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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15

  宁夏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索取并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商交易前,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专卖(直销、专营等)授权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进货。

  二、索取并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机构的检验、检疫、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进货。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对需要进行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发货单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入库查验

  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对购入的食品进行入库查验。

  预包装食品要检查食品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QS认证标识及编号等内容;散装食品要检查食品的色、香、味、型等感官性状;肉禽类等生鲜食品,要查看有效的验讫印章或检疫标志,防止购进“三无”、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严把进货关。

  五、资料管理

  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索取的票证,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六、统一配送经营证明文件的查验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二、记录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方式。

  1.电子记录。使用宁夏流通环节食品电子监管网络平台系统录入进货查验记录,或利用自行开发的信息化系统录入进货查验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进货查验信息。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形成食品进货记录。

  三、定期查阅进货记录,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在销售中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销毁,并将处理情况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

  二、保持店容店貌整洁,食品与其它商品、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分开陈列,摆放整齐有序。

  三、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建立进货台帐,做到帐实相符。

  四、实行食品售前检查制度,食品上柜销售前要检查质量和食品外观,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五、实行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

  六、经销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食品;不经销假冒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劣充优食品;不经销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食品;不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七、对食品自检中发现和工商机关监测或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退市,并向消费者公告,召回已售食品,减少社会危害。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

  凡顾客购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可凭购货凭证依法给予退换或赔偿。

  九、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为规范食品进货渠道,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粮食、食用油、蔬菜、水产品、畜禽肉等大宗食品,选择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供货商(生产企业或基地)签订购销协议,实行协议准入,确保渠道稳定,质量可靠。

  二、协议签署前,应当索取查验供货商的生产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证明和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质量承诺等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备查。

  三、协议应当体现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购进食品的特点,约定食品质量保证责任和义务,明确不合格食品退市条款和购销双方权利、义务。

  四、协议签订后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定期考察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五、对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拒绝签订购销协议的,不予进货。

  六、购销协议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一、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

  市场开办者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二、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档记载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三、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

  2.监督入场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变质过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贴牌”食品;

  3.为入场食品经营者提供保证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经营设施和经营环境;

  4.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对发现进场交易有重大问题的食品,及时报告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5.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书及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协议;

  6.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主动为消费者出具信誉卡,作出公开的质量承诺;

  7.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8.定期检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销、存情况,督促其对即将到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9.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对所销售的大宗食品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对应签订协议而不签订,或者不严格审核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出现问题的,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10、组织开展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教育,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三、大型商场、超市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台(室),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食品质量检测需要。

  四、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索证索票和下架退市、销毁制度。

  五、不采购和销售未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品

  六、不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安全、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八、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清洁。

  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一、为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

  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而主动召回的食品;

  2、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布的不合格食品;

  3、因科学技术发展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要求紧急退市的食品;

  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并经权威检测机构证实的的食品;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市的其他食品。

  二、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上市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登记造册;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召回。

  三、经营者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销毁,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经营者销毁不合格食品,应当确保该不合格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销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运输

  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食品贮存

  1、食品入库前必须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对发现有发霉、变质、腐烂、不洁的食品和原料,不得入库。

  2、食品入库后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食品不得与非食品混放。

  3、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低温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4、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防止食品过期、变质、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登记造册。

  5、食品仓库应设置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设施,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6、加强入库人员管理。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食品仓库。

  三、食品销售

  1、《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

  2、配备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清真食品设立专区专柜或与非清真食品分区摆放。

  4、对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销毁并做好相关记录。

  5、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按照《宁夏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在临期食品包装上加贴“临近保质期食品”字样的标识,或者根据临期食品的数量、特性,因地制宜建立临期食品专区(专柜),相对集中陈列销售。

  6、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

  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

  7、分装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分装日期。

  8、生鲜食品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

  9、经营场所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10、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当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食品加工、销售工作区内。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个人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问题食品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1、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登记造册封存;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召回。

  2、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3、食品经营者应当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4、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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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报告

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报告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带头做到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任务目标。

一、加强自身建设,筑牢政治防线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我始终站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有关文件规定,始终牢记“两个务必”,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思想上、政治上时刻与党中央及各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坚定了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正确使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把廉政建设变成自觉行动,贯穿于日常工作始终,坚决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

二、坚持以身作则,真正做到廉洁自律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廉政建设中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准则》的要求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廉政建设指示精神,严格执行不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有关规定,自觉遵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八小时以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自觉维护党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平日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情操和气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保持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真正做到不正之风不染,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事不做,经得起gg开放、市场经济和执政的考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民主生活会,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班子成员监督,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断完善自我,超越自我,力争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公仆。

篇3:停车场经营者的职责

  停车场经营者的职责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

  (二)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不超出核定数量接纳停放车辆;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四)机动车停车场内发生火警、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篇4:苏州市物业行业自律公约

  苏州市物业行业自律公约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市场秩序,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行业氛围,引导企业诚信自律,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苏州市物业行业自律公约》,供全体企业遵照执行。

  一、强化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业服务规范,自觉服从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指导,并接受业主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保障业主权益。从事物业服务应当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收费核价单及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和工作标准公开并上墙标示。

  三、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合同,恪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或专业服务协议,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本公约。

  四、公开服务内容。遵守合理、公开以及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收费原则,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公开公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小区配套设施、公共区域的收益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

  五、实行文明服务。公开办事程序、时间,挂牌上岗,对来访者、投诉者不推诿、不刁难,及时处理,以诚待人,以一流的服务体现“和谐物业”品质。

  六、营造舒适环境。不擅自使用或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不随意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加强管理,保证物业完好率,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社区秩序良好。

  七、做好安全防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设施齐全,消防设施完好。发生安全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车辆停放规范有序,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八、遵守游戏规则。正确处理好同行业之间的关系,遇有纠纷,应通过协商或法律诉讼等办法解决,不得采取不正当行为解决争议;不以买卖、卖标、围标和串通投标以及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不以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和诋毁同行等手段承揽项目,不与甲方签订“阴阳合同”。

  九、完善退出机制。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终止后的规定期限

  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财物。

  十、自觉接受监管。自觉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配合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社区及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指导。

  十一、共创社区文明和谐。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增进企业与业主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

  十二、加强专业培训。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加强一、二、三级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师的培训及继续教育,提高企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落实持证上岗制度、项目经理的更替、调整、退出等备案制度。

  十三、完善人才信息。建立从业人员档案系统及人才信息库,实现动态管理,做好档案资料在苏州物业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填报工作,提供资料核对、管理业绩、信用状况、投诉处理及信息更新、奖惩信息查询服务。

  十四、本自律公约于五届三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5:AX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年薪条例

  A*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年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实现股东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单位,支付经营者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助理。

  第四条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经营者年薪水平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

  (二)经营者年薪核算办法、支付方式要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分离;

  (三)既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及核定办法

  第五条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

  第六条经营者基本年薪是根据企业所在地及国内同行业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确定的经营者年度基本收入,其标准由董事会确定。

  第七条经营者效益年薪是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的情况,结合对A*公司的考核,计核的企业经营者年度收入。其计算公式为:

  总经理效益年薪=利润总额×5%×(1+净资产增长率)×公司考核调整系数

  副总经理效益年薪=利润总额×2.5%×(1+净资产增长率)×公司考核调整系数

  生产助理效益年薪=利润总额×1.5%×(1+净资产增长率)×公司考核调整系数

  公司考核调整系数见附表。

  第八条净资产增长率指企业当年净资产值减去上年度净资产值的余额占上年度净资产值的百分比。净资产增长率必须剔除资产评估、配股等非经营性增长因素。

  第九条经营者效益年薪计算结果为负数时,视效益年薪为零。

  第十条奖励年薪是根据公司的考核得分对经营者进行的奖励。奖励同公司的主要经济指标的计划完成情况和经营者基本年薪相挂钩。计算公司如下:

  经营者奖励年薪=经营者基本年薪×系数

  经营者奖励年薪系数见附表。

  第三章 年薪的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者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二条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年终考核,并经董事会同意,由企业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80%,剩余部分在五年后发放。

  第十三条经营者离任时,在通过离任审计后,公司应将剩余部分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四条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

  第十五条确定和兑现经营者年薪收入要认真考核并坚持审批制度,体现收入公开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十六条经营者年薪考核和申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应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测算经营者年薪数额,并填报经营者年薪审批表;

  (二)公司董事会对经营者年薪审批表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实行年薪制经营者,不得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等其它工资性收入。

  第十八条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结果与经营者在任期内年度审计报告不符的,由董事会在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的剩余部分中扣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经营者的劳动保险、住房等待遇按照公司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 经营者基本年薪标准

  岗位 基本年薪(人民币元/年)

  总经理 24,000

  副总经理 18,000

  总经理助理 14, 400

  附表二 公司考核调整系数

  公司考核得分 调整系数

  ≥300 1.3

  200-300 1.25

  150-200 1.2

  100-150 1.15

  95-100 1.1

  90-95 1.05

  85-90 1

  80-85 0.9

  70-80 0.8

  60-70 0.6

  50-60 0.4

  <50 0

  附表三 经营者年奖励薪系数对照表

  公司考核得分 系数

  ≥300 3

  200-300 2

  150-200 1.5

  100-150 1.2

  95-100 1.0

  90-95 0.95

  85-90 0.9

  80-85 0.85

  70-80 0.8

  60-70 0.6

  50-60 0.4

  40-50 0.2

  <4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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