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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点与效力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11-03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概念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协议离婚为条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我国,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者以纯粹的财产协议的形式出现, 即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 单独约定财产分割条款的协议;或者以离婚协议之组成部分的形式出现, 属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 这种类型的财产分割约定通常与子女抚养的约定混合在一起。而无论是哪一种类型,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都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为以双方协议离婚为条件, 故这种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合同, 离婚法律事实的完备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条件。[1]当事人双方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 协议自双方签名后成立, 但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只有在双方离婚的事实达成, 协议才能生效。在我国, 夫妻双方可以申请登记离婚, 也可以诉讼离婚, 而无论是哪一种情况, 双方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才能生效。在男女自愿登记离婚的情形下, 当事人协议离婚并达成离婚财产协议 (或与子女抚养协议混合) , 离婚登记后, 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关系依照协议发生法律上的变动;这种变动在外观上是一致的:因为离婚登记而生效;但实质内涵首先是离婚登记宣告了双方离婚事实的完备, 而该事实的成立又导致双方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发生了法律效力。而在诉讼离婚的情形下, 当事人双方有可能在法院组织调解下离婚, 或经法院判决离婚。如果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下自愿达成离婚和财产分割等事项的一致意思表示, 那么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即是双方调解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没有子女抚养等情形下,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离婚协议名义不同但内涵相同, 法院据此依法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制作相应的调解书, 使双方之约定经法律文书确认, 离婚事实因此得以公示,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又因为离婚事实的达成产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在判决离婚过程中, 当事人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分割财产的证据提交, 法官在其审查的前提在于已经对离婚作出判断:只有当事人符合了离婚的法定条件, 作出了离婚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才可作为双方财产分割的依据: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未违反法律规定, 则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当事人的个人意思上升为公权力的意思, 进而具有强制执行力。[2]

  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离婚协议的异同

  从协议内容来看,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离婚协议有不同之处。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夫妻双方前往有关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应有如下材料: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中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共同债权债务等事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除记载双方约定离婚的协议外, 只就债权债务问题进行约定。不过, 当夫妻双方协议的离婚事项同时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时,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即属于前文所诉的非独立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当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反映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时, 离婚协议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则成为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从协议达成的时间来看,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就尚未发生而日后可能发生的离婚情形下的财产如何分割达成一致;或由夫妻于登记离婚时或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离婚时, 出于一致期望离婚的情形下达成。而离婚协议, 通常达成于夫妻双方于登记离婚时或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离婚时, 属于双方离婚进行时达成的协议。

  夫妻双方在进行两种不同的协议约定时, 婚姻的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因此被区分成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被不同的法律标准所要求, 对离婚产生的不同影响。本文系围绕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展开讨论, 下文也将就该类型协议的法律效力展开讲述。

  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因离婚情形相异而各不同。通常情况下, 夫妻双方或者协议离婚, 或者协议过程中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 更或者双方放弃离婚。下文将就此不同情形下的效力展开讨论。

  (一) 离婚事实达成情形下的协议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男女双方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应出具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达成, 协议的内容要有如下意思表示:自愿离婚、子女抚养及共同债权债务事项已取得一致意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上述事项后, 才能发给双方离婚证。发给离婚证后, 意味着双方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离婚登记手续, 双方的离婚事实已经经过公权力确认, 双方的离婚法律事实得以公示, 双方交予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也随之生效, 其中关于债权享有、债务分担的财产条款也一同生效。生效的协议对协议双方均产生了约束力, 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但离婚财产协议的效力也有除外情形, 比如协议约定有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一方当事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 提起告诉的时间应当在离婚一年内。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 经过审理, 查明双方订立财产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 放弃离婚情形下的协议效力

  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 如果和好自愿放弃离婚, 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然仍然存续, 即使某一项共同财产的公示权利人已经变更, 也不会改变该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性质, 因为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未生效。这是由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属性决定的:必须以离婚条件成就为前提;离婚法律事实完备, 协议生效, 反之则不然。

  (三) 反悔不离婚情形下的协议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当事人除离婚登记外, 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这是因为身份关系的约定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即使双方曾达成协议一致同意离婚, 双方的夫妻身份关系也不能仅仅因为双方的约定就宣告解除。所以协议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时, 其不能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该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告诉, 将该协议作为证据提交, 那么法官首先仍然要查明双方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此时离婚协议在没有其他旁证的情形下作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明力不足。也就是说, 如果案件全部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将依法判决驳回。这种情形下, 双方协议离婚所作的财产约定自然没有必要也无法履行。即使案件的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据此判决双方离婚, 但双方的离婚财产协议也不能单独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问题的依据: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一致协议离婚为前提达成的协议, 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离婚, 即代表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因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未生效的协议, 只能作为证据锁链的一环, 由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具体案件的情形, 再依法对诉讼当事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五、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变更期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撤销权的形式期间为一年, 自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与此不同,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夫妻协议离婚后, 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应当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即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权之形式期间, 是不可变的一年期间, 不存在中止、中断事由。此一年不变期间的规定, 对保证家庭法律关系的稳定是必要且必须的。

  参考文献
  [1] 孙国鸣, 主编.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
  [2]孙国鸣, 主编.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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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物业业主和住户财产控制程序

  某物业业主和住户财产控制程序

  l 目的

  对物业管理范围内与业主和住户有关的财产给予保护。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委托方交付的物业、业主和住户用于维修安装的物品及管辖区内车辆等的控制。

  3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组织成立物业验收接管领导小组。

  3.2 管理处负责物业验收接管的日常事务组织协调工作。

  3.3 管理处各部门按规定组成接管领导小组的各专业组,参与物业的验收接管工作。

  3.4 管理处工程部负责对业主、住户提供的物品进行验证、安装服务等。

  3.5管理处保安队负责各类车辆的综合管理。

  4程序

  4.1业主和住户的财产一般包括:

  a.接管的物业,包括各类建筑物及公用设施;

  b.业主和住户提供的用于维修安装用的物品,便民服务中业主和住户送交修理或加工的物品;

  c. 管辖区内的车辆;

  d. 其他与业主和住户有关的财产。

  4.2验收接管物业的控制

  4.2.1物业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4.2.1.1新建物业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建设工程施工全部完成,物业经竣工验收合格;

  b.供电、供气、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施能正常使用;

  c.房屋幢、户编号经有关部门确认。

  4.2.1.2原有物业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清楚;

  b.土地使用范围明确。

  4.2.2在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组织各部门成立物业验收接管领导小组,总经理担任组长,按专业设立资料组、工程土建组和机电组,管理处负责日常事务运作。

  a.各专业组组长负责接管分工范围内的工作,严格验收、把好工程质量关。管理处主任组织编制《物业接管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b.各专业小组按国家、省、市工程验收标准验收物业,确保物业的各项功能、指标符合规定的要求。

  4.2.3参与竣工验收的物业

  4.2.3.1在验收前的资料准备:对于物业公司参与竣工验收的物业,则在竣工验收之前,资料组应要求委托方提供开发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管理部门、管道煤气公司、配套工程施工单位、设计院等提供的有关资料,适当时应包括物业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及结构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建筑施工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沉降观察记录,竣工验收证明,房地产权属关系的有关资料,机电设备使用说明书、消防系统竣工验收证明、电梯等公共设施检查验收证明;用水、电、气指标批文,水、电、气表校验报告等图纸资料,填写《物业接管文件资料交接清单》;并对所有资料进行查验,为物业接管验收提供资料和数字依据。

  4.2.3.2物业的竣工验收:验收接管领导小组参与开发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管理部门、管道煤气公司、配套工程施工单位、设计院等依照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1993.12)、《房屋接管验收标准》(1991.2)等规定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

  4.2.4对已竣工、在用物业的验收接管工作:

  a.各专业组根据分工范围分别负责对房屋主体结构、单元住宅、公共配套设施(水、电、机电设备、消防、管线等)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填写《物业交接验收表》、《设施验收单》、《物业分户移交验收单》、《物业交验问题登记表》;

  b.验收结束后,验收接管领导小组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汇总,并将《物业交接验收表》、《设施验收单》、《物业分户移交验收单》、《物业交验问题登记表》的副本交委托方,以落实责任部门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4.2.5物业移交内容:

  4.2.5.1 建筑物移交

  a.各类房屋清单及配套钥匙;

  b.单体建筑、结构、水、电、气设备竣工图;

  c.住宅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d.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含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4.2.5.2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移交

  a.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清单;

  b.绿化竣工图、室外竣工图(含地下管网、道路、停车场等);

  c.机电设备操作、维护说明书;

  d.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含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4.2.5.3资料移交

  移交的资料应包括:产权资料和技术资料两大类。资料组负责各类资料的核对、接收,填写《物业交接验收表》,并根据《文件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分类编号,列出清单,转交管理处归档保管。

  4.2.6对新竣工的物业的保修事宜,由物业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开出《工作联系单》交房产开发公司,由房产开发公司负责保修。

  4.2.7根据有关规定,应加强对业主及住户的房屋及维修的管理。努力做到:

  a.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执行《保洁服务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b.建筑物有明显标志及方向指引,执行《服务提供控制程序》有关规定;

  c.房屋完好率应达到98%以上;

  d.无违规建筑;

  e.封闭阳台统一有序,房屋装修不危及结构和安全,执行《楼宇入住、装修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f.房屋零时维修及时,必要时建立回访制度;

  h.房屋资料档案齐全,便于查阅,执行《楼宇人住和装修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4.3业主和住户提供的用于维修、安装、服务用的物品的控制:对业主、住户提供的物品质量应进行控制,以确保公司对业主、住户的维修、安装、服务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4.3.1管理处工程维修部门负责对业主、住户提供的物品进行验证、维修、安装、服务。

  4.3.2对需要维修安装的业主、住户提供的物品,管理处工程部填写《派工单》,在单上注明由业主、住户提供的物品名称及详细信息,维修工持《派工单》前往业主、住户处提供维修服务。

  a.维修工在维修前,应先对业主、住户提供的物品进行质量验证,确认该产品能达到维修安装要求后,方可进行安装;

  b.对不合格的物品,维修工应告知业主、住户更换产品以达到要求。如果业主、住户坚持安装,则维修工须在《派工单》上“维修结果”栏内清楚说明情况,经业主和住户签字确认,方可维修安装;

  c.维修工现场维修安装完毕后,应对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请业主、住户验收,同时在《派工单》上“维修结果”栏内签名,并按《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向业主、住户收取费用后方可离开。维修工将《派工单》与维修费用一起交管理处收费人员,《派工单》交工程部主管或管理处主任存档。

  4.3.3公司其他专项便民服务中,对顾客提供用于服务的物品应严格验证,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发生丢失、损坏。如发现不适用应填写《顾客财产问题反馈表》及时反馈给顾客,妥善处理。《顾客财产问题反馈表》由管理处自行保管。

  4.4保安队负责各类车辆的综合管理,确保车辆行驶、停放安全有序。

  4.4.1车辆管理服务登记

  a.长住业主、住户的车辆,应在保安部门填写《固定(非固定)车位登记表》,并按时到财务部交纳场地使用费或/和领取车辆停放卡或IC卡;

  b.业主、住户的摩托车、自行车应主动放到规定位置,或由保安人员安排。

  4.4.2外来车辆的管理:外来车辆进入管辖区时,保安员应在《机动车辆进出登记表》上登记车型、车号及进、出时间,并按规定收费。

  4.4.3车辆在管辖区内的行驶管理

  a.为确保车辆在区内行驶安全,保安部门根据有关交通规则,设置各种道路交通标识;

  b.在道路上适宜位置应设置减速坡,控制车辆行驶速度,减少意外交通事故发生;

  c.区内行驶机动车严禁鸣喇叭、超速,保安员应按照规定对违章者给予教育;

  d.机动车辆在区内行驶时造成服务设施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保安员协调处理。

  4.4.4 车辆停放管理

  a.区内设置停车场或在适当位置划分停放区;

  b.租用固定车位的车辆应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车位的车辆由保安员指挥按序停放;对临时进入区内的车辆停放实行照章择位停放;

  c.对区内汽车违章乱停放,保安员发出违章通知书给车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4.5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管理:摩托车、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区内,必要时设专职管理员负责管理车辆。

  5相关文件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部1993.12)

  《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

  《文件控制程序》

  《服务提供控制程序》

  《清洁服务控制程序》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缴控制程序》

  《楼宇入住和装修控制程序》

  《维修服务收费标准》

  6质量记录

  《物业接管计划》QR-751-01

  《物业交接验收表》QR-751-02

  《物业分户移交验收单》QR-751-03

  《物业交验问题登记表》QR-751-04

  《顾客财产问题反馈表》QR-751-05

  《固定(非固定)车位登记表》,QR-751-06

  《小区机动车辆进出登记表》QR-BA-02

  《物业接管文件资料交接清单》QR-751-07

篇3:大区分公司总务管理制度:财产的管理制度

  大区分公司总务管理制度:财产的管理制度

  财产的管理制度

  一、财产的管理范围

  1、固定资产:凡价值超过2000元的设备;价值超过1000元、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财产,均属固定资产。

  2、其它资产:未达到固定资产条件的低值易耗品及物料消耗品。

  二、财产分类

  1、固定资产:办公设备、交通设备、通讯设备。

  2、其他财产:办公家具、电话机、办公用品、办公耗材。

  三、财产管理的部门

  1、运营中心技术部 负责办公设备(计算机及其外设、附属配件、投影仪、集团电话及线路等)。

  2、运营中心综合部 负责其他财产(办公家具,电话机、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等)。

  3、各部门负责使用财产的保管、维护,要求设专人管理财产并负责配合公司财产管理。

  四、财产购置程序

  1、购置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申请部门将计划提交运营中心技术部,再经各级领导批准后由技术部负责购置;

  2、购置其他财产,由申请部门将计划提交运营中心,由运营中心负责统一购置;

  3、凡购置各类财产,必须及时验收入库,经办人持入库单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4、凡应入库而未办理入库手续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5、凡领用物品,必须办理出库手续。

  五、注意事项:

  1、凡在公司范围内可调拨的财产,不得重新购置;确需添置的财产,由运营中心或技术部核实,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购买。

  2、办公耗材(打印纸,菲林纸,传真纸,墨盒,硒鼓,电话卡等)购置计划,每月初须提交至运营中心。

  3、专业设备及其他财物,可根据需要由各部门自行购置或由运营中心配合购置,但必须到运营中心进行出入库登记。

  4、凡领用办公设备(计算机及外设等),均需填写《计算机配置表》,本单一式三联,分别由使用者留存、运营中心技术部留存、财务部留存。

  5、对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进行编号,编号按财产分类不同,分别顺序编号;再由财务部建立固定资产帐及卡片,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运营中心建立表格。

  6、运营中心技术部对设备建立档案,并制定出设备的使用规范,每月定期对全公司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检查病毒、检查机器的运行及使用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办公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7、部门财产责任人离岗,必须由财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核实部门财产,确定财产完好程度;部门财产责任人变更,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以保证财产管理的连续性。

  8、员工调离公司,运营中心验收并回收资产。

  9、个人对所用资产承担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产和辖区共用资产承担责任,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坏由当事人承担责任,落实不到人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六、财产使用中的规定

  1、公司每位员工都应爱护公司财产。

  2、部门财产不得随意转移、拆换。

  3、财产使用中发生故障、出现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应由部门财产责任人认真填写《设备报修单》或《报废单》,于三日内及时通报技术部或后勤部门进行维修。负责维修的部门应限期修复损坏的财产。

  4、凡造成财产流失、损坏者,照财产原价值进行赔偿。同时,公司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对肇事者处以罚款、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合同的处罚。

  七、财产调拨

  1、使用部门内部调拨财产或员工调换座位等,财产责任人应及时通知运营中心更改使用记录;

  2、使用部门间调拨财产,填写《财产转移单》,本单一式三联分别由财务部、使用部门、运营中心留存并依此相应更改卡片及表格内容;

  3、本公司财产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调拨至外单位。

  八、财产出售或报废

  1、财产发现坏损,确实无法修复时,填写《财产报损单》,本单一式三联,经各级领导批准后,分别由财务部、使用部门、运营中心留存,并依此销相应卡片及修改表格内容,报损财产统一由财务部处理。

  2、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将报废的固定资产上交运营中心,由运营中心进行清理或出售,并将出售收入交财务部,同时变更固定资产卡片。

  3、财产使用部门发现财产丢失,必须在三日内上报运营中心。

  九、财产清查

  1、运营中心应会同财务部,每年中、年底盘点一次公司财产。

  2、运营中心应每季度对固定资产产进行抽查。

  3、运营中心每月对办公耗材库进行清查盘点。

篇4:PM公司财产管理办法

  PM公司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具设备(写读家具、储放家具、坐息家具)、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附表十一),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5:企业财产损失现场查勘报告

  企业财产损失现场查勘报告

  一、报告单位:

  二、出险地点:

  三、出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四、出险性质:

  五、现场查勘及施救情况

  1、简要记述现场查勘工作情况及施救措施及效果。

  2、财产损失情况,附财产损失汇总表(石化安监16表)和损失明细表(石化安监17表和18表)。

  3、施救费用情况(分类列出施救、保护、整理所消耗的材料名称、数量、金额)。

  4、损失现场及实物照片。

  六、查勘小组意见:

  附查勘小组名单

  负责人:                  年 月 日

  石化安监14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预赔申请表

  申请赔偿单位: 编号:

  出险地点

  出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出险性质

  出险原因

  申请预赔金额

  估计财产损失名称、数量及金额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安全处

  审核意见

  安全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意见

  经理(厂长)签字:     年 月 日

精彩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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