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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唐仲英植物遗传育种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11-06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唐仲英育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在植物遗传育种领域的研究优势和竞争力,美国唐仲英基金会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共同出资设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唐仲英育种基金”(简称“育种基金”)。为切实做好该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范围

1、资助对象:热爱并正在从事植物遗传育种工作,并有志于长期在我校从事植物遗传育种工作的在职科教人员;

2、资助方向:主要资助农作物遗传育种、园艺作物遗传育种和林木、果树遗传育种;

3、资助原则: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拥有丰富的种质资源、育种材料;具有明确的育种目标、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和先进的育种技术体系;通过资助有望培育出新品种或取得突破性的科研成果,或进一步申请到国家和省部重大、重点育种专项研究项目。

第三条

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岗的科教人员,目前正从事并有志长期致力于植物遗传育种研究工作;

2、具有踏实肯干、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

3、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试验土地已落实;

4、拥有丰富的种质资源和育种材料;

5、申请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包括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

6、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申请者和主要参加者每年参与项目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四个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成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唐仲英育种基金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该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检查评估、指导及验收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唐仲英基金会(美国)江苏办事处1位专家、我校管理专家和植物遗传育种方面的6位知名专家组成。

第五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与美国唐仲英基金会双方协商成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唐仲英育种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育种基金管理办公室”),行使基金管理、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等职能,共同科学规范地进行基金使用。办公室设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处。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育种基金在学校计财处设立专项帐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育种基金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批准,分年度拨款。

第八条

育种基金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1、

材料费:进行植物遗传育种研究所消耗的各种原材料,包括植物种子、苗木、肥料、农药、试剂、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等;

2、测试化验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试验过程中进行品质分析、测试、化验等产生的费用;

3、租赁费:进行项目研究、试验而租赁的收割机等大型设备、育种用土地等所产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进行项目研究、试验所发生的书刊(包括论文版面费)、资料、录音、录像、照片、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试验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试验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品种区域试验费、品种审定费、品种权保护费用、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试验过程中支付给临时雇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第九条

育种基金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各类奖金,不得用于各类接待活动和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育种基金资助经费由学校计财处、审计处、育种基金管理办公室监督使用。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

第十一条

育种基金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份,每个项目平均每年资助3万元,执行期为3年。

第十二条

育种基金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委员会评议、择优资助、滚动支持的原则。

第十三条

申请者根据当年资助方向,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唐仲英育种基金申请书》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

所在单位就申请资助项目的真实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和研究基础、申请者的业务素质等写出具体的评价意见,单位盖章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报育种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育种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资助方向和重点、资助者条件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通过初审的项目由育种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提出资助计划,并在全校范围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满确定无异议后,呈交唐仲英基金会(美国)江苏办事处,确定资助项目,进行批准立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主持人每年年底对当年项目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育种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唐仲英育种基金年度进展报告》及年度经费决算。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指导。

第十九条

学校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检查与评估意见,对于完成情况好且有突破性进展的项目,增加资助额度;对未按计划开展工作或违反财务使用规定的项目予以撤销,追回已拨经费,并对项目主持人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育种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编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唐仲英育种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次年3月份前报唐仲英基金会(美国)江苏办事处。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育种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结题验收报告,专家委员会对照项目预期目标,就育种材料有无创新、有无产生有苗头的交代材料,进行区试的品种和审定品种的数量,有无建立新的育种体系、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完成好且意义重大的项目继续滚动资助;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收回结余经费;对由于主观原因导致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所拨经费,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同时学校将评审结果和处理情况报唐仲英基金会(美国)江苏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不得由他人代理或中途更换,若有特殊情况如出国、调离、病休等原因,一年以上无法继续主持项目研究工作的,撤销该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所有研究成果,包括品种、专着、论文、专利等,必须注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唐仲英育种基金资助”。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与美国唐仲英基金会协商处理。

采编:www.pmceo.cOm

篇2: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星火基金是学校为了繁荣校园文化,配合学校在“十五”期间从教学型高校向教学科研型高校的转变,在学生中营造学生科技氛围,营造学生积极主动参加学生科研活动的校风学风,提高学生对于专业文化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通过资助在校生从事科研活动,培养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规范和引导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而设立的基金。由北京工业大学校团委负责星火基金的申报、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凡具有北京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第三条

申请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的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2、了解所研究科学领域的情况,研究内容有创新,与其他课题不重复。

3、具备深入开展本课题研究的能力,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核心成员,责任明确。

第四条

根据学校鼓励学生开展科研活动的有关规定,针对我校各学科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基金项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选择课题:

1、对各产业的发展有一定意义,对增强各产业后劲有技术贮备作用和广泛应用前景,可望取得较大成果的长线课题。

2、能加速学校各学科的发展,其成果能进一步应用于教学,促进优秀人才培养的课题。

3、结合自己的专业和已有的理论基础,选择有开拓和创新内容并能发挥自己优势的课题。

4、已着手进行研究或已考虑成熟,能较快出成果的短线课题。

5、其他有开拓和创新意识的课题,包括各类科技创新发明。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填写《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严格按照当年有关通知的具体要求逐项填写。申请书复印件的格式、大小等必须同下发的申请书一致。项目分为普通项目和重点项目,在填写申请书时在相应栏目处进行选择。重点项目为创新性、可行性较高,操作性较强,项目论证充分,最终能有具体实物成果或较高水平理论成果的项目;普通项目为有一定创新性,但是可行性较低,主要为理论层面的研究或者调查报告;或科技含量一般的实物开发。申报者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申报,申报时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重点项目的理由。

第六条

已完成资助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再次申请科技活动基金,需附原资助课题的《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已发表与资助课题相关的论文或研究报告并与本次所申请课题的《申请书》一并交到校团委科技实践部,统一上报审批。

第七条

按照自愿结合的原则组成课题组,校团委积极协调校内跨院系、跨学科的联合。课题组一般为3至5人为宜,最多不能超过7人,研究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项目负责人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全面负责课题的计划安排、研究内容的落实,课题组人员的分工、经费的开支及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申请课题的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所承担的基金课题不能超过两项。

第四章

项目审批和立项

第八条

申请者将填写好的《申请书》交至校团委,由校团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后在第一时间通知项目申报者。校团委根据最终评审结果并协调各院、各专业、各学科的申请数量确定最终立项的数量。如各课题申请的题目和研究内容相同或类似,本着优势集成的原则,进行协调,合并上报。

第九条

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项目申请者可以着手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进行过程中应当按照申请书中的进度和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内容,校团委有权终止对不按照申请书填报内容进行研究项目的资助。

第五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十条

星火基金资助的项目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学校的财务规定,只限于计划需要和规定开支。具体经费使用及报销按照《星火基金支持项目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资助课题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的人事变动,应上报备案,研究课题计划与方案如有重大修改,应上报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随意更改。擅自进行人事变动和修改计划的校团委将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校团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一般在项目中期和项目结束时,对资助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如发现不具备继续进行研究的条件时,可中止项目资助,如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账目问题,并视其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课题完不成计划或出现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应写出报告,述明理由,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得做出调整或终止科研的决定。无正当理由又写不出报告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项目终止及结题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毕业离校或其他原因中断研究工作,如有合适的第一参加者作为负责人,可更换负责人。如无合适的接替者,则取消课题。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事先写出书面报告,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更换或取消,未经批准擅自终止项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资助课题完成后,完成《项目结题报告》,校团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按照《申请书》中的预期成果和考核指标进行结题评审,完成预期成果、项目结果符合考核指标的项目批准结题。结题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并将评审意见写入工作总结,由校团委进行验收并归档,同时完成经费报销。符合完成条件的,颁发证书,并在下一次申请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已结束的或正在研究的基金课题,发表的论着、资料、鉴定证书等材料必须在第一页左下角标注“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资助课题”字样以及项目编号。

第七章

第十七条

课题完成后其研究成果符合鉴定或申请奖励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鉴定或申请奖励。研究成果转让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令、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校团委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推荐参加校内外各级的竞赛活动,凡获奖的,根据获奖级别,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遵循以下原则:科研成果的著作权、署名权、发明权、发现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人身权利归研究者所有。科研成果的财产权利归北京工业大学校团委与研究者共同拥有,份额的划分遵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办理。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参照科技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共青团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

共青团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五月修订

篇3:大厦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六)

  大厦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六)

  为规范大厦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及管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法规、条例及大厦业主公约有关规定,结合大厦物业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维修基金用途

  大厦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支付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2、维修基金收取

  大厦交付使用时,每一位业主都必须缴纳相当于其名下单元以外月管理费金额的大厦维修基金,该基金不可退还,但可以在业权发生变更时转至新业主名下。

  3、收入管理

  (1)每一户业主按大厦入伙时规定的时间缴纳。

  (2)本基金由管理公司收取,也可以由发展商代收后统一划入管理公司账户。

  (3)管理公司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单独核算和反映,其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4)管理公司要在会计核算财务系统进行总账控制,并在电脑“客户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同时应设置备查簿,详细登记各业主维修基金的缴纳情况。

  4、支出管理

  (1)一般情况下,管理公司不能动用维修基金。维修保养项目需动用维修基金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审批,且使用时不能突破审批限额。

  (2)当单元业权发生变更时,必须取得原业主委拖书及新业主产权证明资料,然后办理基金明细账户的变更处理。

  5、结存管理

  (1)管理公司应根据大厦运行情况,对本基金进行管理,尽可能让其保值及增值。

  (2)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在财务报告予以说明。

  (3)其结余情况应报送业主委员会,由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每三个月在小区宣传栏内公布一次。

篇4:公司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公司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一)本公司为促进社会互助风气,并激发员工仁爱精神,使社会上急待济援的同胞,能获得精神慰籍与物质救助,特设置慈善基金,并订定办法。

  (二)基金的来源:按月由本公司营业总额中,提取1‰数额。

  (三)基金的保管:每月10日前由财务部依上月份营业总额规定比例将款提交人事部,以总经理名义在银行开一活期存户,专案列帐,汇存保管,并每月11日由人事部公布10日止收入、支出明细及余额。

  (四)基金的运用:

  1、济授对象及其条件:

  (1)孤寡老幼、身世怜悯、无以维生者。

  (2)遭受天灾人祸,短期内无法维生者。

  (3)社会舆论呼吁救助者。

  (4)其他可值济援者。

  2、原则:

  (1)为贯彻默默行善的美德,施济时,不得以公司名义,应以无名氏或"同仁"名义。

  (2)为避免受施者对本基金的长期依赖,故救济对象应逐月更换。

  (3)来函、来电或登门来募者,当面或推荐者一律不予考虑,对事后须经调查才予考虑。

  3、方式:

  (1)凡本公司同仁皆可就各人接触环境范围内合于条件的救济对象,将事实签请单位主管核可后发动募捐(以自由捐献为原则)。

  (2)各单位将捐献人员造成名册,并注明捐献金额寄送人事部,转呈总经理核准后,由慈善基金内拨付与"捐献总额"相等的金额,一并捐助。

  (3)除平日外,并定每月第二个星期六(遇假日顺延一周为"行善日"各单位均于此日救济对象发动募捐,分公司由经理,总公司由人事部经理召集。)

  (4)为贯彻本基金的基本精神,确保其运用得当,各单位选定的济助对象必要时人事部可进行调查。

  (5)当月份基金经捐助后还有余额时,应将当月份基金余额并入下月份基金总额内。

  (6)每月的捐助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基金总额为原则,但若有前月的累积余额,得酌情拨补。

  (7)本基金不得擅自移作其他用途。

  (五)各单位员工对本办法各项工作的执行,纯属义务性质,不得藉口要求任何报酬。

  (六)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其修订由人事部呈董事长核定。

篇5: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直属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7]26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用途准确计提、及时上缴、正确掌握使用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监督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条 安保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集团公司审计局对安保基金的收支及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应组织对直属企业计提、上缴安保金工作及安保基金返回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直属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保基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的财务监督。

  第六条 直属企业上缴安保金的缴纳工作和返回款的使用情况,由直属企业审计部门实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将审计报告和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一并报集团公司审计局和安全环保局。

  第十一篇 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一、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3、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5、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6、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8、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

  三、车辆安全十大禁令

  1、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

  2、严禁无证开车或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

  3、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

  4、严禁人货混载、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5、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6、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7、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私自开车。

  8、严禁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

  9、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作业。

  10、严禁撑伞、撒把、带人及超速骑自行车。

  四、防止储罐跑油(料)十条规定

  1、按时检尺,定点检查,认真记录。

  2、油品脱水,不应离人,避免跑油。

  3、油品收付,核定流程,防止冒串。

  4、切换油罐,先开后关,防止憋压。

  5、清罐以后,认真检查,才能投用。

  6、现场交接,严格认真,避免差错。

  7、呼吸阀门,定期检查,防止抽瘪。

  8、重油加温,不应超标,防止突沸。

  9、管线用完,及时处理,防止冻凝。

  10、新罐投用,验收签证,方可进油(料)。

  五、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1、对从事有毒、有窒息危险作业的人员,应接受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用具,并有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工作场所,应制定防救措施、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应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涉及和监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应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在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

  六、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1、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应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

  2、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必须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3、对易燃、易爆流体贮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应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

  4、不应从罐上收油,油槽车应采用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灌装油品。

  5、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应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6、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以内。

  7、易燃易爆区、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应符合规定。

  8、化纤和粉体物料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取消防静电或泄出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9、防静电措施和设备,应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卡登记存档。

  10、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必须对静电情况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七、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

  1、生产操作、检修及有关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2、直属企业应摸清硫化氢的分布状况,作出分布图,并在危险作业点设置警示牌。

  3、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特点,应配备完善适用的防护用品,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切实加强管理。

  4、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快技术的革新改造,实现密闭化生产,使装置区或生产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对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和作业环境中的硫化氢含量,应定期组织测定和评价,对因物料改变、装置改造或损伤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硫化氢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班组或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6、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构成中毒危害的装置或作业区域,应安装自动检测报警器。

  7、甲、乙类油罐在进油、出油调合时,禁止进行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更换或拆检安全附件等罐顶作业。罐内液面静止30min后,方可进行上述作业。

  8、在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从事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时,应选用适用的防毒面具,并有两人同时到现场,站在上风向,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9、佩带特殊防护用品在硫化氢污染区内作业,在未脱离危害区域前严禁脱下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10、从事硫化氢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并按“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合理安排岗位工作。

  八、生产、使用氢气十条规定

  1、生产使用氢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氢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压缩机、管道以及放空过程中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防止空气进入设备及生产系统以及高压氢气串入压缩机、氮气等公用工程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经有关技术负责人、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实施。

  2、切实加强临氢系统的设备管理,对高压临氢部位设备的氢腐蚀、氢脆等情况,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系统检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完好、达标。

  3、装置、系统引氢、充氢前,须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或注水排气法进行吹扫置换,直至系统采样分析合格为止。

  4、严禁在装置、厂房内排放氢气。吹扫置换及放空降压时,须通过系统火炬管网放空。当氢气大量泄漏、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氢源,开蒸汽掩护或进行通风,不应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5、使用氢气,应执行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定期夜间闭灯检查氢气泄漏等的制度。

  6、外购氢气的单位,应严格氢气进厂质量检查制度,按3%~5%随瓶抽样分析。发现质量问题,须100%采样分析。

  7、充氢作业,应设岗专管或明确相关岗位兼管。上岗作业前,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氢气易燃易爆特性及相关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8、充灌氢气瓶接口管,须采用铜管和铜接头,严禁用橡胶制品代替。接电解氢瓶的接口阀,应与一次充氢接上的瓶相符,且不应超过五瓶,如有多余的接口阀,应加丝堵,并检漏合格。

  9、充灌氢气作业过程严禁碰撞、敲击,氢气瓶不应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日晒。

  10、在充氢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应暂时停止充灌氢气时,应停用氢压机,关闭进出口阀或封闭缓冲罐,保持一定压力。重新充灌氢气作业前,对充氢接口阀(管)用氮气吹扫,如缓冲罐不能保持正压,也应对该罐进行吹扫置换,直至合格。

  九、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安全规定

  1、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不允许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2、液化气槽车和钢瓶、贮罐的充装系数不应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贮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汽压不超过贮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贮罐应采用喷淋水降温。

  3、应随天气的变化而搞好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操作。在冬季气温下降时,应减少瓦斯与液化气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应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

  4、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应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应安设阻火器。

  5、新装置投产,应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详细检查验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6、应搞好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的密封工作,做到不渗不漏。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应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应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7、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

  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马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8、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应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应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

  燃用液化气或瓦斯的加热炉或锅炉,在点炉前应采取措施,保证炉膛内不积有瓦斯,以免发生爆炸。

  9、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包括住宅区的液化气管网)和集体食堂等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应按规定定期检验,不准超期使用。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

  10、认真贯彻执行液化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和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11、应认真做好从事液化气及瓦斯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模拟事故演习。凡是调入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并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顶岗。

  12、液化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密闭返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气罐区应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

  13、液化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应安装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和自动排凝,排凝应采取密闭方式。

  14、进系统管网的液化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mg/标m3,总流量不大于400mg/标m3。

  15、凡贮存液化气与瓦斯的设备,包括管线、配件,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三部颁发的《钢制石化工业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的要求,不准用沸腾钢。凡材质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停止使用,及时安排更换。

  16、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应配齐、配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具和必要的环形消防通道,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具有明火又有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及系统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应配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以及灭火蒸汽等。

  17、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应装设阻火器和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

  18、有液化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应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器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19、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应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20、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21、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仪表应采用防爆型。不防爆电动仪表,应逐步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

  22、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23、在火炬前应设置液化气的气化和脱液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24、应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打炮或爆炸。

  25、火炬管网走向应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应有坡度,低点应有排凝设施。

  26、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焊接,应有经考试合格的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进行焊接与检验,并做好记录。

  27、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及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应按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应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

  28、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应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29、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应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设施等,并定期检修校验,保证灵活好用。

  30、应按规定要求对液化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生隐患应采取可靠措施,结合每年大检修或日常维修进行整改。当隐患发展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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