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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0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于20**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七月八日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七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

  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二)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四)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

  (五)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八)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安装的内容应当能够保证操作者、使用者正确安装使用,应当包括:

  (一)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

  (二)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

  (三)其他特殊安装要求。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生产企业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申请材料相符合。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八条

  说明书变更的内容涉及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情形的,不得按说明书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原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相关文件至少包括:

  (一)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复本;

  (二)更改备案的说明书;

  (三)说明书更改情况说明(含更改情况对比表);

  (四)注册产品标准修改文件(仅限于说明书更改内容涉及标准的文字性修改时);

  (五)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原注册审批部门自收到生产企业更改医疗器械说明书的书面告知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不同意见的书面通知的,说明书更改生效,并由原注册审批部门予以备案;原注册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一)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

  (二)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或者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的;

  (三)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本规定的;

  (四)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简单易用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年1月4日发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变更医疗器械广告受理单位

  20**年12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变更医疗器械广告受理单位以及做好医疗器械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指出:为了加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管理,更好地指导医疗器械广告的技术审查工作,自20**年1月1日起,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以及在重点媒体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的受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负责。

  自20**年1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已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1份;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说明书批件(复印件);广告中出现医疗器械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对存在问题的医疗器械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责成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予以纠正。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编辑:www.pmceo.Com

篇2:标识标牌制作合同(3)

  标识标牌制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行:

  地址:

  电话:

  乙方:四川太阳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承揽方式及工期

  1.1承揽方式:由乙方承接甲方叙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宣传产品的制作、运输、安装,包工包料,具体详见附件《广告宣传产品清单》。

  1.2承揽工期:20**年11月01日至项目完工。

  2、合同总价

  最终以乙方实际完成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广告宣传产品的数量及合同约定的相应单价为计算依据。

  3.结算与支付

  3.1结算:甲方每月对乙方实际完成的合格广告宣传产品办理结算,乙方应及时同甲方办理结算手续,双方签认结算总额。

  3.2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开户名:四川太阳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

  账号:

  3.4乙方向甲方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付款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先于甲方付款的合同义务。在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用于甲方记账的发票联、用于甲方抵扣销项税额的抵扣联,两联缺一不可。

  3.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送达:乙方在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当及时送达甲方,以便甲方能在法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进行抵扣认证,因乙方逾期送达导致甲方不能抵扣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6双方约定:只有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审核且经甲方经办人亲笔签字的结算资料,才能作为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4.质保期与保修

  乙方提供的广告宣传产品的质保期为甲方的施工工期,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2日内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直接甲方在乙方的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如乙方质保金不足则由乙方承担不足部分的费用。经维修或更换后,仍然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违约责任

  5.1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按中华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利息总额不超过延期付款总额的10%。

  5.2在履行合同中乙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返还已向甲方收取的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广告宣传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要求且不按要求及时更换的;

  (2)乙方提供的广告宣传产品违反设计图纸或甲方的要求,不能认真执行产品制作及安装工艺,广告宣传产品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3)乙方弄虚作假,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材料质量保证书、焊缝无损检测报告、或其它凭证的;

  (4)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产品制作、安装或者施工验收不合格的;

  (5)其他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

  5.3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广告宣传产品的制作、运输、安装,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由甲方直接从应付款中予以扣除,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5.4若乙方不能提供或提供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责任,由甲方直接从应付款中予以扣除。同时,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对因此而产生的迟延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7.安全责任

  7.1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7.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造成甲方、乙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法人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诉讼。

  9.其他

  9.1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担保。

  9.2双方确认的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9.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附件:广告宣传产品清单

篇3:南方电网公司品牌标识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品牌标识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1.1

  围绕公司打造经营型、服务型、一体化、现代化的国内领先、国际著名企业的战略总体目标,为切实践行南网方略,加强公司品牌建设,全面实施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战略,促进公司一体化,规范公司品牌标识的推广,确保品牌标识得到正确、统一、标准的应用,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依据《品牌建设与推广规划》,结合品牌标识视觉识别系统(以下简称VIS)管理手册,制定本办法。

  1.2

  品牌标识是公司的象征,是团结和凝聚职工的旗帜,是公司品牌的商业化识别和公司核心价值的负载符号,是公司在社会和行业内传播企业特性的重要识别。

  1.3

  做好品牌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对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具有很强的支撑作用,意义重大。全公司都要重视品牌建设工作,自发爱护和宣传品牌标识。

  1.4

  品牌标识推广应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示范推广、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勤俭节约、美观协调的原则。

  1.5

  各单位应通过品牌标识推广应用,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传播公司特色的企业文化,增强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度,巩固品牌知名度,提升品牌美誉度和忠诚度。

  1.6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报公司办公厅备案。

  2职责分工

  2.1

  公司办公厅归口管理品牌标识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品牌标识推广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VIS管理手册修订和完善工作,负责审核公司品牌标识推广应用方案。

  2.2

  公司总部各部门综合处室是品牌标识的推广应用工作的配合管理部门,负责对照VIS管理手册审查和实施各自部门的VIS规范应用方案,负责对公司VIS管理手册中未涉及的设计方案送公司办公厅审批和备案。

  2.3

  所属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各自单位的品牌标识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品牌标识推广应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负责下属机构品牌标识的推广应用的统一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对VIS管理手册中未涉及的设计方案报公司办公厅审批和备案。

  2.4

  各单位要明确品牌标识管理和推广责任人。品牌标识管理责任人负责规范管理、方案审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品牌标识推广责任人负责常态管理、方案设计和具体实施等工作。

  3管理内容

  3.1

  各单位应把品牌标识推广应用工作纳入规范化、常态化管理轨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把品牌标识推广应用与安全生产、电网建设、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农电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党建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品牌标识保护,自觉维护公司品牌形象。

  3.2

  各单位应通过品牌标识推广应用,逐步健全品牌管理体系,建立品牌核心管理组织,规范品牌建设日常工作,实现VIS到品牌识别系统(BIS)的转化,充分运用公共关系、事件(活动)、公益广告等三种主要形式进行品牌整合传播,与客户加强沟通,传播品牌核心价值。

  3.3

  VIS管理手册中未涉及的应用项目可进行创新,但必须保证VIS管理手册基础要素系统的正确应用。创新设计方案应提前报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公司办公厅审批和备案。

  3.4

  各单位要加强学习,对所属机构品牌标识推广应用业务指导需到位,必要时组织专题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公司品牌标识推广应用水平。

  3.5

  品牌标识推广应用工作所需资金由各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根据项目内容分别归入办公费、宣传费、营销费、会议费、技改维修工程费等。

  4制作

  4.1

  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VIS管理手册基础要素系统和应用系统的规范,确保品牌标识在各种场合中、各种载体上正确、标准的应用,维护品牌标识推广应用工作的严肃性。

  4.2

  品牌标识推广应用的重点是直接面对客户和公众的场合。各省公司和供电服务单位应以客户为中心开展推广应用工作。原有办公场地、营业场所、重要变电站(换流站)等必须按照VIS管理手册中的规范和标准进行改造。新建和搬迁办公场地、营业场所、输变电设施等,亦必须严格按照VIS管理手册中的规范和标准实施。推广应用范围见附件1《公司品牌标识推广应用检查验收一览表》。

  4.3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常用的、通用的VIS制品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制作、统一采购、统一安装,以节省设计、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

  4.4

  应按照规范程序选择品牌标识推广应用合作机构。选择合作机构前必须充分了解对方资质和业绩状况,掌握合作机构的工作水平及服务能力等信息。对于选定的合作机构应每年组织考核。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合作机构数据库,并向公司办公厅备案。公司办公厅将通过内部网实现合作机构信息共享。

  4.5

  品牌标识推广应用力戒豪华奢侈。各单位应结合公司形象建设工作要求,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制定推广应用方案。室内环境用品质量起点按5至8年考虑;室外门楣、灯箱、铭牌等需与周边环境相结合定出材料档次,质量起点亦按5至8年考虑。常用品牌标识制品要注意节能环保,厉行节约。可多次循环使用的循环使用。需广泛推广的项目要先做出设计,制作样品,组织开展试点,试点成功后,再总结经验,整体拷贝,示范推广,避免浪费。

  4.6

  品牌标识推广应用项目应有设计方案和实施图纸,所有方案和图纸实施前要组织会审,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实施结束应做好验收工作,确保安全可靠、质量优良、符合规范。

  5维护

  5.1

  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品牌标识制品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VIS制品的规范、完整、清洁、鲜明、可用、有效,尤其应确保户外广告牌、灯箱等品牌标识制品牢固可靠。

  5.2

  柜台(窗口)服务人员应保持台面整洁,按照规范摆放VIS制品。在客户视线可及范围内,减少物品陈列。

  5.3

  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应对VIS项目设计、制作、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各类品牌标识制品(包括器具和易耗品等)发生损坏、过期或即将消耗完毕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6检查

  6.1

  各单位每年应对照《公司品牌标识推广应用检查验收一览表》组织自查工作。凡不符合VIS管理手册规范的项目,各管理部门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6.2

  公司办公厅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或全面检查。对于品牌标识推广应用规范的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对于推广应用不规范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7附则

  7.1

  附件1:公司品牌标识推广应用检查验收一览表。

  7.2

  附件2:中国南方电网品牌核心价值。

  7.3本管理办法于20**年修订。

  7.4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

  7.5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公司原标识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公司品牌标识推广应用检查验收一览表

  一、品牌标识推广应用工作认识和领会情况(10分)

  检查验收内容

  指标

  备注

  是否认真学习和贯彻公司领导关于品牌标识推广应用工作的讲话和批示,是否正确领会品牌标识推广应用的意义

  是□

  否□

  提交证明文件

  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品牌标识推广应用规章制度

  是□

  否□

  提交证明文件

  是否把推广应用品牌标识和安全生产、电网建设、市场营销、客户服务、企业文化建设、农电管理、党建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紧密结合

  是□

  否□

  提交证明文件

  是否在推广品牌标识时体现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示范推广、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勤俭节约、美观协调的原则

  是□

  否□

  提交证明文件

  是否在开展工作时主动推广应用品牌标识

  是□

  否□

  提交证明文件

  请提供上述内容的书面文件。

  二、品牌标识推广应用组织机构建设情况(10分)

  检查验收内容

  指标

  备注

  是否有公司领导分管品牌标识推广应用

  是□

  否□

  是否有机构负责品牌标识推广应用

  是□

  否□

  是否有人员负责品牌标识推广应用

  是□

  否□

  检查验收内容

  指

  标

  备注

  是否召开会议部署品牌标识推广应用工作

  是□

  否□

  品牌标识推广应用职责是否明确

  是□

  否□

  请提供上述内容的书面文件。

  三、品牌标识推广应用制度建设和资金落实情况(10分)

  检查验收内容

  指标

  备注

  是否建立品牌标识推广应用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办公厅备案

  是□

  否□

  是否监督品牌标识推广应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是□

  否□

  是否建立品牌标识推广应用常态管理机制

  是□

  否□

  是否定期检查品牌标识推广应用工作

  是□

  否□

  是否保障品牌标识推广应用经费

  是□

  否□

  是否有效分摊品牌标识推广应用经费

  是□

  否□

  是否按规范程序选择品牌标识推广应用合作机构

  是□

  否□

  是否定期组织对合作机构进行考核

  是□

  否□

  是否建立了合作机构数据库并报公司办公厅备案

  是□

  否□

  请提供上述内容的书面文件。

  四、品牌标识推广应用管理手册具体应用情况(60分)

  检查验收内容

  指标

  备注

  办公事务系统

  是□

  否□

  是否规范印制名片

  是□

  否□

  是否规范印制信笺和便笺

  是□

  否□

  是否规范印制信封

  是□

  否□

  是否在市场营销活动中规范印制商业信函

  是□

  否□

  检查验收内容

  指标

  备注

  是否规范印制不干胶、透明胶

  是□

  否□

  是否正确应用传真纸规范

  是□

  否□

  是否规范印制文件夹、文件袋

  是□

  否□

  文件页眉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内部刊物、简报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胸卡、访客证印制是否规范

  是□

  否□

  奖状、奖牌等印制是否规范

  是□

  否□

  OA、邮件、网页界面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会议席卡和即时贴印制是否规范

  是□

  否□

  业务单据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笔记本等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公关事务系统

  包装纸袋印制是否规范

  是□

  否□

  请柬、贺卡、问候卡、欢迎卡是否规范

  是□

  否□

  就餐席位卡印制是否规范

  是□

  否□

  就餐菜单等印制是否规范

  是□

  否□

  广告伞印制是否规范

  是□

  否□

  纸杯、包装纸印制是否规范

  是□

  否□

  光盘封套、盘面印制是否规范

  是□

  否□

  出入证、接站牌印制是否规范

  是□

  否□

  检查验收内容

  指标

  备注

  会议系统

  会议背景板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会议文件封面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欢迎牌、引导牌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会议证件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选票箱、捐款箱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车辆标识系统

  工程车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抢修车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货车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中巴车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广告宣传系统

  报纸广告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杂志广告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电视广告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网络广告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户外广告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宣传橱窗、海报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展览展台、展板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检查验收内容

  指

  标

  备注

  竞赛场所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幻灯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户外广告旗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服饰系统

  营业厅工作人员服饰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营业厅现场服务人员(运行、检修人员)服饰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安全监察人员服饰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领结、领带和徽章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安全帽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办公场所环境识别系统

  铭牌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司旗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防撞条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桌旗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大堂形象墙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调度大厅形象墙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讲台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宣传栏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检查验收内容

  指

  标

  备注

  营业厅系统

  门楣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防撞条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铭牌、时间牌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双面识别灯箱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形象墙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意见簿、意见箱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资料架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护栏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展示牌、告示牌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员工简介表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岗位牌、吊牌等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宣传折页、商业信封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电费单据、业务单据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营业文化展示牌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桌旗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多媒体查询系统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95598呼叫中心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自助缴费厅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服务卡等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大客户室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检查验收内容

  指

  标

  备注

  生产系统

  是□

  否□

  防撞条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铭牌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门牌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警戒条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值班席卡制作是否规范

  是□

  否□

  建设、施工、检修、抢险形象应用是否规范

  是□

  否□

  上述项目查验实物。

  五、品牌标识在其他场合应用情况(10分)

  内容指标

  备注

  大型活动是否自觉正确推广应用品牌标识

  是□

  否□

  重要会议是否正确推广应用品牌标识

  是□

  否□

  推广应用品牌标识总体状况是否良好

  是□

  否□

  对外交往中是否主动、正确推广应用品牌标识

  是□

  否□

  为客户提供服务中是否正确规范应用品牌标识

  是否发生影响品牌形象的事件

  是□

  否□

  上述项目需提供书面材料。

  六、综合评价

  附件2:

  中国南方电网品牌核心价值

  一、中国南方电网品牌核心定位

  (一)品牌目标定位

  公司品牌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国内领先,国际著名”。即打造“国内领先,国际著名”的企业品牌。

  1、国内领先:区域资源优化配置领先,电网规划运营领先,技术创新领先,业务拓展领先,体制改革领先,社会责任领先。

  2、国际著名:与国际上同行业的大型企业进行对标,使得公司在管理水平,业务规模,经济效益以及社会责任等各方面与世界500强企业的身份相匹配。

  (二)品牌承诺

  品牌的承诺:“对中央负责,为五省区服务”

  (三)品牌核心价值

  品牌核心价值能清晰地区隔其他行业品牌,公司品牌核心价值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力做好电力供应”

  核心价值的核心要素是安全、服务、科技、责任,最终落实在“责任”上。作为中央企业,公司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必须承担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做表率。作为电网企业,公司要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协调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等各个环节,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从而保障可靠的持续的电力供应能力。公司要通过对核心价值的不断传播,树立安全可靠、可信赖、负责任、服务优质、实力雄厚、文化深厚的现代大电网运营商的形象。

  (四)品牌内涵:“强本创新领先”

  强本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创新是公司发展的灵魂,领先是公司发展的先导。强本为发展夯实基础。创新为发展寻求突破口。领先为发展指明方向。

  (五)品牌个性

  作为为民生服务的公司,公众最想看到的是它兢兢业业做事的精神,勤勤恳恳做事的态度,从而让公众心里有踏实的感觉。所以公司品牌个性的塑造不可缺乏亲和力,要站在公众认知的角度审视自己,消除在部分公众心中“霸道”、“官僚”等先入为主的不利认知。公司品牌个性挖掘如下:“可靠、优质、责任”。

  (六)品牌形象

  1、品牌名称

  公司品牌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国南方电网”,对外传播时必须统一,并不能对其进行删减和组合设计,并要保持唯一性和一致性,使公众形成统一的品牌认知。在对外宣传和报送文件时,应弱化各分子公司及各地供电局的形象,不得使用“南电”、“广电”、“云电”、“双调”等不规范简称。

  “中国南方电网”可适当简称为“南方电网”。非特殊情况下,南方电网公司前应冠以“中国”二字。非法律文件必须使用公司全称的场合,公司名称一律不加“有限责任”四字。“南网”二字只在特殊组合中出现,如“南网方略”,“南网情深”、“责任南网”、“和谐南网”等,其他情况应和公司品牌名称组合使用,不得单独使用。若南方电网公司、南网、南方电网和中国南方电网等信息同时传递给受众,受众难以区分各自的侧重点和区别,易造成品牌认知的混淆,不利于形成一种标识、一个声音、不利于品牌形象的统一、传播的统一。

  2、品牌认知形象:“责任南网,和谐南网”

  责任南网、和谐南网是公司内在目标追求和外显的文化现象。

  3、品牌视觉形象

  视觉传播涉及到VIS设计,其内容包括品牌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标准色、标准字和LOGO。VIS设计传达公司品牌的核心信息。公司标识设计寓意深刻,简练形象利于传播。

  (1)公司品牌标识写意

  横贯东西、纵合南北,是能量的汇流,更是心的联接;这是播种希望的宣言,这是弘扬光明的旗帜!

  (2)公司品牌标识释意

  A、标志外形类似汉字“电”,富有浓厚的中国文化特色,深刻、庄重;点明了公司所属的行业属性。

  B、标志中间的“L”形为“连接”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也是英文“LINK”的首字母,意喻电网连接,标志造型流畅连贯,一气呵成,便于组合应用。

  C、标志采用完全开放式的造型,延展的线条形似纵横九州的输电线路,体现公司“经营电网”的核心业务,寓意公司无限发展的空间。

  D、整个标志在造型上体现一种向上飞翔的态势,表明公司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开放、充满生机活力的现代化大电网。

  E、采用象征智慧和高科技的深蓝色作为标志主色调,体现公司科技兴网、自主创新。

  (3)公司品牌标识核心释义

  统一开放的电网,弘扬光明的旗帜。

  (4)公司品牌标识使用要点

  此组合为公司品牌传播整体的应用要素,适合广泛应用于各种场合。在应用的过程中,要求使用蓝黑搭配的标准色彩,在此组合四周要留有足够的不可侵犯区域,确保此组合位于最显著的位置,其应用规范要严格执行公司VIS管理手册的规定。

  二、中国南方电网品牌传播口号:“万家灯火南网情深”“万家灯火,南网情深”将品牌核心“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力保障电力供应”成功转化为公众易于接受的传播语言,具有亲和力。“万家灯火,南网情深”突显了公司作为服务型公司的独特性。

  “万家灯火”是公司服务社会的物态意象与思想意境,其中有光、有热、有力,内中所含是真诚、是卓越、是感动。万家是公司服务的对象,极言受众之广,借指电能普惠百姓,生活须臾不离;灯火是无形电能的具体表达,传达光明信息,创造深远境界。万家灯火是南方电网人共同追求的目标,公司始终铭记为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电力和优质服务是肩负的责任。

  “南网情深”是公司服务社会的精神态度与价值取向。情深是指全体南方电网人对客户倾注深情,始于客户需求,终于客户满意,用心服务,成就卓越。南网情深表达了公司的服务态度、服务精神,公司始终铭记为社会发展付出真心、倾注真诚是自觉的奉献。

  公司把电网安全稳定作为生命线,电网安全稳定事关国计民生,责任重于泰山;支持地方经济是公司的根本和应有之责,也是基于安全稳定的电力服务基础上所承担的社会公民的义务;社会责任是公司发展壮大的核心基因,是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决胜武器。

  三、中国南方电网品牌发展目标

  公司的战略目标是“打造经营型、服务型、一体化、现代化的国内领先、国际著名企业”。与之对应,公司品牌建设的战略目标是打造“国内领先、国际著名”的企业品牌。要实现这一品牌战略目标,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结合公司“十一五”战略规划,将公司品牌建设工作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初创阶段、成长阶段、持续成长阶段,通过“三步走”实现公司的品牌战略目标。

篇4:物业清洁器械的管理制度

  物业清洁器械的管理制度

  1.目的:正确操作清洁器械,延长其使用寿命。

  2.适用范围:适用于清洁器械的管理。

  3.职责:清洁器械管理人员负责器械的保管,和办理器械的领用、归还手续。

  4.内容:

  4.1清洁器械由专人保管,领用人领用时需在《清洁器械登记本》上签字。

  4.2领用清洁器械时,领用人自行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因检查不细,造成器械出库后损坏而影响工作的',由领用人自行负责。

  4.3如器械发生故障,不得强行继续操作,并报清洁领班或环境主管处理。

  4.4因使用不当,发生器械附件损坏者,按规定赔偿。

  4.5清洁器械的使用人必须经过有关器械使用的培训。

  4.6各种清洁器械使用时均需按照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正确操作。

  4.7设备使用后,使用应按要求做好清洁、保养工作,并在《清洁器械登记本》上登记归还日期。

  4.8清洁器械不得随便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后果由领用人负责。

  5.记录:《清洁器械登记本》由清洁器械保管人保管至登记满后一年。

  6.附件:无

篇5: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外部标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汽车生产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贯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对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外市场的汽车和进口汽车不做统一要求。

  第四条

  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的标注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二章标识的标注

  第五条

  国产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

  第六条

  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如果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车身尾部带备用轮胎架或车身后部左右开门的车辆除外)。

  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各方如将各自中文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第七条

  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

  第八条

  汽车零部件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商品商标或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章标识的要求

  第九条

  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车长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车长不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必须采用同一材料标注。

  第十条

  车型名称可以采用中文汉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mm。

  第十一条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乘用车、商用车车身的前部和尾部标识中,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2.1款定义的车辆,包括乘用车(2.1.1款定义)和商用车(2.1.2款定义),其中2.1.1.11,2.1.2.3.5,2.1.2.3.6款定义的车辆为专用汽车;所称挂车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2.2款定义的车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是指汽车生产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名称。具体标注时,既可以采用企业全称,也可以采用企业简称,当采用企业简称时应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备案。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按照母公司的要求标注企业名称或简称。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永久保持”是指在产品使用寿命时间内不允许老化和自然脱落。

  第十六条

  20**年2月1日开始,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将不予登录《公告》。

  第十七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告》内车型车身外部标识进行调整,20**年5月1日起《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需符合本办法要求,否则暂停有关车型《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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