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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24

  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切实可行加强我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预防交通事故,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学校要将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到学校日常工作中,长抓不懈;要将交通创安活动作为当前贯彻落实“***”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纳入到精神文明和综合治理工作之中,抓紧抓实;要把创建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各年级、班精神文明和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内容,一并进行考核。

  二、安全领导小组要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学校“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的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师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到100%。

  三、学校在校园内刷写醒目的交通安全标语、口号、警句和印发资料及致家长信,并使用橱窗、宣传栏,营造浓厚的校园交通安全教育氛围。

  四、经常使用活动室、第二课堂、黑板、广播和少先队活动等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五、要将交通安全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并编制交通安全教育教材,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制教育,让交通知识进入千家万户。

  六、各班要充分利用法制课和“安全教育月”的时间,每学期上交通安全专题课5---10节,并备有必要的学习、宣传教育资料,宣传教育内容通俗易懂、寓教于乐;还要积极主动联系公安、交管等职能部门,每学期深入学校开展一次大型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七、门卫护校人员要负责清理掉校门口妨碍学生通行的违章占道行为;要将校内自行车摆放有序;要在学生上学、放学交通高峰期站在校门口督导学生遵守交通规则、组织好学生安全通过马路。

  一、认真搞好安全教育宣传,定期出安全教育专刊,重点加强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自救演习等活动。不断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保护能力。

  二、加强安全值日制度,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加强对校园,师生宿舍、食堂、小卖部等重点部位的安全大检查,加强巡逻。未经学校批准,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校园开展活动。

  三、加强危险药品知识教育,学校危险药品进出必须有两人在场,并对进出日期、多少、用途、经手人进行登记,定期对危险药品库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如:报刊音像、文艺活动、会议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五、通过安全集中教育,安全定事教育,安全定时教育形式。对安全工作存在问题、事件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加强认识。

  六、班主任定期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安全教育知识,时刻保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原则。

  七、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认真学习规章制度,不断探索学校安全工作规律,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地中小学及幼儿多发事故的一些事件。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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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项目部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部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

  第1条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杜绝车辆违章行驶。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为强化交通安全管理。项目部决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标段涉及区域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3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施工现场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调解、处理等工作。对工地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且由各单位分管交通的领导或部门负责。

  第4条

  各拥有车辆单位(施工队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交通安全工作,安排好车辆的维护保养,组织好驾驶员按时参加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

  第5条

  加强行车前的检查教育,派车时,部门领导或车管负责人应向驾驶员交待在行车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并检查车况和驾驶员的精神状况。确认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装置安全可靠、随车工具齐全,方可出车。

  第6条

  凡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及时通报,及时分析,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清楚、责任明确、责任者受到了教育,防范措施得力。

  2、驾驶员的管理

  第7条

  客车、起重车、铲车、货车、叉车等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持有效证件并经年审合格才能上岗。

  第8条

  加强团结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施工现场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违章超载、违章超速。

  第9条

  吊车、铲车、货车、装载车等施工车辆在现场或行驶途中都应做到文明行车、文明驾驶,静化环境。

  第10条

  严禁私带学驾人员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者,造成交通事故其经济损失和责任由车方单位或车主负责承担。

  第11条

  驾驶员要按时参加指挥部组织的年度安全学习与考试,加强安全责任感,树立安全责任心。注意劳逸结合,不开疲劳车。

  3、车辆管理

  第12条

  机动车辆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牌证齐全。并经指挥部发放车辆通知证,才能进入现场或上路行驶。

  第13条

  各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施工队伍),必须建立车辆保管、使用、检验、维护保养等制度,建立车辆台帐。对车辆行驶公里、施工日期、检修时间、事故损坏、大件更换等进行登记。

  第14条

  必须坚持该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不准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检修车辆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坚持质量验收。

  第15条

  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不准将报废车辆转售让其它单位和个人继续使用。购置新车,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16条

  严禁私自出车。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将施工车辆谋私利。

  四、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

  第17条

  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出施工区域。

  第18条

  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尽量避免妨碍施工现场通行。

  第19条

  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瞻前顾后、兼顾左右、谨慎行驶,最好指挥车在前开道。

  第二十条未经指挥长批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断或挖断。

  第二十一条起重车起吊、挖土车作业时周围应设安全距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第二十二条施工车辆脱离施工现场行驶时,应注意文明整洁,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二十三条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方负责。

  第二十四条工程施工,要求各施工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确有困难情况下需雇请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查看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道路行驶规定的,每车次处罚用车单位200-500元。

篇3:化工集团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集团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管理组织

  为保障企业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工作。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制订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与标志

  企业生产区内交通道路、企业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企业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企业生产区道路交通、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通道路

  企业内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质、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交通路面两侧堆放的物质,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m。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铁路两侧距钢轨1.5m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且不能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m,管道不得低于5.5m。

  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 车 辆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厂区内使用的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并按照《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年度检验,在检审合格并发放牌照后方可行驶。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的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节 车辆驾驶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厂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取得有效的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

  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企业生产使用的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一)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二)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三)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准确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严禁调车人员在车辆外侧调车。

  企业生产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企业生产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企业大门及转弯处为5km/h。直线路为10~15km/h。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km/h,支线为15km/h,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km/h。

  (三)机车拖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km/h。

  企业内检修试车,应按划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并挂有明显的“试车”牌子,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进行试车。

  第六节 车辆装载

  机动车辆装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二)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行驶中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应按本制度有关章节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须按规定不得“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五)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核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 非机动车、行人

  在生产区内,禁止自行车、三轮车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拴牢牲畜。

  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企业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行走时应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篇4:化工工厂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工厂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厂的车辆管理工作,根据管理局和**有关制度并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特对本厂的车辆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规定:

  (一)车队根据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考核工作;

  (二)车队要建立健全驾驶员台帐、车辆台帐;

  (三)车队领导和安全员每天要对车辆回厂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要掌握车辆的去向、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等;

  (四)车队每周召开一次全体司机会议,对司机进行安全讲话,组织全体司机学习交通法规、机械常识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经常利用交通事故案例对司机进行教育,并做好会议记录。并要每天对司机进行安全讲话,并根据当日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车队要定期(每月一次)对车库、车场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卡。车库内禁止存放易燃品和杂物;

  (六)车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上报。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二条 新购置的机动车辆落户、检验、过户,必须经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待手续齐全符合条件后,方可由公司资产价格预算部给予办理。

  第三条 鉴于市、局的有关规定,一概不给个人购买的机动车辆办理牌照。有机动车辆的员工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因违反交通法规出现的各种交通事故,由车主本人自负一切责任。

  第四条 机动车要实行定人定车管理,出车时必须执行“七不派”、“八不开”的规定。

  第五条 车辆出长途,由车队对车辆车况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申请厂有关领导批准,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签发长途令,方可出行。出长途车辆的驾驶员要提前办理长途手续,过后一律不给补办手续,不履行手续的车辆长途中所发生的费用自理,长途中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第六条 每周对车队管理进行一次检查,车队每周要对出勤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同时要对车辆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安全检查,并制定车辆巡回检查点,做好车辆的定期保养、维护和检验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要及时安排修保,严禁带病车辆出行。通勤车辆要害部位不允许有任何安全隐患。

  主要检查下列项目:

  (一)节假日行车时有无路单、证件是否齐全;

  (二)禁止在家属住宅禁行区域停放车辆;

  (三)是否执行“三交一封”制度并有记录;

  (四)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是否良好、刹车、转向、灯光、喇叭、雨刮器等直接影响安全行车的部件是否在失灵状态下仍带病行车;

  (五)消防器材是否按规定数量配备,是否定期(每月检查一次)进行检查。(大型车辆每车配备灭火器两台,小型车辆每车配备一台,车库内至少配两台干粉灭火器);

  (六)在车辆行驶中驾驶员是否有其它违章行为。

  第七条 节假日期间,车队领导和安全员必须组织检查非值班车辆的“三交一封”工作包括:车辆收车后,驾驶员将车辆停入指定地点、车辆的行车证、驾驶员的准驾证、车钥匙(含车库钥匙)上交,存放在指定的存放柜内,并做好出入厂登记。违者按交通事故处罚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机动车辆不许外借。违反规定者收缴车辆,另行分配使用,并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九条 车队由于特殊情况需临时串用司机,必须由车队领导批准,派持有局准驾证司机驾驶。

  第十条 严格车辆管理,凡被查出在执行夜间回厂制度中有违章者,除对司机罚款外,还要对违章领导按规定进行处罚。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任何人不得随意将其残体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车由厂生产办和车队领导负责现场处理,保险公司负责对车辆的损坏程度进行鉴定,有修复价值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修复;无修复价值的,要按资产报废程序执行。肇事人员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更换机动车辆牌照,必须向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申请,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十三条 在浓雾,路面有冰、雪、霜的情况下,车队要严格控制出行车辆,必须出行的车辆要由主管安全领导在路单上签字。

  第十四条 所有运行车辆必须进行车辆保险。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五条 新报考的驾驶员,要由本厂提出申请,报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经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定,经审定后统一由安全环保部办理培训事宜。

  第十六条 由于各种原因开个体车的持有驾驶证的人员,本厂将不负责驾驶证的年审及换证等业务。

  第十七条 非职业驾驶员,如配给固定车辆,需考核合格后经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发给证照后,方可准予驾驶。

  第十八条 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间,禁止单独驾驶车辆,违者取消学习与实习资格,缴销驾驶证。

  第十九条 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及学习,按时参加年审,对无故不按时年审的驾驶证一概视为自行作废。

  第二十条 驾驶员一年内发生三次碰撞无伤亡事故的要吊扣其驾驶证一年;对情节严重的要缴销执照调离司机队伍。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一个月内违章二次以上吊扣驾驶证三个月。并按交通事故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和跑私车,一经查出,按交通事故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要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严禁驾驶带病车辆,有问题及时汇报并进行处理。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厂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性质进行划分。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内的,驾驶员自行负责,超出部分按20%承担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厂属机动车驾驶员出现交通亡人事故(按1人计算),驾驶员占50%以上(含50%)责任,按规定赔偿事故损失费,必须一年内交清。如果驾驶员责任在50%以下,责任者按规定承担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一年内交清。并给予责任者行政开除留用察看、降级、记大过、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厂属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重大伤人事故,责任在50%以上(含50%),驾驶员按规定承担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交通重大伤人事故责任在50%以下,驾驶员按规定承担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执行节日通行证制度,无节日通行证上路行驶车辆,除没收违规车辆外,取消当事人驾驶分公司车辆资格,并处罚款500元。

  第二十八条 在重大节日期间出现因违规、违章被上级通报的车辆,对驾驶员加重一倍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非工作时间,领导派车,未经上级部门批准,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50%赔款。

  第三十条 对丢失机动车辆的直接责任者按丢失车辆总价的5%-10%罚款。

  第三十一条 凡是厂内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车队自行承担,如有私自开车造成事故者,后果由责任者自负。

  第三十二条 外单位驾驶员调入,需在办理证照过户手续后,再经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理论与实际的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间,禁止单独驾驶车辆,违者罚款200元,出现事故后果自负。

  第三十四条 对于员工无驾驶证而私自驾驶本厂车辆的,一经发现,罚驾车人200元,罚借车人500元并吊扣驾驶证一年。

  第三十五条 凡不经领导批准而擅自借用、串用车辆的驾驶员,一经查出,对双方各罚款200元。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经济损失有本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不安全隐患,在指定的时间内不按时整改的每项超过一天罚款20元,对车队主管领导和安全员罚款50-100元。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下列情形的个人,并由下列原因而造成事故的要由个人负责:

  (一)凡是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无论经济损失大小,责任主次,扣除车队领导班子当月奖金,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人员罚款300-500元;

  (二)对各类事故现场,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有关人员罚款500-1000元;

  (三)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罚款500-1000元;

  (四)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措施,在事故发生后仍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对主管领导罚款500-1000元;

  (五)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的责任者、肇事者及拖延事故处理和结案的有关人员罚款100-500元;

  (六)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和如实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人员罚款100-500元;

  (七)凡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事先办理长途审批手续后,方可出**;否则,给予带车人罚款500元,对该车司机给予吊扣驾驶证三个月的处理,并处罚款200元。发生事故,由事故责任者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和其他一切后果;

  (八)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或将车借给无证人员驾驶,对本车驾驶员罚款500元。车队一年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酒后驾车现象,要追查车队领导责任并罚主管领导200元;

  (九) “三交一封”制度一项不执行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节日期间擅自动用封存车辆的,发现一次罚动车人500元;

  (十)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或私自将车借出使用一次罚款500元。

  第三十八条要严格车辆管理,凡被查出在执行夜间回分公司制度中有违章者,除对司机罚款外,还要对违章领导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一个月内违章二次以上者追加罚款100元。违章后不按时接受处理的,每传唤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条 车库内要经常打扫干净不准有杂物,凡是在车库、库房内吸烟罚款100元,发现烟头每支烟头罚款50元。

  第四十一条 厂属车辆丢失行驶证、号牌、灭火器材、警告标志的,对当事人处以4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回厂入库、私自外停所丢失的车辆视情节按管理局机动车设备管理规定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相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本规定解释权,为庆生化工厂生产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减集团、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SY物业停车场管理办法、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SY物业停车场管理办法、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目的

  规范车场车辆停放秩序,防止交通意外的发生,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物业管理项目

  3.0职责

  秩序维护员负责停车场的指挥、引导工作

  4.0方法与过程控制

  4.1地下及平台车库

  4.1.1本车场为泉州四季公园内部停车场,其它外来车辆未经授权不得进入车场。

  4.1.2允许进入车辆有: 业主已办理停车卡及其它特殊来访车辆。

  4.1.3本车场分为专用车位和机动车位,任何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占用专用车位。

  4.1.4车辆行驶须按指示走向行驶,严禁逆行。

  4.1.5车场内苦发生交通意外,具体处理程序参照《交通应急方案》。

  4.1.6车场内车辆若发生故障,不带污染的小型维修可在车场内进行,维修后督促车主/司机清理周围卫生,其它维修禁止在车场内进行。

  4.1.7车辆若发生漏油,防盗器误报等情况,车场安全员须立即联系车主/司机到场处理,并详细记录。

  4.1.8如有车辆损坏交通设施,安全员应立即通知巡逻岗照相取证。

  4.1.9所有进场车辆须听从安全员调度指挥。

  4.1.10所有违章情况各安全岗位须予以详细记录,并予以劝阻。

  4.1.11每日由车场巡逻岗对 及 车库常停车辆状况进行巡查并记录异常及变化状况,如挂花、破损等,对新增损伤及时上报机关事务局或与车主对接。

  4.2室外及路面停车场

  4.2.1所有外来办事车辆须根据现场安全岗位指引停放于室外或路面停车位。

  4.2.2各车辆须按位停放,不按位停放或不按指示标识行驶。

  4.2.3室外及路面车场内若发生交通意外,具体处理程序参照《交通应急方案》,必要时可通过监控中心联系交警处理(122报警)。

  4.2.4车场内车辆若发生故障,不带污染的小型维修可在车场内进行,维修后督促车主/司机清理周围卫生,其它维修禁止在车场内进行。

  4.2.5如有车辆损坏交通设施,安全员应立即联系上级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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