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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镶白旗妇幼保健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25

  正白妇幼字[20**]第1号

  关于上报《正镶白旗妇幼保健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的报告

  旗编制办:

  现将《正镶白旗妇幼保健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随文呈上,请审阅。

  此报告

  正镶白旗妇幼保健所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妇幼

  职能

  机构

  方案

  抄报:卫生局

  正镶白旗妇幼保健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正镶白旗妇幼保健所是卫生事业单位,是遵循妇幼保健为主方针,应用保健医学理论、技术对妇女、儿童弱势群体进行预防保健、和消除疾病,改善卫生行为,增进人身健康的卫生事业单位,是按照《母婴保健法》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是白旗唯一一所集临床保健为一体的妇幼保健机构,根据业务需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

  一、主要职责:

  1、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妇幼有关信息和数据,组织执行规划,指导基层妇幼事业的发展;

  2、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儿童系统管理工作,对孕产妇、儿童进行预防保健和健康指导。

  3、对全旗托幼机构儿童进行集体健康体检。

  4、开展出生人口缺陷调查。

  5、开展全旗健康教育知识宣教

  6、开展基层卫生妇幼人员知识培训和指导

  7、负责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

  8、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9、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

  10、临床业务开展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正镶白旗妇幼保健所设8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1人)

  研究撰写全旗妇幼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单位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和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综合性调研、综合治理、普法、机关规章制度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新闻宣传、技术培训等工作;负责卫生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卫生事业发展、财务规划和年度财务计划,撰写预算;负责年终结算;负责各类专项经费的使用、工资核定、财务统计和报表。

  2、内儿科门诊(3人)

  开展日常门诊内儿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并对接诊的传染病进行报告,负责同级儿童“四病”情况,同时参与基层业务培训,监督指导工作。

  3、儿童保健科(2人)

  负责全旗儿童系统管理工作的计划、方案及组织实施,对明安图镇0—3岁儿童进行健康体检。开展儿童口腔保健及电脑评价,对儿童进行全程电脑追踪管理。同时开展儿童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4、妇产科门诊(4人)

  开展妇产科临床业务工作,负责住院接生、门诊诊疗、计划生育手术、妇女病普查普治、乳腺疾病治疗、基层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同时参与项目工作的实施。

  5、生殖保健科(2人)

  负责全旗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对明安图镇辖区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工作,并负责筛查高位孕产妇,对高危进行专案管理,建立孕产妇急救转诊制度和绿色通道,对孕产妇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6、药房(4人)

  负责对临床医师处方进行审核、排查,协助临床医师安全用药,并负责对药品进行登记、管理,对假冒伪劣、过期药品进行清除、销毁,严卡进药渠道,索要有关证件,并负责对参合农牧民进行专案管理。

  7、护理部(3人)

  负责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和执行,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同时负责控制医院内感染,严格无菌操作,制定消毒制度,进行手卫生监测,同时负责供应室工作,对医疗废物按要求进行集中管理,对业务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知识培训、监督、指导。

  8、检验科(1人)

  负责临床血、尿常规检验工作,根据临床医师开具的化验单进行细致工作,并负责出具详细报告单。对所生成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毁形、浸泡、销毁。同时开展儿童微量元素检测工作。

  9、B超室(1人)

  开展临床各脏器超声诊断,并负责出具诊断报告单,同时开展红外线乳腺透照检查服务,为乳腺疾病病人提供诊疗服务。

  10、后勤科(1人)

  根据妇幼的工作特点,充分保障各项业务工作后勤支持,为及时处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完善后勤管理。

  11、财务科(2人)

  负责单位业务往来收入、支出及转账工作,负责财务报表、人员工资工作。

  12、收费室(1人)

  负责临床业务门诊收费工作,并按照日清月结制度,及时向财务交接。

  三、机构规格

  妇幼保健所为卫生局二级副科级事业单位,副科级职数1名(保健所所长),设保健所副所长2名(正股级)。

  四、经费来源

  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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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兴安盟住建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兴安盟深化机构改革工作方案》和盟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兴安盟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盟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起草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提出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制定全盟工程建设补充计价依据。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规范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参与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计价依据的实施,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按照监管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七)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相关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盟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盟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发展并对评价标识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指导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十二)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根据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要求,经盟行署划转的审批事项,不再承担审批职责,承担监管职责。

  (十四)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保密机要、信息宣传、信访综治、督查督办、应急处理、固定资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拟定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实施国家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资格标准。参与起草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承担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研究。协调深化改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盟行业法治建设。参与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和内部审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

  (二)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科。组织拟订全盟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承办中央和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负责全盟直属部门(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承担盟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全盟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征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预销售、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屋抵押等规定并监督执行。管理全盟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三)建筑市场监管科。拟订规范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室内装饰、建设监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室内装饰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注册人员及其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组织编制、发布并监督执行全盟工程建设计价依据。组织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注册人员及其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等工作。参与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注册人员及其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市建设管理科。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盟建设事业统计、分析调度和对外合作等工作。指导城镇水务、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全盟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全盟城镇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及全盟城镇燃气、供热、垃圾、公共照明、城市停车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的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

  (六)城市执法监督局(科)。指导监督全盟城市管理执法并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城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以外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跨区域案件。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和相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七)村镇建设管理科。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八)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九)物业管理科。拟定全盟物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定全盟物业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盟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房屋招投标的组织监督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的监督执行。

  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11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2副)。

  第六条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编制和领导职数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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