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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04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制成的产品。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编号为:1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料;

  2.发酵;

  3.贮存;

  4.勾调。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感官质量缺陷: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符;

  2.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

  3.固形物超标;

  4.卫生指标超标:如甲醇、杂醇油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厂房总体布局要求

  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和成品库。原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1)原料粉碎车间

  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2)制酒车间

  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3)酒库

  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4)包装车间

  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灌酒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5)成品库

  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

  2.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裂缝。蒸馏冷却器必须用高纯锡、铝、不锈钢材料制作。

  (2)各生产车间、酒库应根据工艺技术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等。

  (3)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并装有安全防护罩。

  3.酒糟存放设施

  应在远离生产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便于销售、清理、避免霉烂的酒糟存放销售设施。

  注:白酒(液态)可不要求原料粉碎车间、制酒车间、酒糟存放设施;白酒(原酒)可不要求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粉碎设备:粉碎机

  (2)蒸馏设备:蒸酒机(甑、甑桶、甑锅)

  (3)发酵设备:窖、池、缸、罐等

  (4)贮酒设备:池、缸、罐、酒海等

  (5)灌装设备:洗瓶机、灌装机

  白酒(液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上述(4)(5)规定的设备。

  白酒(原酒)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上述(1)(2)(3)(4)规定的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GB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2757-1981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18356-20**

  茅台酒(贵州茅台酒)

  GB19508-20**

  原产地域产品西凤酒

  5GB18624-20**

  水井坊

  6GB19327-20**

  原产地域产品古井酒

  7GB19328-20**

  原产地域产品口子窖酒

  8GB19329-20**

  原产地域产品道光廿五贡酒

  9GB17924-1999

  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

  10GB/T10781.2-1989

  清香型白酒

  11GB/T10781.1-1989

  浓香型白酒

  12GB/T10781.3-1989

  米香型白酒

  13GB/T11859.2-1989

  低度清香型白酒

  14GB/T11859.1-1989

  低度浓香型白酒

  15GB/T11859.3-1989

  低度米香型白酒

  16GB/T14867-1994

  凤香型白酒

  17GB/T16289-1996

  豉香型白酒

  18QB1498-1992

  液态法白酒

  19QB/T2187-1995

  芝麻香型白酒

  20QB/T2305-1997

  特香型白酒

  21QB/T2524-20**

  浓酱兼香型白酒

  22QB2656-20**

  老白干香型白酒

  23DB14/T80-1996

  新型白酒

  24DB15/T253-1997

  新工艺白酒

  25DB13/T306-1997

  新型白酒

  26DB22/T221-2000

  吉林烧酒

  27DB50/T15-20**

  小曲酒

  28DB53/T092-20**

  云南小曲白酒

  29DB23/T308-20**

  清香型白酒

  30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白酒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企业购进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10343-20**,并且要加强自检,确保不会误把甲醇当食用酒精生产白酒。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分光光度计(或光电比色计);(三)气相色谱仪(标准中不需检测单体物质可不要此仪器);(四)恒温干燥箱;(五)恒温水浴锅;(六)比重瓶或酒精计;(七)比色管。

  七、检验项目

  白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识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白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白酒(原酒)不要求

  注:1.产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10344的规定;

  2.白酒(原酒)的检验按有效的企业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判定。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成品贮罐中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总量不少于100kg)。

  (一)抽样品种

  根据企业申请的取证产品品种,选择1个主导产品进行抽样。

  (二)抽样数量

  1.瓶装酒:随机抽取6件产品,每件抽取1瓶,共取6瓶,总量不少于3000ml。

  2.从成品贮罐抽样时,抽样率为50%,但最多不超过3罐;从成品贮桶抽样时,抽样率为5%,最多不超过5桶。从每罐(桶)中抽取等量样品,混合均匀,总量不少于3000ml,分别装入6个样品瓶中。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它要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年本)》中,将白酒生产线列入了限制类目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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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篇一:现行建设部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办法(13号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

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年8月2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同时废止。

篇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篇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

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

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篇3:某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某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总 则

  1、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根据分部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建立分级会审论证审查制度。

  3、本制度适用于**四局五公司各施工单位。

  一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1、分部工程的施工危险程度分为施工危险性一般、施工危险性较大、施工危险性重大三大类。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应根据本项目的工程特点,结合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的特点界定施工危险程度。

  2、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应建立施工危险较大、重大的分部工程台帐。

  3、对具有危险性分部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路基高填方工程、大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与爆破工程、桥梁高墩施工、软弱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铁路既有线作业、桥涵顶进、桥梁悬灌施工等。

  4、以上分部工程的施工危险程度界定如下:

  危险性一般 危险性较大 危险性重大

  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 基坑深度h

  h≤5m 基坑深度h

  5m

  h>10m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边坡高度h

  h≤6m 基坑深度h

  6m

  h>15m

  路基高填方工程 路基填方高度h

  h≤6m 路基填方高度h

  6m

  h>12m

  大模板工程 一次性立模面积A

  A≤100m2 一次性立模面积A

  100m2

  A>300m2

  起重吊装工程 吊装重量G

  G≤80t 吊装重量G

  80t

  G>170t

  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面积A

  A≤200m2 脚手架面积A

  200m2

  A>500m2

  拆除与爆破工程 爆破工程量Q

  Q≤5000m3 爆破工程量Q

  5000m3

  Q>20000m2

  桥梁高墩工程 桥梁墩身高h

  h≤25m 桥梁墩身高h

  25m

  h>50m

  软弱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 围岩级别

  三级 围岩级别

  二级 围岩级别

  一级

  铁路既有线作业 既有股道

  2道 既有股道

  3道~6道 既有股道

  7道及以上

  桥涵顶进 顶进孔径L

  L≤6m 顶进孔径L

  6m≤L<15m 顶进孔径L

  L>15m

  桥梁悬灌施工 主跨跨度L

  L≤60m 主跨跨度L

  60m

  L>120m

  5、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

  a、针对施工项目的特点找出危险点、危险源和重要控制环节;

  b、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工艺、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c、附具的安全检算详细资料;

  d、人员、机具、装备的选用配备、保证安全的措施;

  e、卫生、环境条件、文明施工标准;

  f、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针对性预防措施;

  6、危险性一般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工程部联合编制,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安质部、工程部联合编制,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工程管理部进行协助

  二 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论证

  1、危险性一般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会议纪要,参加论证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主管生产副经理、工程部、安质部、物机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安全工程师、项目队长、施工员,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安全质量监察部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会议纪要,参加论证的的人员包括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工程管理部、科技中心的工程师以及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工程师,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3、危险性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质量监察部、工程管理部、科技中心联合编制,完成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必要时聘请设计、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经过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在报请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再进行实施。

  4、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

  成立以公司总工程师为组长,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人,工程管理部施工技术科、机械科、物资科、试验室负责人、科技中心和公司各专业学科带头人及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设在安全质量监察部。具体人员组成为:

  组 长:z(公司总工程师)

  副组长:z(公司副总工程师)

  成 员:z (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部长)

  z (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副部长)

  z (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长)

  z (公司工程管理部施工技术科科长)

  z(公司工程管理部机械科科长)

  z (公司工程管理部物资科科长)

  z (公司工程管理部试验室主任)

  z (公司科技开发中心副主任)

  公司各专业学科带头人及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

  三、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1、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实施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2、认真进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中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置、防护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3、在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要有专职安全人员巡回检查,并设明显标志及警示牌。

  4、作业过程中需变更方案和措施,必须由原编审人员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5、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旁站监督。危险性一般的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工地安全员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项目部安质部和工程部轮流参加;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和工程管理部随时进行抽查监督;危险性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过程实施时,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和公司工程管理部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公司总工程师择时参加并随时检查验证。

  6、对不认真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篇4:航务工程局实施《工程开工安全许可证》规定

  航务工程局实施《工程开工安全许可证》规定

  1、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规范性管理,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保证生产”,在生产全过程中创造、保持良好的生产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2、实施范围

  2.1 凡属新开工程项目、跨年工程项目及已开工因故暂停(包括春节)的工程项目。

  2.2 属于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自行施工基建工程项目。

  3、实施程序

  3.1 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工程开工前,要组织本单位工程、船机、安技、公安部门的有关人员,按照《工程开工安全检查内容》(见附件一)进行自查,填写《工程开工安全许可证》申报表(见附件二)。

  3.2 主办单位在工程开工10日前,将《工程开工安全许可证》申报表及《工程开工安全检查内容》一并报公司(厂、所)安委办。

  3.3 公司(厂、所)安委办根据“申报表”及自查的“安全检查内容”,于2日内组织公司(厂、所)船机、工程、安技、公安部门的人员予以复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安委办签发《工程开工安全许可证》(见附件三),方准工程开工。

  3.4 对在外埠施工的工程项目,由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部主办,由分管安全副经理按照“本规定”的附件一进行自查,经自查、整改合格后由项目经理签发《工程开工安全许可证》并同时将《工程开工安全检查内容》及《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附件四)一并报公司(厂、所)安委办。

  4、工程项目主办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4.1 建立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有专(兼)职安全员和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4.2 编制了该工程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并向参与施工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进行了安全技术措施的书面交底。

  4.3 对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临时工、合同工进行了安全三级教育,并建卡立卷。

  4.4 参与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

  4.5 施工用的主要设备、厂内机动车辆、手持及移动电动机具和电气设备必须技术状态完好,安全措施行之有效,符合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4.6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压力容器等设施,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施救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部门和人员。

  5、整改与处罚

  5.1 经公司(厂、所)复查验收不合格的或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主办单位要认真按照《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进行整改,直至合格方准开工。

  5.2 对应申报而不报的工程项目或虽申报,但不具备开工条件或不按《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整改及整改仍不符合要求而擅自开工的工程项目,均按违章作业处理,可对工程的主办单位及其经理予以经济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5.3 由项目经理主办自查、签发《工程开工安全许可证》的,如经公司(厂、所)抽查与本规定要求不符合时,同样按照第5.2条给予处罚。

  5.4 凡给予处罚的工程项目,如不按规定上缴处罚款,公司(厂、所)有权从工程预拨款或结算款、兑现奖金中扣留。

  5.5 本处罚本着“来自安全、用之于安全”的原则,由公司(厂、所)财务列帐管理。用于企业安全生产奖励,由公司(厂、所)主管领导审批使用。

  6、《工程开工安全许可证》的有关格式,属各单位安委办印发。

  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热工程许可证管理参考指南(消防安全)

  热工程许可证管理参考指南(消防安全)

  前言

  在拆毁、建设、整修、或维修活动过程中进行热工程作业(电焊、切割、和铜焊),须确保消防安全。这是消防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妥善地管理和控制热工程作业,您可实施一项工地热工程许可证计划。参阅本款有关热工程许可证政策和格式的例子。

  指南

  9.1这类政策应包括一项书面的热工程许可证程序。(请阅本款所举例子:热工程政策声明。)

  9.2须检查整个工厂设施,以发现不适宜热工程作业的危险区域。在危险区域进行热工程可造成灾难性损失。危险区域一般包括有易燃液体和/或气体的地方。

  9.3须在不适宜热工程作业的危险区域贴上适当警告标记。

  9.4易燃和可燃物质须从热工程地点搬走,或与热工程地点隔开。在热工程开始前,须采取特别预防措施,如:用防火油布将无法搬离热工程区的设备盖住,以及防止火星和溶渣飞去其他楼面/区域。

  9.5须热工程区派驻消防观察人员,以确保热工程不致造成火灾。这一措施往往包括将人员派驻在热工程区旁边的区域。

  9.6热工程完成后,消防观察人员仍应在热工程区逗留30至60分钟,视存在的危险因素而定。如果在热工程进行时,该区未受到适当保护,则火灾便可能在热工程完成后数小时发生。

  9.7为应付现存的潜在危险,其适用的消防器材,必须处于随时备用状态。

  9.8许多公司聘请承包商来进行热工程作业。这会导致火灾风险。

  9.9须妥善使用电焊器材。一切电缆均须处于良好状态。

  参考指南

  为了控制使用火焰或产生火星的作业,许多工业公司经已制订热工程许可证计划。这类计划规定在它们的正常工作区外面,使用可能点燃可燃物质的器材之前,必须先获得许可。

  在执行热工程许可证计划以前,管理层必须先制订一份政策声明,格式如下。热工程许可证计划的类别和程度取决于工厂设施的规模,作业的复杂性,以及工场及周围区域存在危险的程度。

  热工程许可证计划的重要特点包括以下各项:

  1. 检查将要进行热工程的区域,以了解可燃物质离热工程区有多近。

  2. 如果危险因素确实严重,建立消防观察组。产生火星的设备关闭以后,消防观察组仍须逗留30至60分钟。

  3. 提供灭火器材,一般须派一名雇员看守。

  4. 联络所有与消防有关的部门并协调它们的活动。

  5. 将可燃物质与发火来源隔离。

  6. 不准擅自使用产生火焰或火星的器材。

  一般须用一张表格或标签来记录热工程许可证计划的执行情况。虽然保险公司提供标准表格,但许多公司经已制订与它们具体作业有关的特殊表格。

  如果请承包商来进行热工程,则须在书面合同中规定责任范围。提出以下问题:

  1. 谁发出热工程许可证?需要谁签字?

  2. 谁提供消防观察组?

  3. 谁提供备用消防器材?

  4. 谁与工厂人员一起协调承包商的活动?

  热工程许可证样品

  只适用于以下规定的区域

  日期: 楼房: 楼面层数:

  工作性质:

  上述地点经已检查。下面划勾的预防措施已采取以防火灾。

  预防措施

  监察须检查建设中的热工程区和预防措施,以防火灾。

  一般预防措施

  □ 自动洒水器和/或消防软管性能正常

  □ 切割和电焊设备性能良好

  □ 区域监察已接到通知

  离工程35英尺之内的预防措施

  □ 须将地板扫干净,不留任何可燃物

  □ 可燃的地板须弄湿,盖上湿沙、金属,或防火膜

  □ 清除一切可燃物质或易燃液体

  □ 用防火油布或金属护罩保护可燃物和易燃液体

  □ 将一切墙上及地板上的开口处掩盖起来。

  □ 在工程进行处周围悬挂防火油布,以防火星伤害行人

  在墙上或天花板上进行的工程

  □ 建筑材料须为非可燃的,且不含可燃的复盖层或是绝缘

  □ 工作处对面的可燃物质搬走

  在封闭设备上进行的工程

  □ 设备上的可燃物质须彻底清除

  □ 容器上的易燃雾气须彻底清除

  □ 切割和电焊工程进行时,须让足够空气透过封闭设备

  消防观察

  □ 热工程作业进行时,须有消防观察人员在场,作业完成后,他们仍须逗留30分钟

  □ 消防观察人员须备有灭火器或小型消防软管

  □ 消防观察人员须受过使用消防器材及启动警报器的训练

  本人已亲自检查以上各项,并特此证明划有勾的预防措施经已采取。

  签字:          (工程监察)

  工程准予进行

  许可证到期日:          上午/下午

  签字:              (区域监察)

  开工时间:      上午/下午         上午/下午

  最后的检查

  工程完成后至少30分钟,经已对热工程区,以及火星和热气可能蔓延到的一切附近区域(如:上面和下面的地板及对面的墙壁)作了检查,并发现上述区域为消防安全区域。

  签字:                    (工程监察)

  签字后,请将许可证还给发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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