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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02

  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大厦的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阳市有关消防规定,结合本大厦的实际情况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4.1 管理处应与客户建立防火安全检查责任制,具体形式是与之签订“《区域防火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保障大厦财产和人员的生命安全,管理处(下称甲方)特同大厦/小区内各公司负责人(下称乙方)签订:“区域防火安全责任书”,具体条款如下:

  4.1.1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批示和法规,协助并配合甲方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4.1.2 把安全防火纳入本公司的日常工作,经常对员工进行防火教育,增强员工防火意识。

  4.1.3 进行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险隐患。

  4.1.4 发生火灾,带领员工积极扑救,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4.1.5 如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地方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批示和法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乙方经济处罚。如发生火情、火灾等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1.6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日期起生效,至重新签定为止。

  4.2 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物业管理公司全体人员均为义务消防员。客户为自然消防责任人。

  4.3 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4.4 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的事故照明设施。

  4.5 本物业内的餐饮企业必须安全使用燃气,燃气炉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孩子不要玩火。

  4.6 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4.7 客户进行室内装修,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动工。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

  4.8 大厦/小区内消防系统的所有设备均不得随意改动和拆装。

  4.9 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物业管理公司指挥中心或拔打“119”报警电话,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住所。

  4.10 根据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处以直接责任人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可并处行政拘留。

  4.10.1 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4.10.2 封闭或损坏安全疏通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栓的;

  4.10.3 不按规定使用液化燃气的;

  4.10.4 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4.10.5 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4.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处以直接责任人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由此人为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肇事单位和个人要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要负法律责任。

  4.11.1 未办理申请报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4.11.2 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4.11.3 烧焊、用火、用电无证作业,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的。

  4.12 各用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方面管理,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责的,分别情况,处以直接责任人

  三百至五百元罚款,经报告有关部门批准,可并处以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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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通用消防管理规定

  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防止火灾发生,保障工程资源和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级公司消防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本项目消防管理基础文件,是项目安全环保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

  本项目防火工作在党、政领导下,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实行三级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度。即:经理部领导、部门负责人、施工作业队负责人。

  第四条

  消防安全是项目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各级负责人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施工生产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第五条

  项目安全环保领导小组为防火工作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为项目消防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在项目时,由项目经理授权其他领导负责),日常工作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经理部办公室协作管理。

  项目部消防领导小组名单(略)。

  第六条

  消防领导小组的任务:

  1、贯彻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令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制定防火工作计划,部署、总结防火工作。

  3、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

  4、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5、定期(每月25日同安全环保大检查一起)或不定期组织消防检查,评价各单位的防火业绩。

  第三章逐级防火负责人责任制

  第七条

  经理部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消防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及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把消防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好“五同时”。

  2、主持项目防火管理机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消防工作。

  3、负责项目重大消防工作的决策。

  4、负责项目重大消防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经理部其他领导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动员工搞好防火宣传、安全检查、整改工作,贯彻执行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消防管理办公室(安全部门)工作职责:

  1、在项目安全环保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规章、法令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2、协助项目防火负责人制订消防规章制度和防火工作计划,并对贯彻实施情况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3、会同相关部门对临时用火用电和新建改建项目的审查,落实隐患整改计划。

  4、具体组织、领导项目义务消防队,会同相关部门对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技术培训工作。

  5、组织项目防火安全大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6、统一管理项目消防器材和设施。

  7、对项目发生的火灾事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8、每年进行防火工作总结。

  第十条

  各部门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防火部门颁布和制定的消防工作方针、政策、规章、法令等指示精神。

  2、督促检查本部门的防火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自检。

  3、经常向本部门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4、积极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消防学习和训练。

  5、负责向消防管理机构报告本部门的防火工作和事故情况。

  6、制止一切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7、提出对部门员工的消防奖惩意见。

  8、报告本部门消防器材的添置计划。

  第十一条

  作业队防火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项目消防安全制度,把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并做到“五同时”。

  2、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电工、电焊工和炊事人员以及其他与消防工作有关的员工要经常性进行训练和消防培训。

  3、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

  4、发生消防事故和问题要及时向消防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协助查清情况。

  5、临时用火和新设火点要向安全部申请《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或使用。

  6、积极动员、组织符合条件的员工参加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训练。

  7、制止一切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8、积极配合防火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要认真整改。

  第四章岗位人员防火责任制、守则

  第十二条

  电工防火责任制:

  1、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在安装和维修电器电路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3、对于违反电器管理规定的人和行为,电工有权进行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4、在配电房内不准会客。

  5、值班电工不得喝酒,不准擅离职守。

  6、电器设备、线路如发生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及时做好记录报告领导。

  7、配电房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和其它物品。

  8、因工作需要拉临时电线,要符合安全规定,用完后要立即拆除。

  9、每年雷电季节到来之前要认真检查一次避雷设备,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维修。

  第十三条

  木工防火责任制:

  1、工作间禁止吸烟。

  2、工作间的锯沫和刨花必须在下班前清扫干净。

  3、工作间内不得搭设火炉。

  4、各种木工电动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

  5、不得让非木工人员操作木工电动设备。

  6、不得擅自挪动和安装电器设备。

  7、工作间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每日下班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熄灭火源,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电、气焊工防火责任制:

  1、电气焊工必须经过考核,发给操作证方可操作。

  2、6级以上大风天不能进行露天高处焊接作业。

  3、盛过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溶器,在焊接和切割前必须认真检查和清洗。

  4、气焊现场周围十米之内不准有明火,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品。

  5、在楼上房间作业时要严防火花从缝隙串入楼下或地板内造成火险隐患。

  6、在重要防火部位作业必须按规定申请《动火许可证》并按要求配备好消防器材后方可操作。

  7、乙炔与氧气瓶应保持五米距离,二者距明火保持十米间距。

  8、作业结束后,要严格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

  9、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10、焊接工具必须经常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

  炊事员防火责任制:

  1、工作前确认各种仪表、阀门安全有效。

  2、锅台上禁止有油污和其它易燃物品。

  3、严格按照炉具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在烹调时,不要把油溅到外面或炉内以免发生火灾。

  5、对于食堂的用火部位要分工负责,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第十六条

  汽车驾驶员防火责任制:

  1、车辆停放在库内后关闭电源开关。检查油箱及管路是否漏油。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2、给车辆加油时,必须将车熄火。不准在加油站维修车辆或做与加油无关的事。

  3、运输化学危险品时,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4、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查制度。

  5、汽车油路发生故障时,不准滴流行车。

  6、车上必须装备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7、用汽油和其它易燃溶液刷洗发动机时,汽车必须熄火,将电源火线拆掉,禁用铁刷子刷车。

  第十七条

  仓库保管员防火责任制:

  1、库房内物品要分类保管,不得超贮,不得混放。

  2、库内物品要堆放整齐,易燃、易爆、可燃物品要分库贮存,并留有畅通的消防通道。

  3、物品与照明设备和电门开关要保证足够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30厘米

  4、库内禁止外来人逗留和住人。

  5、库内禁止吸烟,不准生火炉。

  6、库内如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申请《动火许可证》,并采取安全措施。

  7、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要爱护保养,并会使用。

  8、下班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

  9、熟知物资的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的方法和常识,认真遵守国家颁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十八条

  油漆工防火责任制:

  1、对汽油、香蕉水、油漆料要严加管理,库内照明要有防爆装置。作业时不准堆放超量的油漆料。

  2、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废油料、废油桶要及时清理。

  3、工作时禁止吸烟。

  4、工作地点上的油垢不准用火处理,处理油料桶油垢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九条

  值班、警卫人员防火责任制:

  1、按时到岗值班值宿,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2、值班时间不得饮酒。

  3、不许将亲友滞留在值班值宿的岗位范围。

  4、对负责的范围要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5、熟悉项目重要部位的火灾危险性,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五章义务消防队队员的选拔和任用条件

  第二十条

  义务消防从经理部各部门、各施工作业队中进行选拔。船员为船舶义务消防队员。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施工作业队有义务向义务消防队提供合格的义务消防人员,不得以工作繁忙及其他理由推委。

  第二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员选拔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男性。

  2、身体健康,无禁忌症和肢体功能障碍。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有一定的防火基础知识。

  5、志愿加入义务消防队并自觉接受项目部的消防培训。

  6、一旦有火警发生,能够积极救火抢险。

  第六章各类防火安全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员工防火守则

  1、提高防火认识,严格遵守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

  2、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并有权制止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3、要教育家属子女,作好安全防火工作。

  4、任何人均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5、在生活、办公区内动用明火一律要经安全部门审批。

  6、维护和管理好本责任区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和损坏。

  7、严禁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内吸烟。

  8、不准乱扔烟头。

  9、不准乱倒液化气残液。

  10、所有人员都应达到“三懂三会”。(一懂得本岗位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二懂得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三懂得本岗位扑救火灾的办法。一会报火警;二会使用灭火器材;三会扑救初期火灾)。

  11、动火作业必须做到:“八不”、“四要”、“一清理”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盛装过气体会受热膨胀并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处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8)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动火中的“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

  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补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后“一清理”: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落实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二十四条

  义务消防队员工作守则

  1、认真贯彻执行经理部消防安全制度。

  2、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宣传教育。

  3、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和设备。

  4、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5、积极参加义务消防队活动,努力学习消防知识,提高灭火技能。

  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工作人员防火制度

  1、室内禁止吸烟。

  2、电门开关和照明设备与书架、资料、档案柜必须保持一定距离。

  3、禁止在室内使用电炉、火炉煤气等炉具。

  4、禁止乱拉乱扯电线和擅自增加照明设备

  5、室内要及时清除垃圾、废纸。禁止在阅览室和贮藏室(资料室)焚烧废纸,不准堆放其它易燃物品。

  6、室内如要动用明火必须申请《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

  7、每天下班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

  8、爱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宿舍、招待所防火制度

  1、发现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领导和经理办。

  2、宿舍、招待所内任何人不准用电炉、煤气炉等炉具,不准乱拉乱扯电线和随便燃烧废纸、杂物等。

  3、保持电门开关、照明设备附近的清洁,及时清除废纸、杂物等易燃物品。

  4、禁止任何人将易燃品及雷管、炸药带进宿舍、招待所内。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防火制度

  1、实验室非电工人员不得私自安装电器设备、照明灯具和拉接电线。

  2、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不得违犯。

  3、实验前要检查仪器、设备、器皿、火源、电源和防炸防腐装置是否安全完好,不得带病运行和实验。

  4、实验室人员在开机、实验过程中不准擅自离开岗位。

  5、不准让非本室人员和外来学(实)习人员随意操作各种设备,经有关领导同意后要有本室人员的监护下在方可操作。

  6、精密仪器、易燃易爆试剂要妥善保管和分类存放。

  7、实验室人员不得私自保存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品,实验试剂用多少领多少。

  8、每天下班后,要关闭所有仪器、设备电源,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去。

  9、熟悉掌握本室配备的消防器材,做到会使用会报火警。

  第二十八条

  值班室防火制度

  1、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

  2、遇到“火警“电话要准确接通,不准耽误。

  3、不准擅自乱拉乱扯电线和照明设备。

  4、工作室和机房内不准吸烟,不准使用电炉等明火。

  5、不准将家人、朋友和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室内逗留。

  6、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九条

  微机室(信息室)消防管理规定

  1、网络线路和电源保持顺直,禁止私自接电源线。

  2、工作人员经常检查主机温度,当温度过高时,要采取降温措施。

  3、禁止在微机室堆放易燃易爆品。

  第三十条

  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1、新工人上岗前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3、开展其它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

  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1、坚持三级检查制度。经理部每月安全检查一次,各部门、实验室每周安全检查一次,作业队(班组)坚持每日安全检查。

  2、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都必须进行全面防火安全大检查。

  3、发生火灾后要进行安全大检查。

  4、春防、夏防、冬防要开展重点部位大检查。

  5、对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由安全环保部门记录。

  第三十二条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灭火器和消防栓是防火专用器具,必须爱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挪为他用和损坏。

  2、不准使用消火栓、水带、水枪等专用设备和工具清洁车辆和打扫卫生。

  3、消防器材由安全部和经理办每半年进行一次进行检查和维护,保确保完好有效。

  4、不准随便拆除消防设备。

  5、消防器材由各区责任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重点防火区域和责任人的确定

  1、办公楼,责任人经理办主任。

  2、食堂,责任人炊事班长。

  3、加工现场,责任人加工厂负责人。

  4、物资库房,责任人物资部长。

  5、配电房和发电机房,电工班。

  6、实验室,实验主任。

  7、经理部宿舍,经理部指定人员。

  8、各作业队宿舍负责人为各作业队队长。

  9、各船舶负责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船长

  第三十四条

  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给予表彰、奖励。受奖励和表彰消防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条件:

  1、及时发现火险火情、报警、避免火灾发生者。

  2、勇敢顽强、积极扑救火灾者。

  3、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并积极建议整改取得效果者。

  4、重视防火工作,积极宣传教育群众,熟练掌握防、灭火知识,消防工作成绩显著者。

  5、敢于检举破坏消防设施的人员。

  6、在消防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义务消防队。

  凡违反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者,将按项目安全奖罚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和破坏设备者除按价赔偿外,执行本规定。

  2、私自使用电炉、碘钨灯者。

  3、在禁烟区吸烟者(物资库房、配电房、实验室和发电机房)。

  4、在重点防火区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许可证》者。

  5、私自乱拉乱扯电线、破坏或私自增加电器设备者。

  6、限期整改后而拒不执行者。

  7、故意纵火者。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地方消防法规或公司消防规定发生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物业区域消防管理的规定

  物业区域消防管理的规定

  一、 保安人员是区域内义务消防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展开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二、 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立即整顿。

  三、 管好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消防通道的畅通。

  四、 根据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应急措施,经常进行消防预告操作。

  五、 发现任何有碍于消防应急事故的车辆、货物等,在工作检查中,有权清理并上报物管部门。

  六、 做好要害部门区域的消防标志,熟知操作的报警系统。

  七、 区域内在一般情况下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 安全用电用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负荷电器。

  九、 一旦发生火警火灾,要立即拨打“119”电话,关闭电闸,切断气液,组织人员立即疏散,保安人员应冲锋在前,不准临阵逃脱。

  十、 任何部门和个人服从公安机关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刁难辱骂 威胁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责的,保安部门有权阻止或送交派出所处理。

篇4:X小区消防管理规定(十一)

  **小区消防管理规定(十一)

  为保障小区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内的消防工作必须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小区内的住户和单位都有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经常检查和落实防火安全工作。严格遵守《北京市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小区内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担任防火责任人,负责其范围内的防火安全工作。小区内所有住户和管理人员均为消防监督人员;物业管理全体人员均为义务消防队员。

  三、全体物业管理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及消火位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和设施。

  四、严禁损坏、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将消防水源移作它用。

  五、严禁占用、堵塞小区内任何防火通道、安全出口;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堆放杂物。

  六、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等。

  七、严禁在小区内点燃和焚烧物品、垃圾。

  八、住户应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用氯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私自乱接供配电线路、更改线路。

  九、严禁把烟头及其他带火物品投到户外,更不得投入垃圾箱和草坪内。

  十、严禁在户内、阳台以及私家汽车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以任何开工把烟花爆竹、炸药、雷管及种类剧毒带入或存放在小区。

  十一、户内装修必须配备完好有效的灭火器材,严禁使用不符合防火规范的装修材料进行装修。

  十二、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关掉电源,迅速报物业管理公司,并且听从消防机关或管理人员的指挥。

  十三、业主、住户必须服从机关和物业管理公司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防碍消防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十四、根据《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以100-2000元罚款。

篇5:物业园区消防管理规定(九)

  物业园区消防管理规定(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通道、楼梯口等共用部位必须保持畅通,任何人不得占用和封堵,不得损坏疏散标志和安全指示灯,不得在通道、楼梯、垃圾桶旁等共用部位焚烧物品。

  二、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在消防设备旁堆放任何杂物。

  三、在辖区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四、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严禁擅自开启配电箱、电表箱。

  五、施工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须事先告知管理处,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外出时应切断电源,关闭煤气管道阀门。

  七、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火警电话“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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