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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1-20

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集团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第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第六章

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年1月1日

编辑:www.pmceo.Com

篇2:生产经营统计业务流程(制度范本)

  生产经营统计业务流程

  一、业务目标

  1经营目标

  1.1对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开展统计分析,实施统计监督。

  2财务目标

  2.1及时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保证财务核算及对外信息披露的需要。

  3合规目标

  3.1符合统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二、业务风险

  1经营风险

  1.1统计数据不准,导致使用者决策失误,给股份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1.2统计数据提供缺乏时效,不能满足使用者要求。

  1.3含有商业秘密的统计数据违反规定披露,导致股份公司经济、技术等方面损失。

  2财务风险

  2.1统计数据不准确、口径不一致,统计、财务核算数据不平衡,导致财务报告失真。

  3合规风险

  3.1违反统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受到处罚。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

  1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与股份公司《统计管理制度》,依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建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明确股份公司统计工作的分管总裁、分(子)公司统计工作的分管经理,统计工作指定统计负责人。

  1.2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2原始记录

  2.1根据统计核算所需,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收集工作流程。依据计量数据或凭证,形成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要留有记录人和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3统计报表

  基层单位指在分(子)公司统计核算体系中最小的统计核算单位。

  3.1基层单位对原始记录进行分类整理,计算生成有关指标,编制统计报表,或者使用统一的统计软件对原始记录进行处理,汇总输出相应报表。

  3.2汇总单位按制表单位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与要求,使用统一的统计软件汇总上报统计报表。上报报表格式、统计指标与制表单位要求一致。

  统计管理

  4.1

  制定股份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分(子)公司制定本单位的统计管理制度,保障各级统计机构和人员有效地行使职权。统计管理制度经统计负责人审核、分管经理审批后下发执行。

  油品销售分(子)公司执行油品销售事业部统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

  4.2

  发展计划部负责制订股份公司《石油化工统计报表制度》,分(子)公司根据股份公司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内容包括填报说明、指标解释、报表格式、报出时间等。报表制度经统计负责人审核、分管经理审批后下发执行。

  油品销售分(子)公司由油品销售事业部统一制定统计报表制度,报发展计划部备案。

  4.3

  按照股份公司统计管理制度、统计报表制度等要求,发展计划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统计业务培训。分(子)公司根据需要对统计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4.4

  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统计负责人具体落实、审核有关数据的质量,上报的报表需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纸质报表须由单位盖章,分管总裁、分管主任或分管经理、统计负责人和制表人签字或盖章。

  4.5

  统计资料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纸质、电子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分期、分类整理保存,按照规定期限或工作需要,妥善保管。

  4.6

  各级统计部门按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负责本部门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5

  统计协调

  5.1

  各级统计部门在对本单位财务等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时,要有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

  5.2

  统计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产量、销售、库存等统计数据,按月进行核对。若出现不一致,需说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并留有双方负责人签字。

  5.3

  安全环保、质量、节能等管理部门上报专业统计报表,涉及到生产经营统计数据时,必须使用统计部门汇总的数据,保证数出一门。

  5.4

  统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安全环保、质量、节能等管理部门专业统计报表、生产经营分析中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数据不一致要有书面处理意见。检查记录须由双方负责人签字。

  6

  统计分析

  6.1

  发展计划部、分(子)公司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月上报生产经营统计分析。根据需要进行综合分析、专题分析,对生产经营实施统计监督。

  7统计工作检查

  7.1

  发展计划部、分(子)公司采用抽查、自查等方式每年对统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重点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设置、统计分析质量、统计数据质量,并编写统计工作检查报告。

  四、

  相关制度目录(制度后标号为《内部控制手册配套规章制度汇编》目录索引号)

篇3: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指标解释(3)

  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指标解释(3)

  工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1.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2.流动资产: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3.短期投资:指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以及不超过1年(含1年)的其他投资减去已提跌价准备后的净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的期末数填报。

  4.应收帐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款项。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的年末数填报。未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应收帐款净额” 期末数代替。

  5.存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期末数填列。

  6.产成品:指企业报告期末已经加工生产并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产品。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产成品”的期末数填报。

  7.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流动资产的平均余额。计算公式为:

  或:

  其中:

  8.长期投资: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的年末数填报。

  9.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合计”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10.固定资产原价: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的期末数填列。

  1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综合分为七大类: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指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

  12.固定资产折旧:指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一般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企业,为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和确定的折旧率计算。“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年末数填列。“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若企业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该指标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期增加数填列。

  13.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其平均余额指报告期内余额的平均数。计算公式为:

  或:

  其中:

  14.无形资产: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15.流动负债合计: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报。

  16.负债合计: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列。

  17.长期负债合计:指企业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券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报。

  18.应付帐款: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账款”的年末贷方余额填报。

  19.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期末数填列。

  20.实收资本:指企业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的期末数填列。

  21.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22.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23.法人资本: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24.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25.港澳台资本: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26.外商资本: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27.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28.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成本”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29.营业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费用”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30.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31.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32.其他业务利润: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期计数填列。

  33.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34.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归纳本期累计数填列。

  35.财产保险费: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36.办公费:指企业实际支付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的办公费用,但不包括图纸及制图用品。根据相关费用分析填报。

  37.职工教育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并实际用于职工培训、学习的费用。根据企业会计“职工教育费”明细科目的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或有关发生费用分析填列。

  38.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39.利息支出: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科目归纳计算本期累计数填列。

  40.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即主营业务利润加其他业务利润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41.投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42.补贴收入:指企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实际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根据“补贴收入”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3.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44.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45.应交所得税:指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所得中交纳的税金。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46.劳动、失业保险费:指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公司为本单位职工支付的劳动保险、待业保险的费用。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等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47.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根据会计“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48.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根据会计“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49.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工资,它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应付的工资总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50.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应付给与主营业务直接有关人员的工资。工业企业是指应付给与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职工工资总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中本期转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即本期应由上述科目负担的工资)归纳填列。

  51.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福利费总额,它反映本期应付福利费的全部发生额,而不是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52.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应付给与主营业务直接有关人员福利费。工业企业是指应付给与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职工福利费总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中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提取的福利费归纳填列。

  53.本年应交增值税:指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的活动本期应交纳的税金。指企业在报告期应交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年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54.本年进项税额: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55.本年销项税额: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56.工业中间投入: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所一次性消耗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及其他实物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是计算工业增加值的基础指标。工业中间投入的计算对企业来讲,难度相对较大,需要对企业内部会计明细表的有关科目进行归类整理计算。因此,准确掌握中间投入的计算原则和资料取材方法是十分重要的。

  计算工业中间投入须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1)必须是从企业外部购入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不包括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废料以及自制品的价值。

  (2)必须是本期投入生产,并一次性消耗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不包括固定资产等的转移价值。

  (3)工业中间投入的计算口径必须与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口径一致,即计入了工业中间投入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必须是计入了工业总产值的部分。

  为了使工业中间投入的计算更加准确,将工业中间投入进一步细分为直接材料、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营业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和财务费用五个指标,企业应首先计算出这五个指标,再加总计算出工业中间投入合计。其中直接材料、财务费用根据有关会计明细科目填报。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营业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可采用倒扣法,即从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中分别扣除下列项目:(1)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用的摊销;(2)直接或间接支付给个人的部分,如工资、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差旅费中个人所得部分等;(3)支付给不构成非物质生产部门(指除工业,农业,运输邮电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以外的部分)收入的各种税金、规费及其他费用,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矿山资源补偿费、排污费......。

篇4: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指标解释(2)

  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指标解释(2)

  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库存量表

  1.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年内销售,只要是本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②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③“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①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②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本年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可根据会计“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有关资料取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①凡自备原材料,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②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2.新产品产值:指报告期本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的价值,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3.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本年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工业销售产值包括的内容为:

  (1)销售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价值,即按报告期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销售成品价值包括为本企业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和自制设备价值,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4.出口交货值: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产品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在计算出口交货值时,要把外汇价格按交易时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

  5.本年生产量: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

  (1)产品生产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才可统计生产量。工业产品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计算生产量。

  ②统计时间:本年生产量反映的是本年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凡本年内生产的产品都应计算在内,即截止本年最后一天检验合格并办理了入库手续的产品,其中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其生产量。至于本年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次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③准确度量:准确度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对产量进行实际度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的某些产品,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2)产品生产量包括的内容

  ①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③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生产量中。

  ④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或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生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⑤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3)工业产品生产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①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或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汤道、中心注管、钢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做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生产量。

  ②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生产量。

  ③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生产量统计。

  ④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做破坏性试验(如试验灯泡的使用寿命,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生产量中。

  6.本年销售量:指本年内工业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上年生产和本年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定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工业产品的实物数量。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销售量由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不统计。

  (1)产品销售量的核算原则:产品销售量以产品销售实现为核算原则,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据时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按照企业销售方式的不同,产品销售量统计遵从以下几种规定:

  ①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的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②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③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④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⑤企业出口销售的产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以收到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2)统计产品销售量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只有企业销售的合格产品才能统计其销售量,销售的次品不能计入产品销售量。

  ②企业直接从外购进产成品,只是更换了标签或包装的,不能作为销售量统计。

  ③分清产品销售和预售的界限:预售指产品还没有生产出来以前,用户为了购买这种产品事先向工厂支付货款。预售不能算作销售。相反,有些产品采用了分期付款的形式,只要是用户拿到了这个商品,不管货款是否已付清,作为企业已经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证就应作为销售。

  (3)售出产品退货的处理遵从以下规定

  ①退回本年内销售的合格品,应从本年销售量中扣除,同时计入库存量;退回本年内销售的不合格品,要在本年销售量中扣除,还要同时扣除本年生产量。

  ②退回本年以前售出的合格品,本年销售量不变,计入产品库存量中;退回本年以前售出的不合格品,本年销售量和本年生产量均不变。

  ③退回修理的产品,修理后仍交原用户的,不作为退货处理,在统计报表上不做反映。

  7.年初、年末库存量:指工业企业在年初、年末时点上,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产品的实物数量。

  (1)产品库存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即产品生产出来经过检验合格并办了入库手续的产品。有的产品虽已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计。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的,或按送货制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的,仍应作为本企业的产品库存量统计,而不能作为产品销售量统计。

  ②计入产品库存量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对于已经销售并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企业仓库中,但不应统计为库存量。凡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③产品库存量不能出现负数。如果产品还没有入库就已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填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产品库存量包括的内容

  ①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②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③非工业企业和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④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⑤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3)产品库存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①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货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的产品。

  ②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③已结束生产过程但尚未办理入库存手续的产品。

篇5: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指标解释(1)

  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指标解释(1)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1、单位代码(0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2、单位名称(02):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按截止到12月3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代码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

  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填写;

  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街道的代码从001-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镇的代码从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乡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的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

  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5、联系方式(05):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6、行业类别(06):是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二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基层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由统计机构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7、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07):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三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不属于前三项的选填“9其他”,并在后面的登记注册号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机关法人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一律选填“9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机关级别也为复选指标,基层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地(区、市、州、盟);4.县(区、市、旗)。

  登记注册号码只填写在工商、编制和民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登记注册号码的长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长度填写。

  8、登记注册类型(08):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所有单位均填报本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9、控股情况(09):以企业法人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国有绝对控股、集体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集体相对控股和其他。本项限全部企业法人填写。

  (1)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的,一律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必须选填此项。

  (2)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3)集体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集体的,一律按集体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4)集体相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5)其他:指除以上四种情况以外的企业法人。

  10、隶属关系(10):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乡、镇)、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如: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11、开业(成立)时间(11):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12、营业状态(12):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本项限企业法人和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

  (1)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3)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6)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13、执行会计制度类别(13):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会计制度、行政会计制度和其他四种情况。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的企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社会团体。但不包括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其他:不执行以上三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执行会计制度类别应选填“9其他”。

  14、机构类型(14):

  第一部分(101-1表):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包括①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③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事业单位: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还包括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3)机关: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等。

  ①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②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③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④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⑤政协组织:指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别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6)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

  其他组织机构包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第二部分(101-2表):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或经营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事业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机关产业活动单位: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社会团体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包括除以上各类产业活动单位外其他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产业活动单位,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的机构、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等产业活动单位。

  15、产业活动单位数(16):本项指标是填写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按统计专业分组的单位数。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在“总计”项选填“1”,并在相应专业项填“1”。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其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总计数,并分别按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电信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和其他等专业填报。其中:邮政产业活动单位数应填在“4交通运输、电信业”专业;“9其他”产业活动单位个数指除前7项专业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个数,包括仓储业产业活动单位数。

  16、年末从业人员数(17):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7、企业主要经济指标(18):限企业法人,以及除机关、社团和居村委会以外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其他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1)全年营业收入合计:指企业(单位)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营业收入合计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单位)填写营业收入合计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写。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2)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写。

  18、产业活动单位类别(00):产业活动单位分为本部和分支机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

  (1)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指法人单位中起领导和核心作用的产业活动单位。

  (2)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指法人单位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除本部以外的其他产业活动单位。

  19、经营性单位收入(23):指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在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限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20、行政事业性单位支出(24):指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限事业、机关、社团及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21、归属法人单位情况(25):反映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的法人单位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活动单位所归属的法人单位的代码、名称、详细地址,以及法人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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