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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03

  甘肃省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0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支持制约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关键环节,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争到20**年,全省逐步形成信息准确、合同规范、服务到位、运转协调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指导服务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第四条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土地流转工作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对全省土地流转工作突出的县(市、区),每年由省农牧厅、省财政厅联合考核后予以奖励。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进一步完善本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新建(或改扩建)土地流转纠纷仲裁庭等。每年以奖代补20个县,每县奖励30万元。

  (二)支持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建设。对土地流转农户5%以上、土地流转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有固定服务处所和人员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省上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用于服务设施建设。每年择优扶持50个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建设,每个安排以奖代助资金4万元。

  (三)支持土地流转经营主体扩大再生产。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土地流转程序规范、当年流转农户土地面积500亩以上、流转限期在5年以上、实施连片开发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依据其流转规模、效益和特色优势产业布局等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运作规范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有章程、股权证书、实行“保底分红”)优先予以扶持。每年支持30个土地流转主体,每个安排以奖代补资金5万元。

  (四)支持政策培训和宣传。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省、市级农牧部门开展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农牧厅每年根据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的申报条件和支持重点。县(市、区)财政、农牧部门按照省上下发的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经市(州)财政、农牧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财政厅、省农牧厅上报推荐。市(州)、县(市、区)财政、农牧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项目的真实性。

  第六条

  对各市(州)推荐上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省财政厅、省农牧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扶持政策、组织机构、仲裁庭建设、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认真考核后,择优确定扶持项目并下达以奖代补资金。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采取必要的鼓励、引导措施,大力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工作。乡镇土地流转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规范信息收集、登记、汇集、发布及流转当事人审核、流转合同签订、流转纠纷调处、档案管理等环节,采取网上发布、公告张贴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和传送流转资源信息。

  第八条

  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做好检查验收,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按照项目的建设内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条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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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企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公司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之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正确处理并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并缴纳国家各项税收,接受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审计部等内部机构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与合理使用;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财务工作要充分发挥服务与监督的职能作用,开展预算管理,积极支持生产经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财务管理要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公司的核算体制和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并通过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管理部。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公司各项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拟定;

  (二) 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等基础工作;

  (三) 汇总编制公司资金预算,并同时监控公司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 积极参与公司筹资方案的拟定和实施,保障公司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五) 编制月度财务报表,出具年度经营分析报告,保障公司健康发展;

  (六) 协调税务、审计工作,计算缴纳各项税金,负责票据申购、发放、核销等管理工作。

  (七) 按照合同确定的贷款合同额度办理贷款手续,计提、支付财务费用;

  (八) 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档案的保管;

  (九) 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财会人员按岗设置,实行岗位责任制,财会人员应定期轮岗,参加规定的会计继续教育。

  第八条 财会人员离职时,需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务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岗位轮换等其他原因不能工作,必须将本人所经手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开原会计岗位。

  第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凭证的,应当将凭证填制完毕;

  (二)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

  (三)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有关资料、实物清单。未了事项及重要工作的遗留问题应写成书面材料,作为移交清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监交。

  第十一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逐笔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逐笔核对点收。

  第十二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应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等。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 接替人员应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和会计档案的完整性。接替人员应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章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会计报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年度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六条 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报表的编制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十七条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资产于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如果以后发生资产减值,则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章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本公司的会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执行。

第十九条

  账簿及会计核算系统设置

  (一)公司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财务账册。

  (二)建立公司的财务核算系统。使用金蝶创新管理平台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会计账套,进行会计核算,报送会计报表,及时提供合法、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三)会计科目的选择必须符合财务日常管理和提供会计信息的需求,注重做好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因此,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真实、有效、正确、完整。

  (二)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票据填写的日期、业务内容、数据、签章是否完整、准确;票据是否有效,有无弄虚作假。

  (三)经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如:通知、会议纪录、合同、公司领导签批的其他批件等)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等信息。

  (四)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公司主要领导的签名。

第二十一条

  记账凭证

  (一)记账凭证必须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编制。包括: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内容。

  (二)记账凭证填制必须及时,确保按时登记账簿。

  (三)整理记账凭证,确保附件齐全,按顺序每月装订成册,做好档案保管。

  第五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目的

  通过推行资金预算管理,建立以预算为导向的工作机制,既是优化资源配置,确保资金有序、高效运转,实现成本最低化和效益最大化,完成预算期内既定目标的客观需要,也是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母子公司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合理有效地筹措、分配、使用资金,加强对公司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资金预算遵循“预算为先、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留有余地、有利于推动工作开展”的原则。无预算不付款、无合同协议不付款、发票不合规不付款、手续不全不付款、与合同协议进度节点不匹配不付款。

  预算当月有效,每月下旬提报次月预算并上会。预算报党委会、董事会审批后,由经理层执行。资金流就是生命线。财务建立债务滚动管理机制,确保资金链安全。

  第二十四条 预算管理

  (一)预算管理、总额控制

  坚持预算控制原则,强化总量控制和预算导向作用,严格把关,控制到位。

  (二)领导重视,全员参与

  预算管理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也是提高公司整体绩效和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资金预算的执行与控制,具有全员参与的重要特征。因此,应强化领导重视,全员参与意识,充分发挥全体员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到预算管理的全过程之中。

  (三)责任落实,权责对等

  对确立的预算指标要进行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各部门,最终形成预算责任制。同时,赋予履行预算职责的权限,使责任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有机结合,确保费用预算目标顺利完成。

  (四)全程监控,定期报告

  财务管理部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每月结束,总结预算执行情况,报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

  为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原则上对已批复的预算不再调整。临时特急项目,经董事会批准后可支付。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含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票据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九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十条  现金管理

  (一)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取得的各项现金收入必须及时交财务部门存入银行、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

  (二)财务管理部库存现金限额应不超过1万元。不得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字条等充抵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三)财务部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市内交通费;

  2、购买零星办公用品;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零星汽车修理费、停车费;

  5、其他零星费用。

  (四)财务管理部会计和出纳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三十一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 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除按照上述第三十条现金管理规定可以使用的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二)财务人员对发生的结算业务,要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凭证登记入账,保证日清日结,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实现账实相符。核算会计应及时复核,如发现不符之处,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一)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和各类承兑汇票等。

  (二)财务管理部应设置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和单位名称等资料,应于票据到期结清后,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三)财务管理部根据资金收支预算,合理安排资金,应当尽可能及时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提高现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支票的领用及管理

  (一)支票的领用

  1、支票领用需办理资金开支申请或报销审批手续。

  2、领用支票时要填写“支票领用登记簿”,支票领用人要及时持发票报销,发票签章要齐全,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填清注销日期。

  3、对未及时报账者出纳应该及时督促,并有权不予签发新支票。

  4、在支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支票,或因情况变化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退还财务部.对未及时归还者财务部应及时督促,并不予签发新支票。

  5、持票人应对支票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借用支票人员一旦发现支票丢失被盗,应立即查找,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向财务部门反映,迅速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向公安部门报案。

  (二)支票的管理

  1、支票由出纳员负责购买、保管,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设专人负责保管。支票必须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

  2、出纳要建立支票使用登记簿,在支票购买、领用时按要求逐一登记相关内容。会计要定期检查支票购入使用及结存情况。

  3、签发支票时,支票用途项内容要填写真实、齐全、字迹要清晰,严禁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或空期支票,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4、不准将支票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不准将支票做抵押。

  5、出纳人员应每日准确掌握账户余额,不准发生空头、透支资金。

  6、外单位交来的支票,出纳员应及时送交银行,不得挪用、转让。

  7、对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年终时装订成册,与票据一并保存。

  第三十四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银行账户仅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

  (三)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任何用于单位资金结算的银行账户。

  (四)对于不再使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在办理银行账户关闭手续之前,应将账户内剩余款项转户。

  第七章 资产管理制度

  具体详见《XXX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八章 资金开支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原始单据的不同,分别设置了《资金开支申请单》、《报销单》、《工程付款单》。

  第三十六条 总原则:预算控制、分级管理;厉行节约、标准限额。

  第三十七条 审批流程:

  1、部门负责人负责一级审核:对本部门发生的资金开支进行确认,负责审核资金开支是否在本部门资金预算内,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报销单据是否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等,特别是出差、业务招待发生的费用,《出差申请单》、《用餐申请单》是否已经审批完成。费用发生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报销费用的标准合规性、业务真实性、额度预算控制负有审核和管理责任。

  2、财务管理部负责二级审核。财务部作为费用报销的管理部门,对于出差、业务招待发生的费用,必须有签批的《出差申请单》、《用餐申请单》;会计负责审核报销单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资金开支是否在预算额度内;财务部负责人在以上审核的基础上负责最终环节的审核。

  3、公司领导班子负责费用报销的三级审核,在费用未超出预算和支出规定标准的情况下进行报销把关审核。预算内的,需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的个人费用需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费用标准

  交通工具:飞机为经济舱,动车、高铁及城际列车为二等座。

  住宿费:详见后附《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第三十九条 支付制度

  出纳根据审批完成的《资金开支申请单》、《报销单》、《工程付款单》进行付款,若未审批完成,一律不得付款。

  第四十条 备用金管理

  备用金遵循“一事一借,事毕归还,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费用开支后,凭报销单办理报账手续,有借支的,必须先清理借支;有备用金欠款的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等情况时,必须归还其借支的备用金,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预付款项

  由于业务需要,需要先付款后报销的事项,需在两个月内凭发票及时报销。

  第九章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债务性融资,借贷合同按公司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编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四十六条 公司会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第四十七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是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四十八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一章 印章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

  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银行账户资料、抵押登记资料,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五十二条 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管理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一)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1.收到原始凭证,必须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取得的发票必须要素填开齐全,并及时编制记账凭证。

  2.记账凭证应按时间顺序收集整理,审查核对,连同附件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

  3.所有账簿在年终后要装订成册,并将账页连续编号。

  4.在凭证、账簿的封面上应写明公司名称、时间、类别、起讫号和页数。装订人和管理人要签章,以明确责任。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

  1.会计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借阅会计档案必须办理手续。

  2.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以备随时查阅,满一年后,财务部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存放。

  应按照上述分类和编号分类顺序存放。存放地点应注意防火、防潮、防污、防窃、防蛀、防鼠。

  第五十三条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除财务管理部外其他人员需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需经财务管理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第五十五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五十六条 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磁盘等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查杀计算机病毒,注意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

  第五十八条 定期备份财务数据。要把备份数据当成重要文件一样进行保管,不要随意放置。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并负责解释。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篇3:P公司资金管理规定

  P公司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帐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0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其他业务的审批

  (一)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三)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资金管理和检查

  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一)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三)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帐工作。

  (四)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

  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说明:

  一、审批权限分三类:

  1.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个别重大事项,还需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核准: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

  二、审批顺序:

  先下级,后上级;先定性审批,后集中标准;先经业务线、行政线有关部门,后报财务线(按表中所标号的顺序即可)。若遇有关核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核、代批,但事后必须请有关人员追认。

  三、董事会各"委"主任在其业务范围内行使副总权限。

篇4: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2010)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府[20**]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日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设立、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规定所称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不得分证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中央空调、供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共车场(库)、小区智能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及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监管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

  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交存

  第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在办理该物业项目初始登记前交清。

  物业项目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收取:

  其中:为该物业项目物业类型种类数量,代表第种类型物业,为第种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为第种类型物业总建筑面积。

  各种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按照市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各种类型物业总建筑面积是指该物业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载明的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向业主代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付结算专户,定期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存入物业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业主交存情况报送市、区管理机构。市管理机构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物业服务企业的交存期限,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情况,依法合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的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即住宅维修基金)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清算。清算后的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余额,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继续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至依法使用完为止;也可以决定移交给市管理机构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本体维修基金余额和欠交业主名册送交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布,业主委员会通知欠交业主限期补交。

  (二)物业服务企业到区管理机构领取并填写《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报告表》。

  (三)物业服务企业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报告表》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报告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异议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核实、处理。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处理后,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有过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报告表》上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物业服务企业持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且签字盖章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报告表》到区管理机构备案。

  (六)物业服务企业持经区管理机构备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报告表》到市管理机构办理移交划款手续。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审核,业主委员会可自行审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其审核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业区域内业主物业建筑面积所占全体业主物业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分摊到户;分期交存的,按照业主物业建筑面积所占该期内全体业主物业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分摊到户。业主的物业建筑面积按照市房地产登记部门提供的分户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配套物业以及公立学校、公立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用房等公益性质的物业可不单独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协助提供房地产分栋、分户数据等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大会决定将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有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需要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提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金额和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1994年11月1日前竣工的物业,由该物业项目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筹建立规模相当于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业主未按照本规定交纳日常收取和续筹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催交,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催交。

  业主拖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拖欠金额加计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七条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该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费用由该部分共

  有物业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由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情况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可以就物业服务费所包含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范围进行约定,但不得扩大市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保修期内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公用事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因与他人发生费用支付争议而导致诉讼、仲裁等无法即时得到费用进行相关维修、修复、养护、更新和改造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先行垫支。相关费用收回的,应当即时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依据本规定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情况或者业主要求,拟订维修、更新、改造方案(以下简称维修方案)。维修方案应包括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分摊范围和标准、施工单位选定方式等内容。

  (二)业主委员会将维修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表决。预算费用超过10万元的,表决前须经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费用预算等进行审核。审核费用计入本次维修支出。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下列材料到区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1.维修方案。

  2.业主大会决议证明文件或者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证明文件。

  3.维修预算费用超过10万元的,需提供第三方机构的审核结论。

  经区管理机构备案后,物业服务企业到市管理机构办理拨款手续。市管理机构可先行向物业服务企业拨付不超过80%的项目经费预算款项。

  (四)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五)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须持该项目有关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合法票据和结算资料等,到区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经备案后到市管理机构办理剩余款项的划拨手续。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设立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小额维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并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备用金使用、再申请的审核。

  备用金的数额不超过物业项目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年度应收总额的30%。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持业主大会设立备用金的决定,向市管理机构办理备用金划拨手续。

  备用金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备用金使用方案送业主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二条备用金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备用金使用和分摊明细资料,经区管理机构备案后,到市管理机构核销。需补充或者再次申请备用金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管理机构办理划拨手续。

  市、区管理机构发现备用金使用存在可能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况,可以暂不予办理备案、核销、划拨手续。

  业主委员会发现备用金使用存在可能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况,可以向市、区管理机构申请暂不予办理备案、核销、划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请业主大会及时维修;业主大会不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责成业主大会限期实施,区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业主大会逾期不实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代为组织实施,其费用经区管理机构备案后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经建设、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求整改的。

  (二)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更新和改造的。

  物业中的天台、外墙等部分共有部位发生渗漏,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的,受损害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请相关业主同意组织维修;相关业主应当明示同意组织维修,但可就维修费用、维修标准等事项提出异议;相关业主不明示同意维修也不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代为组织实施,其费用经业主委员会核准、区管理机构备案后从该共有部位所有相关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分摊。

  本条第一、二款所述情形出现特别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告知业主委员会,并立即组织实施维修,同时报物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按照原《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已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和商业用房且未以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垫支的,其购置费用可按原规定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抵扣。

  在《条例》实施前,建设单位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可从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抵扣。

  上述抵扣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本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冒用业主签名等方式,不按本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应法律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监管

  第二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利息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市管理机构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增值运作,增值方式限于组合存款和购买国债,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第二十八条市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济金,用于下列物业出现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相关情形的紧急维修:

  (一)1994年11月1日前竣工的物业。

  (二)1994年11月1日后竣工但未归集到原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物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济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其名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物业灭失的,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注销证明等材料,到市管理机构办理个人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剩余款项。

  第三十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在物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清缴责任;物业被依法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前明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情况。业主未交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物业的转让和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后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项目初始登记前,必须按照规定交清该项目应交纳的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清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暂缓办理该项目相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市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该单位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三十二条市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三方机构库,选择一批具有资质的审计、审价和代理记账等中介机构,为需委托第三方机构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按件定额计价的中介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条例》实施前,建设单位按照原《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划拨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以建安工程造价和地价为计算基数(其中原特区内1999年6月30日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专用基金收取的计算基数不含地价)。未划拨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申请,由区主管部门予以追缴或协助追缴。

  对于现存档案中项目相关造价资料缺失,或与客观情况严重不符的房屋项目,区主管部门可参考市造价定额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当年平均建安造价标准予以追缴。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40号)同时废止

篇5:公司资金管理职务说明书

  公司资金管理职务说明书

  岗位名称 资金管理 岗位编号

  所在部门 财务部 岗位定员

  直接上级 财务部部长 职系 财会职系

  直接下级 无

  所辖人员 无 岗位分析日期 20**年9月1日

  本职:

  负责分公司资金计划管理工作

  职责与工作任务:

  职责一 职责表述:负责公司资金计划工作 工作时间百分比:35%

  工作任务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起草公司年度资金支出计划

  负责审批分公司上报的月度资金计划,汇总、编制公司月度资金支出计划表

  职责二 职责表述:负责公司资金支出工作 工作时间百分比:60%

  工作任务 负责每月登录资金支出台账

  定期检查分公司资金执行情况

  负责编制公司年度/月度资金支出汇总表

  职责三 职责表述:完成财务部部长交付的其它任务 工作时间百分比:5%

  权力:

  对分公司上报的资金计划有审核权

  工作协作关系:

  内部协调关系 公司所有部门、分公司

  外部协调关系

  任职资格:

  教育水平 大学本科以上

  专业 财务会计、金融专业

  培训经历 财务管理培训

  经验 具有助理会计师资格,1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

  知识 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知识

  技能技巧 能够熟练使用各种办公室软件和各种财务软件,具备基本的网络知识,人际能力、沟通能力、计划与执行能力

  其它:

  使用工具设备 计算机、计算器、一般办公设备(电话、传真机、打印机、Internet/Intranet网络)

  工作环境 办公室

  工作时间特征 正常工作时间,偶尔需要加班

  所需记录文档 分公司资金计划表、财务报表等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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