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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2-04

一二一团医院中层干部聘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聘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

第三条

中层干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竞聘上岗和组织任命相结合;

(五)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

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及资格:

(一)政治上坚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

(三)有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意识强,能团结同志,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

(五)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六)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七)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八)在年度考核中,均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

中层干部任免(聘任、解聘)程序

第五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程序:

(一)由党组织牵头成立中层干部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竞聘实施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核后,公布竞聘信息;

(二)根据科室发展需要,由科室推荐、个人报名,全院竞聘,在团政工办、纪委的监督下产生。

(三)报名、资格审查、候选人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竞聘答辩与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可设在院领导班子、干部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及部分中层干部中进行。

(四)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将竞聘结果提交医院党支部及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五)对中层干部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并经任前谈话后,由医院党总支下发任命文件,医院行政下发聘任文件,医院对中层以上干部实行聘用制管理,一年一聘,年度述职考核称职者可连续聘用,否则给予解聘,与其相对应的责任和权力解除。

(七)按干部管理程序,签订《干部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去、解聘其职务:

(一)考核被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工作;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因科室撤销、合并而失去职位;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规违纪、经司法党纪受到相应处理的;

(六)因其它原因需要免去、解聘职务。

第七条

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因个人或其它原因主动提出辞去职务的,需写出书面申请提交院党支部研究,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第八条

中层干部因退休等原因职务发生变化时,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

第九条:中层干部聘任应当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及聘用程序聘任,特别优秀或确因岗位需要的可破格聘任,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中层干部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实行科主任负责制,科室主任对院长负责,接受分管领导管理,对科室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护士长在科主任领导下工作,除接受相关职能科室的管理外,行政上对科室主任负责。

第十二条

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指令性任务。

第十三条

落实各项医疗护理常规,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

第十四条

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代表医院行使监督、检查、指导等职权。

第十五条

科主任是科室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业务决策权。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务发展规划、新业务开展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及相应配套措施,对其工作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协调科室各项临时性工作。

第十七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管理权。在遵照医院相关管理原则前提下,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的考评权,享有本科室人员职称晋升的推荐权。

第十八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经济分配权。根据不同岗位工作数量与质量,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分配原则,拟定科室人员的二级经济分配方案,经科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建设(含计划生育、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管理权,负责制定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护士长享有本科室内护理人员的行政管理权。督促、检查科内各项护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护理人员的分工和排班权,对本科护理人员职称晋升推荐权。

第二十二条

护士长享有本科护理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指导职能。负责制定科内护理业务学习计划、教学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护理带教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本科护理人员送出进修、实习推荐权。

第二十三条

护士长对科内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管理、保管等职能。具体负责管理、领用、报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护士长享对科内消毒灭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指导职能,负责健康教育、卫生宣教等工作,对病区内病人陪护管理,协助科主任进行科室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建立健全科室组织管理机构,成立科务委员会,由科主任、护士长和工作人员代表共3-4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本科学科发展规划,落实目标管理中工作计划,讨论决定二级分配方案及其权限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享受相应标准的干部岗位津贴以及量化绩效考核。

第五章

中层干部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严格中层干部考核制度,由医院党总支负责中层干部考核的组织工作,医院办公室协助完成。

第二十八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工作,坚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院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使考核工作更具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二十九条

考核分为任职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等形式。

(一)任职考核是指对拟任职人选进行的任职前的专项考核;

(二)平时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进行的日常性考核,医院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参加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了解考核中层管理者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三)年度考核是指以岗位目标责任为依据,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和中层管理者年度述职评议结果进行的综合考核;

(四)任期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调动、任期届满的全面考核。

第三十条

考核内容。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的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考核德、能、勤、绩、廉的情况,重点考核其工作业绩。

德:主要是政治态度和立场、政治理论素养、组织观念、思想品质和作风、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能:通过学理论、学业务,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知识水平的情况,抓质量、抓安全、抓组织协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等。

勤:主要是在全面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措施、完成任务目标、履行岗位职责中所表现出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事业心责任感情况等。

绩:主要是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作用以及取得的有效成果和实际贡献等。

廉:主要是在科室管理和从事医疗业务过程中廉洁行为情况,以及医德医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评议的程序

(一)每个中层干部年底要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填好《年度考核登记表》,做好述职准备。

(二)由医院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考核科室职工参加的述职评议会,被评议人作述职报告,到会人员进行无记名的打分测验。

(三)考评组与部分骨干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科室情况和被考核人进行广泛了解考察。

(四)考评组综合分析、认真研究考核情况,提出评鉴意见,向医院汇报。

(五)由医院分管领导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评定标准如下: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尽职敬业,熟悉业务,精通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团结协作好,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公认,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效果显著,实绩突出。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无不廉洁问题,能够团结协作,注意联系群众,熟悉业务,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工作努力,能够完成各项任务,工作实绩明显。

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未发现不廉洁问题,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管理能力基本达到任职要求,岗位必备的业务知识不够熟悉,虽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平平。

不称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称职: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如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不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凌驾于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之上;道德品行不端,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等。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难以打开局面,明显不能胜任现职。

(三)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如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因主观武断,导致重大管理失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职工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

(四)存在以权谋私、不廉洁问题。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本科室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六)工作实绩差,完不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考核中,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时不胜任票达30%以上,经检查不存在人为因素的应视为不称职,予以免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达20%以上的要给予诫勉,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是中层干部任免、奖惩和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评议中发现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提醒和告诫。对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干部,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发现中层干部有违纪问题应及时进行查处并视情况进行调整。确定考核档次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同级干部的20%。

第三十五条

干部本人对考核或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得到组织反馈意见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组申请复核,考核组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向本人作出回复。如本人仍有异议可越级向团政工办申诉。

第六章

中层干部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中层干部要树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要求、部署,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七条

坚持院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层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勤政廉政,尽职尽责,求实务实,努力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

第三十九条

要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要始终做到令行禁止,坚决贯彻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医院交付的各项指令性工作。凡院部作出的决策、议定的事项、部署的工作,必须无条件执行、不折不扣落实、按时如质完成,坚决杜绝“中梗阻”现象,严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对于执行不力的中层干部,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四十条

及时在本科室传达院部各种会议精神,及时学习和贯彻落实医院下发的各类文件,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

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自觉锤炼扎实、高效、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同心协力推动医院科学发展。科室负责人在抓好自身业务工作的同时,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科室管理上,根据医院规定每月做好科室计划、科室经济工作运行报告、科室医保病人分析以及其它医院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要加强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决策能力,努力建立学习型组织,培育学习型人生。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并遵守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事由、行程、期限,未经院长批准严禁擅自外出。具体请假报告制度如下:

(一)因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的外出,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后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外出,回院后须销假,请假单交院办备案。

(二)公务外出,必须按规定提交书面请假条,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外出,请假单交院办备案。

(三)非公务原因的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提交书面请假条报分管院长和院长同意后,方可外出。

(四)节假日外出,应提前将个人行程等情况报院长同意后交院办备案。

(五)不履行正常请假报告手续或未获批准而擅自外出者视同旷工处理,并全院通报批评。

(六)中层干部外出之前要安排好本科室的各项工作,明确临时负责人,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七)因擅自外出对本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按干部问责制予以处理。

(八)必须服从分管领导的工作安排,严格执行逐级申请汇报制度及审批制度,掌握好科室绩效工资的分配,外出学习人员,学习期间不参与科室量化绩效分配。

(九)凡外出均以请假条为准,电话请假者无效,出勤率达不到98%(缺勤8天以上)年底不得评先进,每月事假超过3天的不得拿当月绩效,每季度事假超过10天的扣除本季度绩效,一年事假超过30天扣除全年绩效的50%。

第四十四条

中层干部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做到下情上传,保持与院领导通讯通畅,违者一次罚100元。

第四十五条

作为科室行政与业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中层干部应以身作则,讲奉献求实效,以医院整体利益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严格服从医院的各项工作安排,配合好医院职能部门每周的医疗质量检查,做好反馈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毫无条件的配合职能部门的检查,有事不在者,必须以书面假条形式请假,否则,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罚200元。

第四十六条

严格会议纪律。对院部组织召开的会议,要按通知要求按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属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事先书面向院长请假,无故缺席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再次不参加者给予200元处罚,三次不参加者,免去科主任、护士长职务,并在年内不允许参加评先、评优、晋升、晋级。

第四十七条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私收费,严禁收受红包、回扣,严禁擅自接受药品、器械等商家邀请参加其组织的各种名目的学术会议、外出考察等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医院党总支及院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六年一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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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干部教育管理工作计划范本

20**年干部教育管理工作计划范本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实***,进一步组织管理好我校的党员干部,全面提高我校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年度党员干部的管理的工作计划

一、增强政治理论水平,开展理论培训

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之上,加强党员干部的学习,紧跟党中央步伐,进行时世学习,对当前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在政治理论上做到不落后不落伍。思想是行动指南,始终保持着整个党支部成员思想的先进性。为我校党员干部能够在行动上工作上保持先进性提供思想保证。

在学习制度上,要注重学习计划的具体确定,确保时间、地点、内容、成员的准确到位。同时,通过多途径进行培训,如:专家讲座、专题研讨、时世分析、外校考察等。通过“多元化”的培训,塑造出一支高政治素质的的干部队伍。能够引领职教中心,协调快速发展,打造出职业名校、强校。

二、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塑造“多面手”型管理人才

我校很早已经意识到,干部工作业务能力的单一化,不利于学校的管理和工作上的协调,很早以来,我们就实行了中层以上领导的轮岗制度,使中层以上领导在不同的岗位上都得到培养和锻炼,对工作性质都得到深入体会,深化了对不同岗位职责的认识,基本实现中层领导的互补性、替代性、协调性。

基于我校已取得成功的干部管理经验,本学年,党支部将对党员干部进一步培养培训,着重于专业知识培训和不同岗位领导方法培训。使他们业务过硬、思想过关,与时代接轨。确实能够做到无论放到那里都能独当一面。担负起学校不同岗位的重任。

这项培训内容,同样贯穿本学年始终。组织他们向老技师学习了解专业知识。不同部门领导互相座谈交流经验。要求有学习笔记。有学习心得。确实落到实处。

三、工作作风教育,营造良好社会声誉

工作作风教育是我们长抓不懈的一项工作,我校作为职业教育大校,接触家长、用人单位以及各部门非常多,社会影响很大,我们要使我校成为一个名牌的窗口单位。无论对家长还是社会不同阶层的人员,一定作到来有迎声、去有送语。笑脸待客,热情服务。这也是我们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不忽略细节,注意检点我们的行为。

针对我校这一具体情况,我们进行具体的学习教育安排。由我校的礼仪老师,具体安排讲座,对党员干部进行礼仪教育。并要求运用到工作实际。

这项学习内容,准备每学期安排具体时间进行一次。相信会对我校的社会声誉起到拉升作用。塑造好我校作为国家重点校的形象。

四、强化党员干部意识,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作为党员,作为领导干部,首先要想到与普通群众的不同,那就是思想和行动上要始终要保持先进性。如果思想上拖沓了,工作上倦怠了,必然引起群众的非议,负面影响大。

如何保持党员干部的先进性,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面貌,如何对党员干部进行严格管理教育。我们提出具体的思路。

首先建立长效机制,要有重点有目的的对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做到讲团结、讲党性、讲民主、讲求实。安排时间进行总体细致的学习。

同时个别的找党员干部谈话。针对出现的不同问题,提出批评或鼓励。这也是我们党务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常规性内容。

本学年,在党员干部的管理上,除了具体活动外,在常规管理中,也要监督作好以下几个方面:1、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2、严明日常工作纪律。3、真抓实干、求真务实。4、敬业、协作、创新、精进(这也是本年度我党支部的活动主题)5、起到示范作用和表率作用。

本年度我校的管理计划不能清谈空谈、坐而论道。我校要以旺盛的工作热情,要以开拓创新的精神将我们的工作抓紧抓好。要党委放心。

篇3:中层干部聘用考核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聘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中层干部聘用及考核制度,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用人机制,促进单位各部门工作卓有成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是指单位内部各行政及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含副职)。

  班组长的聘任、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条件好,责任意识浓,事业意识强,开拓意识好;

  2、业务熟练,肯于上进,自觉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工作组织协调能力;

  3、工作积极主动,踏实肯干,务实求新,具有敬业精神和大局意识;

  4、坚持原则,勇于承担责任和纠正错误;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5、工作和生活中能够以单位利益为重,凡事从集体利益出发,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

  6、能够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思想先进,团结同志,热爱本职工作。

  第三章 中层干部的产生

  第四条:中层干部的产生,按照领导班子提名、职工评议的程序,实行聘任制办法。

  第五条:中层干部的任用,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下,应从工作实际出发,打破学历、资历及干部、工人等身份界限,选拔有实际工作能力、能够真正带动部门工作发展的人选。

  第六条:中层干部的任用范围一般为单位在编在岗职工。确因工作需要的特殊岗位,应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可以聘用单位以外的人员。

  第七条:对现有的中层领导实行直接聘任,对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应接受职工代表或所在部门职工的民主测评

  第八条:新聘任中层领导的职工评议以无记名划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票超过总有效票数的60%以上的,为通过评议,单位下发文件予以聘任;得票低于60%的,为没有通过评议。

  第九条:经领导班子提名,且通过职工评议的,予以聘任。

  聘任期为一年。

  第十条:经领导班子提名,但没有通过职工评议的,不担任中层干部;由此而造成的职位空缺,应由领导班子另行提名,并重新进入评议程序,产生新的人选。

  第十一条:中层领导的聘任期为一年,期满单位不再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职,不在享受单位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章 中层干部的职责

  第十二条:中层干部应切实履行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工作,既坚持原则,又要方法灵活,当好领导帮手。

  第十三条:负责起草、修订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标准;

  第十四条:担负本部门责任,认真落实既定计划,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领导决策,圆满完成各项临时任务;

篇4:机关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机关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管理,最大限度地挖掘每名中层干部的潜能,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干部队伍,在全区(镇)上下努力营造一种“风正、气顺、心齐、劲足”的工作氛围,实现“滨海项目区”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学习培训制度

  丰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并重,一手抓思想理论和党性教育,一手抓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除按时参加党委组织的各种会议学习外,各局、办、中心根据工作特点,以胜任本职工作为目标,以提高创新能力为重点,充实培训内容,创新教育培训工作载体,与开展建设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干部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每月组织一次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浓厚学习氛围。

  二、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对中层干部队伍要有进有出,有上有下,继续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制度,对出现空缺或新设立的机关中层职位一律实行竞争上岗,对所有机关中层岗位自**年起,每两年组织一次竞争上岗,进一步增强机关干部的危机感和压力感。

  三、建立目标管理制度

  各局办中心对所属中层干部实行目标管理,制定中层干部月度目标,月度目标要明确为具体指标,并兼顾单位的长远发展,每月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由各局办汇总后报督查考核办公室,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加强日常管理

  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每年开展2次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工作,把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基层群众等工作作为评议的重点,着力引导党员干部主动参与和服务经济发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投身到滨海项目区的建设中来。对评议“不满意”票超过30%的中层干部实行诫勉;超过40%,经过调查确有问题的停职或免职,临时人员予以清退。

  五、加强自我管理

  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把群众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开拓创新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使各项工作抓得住、深下去、上水平;要立足于本科室情况,善于从一定高度把握大局,提高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开拓创新的能力,提高善于抓工作切入点、抓工作突破口、抓工作典型的能力。要坚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优化政务环境,抓好廉洁自律,纠正不正之风。

  六、建立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制度

  经组织考察,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胜任现职,通过免职、调整交流、降职使用、待岗、离岗等方式进行调整。

  (1)缺乏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政治理论水平,对党委决议、决定和命令不执行或不服从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的;(2)领导、决策能力差,业务水平低,不善于处理复杂问题和矛盾,不能独挡一面地开展工作,因工作失误、失职、渎职,导致工作目标难以实现;

  (3)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谎报政绩,欺上瞒下,骗取荣誉和利益的;(4)组织观念淡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5)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40%的。

  (6)违反职业道德或服务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引发*或投诉的。

  (7)其他。

篇5:学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模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观念,不断完善选拔、培养、管理相协调,素质、能力、业绩相统一,特长、需求、发展相促进的干部管理工作思路。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三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院中层干部由院党委统一管理,院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四条 中层干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工作程序。注意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潜心钻研本职工作,了解学院其他岗位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关联性较强岗位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条 中层干部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必须经集体决定,要注意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各方面意见,充分调动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六条 中层干部要做贯彻执行学院的决议、决定的表率。加强团结合作,正职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正职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负全责,副职对分管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双肩挑”中层干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确保管理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建立中层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层干部请假遵循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中层干部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人事处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外,中层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离校2天以上,其他中层副职离校3天以上,须向分管院领导或党委组织部报告。返校后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销假。中层正职因故离岗时间超过1周的,应委派副职主持工作,代为履行职责。

  第八条建立中层干部汇报制度。

  中层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工作汇报主要包括:部门运行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第三章 培养教育

  第九条 干部培养教育工作实行分层次、分类型、多渠道、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教育机制。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和各级干部的不同培训要求,建立多种干部培训渠道,保证干部培养质量。

  第十条 干部培养教育的主要方式包括:理论培训,挂职锻炼,考察国内外高校和其他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 对干部培养教育工作的要求:

  (一)结合中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制订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积极推荐干部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活动。

  (二)中层干部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自觉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每年至少应读一本理论书籍或完成一篇调研报告。

  (三)中层干部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培训活动,脱产培训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逐步推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二条 设立干部培养教育专项经费,提高-干部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党委组织部负责相应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和考核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中层干部谈话制度。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中层干部谈话,了解掌握中层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帮助解决中层干部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中层干部的任职、辞职、降职、免职、因年龄原因离任、交流、奖惩等情况,院领导要与有关中层干部进行谈话。

  2、分管院领导与组织部要经常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在认真落实的基础上,要及时和本人进行谈话。

  第四章 任职年龄界限、聘任期与职数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男57周岁,女52周岁),原则上不再重新聘任。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干部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可以在同一岗位连聘连任,在同一岗位的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届(9年)。分院院长、系部主任等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适当延期。对担任人、财、物等重点岗位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一般不超过2届(6年)。

  第十七条 新任中层干部任职期限从任命之日起计。一年后,按“一报告两评议”要求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职数由学院党委根据工作性质和发展需要确定,动态调整。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学院根据每个中层干部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同时,根据学院的总体工作目标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中层干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和任期岗位目标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中层干部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分为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学院《中

  层干部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每年年终及任职期满要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交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

  1、平时考核是对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组织部及有关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研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中层干部的有关情况。

  2、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由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纪检、人事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通过建立中层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采取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个人考核与部门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评鉴、反馈意见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第六章 基本待遇

  第二十五条 已聘任的中层干部(含试用期干部),享受所聘级别的政治待遇,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议,阅读相关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 已聘任的中层干部,任职期间按岗位发放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 担任中层干部满6年及以上,不再担任中层的行政身份人员转聘为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原工资待遇不变,也可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工资就高不就低,50周岁以下的按新岗位确定岗位津贴,50周岁以上的享受3年补贴,额度为中层岗位最低级,结合年度考核后发放;不再担任中层的教师身份人员给予半年学术假,不转聘为非领导职务的,按新岗位确定工资、福利及岗位津贴。其他特殊情况另议。

  第二十八条 担任中层干部不满6年,免职后一般不再聘为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按新岗位确定工资、福利及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不再担任中层干部转为非领导职务的,不占部门编制,由学院分配专项工作,组织部负责考核。达到干部退休年龄界限的,办理免职手续,退休后享受同级人员的退休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干部的其他待遇按照国家相应政策调整。

  第七章 交流 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中层干部交流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交流主要在党政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党政部门与院系之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中有夫妻关

  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在院内任职的,有关工作中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三条回避内容包括:

  1、任职回避。凡有回避范围所列关系者,不得在同一部门里任职;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2、工作回避。在讨论或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八章 辞职 降职 免职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一)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呈;

  (二)党委根据其工作表现,认定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职。

  (三)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并报院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免职(解聘)。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免职(解聘)。

  1、经院党委批准辞职或提前退休者;

  2、擅自离岗位达半个月以上者或出国半年以上者;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

  4、在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实际到会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未能完成工作职责或工作目标,且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5、作风不良,经教育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

  6、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给学院和部门造成较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

  7、有其他情况,不宜担任领导职务者。对违*纪国法者,应予以撤职,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中层干部应该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层干部应有全局观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或降职手续。中层干部工作变动时,其人事、党组织关系应及时转至新任职部门,并及时处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中层干部审计制度。凡涉及财、物等部门的正职离任前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期满的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学院组织部提出审计对象名单,审计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对中层干部实施有效监督。

  1、建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系通报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对中层干部的监督职能。

  2、组织部、纪检办协同配合,通过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群众对中层干部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一条积极推行院务、系(部、处、室、中心)务公开制度。部门决策前中层干部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本部门全体人员报告工作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担任处级非领导职务(或非编制内职务)的干部参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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