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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10-25

篇一:现行建设部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办法(13号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

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年8月2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同时废止。

篇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篇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

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

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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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工程管理部施工图纸审查制度

  房地产工程管理部施工图纸审查制度

  目的

  规范施工图纸审查要点,指导施工图纸审查工作的开展。

  一般规定

  1.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审查工作,必须遵守此项制度;

  2.施工图纸审查应根据《施工图纸审查要点》规定,对重点部分进行重点审查;

  3.工程管理部经理负责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图纸会审;

  4.施工图中各专业图纸之间的协调性审查,作为施工图纸审查的工作要点;

  5.各专业工程师对施工图纸提出会审意见,项目部经理负责整理,形成部门意见;

  6.工程管理部经理负责审阅部门意见,报总工和各有关部门审阅,无异议后,形成公司会审意见,抄送设计院和其他有关部门。

  实施程序

  1.接收设计院下发的施工图纸;

  2.工程管理部经理联系有关部门,安排专业工程师,进行会审前的工作布置;;

  3.有关部门和专业工程师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出审查意见;

  4.召开图纸会审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研讨,整理出会审意见;

  5.项目部经理根据会议内容进行整理,形成部门意见,抄送总工和有关部门审阅;

  6.意见一致后,形成公司施工图纸会审意见按,抄送设计院;

  7.资料员将审查文件备案。

  相关文件及质量记录

  附录A施工图审查要点

篇3:54个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题解答(1)

  54个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解答(1)

  (建筑专业方面有关技术问题的解答)

  丁公佩 安琰 刘恭鑫 王碧清、徐罗以

  1、底层车库上为六层住宅,六层住宅由室内梯上,公共楼梯达六层而不设分户门不违规,一旦通过审查再开分户门,即可利用公共楼梯而违规,此类情况如何处置?

  答:弄虚作假者罚,谁修改罚谁。

  2、多层住宅楼的底层车库≥2200高算面积,但图面标注往往2180、2150压缩高度逃避面积计算,车库门高有时降到1800高,如何处置?

  答:层高2.2m以下不算建筑面积,门洞高度应按规范执行,不能小于2.0m。

  3、住宅区小型公建(连家店),二层商店楼梯尺度如何界定?按商店营业部分的公用室内楼梯梯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0.28×0.16m往往做不到,如何处置?

  答:如果二层也为商店则楼梯宽度和踏步的宽乘高的要求均要满足规范规定,如原设计做不到,则应调整设计,如设计已无法调整,则二层不能作为商店,只能作居住用房。

  4、自行车库:一般层高为2.2m,算不算建筑面积?规范规定套内库房等门高要2m,底层自行车库在套外,可否门洞高小于2m?

  答:层高2.2m以下不算建筑面积,门洞高度应按规范执行,不能小于2.0m。

  5、商住楼:防火规范5.3.6A条规定"疏散楼梯各层位置不应改变",对于商住楼住宅楼梯是否可以在同一开间底层或二层平台上下室外楼梯到地面?

  答:可以商确,只要上部楼梯与二层至底层的楼梯在同一个楼梯间内,不会造成错误疏散,就可以成立,另外,可以通过一层屋面或通廊利用室外楼梯疏散,但其疏散宽度应符合规定。两个住宅单元以上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室外楼梯疏散。

  6、规范规定阳台要组织排水,目前大都为封闭阳台,是否不考虑这一条款要求?

  答:设计时就已考虑封闭阳台者,可不考虑排水或由甲方或设计者决定。

  7、双阳台之间是否应加隔断保证卧室的私密性?

  答:双阳台即通长阳台之意,如在两户之间者则必须隔断,如在同一户内,隔或不隔由用户自行决定。

  8、搁楼层楼梯是否一定要做?

  答:不算建筑面积的搁楼可以只做上人孔,计算面积的搁楼楼板应有楼梯孔,并应有安全、可靠的轻便楼梯设计。

  9、厅与厨房相连,不加隔断是否能表示为明厅?

  答:不能视为明厅,只能认为它是可以吃饭的厨房或认为它是餐厅拥有厨房设备,这样就成为无厨户。

  10、厅、卧采光面积达不到1/7能否通过?

  答:违反了国家和省住标准的<强制性标准>。

  11、住宅斜屋面采用木望板不符合规范防火规定,用防火板代替是否可行?

  答:应按防火等级进行选用,如为三、四级耐火等级屋面允许采用燃烧体,而一、二级耐火等级则不允许,必须采用非燃烧体材料。

  12、目前节能设计要求太严,计算复杂,省里能否编制一本标准图集供设计人员使用?

  答:镇江市和南通市提出的有关节能设计、遮阳措施、节能审查等问题,非常现实,也非常紧迫,将反映给省建设厅有关部门,以便尽快制订节能设计手册和节能建筑构造设计图集。

  13、省标准图集应尽快修改,与新规范同步?

  答:意见很好,将转告建设厅有关部门以适应新的需要,但图集的编制应在广大设计人员不断创造、更新、发挥、实践的基础上收集、选择、提高,这样才能制订出好的、通用性强的图集。

  14、民用建筑通则条文是否可用于工业建筑?(不少条文工业建筑是否可参照执行?如:楼梯一跑不超过18级;屋面最小坡度为1/7)

  答:应根据具体的建筑类型及设计要求参照使用,如多层标准厂房,基本上可参照民用建筑通则条文,而某些化工厂、水泥厂的车间人员上下较少,要求可以低些。

  15、防火规范中5.1.2条关于上下连通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应上下连通算一个防火分区,在注中采取几条措施后不受表5.1.1表限制,这几条是否同时满足还是满足其中一条即可?

  答:在注中采取的几条措施中每一条都要满足。

  16、大型商场二个以上防火分区,用防火卷帘加水幕能否代替防火墙?(防火卷帘加水幕机耐火极限只能达到3个小时)

  答:可以用防火卷帘加水幕代替防火墙,但必须按高层建筑防火规范第5.4.4条有关卷帘背火面控制温度的要求。

  17、商住楼中住宅楼梯必须独立,但电梯能否合用?

  答:只要平面设计合理,电梯可以合用,至于电梯等具体要求,应视商住楼的层数和住宅规范、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

  18、没有明确哪些建筑一定要按残疾人设计规范执行?

  答:民用建筑和残疾人工作的各类工业车间一定要按残疾人设计规范执行。

  19、高层住宅中每户户门都是从前室进户,行否?

  答:按高层建筑防火规范第6.1.3条执行。

  20、目前新技术、新材料很多,如网架、金属结构、大量装饰件等许多图均是二次设计,是否要求设计部门出图?

  答:本条与施工图审查《强制性条文》无关。

  21、底层2.20m层高自行车库,上部为六层住宅,其顶层住宅入口高度为16.0m,层数为七层,能否执行"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住宅设计规范》第4.1.6条。

  答:底层车库层高2.20m,住宅层高2.80m,这样住宅6层入口层面标高已超过16m(2.80×5+2.20=16.20),当然要设电梯,应按《住宅设计规范》第4.1.6条执行。

  22、住宅底层自行车库或汽车库(单间),怎样处理汽车库规范中的要求判别,如单间与多间、消防设施配置、规模与设防等。

  答:可以参照四类汽车库的消防规范相关条款执行。

  23、建筑面积(特别为住宅)计算是否仍用82年国家经委规定执行,有无其他调整,如房产测量规范等等。

  答:面积问题及派生出新的问题均不在技术性施工图审查范围这中。

  24、部分小面积住宅,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但不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功能、面积等能否认可。

  答: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可,但如果与《省住宅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相抵触的部分则应严格执行。

  25、底层或一、二层为商业门面房(单间)的建筑,商业用房累计面积较大,怎样确定商店性质及规范执行标准;一、二层商业用房出入口,楼梯宽度及数量怎样确

定。

  答:疏散口的数量、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及总宽度执行相关防火规范规定,可参照单面敞开式走廊增加5m的有关规定,疏散口必须两个以上,用全楼的总人数核对走廊及楼梯宽度。

  26、底层或一、二层商业用房,上部为住宅的商住楼建筑,上部住宅内退,利用商店屋面作为住宅室外通道,至端部两楼梯或坡道梯至室外地面,屋面通道怎样确定疏散距离、宽度等(如建筑物110m长,两梯距达90余米,住宅五个单元或围合形,累计长达200m长,亦为两梯相距130m左右,住宅10个单元等)。

  答:疏散距离和宽度等应执行相关的《防火规范》的规定。

  27、2.20m层高底层自行车库(或兼贮藏室),地面标高为±0.000,高于室外地面0.15m,不属地下室,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但门及梁底净高不足2.0m,怎样确定住规第4.4.2条规定。

  答:层高2.2m以下不算建筑面积,门洞高度应按规范执行,不能小于2.0m。

篇4:54个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题解答(2)

  28、组团(单个)能否算三级工程,如果算,范围如何确定?

  答:设计范围由设计主管部门决定,此条不属于施工图审查范围。

  29、如何理解只看病不开处方,节点详图问题要不要提?某工程未考虑地下室防水问题,提出后只在墙身作涂料防水,地面与墙身不交圈,是否要提?如提,是否需开处方?或设计单位坚持认为没问题,如何办?

  答:节点详图同样有《强制性条文》限制。地下室应满足不渗漏,其做法应防水而不能堵水,做法很多,由设计人自己解决。

  3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6条,对多层住宅建筑的半地下室是否要同等对待:每个防火分区要有两个安全出口;共用楼梯间应有防火分隔。

  答:按规范要求设防火隔断和防火门,楼梯间的宽度应宽些,应在2500以上。

  31、《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在4.3.8条,天沟、檐沟纵面坡度不应小于1%,指卷材防水,是否适用于其它防水屋面?

  答:适用于其它屋面。

  32、多层建筑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2条,在考虑竖向防火分区时只提上下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未提非封闭楼梯间,即非封闭楼梯间不在此范围?

  答:按规范满足防火分区的各项要求,对于楼梯间要不要封闭有争议,一种认为规范未提及,即使水平分隔防火分区也不可不封闭,只要大的开口部位封闭即可,一种则认为如果以水平分隔防火分区,则楼梯间必须全部封闭,即使只有五层以下也应用防火门封闭。

  33、作为疏散外门,双向弹簧门不可用,但可固定的地弹簧门是否可用?

  答:可以用,但应与疏散方向一致。

  34、《建筑防火规范》第5.4.2条,住宅建筑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设防火分隔,当底层商店平面外伸(扩大)并留有变形缝时,是否可行?防火分区是否可以跨越变形缝?

  答:只要变形缝采用防火构造处理,防火分区可以跨越变形缝(如玻璃幕墙采用防火构造处理后,可以防止层间延绕)。

  35、建筑施工图审查中有关建筑防火方面的审查意见与消防专项审核意见发生分歧时,如何处理?

  答:如果与《强制性条文》不符的应提出整改,如未列入《强制性条文》的其它规范则可以消防专项审查意见为准。

  36、施工图纸中标明的建筑面积超出立项或扩初批复中的建筑规模面积时,超出比例范围多少才属违规?此类违规问题一般在技术性审查过程中经常发现,如何处理?

  答:面积问题及其派生出新的问题均不在技术性施工图审查范围之中。

  37、有关建筑高度的确定:多层与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表达不完全一致,一是建筑高度由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或檐口的高度确定;一是由室外地面至檐口或屋顶面层的高度确定。而消防部门执行的是室外地面到屋顶面层的高度,建议进一步明确统一。

  答:多层和高层的防火规范有矛盾,要求不一致,高层比多层更通情达理一些、宽松一些,建议此条在民用建筑规范部分可合并,工业建筑部分另外单独编制一本。目前有关建筑高度问题可按高层建筑防火规范执行比较合理。

  3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中防爆墙的设计要求及构造标准等不甚明确。

  答:防爆墙应为钢筋砼墙,防爆墙属特种结构,应根据防爆要求、等级由结构进行计算确定。

  39、GBJ 16-87中第7.2.4条是一条涉及范围很广的强制性标准,但其执行条件的说明欠完整、详细、明确。隔墙不低于1.5h,隔墙上的门窗甚至洞口要求却未提及。

  答:墙体应满足要求,墙上门、窗洞口可根据使用要求设置。

  40、安全出口的定义问题:直通屋顶平台的门,以及直通安全疏散通道的出口门,是否可作为安全出口看待?

  答:应满足有两个安全出口的疏散要求,直通屋顶平台后可以从另一个楼梯疏散至楼下,才可认定这个门可以安全出口看待,直通安全疏散通道的出口门距外门小于15m,或通道为扩大前室,则可以认定为安全出口,否则不行。

  安全疏散通道的概念GBJ 16-87中不甚明确,但疏散通道在综合性厂房,洁净厂房设计中经常出现,因此,建议对疏散通道的设计要求,构造及材料的耐火时限等作明确的规定。

  答:应满足有两个安全出口的疏散要求,允许有袋形走道,但要符合规范要求,疏散通道的要求GBJ 16-87中有明确规定,耐火时限1小时,见GBJ 16-87第201条、第5.3.8条、第5.3.12条和第5.3.13条等规定。

  41、有关通往地下、半地下室外的室外机动车坡道及自行车坡道的坡度要求,各规范条文中似未有明确的数据规定。

  答:有规定,汽车库在车库设计规范内,自行车库在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中。

  4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第6.1.1.2条,要求"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措施,落实的困难较大,即使设置了连通阳台,住户入住后为安全起见也会封死的,凹廊的要求对建筑设计提出了过于狭隘的手段局限,建议调整。

  答:连通阳台和凹廊的设置既是防火规范的要求(为了逃生有两个安全出口),也是住宅规范的要求(为了方便生活,在电梯检修时可以从另一个单元出入),这是一种挑战性的设计,只要动脑筋,总有办法做好且不影响相邻住户的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43、一些住宅存在"潜伏"设计,"潜伏"设计如何界定,无统一标准。

  答:潜伏设计应在安全、合理和满足各类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前提下进行。

  44、对住宅层数的认定不统一:对复式住宅层数的认定;对低层为2.2m高车库层数的认定;对顶层为复式住宅,2层、3层甚至更多层层数应怎么算。

  答:应以建筑的总高度和顶层入户门的楼层高度来决定。

  45、对中小型公共建筑是否考虑残疾人设计,如何界定。

  答:公共建筑都要考虑残疾人无障碍设计。

  46、商业建筑的疏散距离如何确定,多层能否套《高规》裙房的疏散距离。

  答:对1、2类多层建筑可以套《高规》裙房的疏散距离。

  47、疏散宽度应统一计算办法,对超市或仓储式商场的仓库与营业面积比例应如何确定。

  答:应根据商业建筑设计规范和防火规范共同控制确定。

  48、建筑高度多层与高层的界定两个"规范"有矛盾,多层算至女儿墙顶,高层可算至屋面檐口,正好在24米左右时很难界定。

  答:多层和高层的防火规范有矛盾,要求不一致,高层比多层更通情达理一些、宽松一些,建议此条在民用建筑规范部分可合并,工业建筑部分另外单独编制一本。目前有关建筑高度问题可按高层建筑防火规范执行比较合理。

  49、

对敞开式楼梯的多层公建防火分区面积2500平方米,指每层还是整栋面积,能否按每层2500平方米控制。

  答:这个问题与24条有点类似,这要看总面积大小,可以指一幢也可指一层,如果垂直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有两个疏散口(楼梯间)则可以做敞开式楼梯间,如果以水平划分则楼梯应做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

  50、地下室的防火分区与人防的防护单元面积不统一,给设计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答:这个问题可以由当地消防和人防主管部门专项处理。

  51、单外廊的办公楼、教学楼的防火分区应如何确定。

  答:仍按防火规范的要求执行。

  52、封闭式楼梯间的窗间墙、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窗间墙,内转角间墙不少设计不满足规范要求。

  答:是的,这是常见病,要注意,要严格按规范执行。

  53、强制性标准中建筑声学尺度应如何掌握。

  答:按规范规定执行。

  54、住宅底层作自行车库,层高2.20m,分户门高小于2m,是否可以?

  答:层高2.2m以下不算建筑面积,门洞高度应按规范执行,不能小于2.0m

篇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须知

  建设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审查须知

  一、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4、《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建设厅苏建科[20**]226号)规定:“凡列入重点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二、施工图审查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必须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范围的项目:

  1、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含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

  4、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道路、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6、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

  凡列入重点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三、施工图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

  2、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4、是否执行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四、施工图审查工作程序

  (一)审查受理手续。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及相关资料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审查机构办理审查受理手续。施工图审查分两阶段进行,先期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

  (二)接收审查资料。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施工图及相关资料送达后,受理人员应查验图纸、资料是否齐全。

  (三)安排审查任务。当施工图审查资料齐备后,审查机构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四)审查施工图。审查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结构专业除审查全套施工图纸外,还应审查结构计算书;建筑和设备专业除审查相应的施工图外,还应审查节能计算书和相关计算资料。

  (五)提出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后,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书,由建设单位责成勘察设计企业根据审查意见书对施工图进行修改。

  (六)办理合格证书。施工图审查合格或修改图纸和回复意见经复审通过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给建设单位办理审查合格书。

  (七)变更图纸目录。凡修改的图纸和回复意见复审通过后,应把修改图和回复意见编入施工图纸总目录中,同时撤换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图纸资料。

  (八)返还施工图纸。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复审通过的修改图纸和回复意见,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加盖审查专用章后,返还给建设单位。

  (九)审查资料存档。审查机构应将审查的全套资料(审查受理手续、主要结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审查意见书、勘察设计企业的修改图纸和回复意见、复审意见、相关计算资料等)分类存档,妥善保管。

  五、施工图审查送审要求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前置审查送审要求

  凡列入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之前应向市审图中心申报建设工程勘察报告前置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建设工程立项批文;

  2、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及设计要求说明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勘察单位公章);

  5、勘察合同(外省、市勘察单位还需提供进省、市单项工程备案审批表);

  6、全套工程勘察报告五份(其中四份待审查合格盖章后返还建设单位);

  7、溧阳市建设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报审表。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送审要求

  凡列入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审图中心申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溧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

  2、设计合同(外省、市设计单位还需提供进省、市单项工程备案审批表);

  3、须进行初步设计及专项设计审查的工程项目须提供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专项设计审查意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

  5、前置审查通过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6、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盖设计单位公章);

  7、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五份(其中四份待审查合格盖章后返还建设单位)、结构、暖通计算书,以及相关的设计基础资料;

  8、溧阳市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送审表、节能计算书。

  六、施工图审查时限

  自正式受理审查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不包括需由建设单位责成勘察设计企业对原施工图的修改时间):

  1、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2、施工图设计文件,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报请复审和重新报审的施工图,其审查时限不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

  七、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服[20**]26号、苏财综[20**]11号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及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服[20**]146号文《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苏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如下: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含构筑物)

单位:建筑面积

序号

项目等级(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划分)

收费标准(元/m2

抗震调整系数

勘察审查收费,标准为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12%

合计

(/m2)

1

特、一级项目

1.4

1.3

12%

2.04

2

二级项目

1.3

1.2

12%

1.75

3

三级项目

1.2

1.1

12%

1.48

(二)市政工程及专项工程(含建筑装饰、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专项工程)

序号

工程预算(万元)

收取标准

抗震调整

系数

勘察审查收费,标准为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12%

合计

1

¥<1000

0.9

1.1

12%

1.11

2

1000≤¥<2000

0.8

1.1

12%

0.99

3

2000≤¥<4000

0.7

1.2

12%

0.94

4

≥4000

0.5

1.2

12%

0.67

  注:工程预算总额中包括配套设备及设施。

  说明:

  1、 按以上收费标准收到的审查费,总额不超过12万元的按实计收;超过12万元的,其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收取,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以上收费最低收费额不低于1500元,如低于,按1500元计收。

  3、 凡同时进行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乘以抗震调整系数计收;凡不需要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收费时不得乘以抗震调整系数。

  4、 改、扩建工程审查费按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八、有关各方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图审查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审查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但不替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4、因弄虚作假,报送材料不及时等原因产生的后果由相关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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