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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烟囱钢内筒吊装方案及安全管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10

  长山电厂烟囱钢内筒吊装方案及安全管理

一、工程概况

  邹平高新铝电股份有限公司长山热电厂4×330MW机组工程,烟囱砼筒首标高205米,出口直径为18.2米,内设悬挂式双钢内筒,钢内筒筒首标高为210米,筒体直径7.2米的钢内筒伸出砼烟囱顶部5米。

  在混凝土外筒壁与钢内筒之间,从标高18.6M、50.5M、91M、130M、170.3M、203.7M分别设有6层钢平台,钢内筒通过平台设有止晃装置,各层平台之间用“之”形的钢斜梯连通,标高203.5M向上用不锈钢直梯。各层钢平台梁除130米层为箱型钢梁其它为H型钢,材质除130m层承重梁为Q345外其余均为Q235。平台板采用花纹板铺在平台梁上,周围设置栏杆。

  钢内筒材质7.2米-210米为钛复合板,203.7米至210米处在钛复合板加不锈钢筒。钛复合板板厚度分别为20mm、16mm、12mm、8mm,不锈钢板厚度为6mm。

  本工程特点:施工要求高,筒体直径大,提升高度高,作业空间小,高空作业难度风险大,提升设备特殊,施工环境复杂。

二、施工总体方案

  钢内筒采用倒装法施工,先安装顶部208.0~210.0米部分,之后提升2.0米高,在下部再拼接一段,循环往复直到内筒上升到210米为止。第一个安装完工后,进行第二个安装,方法同第一个。烟囱筒体倒装结束后,再进行吊装环梁焊接于同体上,吊装环梁座落于GL403、GL404上用于永久悬挂钢筒。同设备安装单位协调好,在钢内筒上开烟道孔。

  钢内筒施工确定分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在制作加工场进行,包括钢内筒所用的钛—钢复合板的卷板、钢内筒外壁喷砂除锈、喷刷防腐底漆及面漆,喷刷油漆时应将需焊接的部位预留。另一部分在混凝土烟囱内进行,包括钢内筒钢内筒筒身分段安装、钢内筒筒身组装,即在±0.00m组对焊接成型;然后提升焊接,焊保温钉,补刷防腐底漆、涂刷面漆,对钢内筒外壁进行保温。200~210m保温层外做不锈钢护板,钢板在制作加工场加工成半成品后,先要站立堆放,防止已卷制的钢板变形,同时要支撑牢固,防止半成品倒地。安装时再从堆场将每一节的钢板运至砼烟囱外,用单轨电动葫芦吊至砼烟囱内组合台上进行拼接、焊接成型。

  钢平台采用10t卷扬机配合滑轮组进行吊装,钢内筒吊装是在烟囱130.0米平台高度安装千斤顶吊装大梁,组成承力结构吊装平台,利用4台250吨穿心式千斤顶同步提升,依次倒装烟囱钢内筒的工艺施工。

三、钢内筒的运输、提升方案

  1钢内筒从制作场地利用吊车与平板车运至烟囱南侧安装洞口处利用单轨葫芦吊将每片钢板吊至组装平台上,由组装平台上的圆形轨道滑轮吊装就位。

  安装提升设备主要采用4台250吨的穿心千斤顶,每台千斤顶配高强度低松弛φ15.24钢铰线19根。千斤顶、油泵等提升设备置于130.0米高的操作平台上。无损检测,刷防腐漆、保温层施工后进行下一步提升工作。

  钢内筒安装从上至下依次进行,每一个标准节高度为2.0m。

  烟道口节段施工采用人工搭脚手架操作平台进行施工。

  5吊装点设在130米钢平台梁处(4点对称布置),吊装钢内筒的高度为210米,重量约为390t;(见下图)

  6吊装210.0~205.0米钢内筒时,每个液压千斤顶只要用4根钢绞线;吊装210.0~150.0米钢内筒时,每个液压千斤顶只要用8根钢绞线;吊装150.0~0米钢内筒时,每个千斤顶开始时用19根钢绞线.

  7烟囱同步提升工艺

  结构设计----设备布置

  ----千斤顶安装----穿钢铰线----梳理和导向----提升----拼装、组对、焊接----下一节段安装

  (1)结构布置提升用的4台250吨穿心式千斤顶分布在四根承力结构上(八字梁),烟囱钢筒采用先四个千斤顶同步提升。每根吊装梁上布置一台千斤顶,均等分布在四个位置上。千斤顶轴心与吊装环梁的吊点孔应上下竖直,即钢铰线上下梁的穿孔保持在一竖线上。每个千斤顶在大梁上焊接4个定位角钢。吊装钢梁、钢内筒吊装环梁留孔位置、钢内筒吊点经设计院要求设在130.0米承重平台上。

  附:单榀千斤顶、钢铰线及吊装环梁吊装位置示意图

  (2)结构设计是根据提升烟囱的总重量,计算出千斤顶数量、钢铰线数量、千斤顶支座及吊装环梁结构。保证结构的强度,刚度,局部受力强度,稳定性等满足施工要求。并要做到下重上轻,使钢内筒一直保持重心在下。

  倒装荷载计算

  倒装钢烟囱的荷载由烟囱壁板,L125×80×10钢加固圈组成。最大的荷载具体如下:

  序号  板厚(毫米)  高度(米)  直径(米)  重量(吨)  备注

  1  8.2  210.0~205.67  7.2  7.027

  12.2  205.67~201.67  7.2  9.331  8.2

  201.67~172  7.2  48.162  12.2

  172.0~134.0  7.2  88.648

  5  16.2  134.0~128.0  7.2  18.258

  6  12.2  128.0~88.0  7.2  93.325

  7  8.2  88.0~7.1  7.2  131.322

  8  L125×80×10  6.93

  合计  403

  全载时G=1.25×1.2×403.0=604.5吨<4×250吨/个=1000吨,千斤顶满足要求。

  钢铰线系数n=4×19×26÷604.5=3.26,钢铰线满足要求。

  1.25是起升机构动荷载系数

  1.2是考虑施工荷载系数

  直径15.24mm钢铰线的破张力为26T。

  (3)千斤顶安装

  提升用的千斤顶拟采用LSD2500专用千斤顶,这种型号的千斤顶的相关参数如下:

  额定提升力:2500KN,行程:

  200毫米,额定油压:80MPA,张拉缸面积:25132.7平方毫米,穿心孔径:15.5毫米,外形尺寸:Ф500×1800毫米。

  同步提升千斤顶安装是将千斤顶置于第四层吊装平台HD-3(HD-4)的钢梁上,安装需要满足承力,便于操作,满足千斤顶机械性能要求。即千斤顶的安装要求承力胎架钢梁平面度不大于3/1000,受力后,钢梁的刚度满足要求。油管接口和各电器接口朝向安装,其位置的方向性符合连接要求。千斤顶放置稳妥,受力后不发生滑移或其他机械问题。

  (4)穿钢铰线

  千斤顶安置完成后,按照要求布设钢铰线,钢铰线采用φ15.24毫米直径,有上穿和下穿两种方式,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纲铰线穿设完成后,每一束钢铰线需要预先张拉到相同的受力状态,保证提升时,每束钢铰线受力一致,拉升长度大致相同。初预紧采用5吨倒链施加,达到千斤顶受力要求即可。

  (5)梳理和导向

  千斤顶提升烟囱时,要对千斤顶提起的钢铰线进行梳理,让其自由排出,不受力。考虑钢铰线的再次利用,需要制作钢铰线梳理架。梳理架利用角钢在胎架梁上焊接梳理盘,以保证此盘以下钢铰线不受弯曲,保证上锚开启自由。梳理盘距千斤顶顶部伸出最高位置500㎜以上,即高度为2.5米,利用槽钢制作成。

  考虑排出的钢铰线置于单侧,在排出方向加了支撑,以保证梳理和稳定。钢铰线检查在试提升前进行,检查内容包括钢铰线穿绕有无错孔,打绕现象,可用肉眼观察,每转60度是一列,穿出无误的千斤顶整束钢铰线,上下排列整齐能清晰看到缝隙,固定锚具与构件的帖实情况,固定锚下予留线头约300毫米;安全锚是否处于工作状态;钢构件与钢铰线在提升过程有无干涉位置,发现及时处理,在提升烟囱节段时,有无绑扎不牢物品。

  (6)提升过程

  在提升过程中,操作要点有:提升钢烟囱吊点由下部固定锚具锚固,并由提升钢铰线悬挂,下部夹具已夹紧;千斤顶顶长时,被提升钢烟囱由上部锚具承受,下部夹具打开,使钢铰线自由通过下部锚具滑动。被提升烟囱节段提升速度约3米/小时。在千斤顶顶升后,被提升烟囱由下部锚具承受,而上部锚具自由延钢铰线滑下。

  提升过程中,千斤顶油泵控制采用总控制柜控制,控制柜和控制原理的具体设计,由厂家完成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提升过程中,为保证烟囱节段的重心在提升吊点组成的几何范围内,需要设立导向装置,导向装置设立在止晃钢平台上,以两层为宜。提升过程中,导向装置采用滚轮装置和钢筒壁板表面接触,承受的轴向力不小于2吨。

  导向装置在烟囱倒装过程中,在烟囱提升的适当位置布置,每组导向装置在平面内径向布置,每组分上下两层,便于烟囱节段的加固圈通过时交替调整,保证烟囱节段的提升受控。导向装置布置在钢平台梁上,防止钢内筒在提升过程中晃动。

  四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网络图

  安全目标:

  (1)杜绝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杜绝重大施工机械或设备损坏事故;

  (3)杜绝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4)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5)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6)杜绝重大职业卫生伤害事故;

  (7)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

  (8)不发生恶性未遂事故;

  (9)杜绝发生大面积传染病和群体食物中毒事件;

  (10)年人身轻伤率小于3‰;

  (11)不发生恶性群体事件;

  (12)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树立安全品牌工程,力争创建国内职业安全健康施工样板工程。

  文明施工目标:

  实行施工总平面模块化管理,做到“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环境目标和指标:

  (1)建筑施工场所的场界噪音达标排放;

  (2)不出现环境污染事故。

  5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1)成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专职安全员统抓各项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进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2)进场员工均经过项目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与考试成绩要登记在案。“三无”人员禁止进场。

  (3)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

  (4)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目标,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职责。

  (5)做好第三级的安全教育,并开展经常性的、多样化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使员工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施工班组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并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坚持每天进行站班会,做到“三查”、“三交”。班后开好安全小结会。

  (7)施工班组施工前做到先交底,同时完善安全措施。在施工中严格执行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案。

  6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保证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措施,是强化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有效途径。所以,我们针对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技术措施。

  (1)所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

  (2)工人在临边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1)临时用电和施工机具

  (1)使用电动工具(手电钻、磨光机)前检查安全装置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有无漏电保护,使用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2)电焊机上应设防雨盖,耻设防潮垫,一、二次电源接头处要有防护装置,二次线使用接线柱,且长度不超过30m一次电源采用橡胶套电缆或穿塑料软管,长度不大于30m,且焊把线必须采用铜芯橡胶绝缘导线。

  (3)配电箱、开关箱应装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汽、液体其它有害气质中;不得装设以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震动、液体浸蚀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4)开关箱内部和顶部应装订防火板,实行“一机、一闸、一漏”制,熔丝不得用其它金属代替,且配电箱上锁编号,有专人负责。

  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由专业工长下达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班组履行签字手续后方能施工,并且在施工前传达给班组每位成员。

  (2)火灾预期防及抢救

  (1)火灾预防

  a.仓库内应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栏,如果储备挥发性易燃易爆物,应注意温度及通风,仓库及现场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b.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

  c.灭火设备应按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的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练使用方法。

  d.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易燃物品人员需严格操作,并应有监工在场。

  e.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丝,发生突然停电时应迅速关闭电源。

  f.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火灾抢救

  a.一旦发现起火,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并迅速撤离火源点,在场人员均立刻协同灭火。

  b.火灾时项目经理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迅速通知义务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并应通知其它部位戒备,警报器应立即打开。

  c.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附近的可燃物移开,如火势大一时不能扑灭,项目主管人员应先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d.救火时,先救人,后抢物;

  e.油类或电线失火,应有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f.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g.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毛巾掩着口。

  h.如火焰封住出口,应利用绳索或顺着钢丝绳逃生。

  (3)主要预防及控制措施

  (1)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不准穿高跟鞋、硬底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上班,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告牌,门卫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所有机电设备实行专机专人负责制,持证上岗操作。非专业人员不得动用机电设备,各种机械强化保养,提高完好率,严禁带病运行。

  (3)现场施工用电严格遵照《施工现场监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布置及架设,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现场用电线路及电器安装均由持证电工安装,无证人员不得操作。现场的所有移动式电器须安设漏电保护器,班前由持证电工进行灵敏度试验,定期对闸刀、开关、插座进行安全检查。夜间施工时,准备充足的照明设施,保证足够照明条件;特殊作业场所,使用低压照明。

  (4)加强对施工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及时对现场消防器材的管理,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安放位置符合消防要求,并定期检查,更换灭火器的药品,保证消防器材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5)高空作业、临边作业要求系好安全带。禁止从高空随意抛掷材料、物品。

  (6)及时取得气象预报资料,根据气象预报,提前作好防风防雨措施,并切实按措施严格执行实施,合理安排现场施工生产。暴雨来监前,认真检查临建设施、电线及场地排水设施,做好抗风加固和防雨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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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管理体系规程:起重吊装机械

  安全管理体系规程:起重吊装机械

  4 起重吊装机械

  4.1 基本要求

  4.1.1 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应执行本规程第3.1、3.2、3.4节及附录C的规定。

  4.1.2 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4.1.3 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

  4.1.4 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4.1.5 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4.1.6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4.1.7 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4.1.8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9 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4.1.10 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4.1.11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

  4.1.12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4.1.13 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4.1.14 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好拉绳。

  4.1.15 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4.1.16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按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4.1.17 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1.17的规定。

  4.1.18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19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表4.1.17

  4.1.20 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4.1.20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表4.1.20

  4.1.21 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4.1.21-1根数时,应予报废。当钢线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4.1.21-1报废标准按表4.1.21-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4.1.22 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 表4.1.21-1

  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 表4.1.21-2

  4.1.23 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 表面有裂纹、破口;

  (2)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 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4.1.24 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4.2 履带式起重机

  4.2.1 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3°,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4.2.2 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安全防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添加充足;

  (4) 各连接件无松动。

  4.2.3 起重机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应按照本规程第3.2节的规定启动内燃机。

  4.2.4 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其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2.5 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出厂规定。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4.2.6 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4.2.7 在起吊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

  4.2.8 起吊重物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已挂牢,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继续起吊。在重物升起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钩冒顶。当起重机停止运转而重物仍悬在空中时,即使制动踏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

  4.2.9 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4.2.10 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4.2.11 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当路面凹凸不平时,不得转弯。

  4.2.12 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4.2.13 作业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应关停内燃机,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各制动器加保险固定,操纵室和机棚应关门加锁。

  4.2.14 起重机转移工地,应采用平板拖车运送。特殊情况需自行转移时,应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动轮应在后面,机身、起重臂、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并应加保险固定。每行驶500~1000m时,应对行走机构进行检查和润滑。

  4.2.15 起重机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必须先查明允许载荷后再通过。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通过铁路、地下水管、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并不得在上面转弯。

  4.2.16 用火车或平板拖车运输起重机时,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起重机装上车后,应将回转、行走、变幅等机构制动,并采用三角木楔紧履带两端,再牢固绑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垫实,不得使吊钩悬空摆动。

  4.3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4.3.1 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4.3.2 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4.3.3 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本规程第3.2节的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开始作业。

  4.3.4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3.5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4.3.6 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4.3.7 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4.3.8 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4.3.9 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4.3.10 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4.3.11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4.3.12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4.3.13 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4.3.14 重物在空中需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4.3.15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4.3.16 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4.3.17 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4.3.18 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4.3.19 行驶前,应检查前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4.3.20 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4.3.21 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4.4 塔式起重机

  4.4.1 起重机的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基承载能力:轻型(起重量30kN以下)应为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应为101~200kPa;重型(起量量150kN以上)应为200kPa以上;

  (2) 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1/1000,且不超过±3mm

  (3) 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4) 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mm,并应与另一侧轨道接头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 距轨道终端1m处必须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距轨道终端2m处必须设置限位开关碰块;

  (6) 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

  4.4.2 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 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

  (3) 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

  4.4.3 起重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4.4 起重机的轨道基础两旁、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4.4.5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4.6 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4.4.7 起重机拆装前,应按照出厂有关规定,编制拆装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拆装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4.4.8 拆装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基和轨道铺设或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

  (2) 对所拆装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拆装作业之前;

  (3) 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爬爪)等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 对采用旋转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锚架、起落塔身卷扬钢丝绳以及起升机构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5) 对拆装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

  (6) 检查拆装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

  (7) 拆装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拆装作业条件;

  (8) 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已达到要求。

  4.4.9 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4.4.10 指挥人员应熟悉拆装作业方案,遵守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与拆装作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

  4.4.11 拆装人员在进入工作现场时,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

  4.4.12 在拆装上回转、小车变幅的起重臂时,应根据出厂说明书的拆装要求进行,并应保持起重机的平衡。

  4.4.13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连接螺栓,自制螺栓应有质量合格的试验证明,否则不得使用。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

  4.4.14 在拆装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拆装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4.4.15 安装起重机时,必须将大车行走缓冲止挡器和限位开关碰块安装牢固可靠,并应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齐。

  4.4.16 在拆除因损坏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机时,必须按照技术部门批准的安全拆卸方案进行。

  4.4.17 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和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4/1000,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验记录,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4.4.18 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梯,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2) 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

  (3) 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4) 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5) 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业松动螺栓(销子);

  (6) 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

  (7) 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4.4.19 起重机的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2) 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

  (3) 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

  (4) 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5) 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规定。

  (6) 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7) 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8)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

  (9) 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10) 轨道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应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并应设置阻挡行走轮移动的支座。

  4.4.20 起重机内爬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内爬升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风力在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作业。

  (2) 内爬升时,应加强机上与机下之间的联系以及上部楼层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联系,遇有故障及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爬升。

  (3) 内爬升过程中,严禁进行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幅等各项动作。

  (4) 起重机爬升到指定楼层后,应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过内爬升框架固定在楼板上,并应顶紧导向装置或用楔块塞紧。

  (5) 内爬升塔式起重机的固定间隔不宜小于3个楼层。

  (6) 对固定内爬升框架的楼层楼板,在楼板下面应增设支柱作临时加固。搁置起重机底座支承梁的楼层下方两层楼板,也应设置支柱作临时加固。

  (7) 每次内爬升完毕后,楼板上遗留下来的开孔,应立即采用钢筋混凝土封闭。

  (8) 起重机完成内爬升作业后,应检查内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紧固以及楼板临时支撑的稳固等,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4.4.21 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应及时对轨道基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轨距偏差,钢轨顶面的倾斜度,轨道基础的弹性沉陷,钢轨的不直度及轨道的通过性能等。对混凝土基础,应检查其是否有不均匀的沉降。

  4.4.22 应保持起重机上所有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如发现失灵的安全装置,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所有安全装置调整后,应加封(火漆或铅封)固定,严禁擅自调整。

  4.4.23 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电源电路中应装设错相及断相保护装置及紧急断电开关,电缆卷筒应灵活有效,不得拖缆。

  4.4.24 起重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他强电磁波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与吊钩接触的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放电装置。

  4.4.25 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4.4.26 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基础平直无沉陷,鱼尾板联接螺栓及道钉无松动,并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4.4.27 起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2) 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3) 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4) 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 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6) 供电电缆无破损。

  4.4.28 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4.4.29 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4.30 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4.4.31 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4.4.32 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4.4.33 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4.4.34 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4.4.35 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4.4.36 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4.4.37 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4.4.38 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稍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4.4.39 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起重机,不得长时间使用低速挡或慢就位速度作业。

  4.4.40 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4.4.41 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4.4.42 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4.4.43 作业完毕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4.4.44 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4.4.45 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4.4.46 在寒冷季节,对停用起重机的电动机、电器柜、变阻器箱、制动器等,应严密遮盖。

  4.4.47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4.5 桅杆式起重机

  4.5.1 桅杆式起重机的卷扬机应符合本规程第4.7节的规定。

  4.5.2 起重机的安装和拆卸应划出警戒区,清除周围的障碍物,在专人统一指挥下,按照出厂说明书或制定的拆装技术方案进行。

  4.5.3 安装起重机的地基应平整夯实,底座与地面之间应垫两层枕木,并应采用木块楔紧缝隙。

  4.5.4 缆风绳的规格、数量及地锚的拉力、埋设深度等,应按照起重机性能经过计算确定,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应在30°~45°之间,缆绳与桅杆和地锚的连接应牢固。

  4.5.5 缆风绳的架设应避开架空电线。在靠近电线的附近,应装有绝缘材料制作的护线架。

  4.5.6 提升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垂直,操作应平稳,当重物吊起刚离开支承面时,应检查并确认各部无异常时,方可继续起吊。

  4.5.7 在起吊满载重物前,应有专人检查各地锚的牢固程度。各缆风绳都应均匀受力,主杆应保持直立状态。

  4.5.8 作业时,起重机的回转钢丝绳应处于拉紧状态。回转装置应有安全制动控制器。

  4.5.9 起重机移动时,其底座应垫以足够承重的枕木排和滚杠,并将起重臂收紧处于移动方向的前方。移动时,主杆不得倾斜,缆风绳的松紧应配合一致。

  4.6 门式、桥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

  4.6.1 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应符合出厂规定,轨道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6.2 使用电缆的门式起重机,应设有电缆卷筒,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

  4.6.3 用滑线供电的起重机,应在滑线两端标有鲜明的颜色,滑线应设置防护栏杆。

  4.6.4 轨道应平直,鱼尾板连接螺栓应无松动,轨道和起重机运行范围内应无障碍物。门式起重机应松开夹轨器。

  4.6.5 门式、桥式起重机作业前的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械结构外观正常,各连接件无松动;

  (2) 钢丝绳外表情况良好,绳卡牢固;

  (3) 各安全限位装置齐全完好。

  4.6.6 操作室内应垫木板或绝缘板,接通电源后应采用试电笔测试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方可上机;上、下操纵室应使用专用扶梯。

  4.6.7 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在确认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后,方可作业。

  4.6.8 开动前,应先发出音响信号示意,重物提升和下降操作应平稳匀速,在提升大件时不得用快速,并应拴拉绳防止摆动。

  4.6.9 吊运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时,应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6.10 重物的吊运路线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亦不得从设备上面通过。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上。

  4.6.11 吊起重物后应慢速行驶,行驶中不得突然变速或倒退。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3~5m距离。严禁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

  4.6.12 起重机行走时,两则驱动轮应同步,发现偏移应停止作业,调整好后方可继续使用。

  4.6.13 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从一台桥式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桥式起重机上去。

  4.6.14 操作人员由操纵室进入桥架或进行保养检修时,应有自动断电联锁装置或事先切断电源。

  4.6.15 露天作业的门式、桥式起重机,当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锁紧夹轨器。

  4.6.16 门式和桥式起重机的主梁挠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修复后方可使用。

  4.6.17 作业后,门式起重机应停放在停机线上,用夹轨器锁紧,并将吊钩升到上部位置;桥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停放在两条轨道中间,吊钩提升到上部位置。吊钩上不得悬挂重物。

  4.6.18 作业后,应将控制器拨到零位,切断电源,关闭并锁好操纵室门窗。

  4.6.19 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4.6.20 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4.6.21 作业开始第一次吊重物时,应在吊离地面100mm时停止,检查电动葫芦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正式作业。露天作业时,应设防雨棚。

  4.6.22 电动葫芦严禁超载起吊,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严防冲撞。

  4.6.23 起吊物件应捆扎牢固。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高。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4.6.24 电动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4.6.25 使用悬挂电缆电气控制开关时,绝缘应良好,滑动应自如,人的站立位置后方应有2m空地并应正确操作电钮。

  4.6.26 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

  4.6.27 在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

  4.6.28 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制动时,下滑位移量不应大于80mm。否则应清除油污或更换制动环。

  4.6.29 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4.7 卷扬机

  4.7.1 安装时,基座应平稳牢固、周围排水畅通、地锚设置可靠,并应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

  4.7.2 作业前,应检查卷扬机与地面的固定,弹性联轴器不得松旷。并应检查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电气线路、接零或接地线、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4.7.3 使用皮带或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应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4.7.4 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与操纵开关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4.7.5 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线垂直,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6°。

  4.7.6 钢丝绳应与卷筒及吊笼连接牢固,不得与机架或地面摩擦,通过道路时,应设过路保护装置。

  4.7.7 在卷扬机制动操作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或阻卡现象。

  4.7.8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4.7.9 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物件或吊笼下面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休息时应将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4.7.10 作业中如发现异响、制动不灵、制动带或轴承等温度剧烈上升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4.7.11 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4.7.12 作业完毕,应将提升吊笼或物件降至地面,并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篇3: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二、引用文件

  GB 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NF E52-122:1975,NEQ)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30871-20**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2894-20**《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机具

  目前公司还没有吊装机具,需要时委托使用外部单位的吊装设施(如吊车等)。

  四、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m>100t;

  b)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c)三级吊装作业:m<40t。

  五、吊装作业的基本要求

  1.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2.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3.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4.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8.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9.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10.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10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12.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13.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六、作业完毕后的工作

  1.清理现场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2.起重器具的维护保养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3.危险告知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七、《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1.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吊装作业许可证

  A1.应按作业的内容填报《作业许可证》。

  A2.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A3.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A4.作业前,应对照吊装安全作业证 “安全措施”和补充的安全措施,在相应方框内画“√”。

  A5.《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年。

  附:吊装安全作业证

篇4:漆业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漆业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二、引用文件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1985NFE52-122:1975,NEQ)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机具

  目前公司还没有吊装机具,需要时委托使用外部单位的吊装设施(如吊车等)。

  四、吊装作业的基本要求1吊装机具

  委托使用外部单位的吊装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

  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

  吊装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操作。

  3起吊重物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 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风险管理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起吊负荷

  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80%。

  五、作业前的安全检查1选择作业人员

  对从事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2落实安全措施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检查作业器具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检查作业环境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5确认天气状况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六、作业中的安全检查1确认人员职责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试吊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3吊装锚点的选择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夜间照明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七、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1服从指挥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严禁和不准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重操作。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3其他要求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八、作业完毕后的工作1清理现场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2起重器具的维护保养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3危险告知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十、《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3.3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吊装作业许可证

  A.1应按作业的内容填报《作业许可证》。

  A.2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A.3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A.4作业前,应对照吊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和补充的安全措施,在相应方框内画“√”。

  A.5《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年。

篇5: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目的

  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人身伤害与设备事故。

  2范围

  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吊装起重作业管理。

  3定义

  本规定所指吊装起重作业系指在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中利用起重机械和人力进行重物起落和转移等作业。

  4起重机械

  4.1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升降机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蓝)等。

  4.2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4.3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4.4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4.5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的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查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6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蓝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批。

  5起重机具

  5.1钢丝绳、吊钩、卡环、滑轮及滑轮组、卸扣、绳卡及卷扬机等起重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5.2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5.3起重机具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维护与保养,如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6作业人员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指挥和操作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7作业

  7.1吊装技术方案的编制

  (1)设备、材料运输、吊装,凡单件重20t、高10m、长15m以上的应单独编制运输、吊装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方案和措施。

  (2)编制施工方案时,根据设备或材料的强度、刚度以及施工机具的可能性,选择最有利的受力条件,必要时采取补强加固措施。并进行强度核算,所选用的吊装机具必须保证安全系数。

  7.2技术交底

  (3)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4)起重吊装人员应熟悉起重方案、起重机具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技术要求。

  (5)组织检查

  (6)大型吊装工程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检、整改的基础上,报业主、监理公司联合检查。

  (7)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整改。

  7.3吊车司机与吊车

  (8)吊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能了解所操作吊车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养规程以及各种指挥信号,操作时要精力集中。

  (9)吊车司机与指挥人员要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应熟悉所指挥的吊车性能,司机必须得到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后方能开始操作。

  (10)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并严格执行指挥信号。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明确或错误时,司机应停止操作,待核实后再操作,对指挥人员发出的明显有碍安全的信号,司机有权拒绝执行,以免发生事故。

  (11)新到或新修复的吊车在使用前应根据有关移动式起重机试验规范进行试验和试吊,经有关部门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12)各类吊车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不得任意拆除,并应定期进行校验。

  (13)各类吊车不得起吊超过额定起重负荷的物件,当需起吊超过额定起重负荷的物件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制订安全措施后方可起吊。

  (14)严禁用各种吊车进行斜吊、拉吊埋在地下或与其它物件相连的物体,以免机械载荷过大而造成事故。

  (15)两台吊车抬吊一件重物时,必须统一指挥,两机动作应配合协调,上升或下降速度尽可能保持相等。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采用吊杆倾角下所允许的重量总和的75%。

  (16)重物悬空未放下前,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7)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线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18)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19)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0)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21)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2)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23)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24)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5)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禁止操作。

  (26)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禁止操作。

  (27)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补垫等,禁止操作。

  (28)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

  (29)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禁止操作。

  (30)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31)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2)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33)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34)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

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35)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36)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V(kV)│<1│1--35│≥60

  最 小  距 离(m)│1.5│3│0.01(V-50)+3

  (37)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7.4钢丝绳的使用

  (38)选用钢丝绳应留有必要的安全系数。

  (39)吊装时钢丝绳应受力均匀,钢丝绳的插接头不宜通过卷筒或滑轮组。

  (40)受力绳索附近处严禁有人停留或行走,应设专人监护。

  (41)荷重表面如有棱角、刃面,应在拴系吊索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2)吊索捆绑在重物的重心以上,并应对称捆绑牢固,防止偏重或滑脱。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捆绑在重心以下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43)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检查钢丝绳有无断丝、扭结、折弯、压扁、磨损、腐蚀或电弧作用引起的损坏现象。

  8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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