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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27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强化我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可控性,确保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的分类与管理权限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预算的分类

  学校预算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一)按照预算性质可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学校年度内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可能取得的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非偿还性资金的收入计划。它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完成事业计划的财力保证。它汇集了预算年度内学校可能提供的可用于开展各项事业的全部资金收入。

  2.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学校年度内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支出计划。它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反映了学校的规模、发展速度和发展方向。

  (二)按照预算的级次可分为校级预算和校属各级预算

  1.校级预算。指经校务会审议通过后,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经营收入以外的全部资金收支计划,是学校所属各级预算的综合反映。

  2.校属各级预算。指包含于校级预算之内,由学校所属各级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编制,或具有特定用途项目资金的收支计划。

  (三)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可分为财政补助收支预算、预算外收支预算和自有资金收支预算

  1.财政补助收支预算:财政补助收支预算是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预计可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补助收入及其支出的收支计划。该预算编制的目的主要是为财政部门编制国家预算支出提供依据。

  2.预算外收支预算:预算外收支预算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应上缴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收支计划。该预算编制的主要目的是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的计划管理和控制。

  3.自有资金收支预算:自有资金收支预算是指学校除财政补助收支和预算外收支之外的全部资金收支计划。该预算编制主要目的是指除财政渠道以外,学校多渠道筹措和使用资金的收支计划管理和控制。

  第四条

  校务会是学校预算的最高决策机构。校级预算经校务会通过后委托主管财务工作副校长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交学校。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原则

  第六条

  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既要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更要考虑学校财力的可能,杜绝超越财力可能安排预算和搞赤字预算。

  第七条

  编制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考虑实现收入增长的可能性,尽量核实收入,避免赤字隐患。

  第八条

  编制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优先合理安排教学、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四章校级预算的范围

  第九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强调大收入、大支出、大口径、大管理,明确各级经济责任制,形成规范和有序管理。学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范围如下:

  (一)预算收入范围:学校在组织办学过程中(即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学校的年度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预算支出范围: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列入预算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章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在每年十一月初,向全校各部门下达关于申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的通知,布置编制预算的准备工作。各院(系)、部、处(室)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学校总体目标和本部门具体任务,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的经费需求计划和创收部分收支计划,确定应上交学校的收入及下一预算年度的经费需求数,并附文字说明,于十一月底报计划财务处。对跨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应按进度分年度提出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各部门草拟的收支计划和下年度事业计划以及增减变动因素,提出下年度收支预算建议数。

  第十二条

  学校校务会于预算年度12月30日前审议并通过下一年度校级预算草案,并上报教育部。

  第十三条

  按照校务会审议通过的校级预算,由计划财务处向各部门下达年度预算数。若校级预算与教育部、财政部批复预算有较大变动,须报校务会复议并下达。

  第六章预算经费使用指标的分配

  第十四条

  为确保所属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进行,调动院(系)、部(处)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校计划财务处依据学校经济政策分配预算指标,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院(系)、部(处)创收的收入在纳入校级预算统一核算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经费总额动态包干的院(系),预算定额分配原则为:

  (一)以各类学生人数为基数确定定额,计算人员经费。

  (二)按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房屋占用面积,设备使用数量及使用年限等要素确定定额,计算小型设备费、差旅费、邮电费等公用经费。

  (三)为体现单位的教学收入与其经费预算挂钩,在预算经费的分配上,可按学杂费实际收入(不包括住宿费)总额,作适当考虑。

  (四)根据上年度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总体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五)为杜绝浪费、厉行节约,强化节能意识,将水电费控制指标等分配到院(系),自行管理,按实支付(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七条

  预算指标的具体分配方法,根据学校经济政策,由各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质、教学任务等综合因素制定。人员经费由计划财务处会同人事处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内部管理改革方案拟定预算。公用经费按当年事业计划及学校财力情况并综合各单位实际拟定预算,除特殊项目外,当年立项,当年完成。

  第十八条

  院(系)包干经费超支不补,各院(系)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包干经费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鼓励院(系)采取措施节约支出,对包干结余可以留用。对铺张浪费、乱开支、乱花钱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单位,学校将采取抵扣下年度预算指标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学校各部(处)、直属单位根据教职工人数及承担的工作量安排预算使用指标。

  分配指标当年有效,超支不补。年末结余,自动注销。对个别具有特定用途的,应重新申请,经批准后列人下年度预算。各部门负责人要树立全局观念,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禁止年终突击花钱。

  第七章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包括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和预算收支平衡三个部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既要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又要合理安排支出,实现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在预算年度预算尚未下达之前,由计划财务处按上年度预算指标的25%掌握使用。

  学校计划财务处与学校各院(系)、部(处)是预算管理执行部门。

  年终,各主管部门必须向计划财务处汇总编制预算执行效益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

  为保证学校推行刚性预算,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经费批准下达后,不得随意增加和变动。各院(系)、部(处)要根据预算经费指标实行切块包干,分解到各个项目和部位,不能突破预算指标。

  在预算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和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职工工资待遇变动、基建工程、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变动以及其他因素引起本年事业收支发生变化,必须调整年度预算的,一般在每年十月份经校务会讨论批准后进行调整。

  如有特殊任务和计划的单位,须变动预算经费,应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报计划财务处。在不突破预算指标的前提下,经学校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校务会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管理中心编制预算调整表。

  第八章预算执行结果及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在预算年度终了,要按教育部的要求和规定时间编制决算报表。

  第二十三条

  编制的决算报表,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编制的学校财务决算,提交学校校务会审查批准后,报教育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财务工作,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学校预算的编制、上报、调整、执行及决算工作,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

  各业务主管部(处)负责落实学校附属单位的当年上交计划;负责编制所管辖业务经费的年度需求计划;负责争取、落实本部门中央及湖南省专项经费收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级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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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成本预算报告

  20**年人力资源管理成本预算报告

  人力资源管理成本预算是企业在一个生产经营周期(一般为一年)内,人力资源全部管理活动预期的成本支出的计划。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预算将有利于从整理上把握和控制人力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成本,有利于有效的分析和评估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水平。同时,也只有在作好人力资源管理成本预算的前提下,以成本控制为依据,才能采取有效措施,作好人力资源的招聘、培训、考核、岗位晋升、员工调薪、年终奖标准发放等各项人力资源具体工作,最大限度的调动员工积极性。

  一、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项目构成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对人工成本进行统计汇总:

  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学校经费+公益金。

  由于以上分类较为复杂,为便于领导理解和统计计算的便利,本次人力资源预算将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分为两部分:人力资源薪酬福利成本和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成本。在进行成本预算时,也将分别对这两部分进行分析。

  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构成一览表

  项目名称

  包含子项目

  人力资源薪酬福利成本

  员工薪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终奖金、月度考核奖金、降温取暖费、节假日补贴等

  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成本

  招聘成本、培训成本等

  二、人力资源薪酬福利成本预算

  人力资源薪酬福利费可以说是在单位人力资源使用中所支付的直接成本,是组织所承担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主体。

  1、人力资源薪酬福利费预算编制依据

  由于企业之间对优秀人才的争夺不断加剧,以及物价上涨和生活水准提高等因素的推进,人力资源薪酬福利成本持续上升的趋势是不可扭转的。因此在进行人力资源薪酬福利成本预算时要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各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信息。主要包括:

  (1)地区与行业的工资指导线;

  (2)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化;

  (3)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等规定标准的变化;

  (4)公司收入(利润)水平及对薪资调整的指导思想。

  2、20**年人力资源薪酬福利成本情况

  截至20**年底,单位共有员工57名,各项薪酬福利成本如下表:

  人数

  月工资

  保险

  公积金

  月人力成本

  节日补贴等

  年工资成本

  年终奖金

  成本总额

  20**年人力资源薪酬福利成本总额为2538700元,人均薪酬福利成本为44540元。

  3、人力资源薪酬福利成本影响因素分析

  (1)20**年青岛市工资指导线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岛市2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青岛市2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水平是以本企业20**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基准线为平均工资增长14%,上线为平均工资增长23%,下线为平均工资增长6%。

  (2)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化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年全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CPI)上涨了4.8%。20**年青岛市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计划控制在4.5%,据统计,一季度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达6.3%。可见20**年,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幅度较大,是考虑涨薪的一个重要因素。

  (3)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年青岛市内七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较去年的610元,增加24.5%;根据青岛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市价格认证中心发布的我市20**年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547个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的加权平均值为74863元,比去年增加14.7%,低位数的加权平均值为13349元,比去年增加11.6%。

  (4)企业收入(利润)水平及对薪资调整的指导思想。

  企业实现利润是影响员工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20**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倍及以上,3倍以下的,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3%。由于目前我单位目前对收入非常关注,所以考虑薪酬增幅,收入增长比率应是一重要因素。

  另外,单位于去年开展了薪酬体系设计,薪酬改革主要侧重于对工资增量的再分配。尽可能地避免“挖低补高”,既是薪酬改革的重要原则,又是保证薪资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由于本次薪酬改革有些人员薪酬增幅较大,因此在进行人力资源薪酬福利成本预算时,对薪酬改革的成本增加因素应给予充分考虑(薪酬改革一般要求5%-15%薪酬成本增加的预算),才能保证增薪预算的合理科学性。

  4、人力资源薪酬福利成本预算方法与结果

  综合分析以上各种因素,在不增加人员数量的前提下,采取四分法的方式对人力资源薪酬福利成本增幅进行确定。

  影响人力资源薪酬福利成本增幅因素:

  代码

  影响因素

  增幅

  说明

  A消费者价格指数

  6.3%

  影响员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因素

  B单位收入因素

  2%(假设)

  影响单位薪酬支付能力的因素

  C工资指导线

  14%

  影响单位薪酬外部竞争力的因素

  D最低工资标准

  24.5%

  印象员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辅助因素

  四分法计算:

  合计

  成本增幅=6.3%*10/24+2%*6/24+14%*6/24+24.5%*2/24=8.7%

  可见,在以上四种因素的影响下,假设单位收入增加2%的话,在正常的情况下,我单位薪酬福利成本增幅应约为8.7%。

  但是,考虑到薪酬体系改革导致的成本增加因素,尤其是今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两个因素的影响(由于过去管理不规范,本次调整属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与了完善)。经测算,这两项成本合计导致薪酬福利成本增加约6.5%,应该独立于8.7%的薪酬福利成本的预算之外。综上所述,20**年,我单位20**年度人力资源薪酬福利成本增幅应该约为15.2%。

  20**年的薪酬福利成本总额为元,则20**年薪酬福利成本总额约为元。20**年招聘新员工7人,根据新员工岗位,新招聘员工增加薪酬福利成本约为元(具体项目见下表)。因此20**年薪酬福利成本预算总额约为元。

  在20**年薪酬福利成本预算总额元的基础上,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制定出20**年薪酬福利各项目成本预算(略)。

  20**年薪酬福利成本预算一览表(略):

  项目(年)

  20**年

  20**年

  增加

  增加比率

  说明

  工资额

  20**00

  7.89%

  社会保险

  95760

  3.77%

  住房公积金

  69000

  2.72%

  工龄工资

  0

  17100

  0.67%

  7月份工龄工资调整

  岗位工资调档

  50000

  2%

  年末70%人员岗位工资调档

  年终奖金

  0

  0%

  节日福利

  -110600

  -4.36%

  减少为2000元/人

  月度绩效奖金

  0

  50000

  1.97%

  若月度考核均为105分

  年度考核

  0

  20350

  0.80%

  若年度考核各部门为105

  合计1

  3920**

  15.4%

  招聘人员7人

  0

  236000

  9.3%

  合计

  628010

  24.7%

篇3:某实业公司预算管理制度

  某实业公司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充分发挥财务预算工作的预测、控制作用,根据《企业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财务预算编制、审批、控制与反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下同)和分公司。

  第二章财务预算的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

  第四条

  公司对财务预算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统一计划是指公司的年度预算目标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分级管理是指各项财务预算指标由公司统一向子公司和分公司分解、下达;已经下达的财务预算指标由子公司和分公司负责落实,并向其所辖部门进行指标的再分解。

  第七条

  公司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要将财务预算作为控制日常经营活动和进行财务管理的依据,切实保证各项预算指标的完成。股份公司通过季度/年终业绩考核会,检查财务预算指标的完成情况。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的公司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由总部根据有关规定对该股份公司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的股份公司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根据不同情节,对该业务单元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罚,追究其经济或行政责任。

  第八条

  组织体系

  (一)财务部是财务预算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指导预算的制定,汇总、平衡股份公司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研究、编制股份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对公司未来经营的持续增长做出预测;分解和下达各项财务预算指标;月(季)度监督、检查、分析、总结和评价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形成书面文件上报给总裁。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负责本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编制、上报本单位的财务预算,检查、分析、总结和上报本单位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年度预算质询会对各单位的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进行质询,提出修改意见,从而确保各单位经营目标的切实可行和尽量保证股份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四)季度/年度业绩考核会对前一季度各单位的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中潜在的问题,确保计划的实现。

  第三章财务预算期和编制工作期

  第九条

  财务预算期指财务预算的执行期。公司的财务预算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工作期指财务预算实际编制的时间。股份公司的预算应在预算期上一年度的11月开始着手编制。

  第四章财务预算的编制内容和编制方法

  第十一条

  财务预算编制的范围: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所有的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财务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遵循合法性、可行性、客观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分解指标负责编制本部门管理费用及固定资产的预算,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专项费用预算的分解及编制。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根据分解目标指标、责任指标编制分项预算。

  1、子公司和分公司市场部门负责编制销售(营业)收入、费用预算;

  2、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组织编制生产成本预算;

  3、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组织编制管理费用预算;

  4、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组织编制财务费用预算;

  5、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组织编制现金收支预算;

  6、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子公司和分公司预计损益表、预计资产负债表;

  7、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固定资产、资本性支出预算。

  (三)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现金预算、预计损益表、预计资产负债表、总部管理费用预算、总部资本性支出预算与总部现金预算。

  第十四条

  编制预算所需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一)董事局决定的年度经营目标(确定预算主要指标的依据);

  (二)企划部编制的年度经营计划(作为各部门预算制定的参考文件);

  (三)企划部汇总的下属公司市场部门编制的年度产品销售计划(作为财务收入预算的依据);

  (四)人力资源部工资计划(确定人力成本的基础);

  (五)发展委员会编制的投资计划(相关费用等的预算依据);

  (六)财务部折旧计划(折旧预算参考依据);

  (七)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收支计划(现金预算的根据)。

  第十五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方法详见附件各预算表格。

  第五章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财务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七条

  在编制每年的财务预算之前,总部财务部和子公司和分公司在十月底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调查研究,检查总结当期内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测算有关指标数据,研究预算期发展的趋势等。

  第十八条

  十一月初总裁根据与财务部、企划部共同审视公司发展战略,确定的预算年度的各项主要经营指标(销量、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利润率等),将主要预算指标下达到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十九条

  十一月初公司财务部制定详细的预算指导文件,在预算制定启动时下发到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其他预算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全面分析以前年度及当期预计各项财务收支情况的基础上,以主要预算指标为指导,结合预算年度经营环境的变化和提高内部经营管理水平的要求,按照务实的原则,合理测算预算年度各项财务收支,编制预算年度的各项财务预算。每年12月之前,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将编制好的财务预算

  (包括编制说明)上报总部财务部。

  总部财务部负责审核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预算并汇总平衡,对预算目标的制定进行沟通后,在十二月中旬编制出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包括预计资产负债表、预计损益表、现金预算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十二月中旬总裁组织预算质询会议审核股份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预算,最后董事局审议批准。经批准的财务预算,于每年的1月份正式下达股份公司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股份公司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对下达的财务预算,要认真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预算质询会议细则:

  (一)会前准备:财务部提前3周下达会议议程以及规则和材料要求;财务部提前4-5周下达公司总体财务目标期望值,各单位提前1周准备好经营预算计划

  (二)参加人员:总裁、副总裁、总部各部门经理和下属单位总经理

  (三)召开时间:上财年年底,即12月中旬

  (四)主要议程:总裁介绍公司的总体财务目标期望;财务负责人介绍总体财务目标并向各单位初步分解;各单位汇报各自计划,接受与会人员质询,明确修改方向;财务负责人总结发言,明确各单位计划修改完成时间;最后总裁宣布闭会。

  (五)会议规则:各单位的呈报图表采用标准格式;质询以及对质询的回答应以事实和数据为基础;质询对事,不针对人;与会人员对各单位计划有质询权,总裁对修正要求有终决权。

  (六)会后事项:财务部分发会议关于各单位的预算修改的要求和时间表,财务部跟踪预算的修改,重新汇总,直至与公司的要求达成一致。

  第六章财务预算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财务预算的审批程序

  (一)成本预算由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门审查、汇总、平衡;

  (二)专项费用预算报责任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平衡;

  (三)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在分解指标范围内审查、汇总、平衡预算,并报该业务单元总经理审核后,提交总部财务部汇总;

  (四)总部财务部依据董事局和总裁决定的经营目标对分项预算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编制股份公司总预算;

  (五)财务部负责召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审议股份公司财务预算;

  (六)股份公司总预算经总裁审定后报请公司董事局审批;

  (七)财务部将经审查批准的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分解,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

  第二十四条

  在生产经营环境发生影响财务收支的重大变化,或董事局做出新的投资决策时,财务预算应作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

  (一)要求调整预算的责任单位应将预算的前期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并说明要求调整预算的原因,提供后期的工作安排计划,经主管总经理审查同意后,提交总部财务部;

  (二)总部财务部对各单位、部门提交的调整预算申请进行审核,预测其对公司的经营目标的影响,提出建议方案,分别报总裁、董事局审批;

  (三)总部财务部根据审批意见,对预算指标进行调整;

  (四)预算调整后的考核参见相关考核制度。

  第七章财务预算的控制和信息反馈

  第二十六条

  总部财务部按照确定的经营目标对各项财务指标实行总控,监督经营目标的执行进度,督促收入、货款入账,控制成本费用的列支。组织相关部门分析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向总裁汇报。

  第二十七条

  总部财务部负责不定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和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每月就各单位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向总裁汇报明显的差异;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应及时监测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月末对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负责将每月的指标执行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向各责任部门通报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财务预算的贯彻落实。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每月(季)上报的财务分析报告和每年上报的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中,要将各项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予以详细分析说明。

  第二十九条

  以上的财务控制程序按照月度会计期间进行管理与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季度/年度业绩考核会保证预算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季度/年度业绩考核会的目的是对前一季度各单位的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中的潜在问题,确保计划的完成,或者必要时修订计划,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第三十二条

  季度/年度业绩考核会细则:

  (一)会议准备:财务部在每月初完成月度/季度计划完成情况表,在会前一周对本季度计划完成情况做差距分析并找出主要疑点;各单位提前3天做出对自己的预算完成情况的差距分析和解决的拟用举措

  (二)参加人员:总裁、副总裁、总部各部门经理、下属单位总经理

  (三)召开时间:季度考核的时间在四月、七月、十月下旬,时间一天;年度考核会议时间在一月下旬,时间一天到两天

  (四)会议规则:考核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揭示问题,主要的目的是共同解决问题;各单位对预算完成差距的认识及解决方法准备充分,并且准备相关的图表和数据

  (五)会议议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介绍上个季度公司总体目标完成情况以及主要差距和差距的来源;

  2.逐一对各单位上季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揭示存在的问题,责成解决;

  3.财务部负责人总结会议达成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改进目标;

  4.总裁总结,宣布闭会

  (六)会后事项:

  1.财务部负责人总结、下达会议结果、会议责成解决事项和负责人;

  2.财务部跟踪以上事项的完成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3.人力资源部统计、记录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责任单位对发生的不可控部分费用应及时向总部财务部反映,并将不可控费用的发生情况报季度/年度业绩考核会讨论,否则考核时不扣除其影响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局通过颁布实施,修改时由财务部提出,总裁审核,董事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总部财务部负责解释说明。

篇4:学校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5)

  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校经费预算管理(以下简称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为学校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经费保障,根据市公安局《公安经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预算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第三条

  预算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来源包括:

  1、财政预算拨款,即财政部门核拨给学校的财政预算资金,如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

  2、上级补助收入,即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科研费、专项补助经费等;

  3、事业收入,即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保留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等;

  5、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培训费、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预算支出是指学校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学校的支出分为以下五类:

  1、人员经费支出,即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给学校人员的各项支出;

  2、公用经费支出,即学校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3、专项经费支出,即学校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4、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预算拨款、自筹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五条

  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统一管理、各负其责;

  2、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3、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4、需求牵引、勤俭节约。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预算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后勤保障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按照学校党委的总体要求和上级财务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汇总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2、安排经费计划,及时组织供应;

  3、加强经费管理,定期分析经费使用情况与效益;

  4、保证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

  政治处、教务处、科研处、教辅中心及后保处装备科、综合管理科为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按业务条线分类归口管理相关的项目需求计划。

  政治处负责编制学校人员经费需求计划;

  教务处负责审核、汇总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项目需求计划;

  科研处负责审核、汇总科研项目需求计划;

  教辅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实验室、教学设备、图书资料项目需求计划;

  后保处装备科负责审核、汇总机动车辆、武器警械、通用装备、被装等项目需求计划;

  后保处综合管理科负责审核、汇总基建维修、安全生产、医疗卫生、校园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的项目需求计划。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均为经费预算的使用单位,负责提出本部门有关经费需求计划。

  第十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经费预算和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均应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市局要求,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

  预算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编制,即按照使用部门----职能部门----主管部门的程序编制、汇总,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报市局审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准确及时地编报相关年度经费需求。

  第十四条

  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应当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目录,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购置项目、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维修项目,申请部门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办理申报手续,否则原则上不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凡需跨年度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当在编报第一年度经费预算时,同时申报项目总体经费需求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1、各部门向职能部门提出经费需求;

  2、职能部门将经审核、汇总的条线经费需求报后勤保障处;

  3、后勤保障处将各职能部门上报的条线经费需求审核、汇总,形成学校年度经费需求建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4、后勤保障处将学校党委批准的学校年度经费需求,报市局后勤保障部;

  5、后勤保障处根据市局后勤保障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提出学校年度条线预算控制数,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下达给职能部门;

  6、职能部门根据后勤保障处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重新审核、汇总的条线经费需求,提出条线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后勤保障处;

  7、后勤保障处将各职能部门上报的条线经费预算审核、汇总,形成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8、后勤保障处将学校党委批准的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报市局后勤保障部;

  9、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后勤保障处下达经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工作,应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切实加强对预算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预算收入,应当及时、足额收取,不得擅自减收、免收和缓收。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预算收入,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超支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多余的预算支出,纳入学校机动经费,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年度预算支出确定后,一般不予追加。

  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支出的,应由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提出增加年度预算支出申请,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章决算

  第二十四条

  每一预算年度结束后,后勤保障处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及时编制年度经费决算。

  第二十五条

  编制决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级要求,认真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反映经费收支的总体状况、经费使用的主要成果、经费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保送及时。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经费决算应当报学校党委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篇5: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赣财库[20**]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赣财库[20**]30号)、《关于印发建立公务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库[20**]29号)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1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江西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银发[20**]1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差旅费、招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2万元以下的购买支出,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省级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使用公务卡结算,最大程度地减少现金支付。

  第四条

  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预算单位原则应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

  第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公务卡管理”模块完成公务卡的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第七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一律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本地存款取现免手续费。

  第十条

  公务卡由省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发卡行不得私自为单位个人开立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发卡行负责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四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和有关银行卡消费交易凭条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公务卡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刷卡环境不具备,无法使用公务卡而必须用现金结算的,预算单位可以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资金通过零余额或相关账户划转到持卡人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交易凭证号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管理”模块,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网上提交发卡行。

  第二十八条

  报销还款区分不同的资金来源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财务人员应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额度,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并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款,同时将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送交发卡行。

  (二)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财务人员开出银行转账支票送交付款账户开户行,通过相关账户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款。同时,将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送交发卡行。

  第二十九条

  单位财务人员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五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或开出银行转账支票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三十条

  “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预算单位财政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零余额账户(或付款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用途、处理状态等要素。

  第三十一条

  “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支付令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三十二条

  “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管理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和银行转账支票时,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收款账号统一填写发卡行指定的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当日将资金分解或支付到公务卡或收款人账户,并及时向公务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付款账户为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签发《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退票通知书》,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退回业务流程,办理零余额账户资金退回手续;付款账户为单位其他账户的,代理银行将资金退回该账户。

  第三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区分不同的报销资金来源及时退回相关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37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发卡行应当按财政部门要求,向财政部门的动态监控系统提供实时、全面、准确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九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中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组织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

  (二)确定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并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建立和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省级财政部门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的公务卡接口,及时、准确为省级财政部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四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四十五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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