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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04

  辽宁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财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直预算单位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根据有关财政、金融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由本部门或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其他单位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需经本部门或单位财务机构审核后,按照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逐级审批。

  第四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条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基本支出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在银行开立收入汇缴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同收入汇缴款项一并上缴国库或省财政专户。

  第六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的,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和省财政厅开立的财政专户。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即时上缴。省政府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二章开立银行账户的一般条件

  第七条

  省直各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等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资金,确需开立账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部门的支出。省直各部门领拨的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资金,除经省政府、省财政厅明文规定需要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外,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一般预算资金的领拨和支出。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收取的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确需开立账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部门的支出。

  省直有关部门从省财政厅领拨的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基金预算支出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基金预算资金的领拨和支出。

  第九条省直各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确需开立账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省财政厅开立的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部门的支出。

  省直各部门从财政厅领拨的预算外资金,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预算外资金的领拨和支出。

  第十条

  省直各部门同时需开立一个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应合并统一开立一个汇缴账户,由本部门财务机构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

  省直各部门同时需开立一般预算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基金预算支出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合并统一开立一个账户,根据不同用途的资金,由本部门财务机构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

  第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收取、领拨和支出的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比照省直各部门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对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适当合并。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

  第十三条

  省直各部门需开立或撤销的银行账户,由省直各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持财政厅的批准文件向银行申请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省直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需开立或撤销的银行账户,由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向上级单位申请。经上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持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向银行申请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银行依据省财政厅、省直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对省直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开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取得中华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汇账户使用证或开户通知书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省直各部门经银行审核同意开立或撤销的银行账户,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中华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省直各部门负责对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中华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省审计厅在检查单位银行账户情况时,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隐瞒。

  第十九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银行不按规定开立和管理银行账户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由中华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或开户银行撤销有关单位的银行账户;

  二由省财政厅或上级单位暂时停拨有关单位的预算经费和财政专户款项;

  三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中华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通报批评;

  四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中华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经济处罚;

  五由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中华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金融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清理整顿。

  第二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www.pmceo.Com

篇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及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计算账户管理。

  3.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中华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开户许可证。

  3、需要人民银行备案核准的账户包括: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4)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4、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

  (1)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2)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6、特殊说明

  (1)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2)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3)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前两种情况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撤销结算账户的申请。后两种情况下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

  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计算账户。

  1、注意教材列出了很多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考生要注意容易忽视的内容: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其执勤的支(分)队;异地常设机构;居民、村民和社区、业主委员会等。

  2、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适用范围

  ①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

  ②工资、奖现金的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

  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

  适用范围:

  ① 存款人借款转存;

  ② 借款归还;

  ③ 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④ 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现金只进不出)。

  (三)专用存款账户

  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

  ①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③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①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②用途: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五)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

  1、适用范围

  ①设立临时机构

  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③注册验资、增资。

  2、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其他的临时存款账户可提现。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工资、奖金收入。

  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⑤个人贷款转存。

  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⑦继承、赠与款项。

  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⑨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⑩其他合法款项。

  3、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

  (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①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②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③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④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⑤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以上涉及各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的内容需要熟悉。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实名制管理: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2、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例题]20**年10月9日,A企业的财务科长持有关证件到*银行营业部办理基本账户开立手续,*银行工作人员审查了其开户的证明文件,并留存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为其办理了开户手续。同日,该财务科长持以上证件和Y银行的贷款合同到Y银行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10月10日,该财务科长携带该企业的印鉴到*银行营业部购买了转账支票一本,并当场签发了金额12000元的转账支票,填写了进账单。支票和进账单的收款人为在*银行开户的B企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审查完毕后当场办理了该支票的转账手续。10月11日*银行账户工作人员携带A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资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申请核准。分析*银行和Y银行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

  [解析](1) *银行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的规定,在A企业开户的次日就为其办理了转账手续。

  (2)Y银行的工作人员在A企业没有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为A企业办理了开户手续,属于开户审查不严的行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其他证明。

  [例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哪几类账户?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E.零余额账户

  [解析]答案为ABCD。零余额账户是一个统称,是指那些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其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属于基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因此,零余额账户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属于哪一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故不能选E。

  [例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个人银行卡账户可以出租、出借

  B.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C.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D.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E.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解析]答案为BCDE。

篇3:中医药大学银行账户、银行资金管理规定

  中医药大学银行账户、银行资金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保证学校资金安全,使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得到必要的资金保障,现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财政金融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银行账户管理

  (一)根据教育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96号]的文件规定,学校非独立核算且不具有二级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单位一般不得在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二)学校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一级财务应开设基本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国库集中支付账户、预算外资金零余额账户)各一个,根据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工作需要也可开设的相关专项账户(如:科技开发、贷款结算户、住房基金户、纳税账户、工会账户、贷款账户、基建账户等),除此以外原则上不能再开设其他银行账户。对于基本账户开设银行以及贷款银行的大额存款业务,不再开设一般性结算银行账户,确有需要时开设定活两便、通知存款或定期存款性质的临时性银行账户。除基本户开设银行以及贷款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一律不开设任何形式的银行帐户。

  (三)新开各类银行账户(含临时性银行账户),都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对于银行基本账户的变更必须经法人校长批准。

  (四)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将学校各类银行账户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洗钱、套现等非法业务,否则学校将对责任人及经办人予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银行资金管理

  (一)银行存款管理

  1、除上缴省财政统一管理部分外,学校所有资金原则上一律存入基本户(包括外汇现场结汇资金)。学校可根据贷款银行的需要以及学校财力情况,对贷款银行部分资金存款支持,但存款金额不应超过应付该银行半年利息的金额。

  2、除按预算支付银行利息外,动用各银行帐户上的大额存款时,一百万以下(含)由财务处长审批,一百万至二百万(含)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二百万以上由法人校长审批。未经上述审批程序,负责银行业务的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办理相关业务。

  3、根据教育部教财[20**]13号文件要求,学校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如将学校资金用于与教学、科研以及校办产业有关的项目投资时,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经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并由法人校长签字批准。

  (二)银行支票使用管理

  1、办理银行支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正确使用各种银行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在存款余额范围内,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须签发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报销期限。

  2、签发银行支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制支票申请单,申请单上必须写明经费支出项目及预计金额,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经办人方可领取转帐支票。各级领导的签批权限同财务报销时的签批要权限。没有经费支出项目,或预计金额超过经费支出项目限额时,财务处不得签发该银行支票。

  3、经办人领取银行支票后,务必妥善保管,尽快办理业务,并于领取支票之日起的15天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师生住院领取的支票应在出院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按正常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及权限进行。无财务处认可的原因而逾期未能办理报销手续的,将从经办人员工资中逐步扣除直至满限额为止。逾期未用的空白银行支票及时交回财务处注销作废。经办人如不慎遗失银行支票,应立即到财务处办理挂失手续,并登报声明作废。若由此造成损失,由经办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4、领取银行支票的经办人不得将银行支票转借他人使用,或擅自改变用途、扩大使用限额,否则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如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负责赔偿,并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财务人员收取银行支票时,要审核银行支票的真实性、可承兑性,确属可承兑的方可受理。同时须留下经办人的通讯方式,以便联系。

  (三)银行资金管理的内控

  1、学校财务处要设置 “ 银行存款 ” 总帐科目以及明细科目,以便进行银行存款核算,并设立订本式 “ 银行存款日记账 ” ,对银行存款的收付结存进行序时登记。负责银行业务的工作人员根据银行存款收付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入账并结出余额。

  2、 财务处负责银行业务的工作人员于每月初将上月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查明未达帐项原因。编制好的银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科长核对后,报分管处领导审核。银行对账单、审签后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与当月的会计凭证、报表等会计档案一同保存。

  3、 银行支票和银行印鉴原则上应分别保管。印鉴保管人使用印鉴时应对报销凭证和银行支票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加盖印鉴。如财务人员需临时借出印鉴,必须经财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登记印鉴借用备查簿,内容包括借用时间、借用人、借用事由、归还时间、批准人等。

  4、负责银行支票管理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支票购买、领用管理规定与流程,妥善保管空白银行支票,对错填的银行支票以及退票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作废要做详细的记录,妥善保存。

  三、其他事项

  (一)各二级财务的银行账户、银行资金管理应符合本规定的相应原则。

  (二)本规定自20**年11月起实施,解释权在财务处。

篇4:集团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一、银行账户是指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等。

  二、银行账户的开设须经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任何人不准私开银行账户。

  三、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必须由负责该账户核算的会计人员专人管理。要及时、正确地记载与银行的往来业务,遵循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有关银行票据保管和使用制度,自觉接受银行对账户使用情况的检查。

  四、银行账户只限本公司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利用银行账户搞非法活动和利用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五、银行账户需变更、合并或撤销时,按开设账户的审批权限报批。撤销合并账户必须由分管人员与开户银行核对存、贷业务,余额全部无误,方可办理。

篇5:置业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程序

  1、目的

  本管理文件明确了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及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的要求与操作规范,以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程序。

  2、适用范围

  2.1本程序管理文件规范了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及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业务过程,适用于公司总部和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如未进行特别说明,本程序管理文件内所称"控股子公司"均指其资金纳入公司资金统一计划管理的控股子公司。

  3、定义

  银行账户是公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账户、一般结算账户和专用账户。

  3.1.基本账户:是公司为办理基本的、主要的资金结算、现金存取等业务而开立的主要账户;

  3.2.一般结算账户:是公司为方便资金结算业务而在就近的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以外的辅助性账户;

  3.3.专用账户:是公司为办理某些特殊业务或专门业务,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某些有特殊用途的补充账户。

  4、相关程序及文件

  4.1对外结算的相关程序FM-TM-03

  5、职责

  5.1总裁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选定2-3家合作银行;

  5.2财务总监

  "综合考虑公司总部及各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和银行账户集中程度,选择拟长期合作的银行;

  "审核批准公司总部及各控股子公司开立及撤销银行账户的申请;

  5.3财务部

  "审核各控股子公司开立及撤销银行账户的申请;

  "办理公司总部银行账户开立及撤销手续;协助控股子公司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及撤销手续;

  "保存公司总部及各控股子公司开立及撤销银行账户有关资料;

  6、管理权限

  6.1银行账户的管理由公司总部财务部统一规划、集中控制、分类管理。

  6.2公司总部财务部具体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及各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的规划、审批、检查及考核工作;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根据公司总部财务部的安排,对本公司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按不同类别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公司总部财务部的统一调度、检查和考核。

  6.3公司总部和各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的审批权人为财务总监。

  7、工作程序

  7.1 银行账户规划管理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步骤说明

1

财务总监

综合考虑公司总部及各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和银行账户集中程度,选择拟长期合作的银行,上报总裁。

2

总裁办公会

审核选定2-3家合作银行。

3

财务总监、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与拟合作银行洽谈协商网上银行相关事项。

4

公司总部、各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与合作银行签定授权委托书,授权公司总部通过网上银行实时查询各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并且子公司支付限额以上的款项,需报公司总部批准并得到授权。

5

签定授权委托书后两个月内

公司总部财务部、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按照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公司总部的统一组织与计划下,清理银行账户,将不属于公司总部确定合作银行的其他银行账户逐步停用和撤销。

  7.2银行账户开立管理

  7.2.1银行账户开立管理-公司总部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步骤说明

1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或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填写《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申请书中需注明申请开立账户的开户行、原因、账户类型、计划使用时间等,上报财务总监。

2

财务总监

审核批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

3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将经批准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送达财务部出纳。

4

财务部出纳

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手续,银行账户开立完毕,5日内将有关账户资料送交财务部资金管理岗备案。

5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公司有关账户资料存档。

  7.2.2银行账户开立管理—控股子公司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步骤说明

1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或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填写《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申请书中需注明申请开立账户的开户行、原因、账户类型、计划使用时间、控股子公司的支出权限(50万元)等,上报财务经理。

2

控股子公司财务经理/总经理

逐级审核批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报公司总部财务部。

3

公司总部财务部资金管理岗/财务总监

审核批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

4

公司总部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将经批准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下发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5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手续,银行账户开立完毕,5日内将有关账户资料报公司总部财务部备案。

6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控股子公司有关账户资料存档。

  7.3银行账户撤销管理

  7.3.1银行账户撤销管理-公司总部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步骤说明

1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或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填写《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申请书中需注明申请撤销账户的开户行、原因、账户类型等,上报财务总监。

2

财务总监

审核批准《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

3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将经批准的《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送达财务部出纳。

4

财务部出纳

办理撤销银行账户的相关手续,银行账户撤销完毕,5日内将有关账户资料送交财务部资金管理岗备案。

5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公司有关账户资料存档。

  7.3.2银行账户撤销管理—控股子公司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步骤说明

1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或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填写《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申请书中需注明申请撤销账户的开户行、原因、账户类型上报财务经理。

2

控股子公司财务经理/总经理

逐级审核批准《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报公司总部财务部。

3

公司总部财务部资金管理岗/财务总监

审核批准《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

4

公司总部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将经批准的《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下发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5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办理撤销银行账户的相关手续,银行账户撤销完毕,5日内将有关账户资料报公司总部财务部备案。

6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控股子公司有关账户资料存档。

  7.4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7.4.1.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通过本公司的账户为其他单位办理与本公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收付业务;

  7.4.2.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获取的资金收入原则上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

  7.4.3.一般结算账户原则上只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其资金来源可以根据需要由基本账户划转。

  7.4.4.专用账户是根据需要为某种特殊业务而开立的。除办理规定的专项业务外,不得办理经营性的资金结算业务,专用账户应做到因特殊业务的开展而开立,因其结束而撤销,且业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清理完毕;

  7.4.5. 各控股子公司银行存款单笔支取金额超过50万,需交公司总部财务总监审签并得到授权;

  7.4.6.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7.4.7.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在提报资金日报时,每周向公司总部报送一次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妥善处理;

  7.4.8.公司财务部每季和不定期对各控股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结果通报全公司。

  8、单据与记录

  8.1《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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