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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3-23

  为民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首问责任制

  1、凡是群众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或本人来访所接触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热情接待所前来办事的群众,做到文明、礼貌,不得态度冷漠。自觉使用文明用语“请、你好、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及其他文明用语,禁止使用伤害对来办事的群众感情,损害政府形象,影响服务效果语气。

  3、首问责任人要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按照工作职责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能够立即解决的,应立即协调、办理,不能立即解决,应向对方交代清楚解决问题的日期。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指引到相应的职能部门,不能简单的避而不答或一推了之,对待来访群众,要按规定引导到指定的部门处理,不能激化矛盾,置之不理。

  4、首问责任人因回避、扣压或忘记向主办人交代清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严重给予批评和相应的处分。

  服务承诺制

  1、举止:文明礼貌,用语规范,仪表端庄,态度热情。

  2、接待:首问责任,百问不厌,百帮负责,一帮到底。

  3、咨询:提供电话、网止,当面咨询服务。

  4、一次性说明需提交材料七个工作日内办成材料齐全的登记事项。

  5、公开:实行机构、职责、人员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承办人应在服务承诺的承诺期限内办结服务对象所申办事项。

  2、承办人应认真地受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来办事的单位和群众。

  3、承办人对来办事的单位和群众提出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严格按照限时办结的具体时限办结,对办结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立即予以办理;对限时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有特殊情况许延时办理的,承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高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责任追究制

  1、为民服务中心受理室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办事人的馈赠或吃请,一经发现,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如数退回馈赠物品或付清吃请费用。

  2、承办人因工作效率不高,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承办事项,必须向群众道歉,并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办理承办事项。

  3、承办人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办事群众提供材料损毁或丢失而延误办事,或办事费用超出规定标准,第一次责令写书面检查,第二次给予待岗处理,并追究为民服务中心主任相应的领导责任。

  a、b岗工作制

  1、ab岗工作制度是为确保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执行到位,在重要工作岗位确定a岗责任人(业务主办人员)和b

  岗责任人(协办人员)的工作制度,以确保该岗位不因缺位、空岗,使办事缓办、延误。

  2、窗口应对外公示每个工作岗位ab岗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接受群众监督。

  3、ab岗工作人员应加强协调和配合。a岗负责人应故不能到岗的,须提前一天做好业务交接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移交的,b岗责任人应主动承办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影响办事效率。a、b岗责任人不得同时外出。

  4、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不仅要精通主办工作的业务,而且要热情协办工作的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

  5、对违反本制度,影响群众办事和政府形象的有关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告戒教育或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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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专科护理会诊制度

专科护理会诊制度

护理会诊制度

(1)

专科护理会诊

1)

高级责任护士以上人员具备申请会诊和参与会诊资质。申请会诊需要填写“护理会诊单”。

2)病区遇有本专科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时,应由病区或科部组织跨病区、多专科的护理会

诊。并明确提出护理会诊目的和解决的问题,必要时护理部负责协调。

3)护理会诊由专科护士或护士长主持,相关专业护士及病区相关护理人员参加,认真进行

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进行调查研究。

4)

进行会诊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做出书面摘要,并事先发给参加会诊的人员,预做发言准备。

5)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根据会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认真准备。讨论时由高级责任护士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问题,参加人员对护理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并提出会诊意见和建议。

6)

会诊结束时由专科护士或病区护士长总结,对会诊过程、结果进行记录并组织临床实施,观察护理效果。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立项专门研究。

7)会诊结束后,由主持会诊的高级责任护士或专科护士在“护理会诊单”上填写会诊意见,并有签名。

(2)

疑难病例护理会诊

1)

病区收治疑难病例时,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科护士长组织护理会诊。内容主要是正确评估患者,发现正确的护理问题和对病情转归的判断,提出有效的护理措施及需注意的问题,根据临床需要随时进行护理会诊,并在护理会诊单中按要求记录。

2)

对特殊病例或典型病例,可由护理部负责组织全院性的护理会诊。会诊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会诊结束时应提供书面的会诊意见。

篇3: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坚持服务业主、节俭办事的宗旨,防止因权力集中缺失监督、滋生腐败及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民警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收入范围

  1、向各位业主收取的各项必须开支费用;

  2、公共设施、场所的租赁费和出让金;

  3、墙体、楼顶等小区内公共场所广告费、门面、地面收费中属业委会应提作经费的部分;

  4、经业委会研究同意向业主公告后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财务开支范围

  1、支付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

  2、维持正常工作必须的工具、办公用品及有关费用;

  3、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费用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

  4、小区物业招标费用,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等费用;

  5、小区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取证等费用;

  6、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费用,须在资金充盈的情况下?经业主代表大会审批后有计划地安排;

  7、其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额外开支。

第三条 账目管理

  业委会财务专委须监督做好现金收支日记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的工作。支出票据必须注明发生事项、时间、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所有财务收支账目由会计或负责财务工作的业委会成员保管登记,其他人员不得经手保管和干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账目保管人更换的,须经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名认可监督下进行交接,由三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业委会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由专人负责银行现金存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保管、私存业委会的资金。除业委会共同议定的款项外业委会资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超过XX元的大额备用现金必须存入业委会指定的银行账户。更换现金保管人或出纳,要在业委会指定的委员的监督下进行交接,三方必须签字确认。提取XX元以上的现金,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出纳,提取2万元以上的现金,必须提前2天通知出纳,经主任委员及分管财务副主任同意出纳对现金金额确认并登记然后转交办理人或当事人。

第五条 费用开支计划

  1、业委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并于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账目在小区大院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监督。每年业委会根据上期财务开支情况,预期本期将要发生的费用,制定本期财务费用开支计划。财务费用开支计划可适当留有余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日常办公费用列入财务预算。

  2、在小区维修基金保养期结束后,每年初根据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实际状况,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制定维修计划公示。

  3、业委会必须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的经费收支账目在小区大院进行公示,主动接受业主的质询和监督。

第六条 审批权限及程序

  1、正常开支以年度财务预算为准?特殊开支须经业委会研究批准,具体开支费用由当事人书面申请。

  2、在财务预算内的开支:500元以内的开支,由主任审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开支不含1000元由业委会主任委员和主管财务委员审查签字后方可开支,特殊开支须经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主任、主管财务副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XX元以下含XX元的须经业委会会议简易程序,半数以上的业委会委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开支,XX元以上的'开支已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由业委会会议研究同意,须有会议决议方可开支,为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由业委会会议研究并经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同意须有会议决议后方可开支。

  3、费用报销须经办人或当事人在合法报销单据上说明开支用途并签字,审查同意开支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或参于业委会会议简易程序的委员,签字证明后确定。无法办理合法凭证的由主任、副主任同审批。

第七条 附则

  1、业主有权对业委会的账目进行预约查询,分管的委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财务工作。

  2、业委会委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经业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过半数以上同意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终止其业委会委员资格。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及属业主公产产流失的,由个人完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篇4:中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中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为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学生宿舍必须以校为单位组织好学生安全值班、负责管理好各系各门栋的宿舍安全。

3、学生宿舍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严禁私接电线、改装电路、安装插座;禁止在蚊帐内点蜡烛或点灯;禁止在宿舍内生火做饭;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

4、凡本校人员出入学生宿舍一律凭校徽、有效证件出入,非本校人员必须验证登记,经同意后方可入内,不得在楼内留宿,有特殊情况确需留宿的,须经所在院系和保卫处同意后方可留宿。

5、宿舍按时开关大门,宿舍关门后因特殊情况要进出的,应向门卫出示证件或证明,经门卫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进出。

6、学生各种情况离校期间,其宿舍由各院系安排学生看守;学生不得擅自跨院系、跨宿舍居住;任何人不准侵占和借居毕业生离校后闲置宿舍,各院系在管理上应相互配合。

7、不准在宿舍墙上张贴各类海报、广告、启事和其它未经学校允许的张贴物;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内搞任何经商活动;门卫应禁止小商贩进入宿舍区。

8、学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现金及时存入银行并设置密码;房内无人时必须关窗锁门;携带贵重物品出门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和登记。

9、提高警惕,严防各类案件发生,发现案情或险情,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现象,要及时报告并主动配合,提供线索,见义勇为,消除隐患。

10、门卫应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1、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12、本规定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5:举报电话制度

举报电话制度

(一)举报电话值守制度。

举报电话设在党群工作部,号码:********,举报电话在工作时间实行专人(纪检监察专责)值守制度,值守人不在时应明确由其他人负责接听。其它时间可转入电话录音,并及时对录音进行整理、处理。

(二)举报电话受理范围。

1、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的行为;

2、职工在工作中的“吃、拿、卡、要”行为;

3、职工在工作中的不合理收费行为;

4、职工在工作中态度生硬、拖延工期的行为;

5、其他用户窃电、破坏电力设施、违规违法用电等行为;

(三)举报电话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8:00-11:30,14:30-17:30。

(四)举报电话处理制度。

1、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举报电话的管理,严格纪律,并经常对电话值守情况进行检查。

2、接听举报电话时,值守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认真、耐心地了解客户举报情况,不得态度生硬、推诿扯皮和敷衍塞责,尊重、满足客户匿名要求。

3、对涉嫌重大违法线索的,要及时上报,对具名举报的,要注意保护举报人,原则上不将姓名和电话透露给需要回避的有关单位、部门;匿名举报的,在没有具体事实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予处理。

4、按要求认真填写举报电话登记,对举报内容进行整理,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和建议。需立即赴事发地核查的,要按程序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同意;需有关单位(部门)核查的,立即转请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详细记录。

5、举报电话在受理时间要确保通畅,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长时间占用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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