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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猪病治疗方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2-12

常见猪病治疗方案

一,

附红细胞体病:

打针:附弓链净(一般情况)

强米先+速可生(严重情况)

拌料:瑞玛安(附贝安)+瑞玛普欣(激免肽)

二、副猪嗜血杆菌病:

打针:速可生+奇迹或速可生+阿莫西林脂质体

拌料:瑞玛福乐+替米先锋

三:猪圆环病毒病:

打针:超免肽+阿莫西林脂质体或复方哈青注射液+瑞玛恩康

拌料:激免肽(温热康)+黄芪甲苷+阿莫仙(瑞玛福乐)

四、猪瘟病:

先用猪瘟疫苗紧急接种20-50头份,然后

打针:超免肽+强米先或复方哈青注射液+奇迹

拌料:温热康+黄芪甲苷+阿莫仙(瑞玛福乐)

五、蓝耳病:

没有发病的猪,先用芪肽一号配合蓝耳疫苗打一次,三天再用芪肽一号配合猪瘟疫苗20头份注射一次

得病猪,高免血清(复方哈青注射液)+奇迹或超免肽+强米先只用两天,再用超免肽+复方哈青注射液巩固三天

拌料或饮水:黄芪甲苷(紫锥菊多糖)+泰乐威同时葡萄糖+21金维他饮水。

六、仔猪红黄白痢

打针:仔猪止痢神(止痢金方)同时止痢一喷灵喷口

对顽固性拉稀,仔猪止痢神+头孢曲松钠或单用奇迹

拌料:一拉克,对顽固性的用一拉克+肠毒清

七、病毒性腹泻

打针:复方哈青注射液(超免肽)+斩痢绝

拌料或饮水:紫锥菊多糖+10%氟苯尼考或黄芪甲苷+肠毒清饮水

八、母猪高热不食

打针:高免血清(混感双效)+头孢120或瑞雪+阿莫西林脂质体

饮水:黄芪甲苷+阿莫仙+紫锥菊多糖

九、口蹄疫

打针:激免肽+复方哈青注射液

混感双效(五疫康)+复方哈清

拌料:紫锥菊多糖(猪疫康)+阿莫仙(瑞玛福乐)

十、链球菌

打针:速可生+瑞玛恩康(阿莫西林脂质体)

拌料:瑞玛安+瑞玛福乐

十一、支原体,胸膜肺炎

打针:咳喘风暴+泰奇粉针

早期

咳喘风暴+奇迹

中期

咳喘风暴+强米先

晚期

拌料:喘康+瑞玛福乐(泰乐威)

十二:针对当前高热病,以提高免疫力驱霉防猪瘟附红细胞体、副嗜血杆菌为主,所以在预防上,激免肽(温热康)+黄芪甲苷用以提高免疫力,瑞玛安+瑞玛福乐用以防附红细胞体和副嗜血杆菌,公司霉可脱有改性硅酸盐+VC组成,可吸毒、排毒、解毒,对驱霉菌病有很好效果,上述三种每月定期使用,可有效预防高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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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治疗中心病房楼土建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2除上述内容外,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4.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核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取招标文件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标书有可能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3天内以电子邮件形式通过招标办专用邮箱Hazbb88811408@163.com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解答的内容报招标办备案后,将在南通市工程建设网行业快讯网上答疑栏目公布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否则由此引起的费用调整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2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发放经招标办备案过的招投标专用光盘,专用光盘一经发放,不得变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6.2补充通知报招标办备案后,在南通市工程建设网行业快讯网上答疑栏目公布给各投标人、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
  6.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补充通知修改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时间在补充通知中写明)。
  (三)投标文件
  7.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如有遗漏应于2日内向招标人索取,否则责任自负。同时应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投标文件由商务标部分和技术标部分组成:
  8.1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
  8.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8.1.2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8.1.3投标函;
  8.1.4报价说明、报价汇总表(含附表)、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
  8.1.5主材、特材和其他需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用量;
  8.1.6计划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主要施工人员表;
  8.1.7本工程电子标书(招投标专用光盘)壹套。电子标书必须密封在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封袋中。
  8.2技术标分为两部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资格证明材料。
  8.2.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主要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等;
  8.2.2资格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证书(3)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5)近两年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所有资格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
  9.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格式(第七章)投标人必须使用。但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
  10.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复印,其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1.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
  12.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至前附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13.投标保证金
  13.1招标人委托“海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和代退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投标时须按投标须知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在本工程开标前汇入招标人指定的帐号。收款单位:海安县财政局结算中心—行政中心收入汇缴专户,帐号为:3206213001241000001317,开户行:江苏海安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超过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保证金一律从投标人企业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用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其他形式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的不响应,其投标书将被拒绝接收)。投标保证金为陆拾万元(开标时须出示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及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从提交到入帐的时间风险,提前办理相关事项,以保证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指定的时间前汇入指定帐户。
  13.2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其定标后予以退还(无息)。
  13.3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转为履约担保(无息)。
  13.4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必须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放弃中标项目的;
  (二)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按照本招标文件第35条第2款应当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而不提交的;
  (四)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投标人(中标人)存在前款所述情形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14.踏勘现场
  14.1投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自身费用。
  14.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4.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14.4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标书制作过程中的数据变化因素,检查确认标书内容的正确完整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四)投标报价
  15.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相应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劳务及所需的全部费用。
  16.投标报价方式
  本工程项目采用下列第1种方式
  16.1固定单价报价。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价款调整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20**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4)当施工期内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67号文]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16.2可变价格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根据合同实施期间的市场变化和政策性调整而变动。
  17.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以下简称江苏省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和项目指引,由招标人(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投标人(承包人)自主报价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18.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18.1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18.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其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工作。
  18.3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市场价格水平。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表(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按《海安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第二期参考价执行,如海安造价信息中没有,则参照《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第六期参考价执行。无参考价的材料由招标人按市场行情自行考虑;措施项目费用考虑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计取。
  18.4各市造价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定期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招标人可在该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内,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中明确所取定的招标价调整系数)。在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时,应综合考虑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占总造价的比例。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
  18.5招标控制价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公布给投标人。公布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取值,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18.6招标人(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给投标人的3天内,将招标控制价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备查资料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计价条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等(含电子文档)。
  18.7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7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在开标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补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18.8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3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由招投标监管机构会同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责成招标人修改。
  19.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19.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总价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
  19.2除投标人自行补充的措施项目外,投标报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19.3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实行自主报价(已列入不可竞争的项目除外)。投标人所报设备价、材料价如低于同期的省、市、县的造价信息或低于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的视为对招标人的优惠,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标函中所报设备、材料其规格、尺寸、等级不得低于清单的要求。中标人应根据清单确定的标准、等级、规格组织施工。投标人应当领取图纸而未领取图纸的视为投标人充分理解、知悉图纸的设计要求,未按照图纸的设计要求投标的责任自负。
  19.4投标人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考虑各种困难因素,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体现,以后不得以此为由提出额外增加费用的要求。
  19.5由投标人自购的材料,其规格、技术指标、质量等级详见工程量清单,同时必须满足相应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的要求。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调整办法按苏建价[20**]67号文件执行,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9.6材料价格按《海安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第二期参考价执行,如海安造价信息中没有,则参照《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第六期参考价执行。无参考价的材料由投标人按市场行情自行考虑,投标人所报材料价如低于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投标人中标后的报价应视为对招标人优惠,结算时不作调整。其他未尽事宜均在答疑中明确。
  第二节通用条款(略)
  具体详见(GF-1999-0201)
  第三节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7)招标文件及答疑(含工程量清单);(8)图纸;(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10)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B50500-2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及省、市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上述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全套施工图贰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有关图纸内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发包人的要求负责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和施工工程协调;未经发包人的允许,不得单独向承包人签发任何签证。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等签证的确认;(2)标准的确认;(3)分包单位的确认;(4)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工程师
  职权:负责工程质量和技术,确认工程量,对工程质量和整体进度进行监督、协调处理有关矛盾,参与工程验收。
  7.项目负责人
  姓名:职务: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备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具备。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基本完成,具备施工条件。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妥相关开工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纸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视现场另行确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在踏勘现场时应注意待建筑物与临近已建(构)筑物的相对位置,确定保护措施。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另行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后一周内提供甲供材的总计划和开工后第一个月所需的甲供材料计划,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当月工程量月报表、下一月度施工进度计划、甲供材料使用计划、材料采购计划等。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按地方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及承担相应的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承包人办理有关交通、环卫、环保手续,负责协调和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周边地段民事纠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保护措施由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按批准的环境卫生措施实施,达到文明施工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双方签定合同后7日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交总监与发包人审核批准,工程进度计划在每月25日前报送监理与发包人。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报送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一周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所有工程必须在合同工期内结束,每月25日前提交剩余工作量进度计划。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不可抗力,2、因发包人原因工期顺延必须有发包人和监理共同认可的工期顺延签证单。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质量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承担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责任及一切费用。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如发生事故,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承包人在工地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经建设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工程施工前,承包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承包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验,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承包人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调整办法按苏建价[20**]67号文件执行,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自行考虑,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及方法: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设计变更及招标人要求变动部分可作调整。如变更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须调整时按如下办法执行:(1)调整范围: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图纸修改和变更及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签证。(2)调整办法:①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结算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按承包人投标书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及相应费率进行计算,缺项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时下浮比例按投标人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的50%计算。(3)变更及签证部分增加的价款待审计结算后支付。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进场后一周内付合同价的10%。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转帐汇款:1、按工程进度:工程完成至正负零时验收合格后14日内付合同价的15%;2、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14日内付合同价的25%;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付合同价的20%;4、余款在竣工结算审计后,扣除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后,三年内付清。保修金的返还: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满五年后扣除因质量缺陷发生的维修费用后一次性付清。
  所有工程款项的支付均须扣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款及工程暂列金额。调整价款(包括暂估价)在进度款中暂不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承包人应编制材料供应计划。合同生效后一般材料承包人应提前15天向发包人按实提交所需材料品种、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如有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按通用条款执行。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不列入投标报价。双方在材料的计划申报、审核、进场验货、现场管理中均应严格控制、杜绝浪费,严禁材料私自出场。如材料数量超出计划,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的材料按发包人采购价格全额退还给发包人。
  (2)发包人认质记价材料(甲控材,暂估价部分),承包人向发包人收取购买材料价的8%作为利税管理、采保等一切配合费。操作程序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包括承包人在内进行市场调研,经发包人招标确认单价后,交承包人签订合同,负责采购,把好质量关,支付材料款。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自行采购和保管。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合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要提供质保书或出厂合格证,并进行有关必要的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费由承包人承担。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材料进行抽样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抽检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抽检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的,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并重新采购合格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八、工程变更
  1、发包人变更设计按通用条款执行。
  2、承包人提出变更设计,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设计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等涉及到设计变更或补充的,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同意。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一个月内提供叁套完整的竣工图。
  33.竣工结算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的结算资料后,即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定,决算报告审核费用基本收费由发包人支付,核增(减)部分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的部分由发包人垫付,在支付工程款时扣回。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该项违约,承包人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工程工期保证金为人民币万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达不到合同协议书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除没收承包人质量履约担保金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人民币万元。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在本工程中标后,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兑现其投标时承诺条件或工程质量较差,或其工期进度严重脱节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以完成的有效工程量只按50%计量结算。
  2.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否则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取消施工资格,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
  3.本工程施工单位一经中标,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时确认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驻在现场,自始自终负责工程管理,不得委派他人行使项目负责人职权。项目负责人每天驻现场不少于6小时、技术负责人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人每周不少于五天在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若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发包人与监理方认可而连续48小时不在工地现场,发包人有权按每天1000元人民币收取违约金,连续五天不在现场或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发包人有权取消其施工资格,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4.本工程施工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并遵守“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349号文件”。如果本工程施工工地在发包人组织的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检查评比中,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按每有一次罚款壹万元处理。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2)当采取第(1)种方式不能解决时,双方约定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承包人确须分包的工程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同意,由具有专业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分包施工单位为:另行约定。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承包人投保内容:第三方责任险和自身的意外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其中工期元,质量元,安全元担保方式为: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贰份,副本捌份,合计拾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他分送有关部门。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必须根据有关规范要求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试验单位对工程材料、设备进行必要的试验、检测、检查其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如发现质量有问题时,应不予接受并及时退货。监理根据需要,可在事前、事中、事后对承包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抽检,不论在哪一个阶段查出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
  47.2本工程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试验工作(试压块的制作、取样、登记编号、送检、试验资料收集、整理等),负责试验的人员姓名及资质证书等材料也需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案认可。
  47.3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监理人所增加的额外工作报酬和附加工作报酬。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下支付给监理人。
  47.4本工程现场施工道路已形成,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需穿越或损坏,须按原标准恢复,并保证道路畅通,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7.5发包人在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承包人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组织施工,不得提出额外增加工程造价的要求,并顺利交验。不得以此为由影响工程进度,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7.6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证书原件须交由县招标办保存至工程完工。
  47.7承包人必须及时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和材料供应商的货款。如有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和材料供应商的货款,而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及工地秩序的混乱等情形,或以追讨工人工资等为由至发包方闹事的,发包人有权停止对承包人工程款的支付,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7.8本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总承包服务费按2%计取,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本项目的所有内容均实行总承包管理,发包人对以下项目实行分包:1.电梯,2.风冷模块空调机组,3.中心供氧、吸引、呼叫系统4.外墙涂料(含施工)。发包人以下材料实行甲供:1.电缆,2.各种规格配电柜,3.玻化砖、内墙砖,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根据合同约定做好总包管理工作,即无条件承担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签证管理、信息管理、现场协调、现场材料合理布置、消防工作、进场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民工工资发放检查工作、成品保护、工程资料填写与报验、工序质量验收等工作,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及配合工作。总承包服务费按2%计取,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列入土建其他项目清单,工程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如承包人不提供以上管理工作、管理不到位或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发包人每发现一次,按2000元/次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若分包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承担不可推卸的总包管理责任,除承担因承包人疏于管理所应承担的经济补偿外,将按5000元/次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根据合同约定做好总包配合工作,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分包单位的配合工作,即无条件提供所需要的内外墙脚手(外墙脚手架搭设时应考虑外墙幕墙、雨棚等的施工作业面)、水平及垂直运输机械、电梯、自动扶梯等安装脚手架、施工用水电接入、作业面、工程定位、基准线的提供、材料堆放点、预留孔洞留设、预埋构件、门窗侧等洞口(如内外门窗侧、防盗门窗框的嵌缝、消防栓洞口、烟道侧、通风管四周、管道井内楼层封堵、套管固定及嵌缝处理等)砂浆、砼嵌缝、节点收头(含所有工序间、交界面等的节点处理)等责任,场地清理等及必要的临时设施等配合工作(水电费除外)。如承包人不提供以上配合工作或不在招标人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发包人每发现一次,按2000元/次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若因承包人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单位施工,施工费用将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承包人不得再向分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发包人拟定分包(含甲供材)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衔接由承包人负责,分包单位提供完整技术竣工资料交承包人,纳入竣工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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