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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燃油补贴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10-25

篇一:油补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表一、二、三),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表四、五、六)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

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二:车辆补贴管理办法_讨论稿

车辆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工作效率,逐步丰富和完善公司福利政策,增强公司凝聚力,对公司办公室车辆及内部员工自购机动车辆,用于办公用途的车辆安全、日常调度、费用归属进行明确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 2 适用于本制度的员工必须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1)、本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中层(含副职)以上管理人员;

(2)、车辆规费及保险手续完备并主要为公司上下班及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每周达3次以上);

(3)、特殊岗位且必须用车办理公务的; (4)、在行政综合办公室登记,并与公司签订《自购车辆补贴协议》。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现有车辆的处置:

1、车辆行驶里程在两万公里以内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车辆,公司员工可按原车价60%的比例获得该车辆的产权;

2、车辆行驶里程在两万公里以上10万公里以内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的车辆,公司员工可按原车价40%的比例获得该车辆的产权;

3、不执行以上两条规定的中层(含副职)以上管理人员,仍可驾驶现有车辆,当车辆行驶里程超过10万公里或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公司自行处置;

第四条:公司内部员工自购机动车辆,用于办公用途的费用归属。

3、职责

3.1 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相关车辆补贴福利制度流程等的制定、更新及管理,确保本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负责相关资格适用性的核实、协议签订。

3.2 财务部负责相关资格适用性的审核,各类补贴的发放、报销,并对补贴费用单独设立帐户进行管理。

4、工作程序

4.1 申请及审批

4.1.1符合四项基本条件的助理/主管级以上(含助理/主管级)员工,本人填写《自购机动车辆补贴申请审批表》、《私车公用月度补贴申请审批表》经部门经理、所属副总初步审核,报行政人力资源部复核通过后,呈报总经理签字批准。

4.1.2 行政人力资源部按核准后的审批表,与申请人签订《自购车辆补贴协议》后,申请人持《自购机动车辆补贴申请审批表》、《私车公用月度补贴申请审批表》、《自购车辆补贴协议》向财务部办理购车补贴款及列帐手续,根据员工职级按补贴定额享受一次性购车A类补贴及月度用车B类补贴。所购车辆所有权归个人。购车后一个月内购车人需将购车合同、车辆规费、保险缴纳材料交行政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备案。

4.1.3 对符合基本条件(已有自购车辆)但未享受车辆补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月度用车B类补贴。(申请流程同4.1.1、4.1.2)

4.1.4 购车补贴在补贴合同期内只能享受一次,期间若发生申请人换购车辆情况,可以

享受职务对应的一次性购车补贴与原享受的补贴差。

4.1.5 月度用车B类补贴已含驾驶员开车补贴、车辆需缴纳的路桥通行年费、日常路桥费、保险费、车辆运行的汽油费、一切维修保养的费用。

4.1.6 标准如下表:

全,在因公长途出差情况下,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违反交通规则,罚款由当事人承担70%,公司承担30%。衡阳市区内行车违规,一律由驾驶人自行承担违规责任。

4.2.2 长途因公用车时,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开具《派车单》,出车回来后,驾驶人员应在《行车日志》上如实填写出车里程数,并报行政人力资源部。如遇特殊情况,则应在事后两日内及时补填《派车单》。

4.2.3 长途因公用车出差费用的报销:行政人员按出差2地间实际距离上网核查,如新浪地图、百度地图等,与《行车日志》进行比对,差异超过10%,不予报销。

4.2.4 以上车辆补贴均计入各部门的费用中,享受该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出差地交通费用报销及相关交通补贴。

4.2.5 属私车公用车辆,必须按时向车辆管理部门交纳相关规费及车辆保险,车辆一切规费及相关保险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每年需将相关证明材料由行政人力资源部核查备案。

第二条 4.2.6 享受补贴的车辆一般由本人驾驶,不设专职司机,享受车辆补贴人员外出办理公务,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公车。因公长途外出确有需要,由行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三条公司车辆补贴管理执行“限额控制,费用节约,按标准补贴”的

原则。

第四条车辆补贴标准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集团规定,配置一定标准的公务车,集团车辆改制之前,车辆费用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实报实销,集团车辆改制后,执行集团车改规定。

2、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集团车辆改制之前,补贴标准为:1600元/月;集团车辆改制后,执行集团车改规定。

3、公司经营管理部、动迁安置部正职(含副职)补贴标准1400元/月,高职务人员兼任底职务岗位的,执行高职务的补贴标准;

4、分公司经理、副经理、公司其他部门正职补贴标准为:1200元/月。

高职务人员兼任底职务岗位的,执行高职务的补贴标准;

5、公司其他部门副职、分公司部门正职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月;

6、除公司统一配置的公务车外,其他享受车辆补贴的人员,需提供自有车辆产权证明(本人或配偶所有),无车人员或不能提供自有车辆产权证明的人员,按上述补贴标准的40%予以补贴。

第五条 车辆的管理

1、享受车辆补贴的非公务车辆,必须在公司办公室备案,备案的资料包括:车辆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产权非本人的,需提供产权人与本人的关系证明,或者产权人委托本人长期使用的证明,如:结婚证复印件、车辆使用委托书)、购车发票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复印件、交强险发票复印件(有效期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

2、不能完整提供车辆备案资料的,视同无车,执行无车人员的车辆补贴标准。

3、凡在公司备案享受全额车辆补贴的人员,必须保障本部门及本人日常工作用车,公司办公室不再给该部门派发车辆,如一年内发生3次因无车而影响正常工作的,从第三次发生的次月起连续24个月,执行无车人员的车辆补贴标准。

4、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购置自有车辆,目前无车人员购买车辆后,且及时到公司办公室的,从备案的当月起,享受相应标准的全额车辆补贴。

5、无车人员和部门的工作用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统一派车,特殊情况下,办公室可调用公司备案的车辆。

6、公司有重大集体活动时,公司办公室负责统一调配所有备案的车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

第六条 车辆费用的管理

1、公司统一配备的公务车由所在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费用在严格管

理的前提下据实按票报销。

2、非公司统一配备的其它车辆所产生的费用,按级别实行补贴,不再全额报销包括燃油、维修、过路、过桥、年检、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3、公司安排长途出车的,由公司承担燃油、过路费等相关费用,由用车人签字确认。

4、所有车辆的违章罚款,均由驾驶人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第七条 报销管理

1、符合补贴条件的所有人员均实行据票报销制,不得发放现金。

2、月补贴报销票据包括由车辆所产生的:燃油、维修、过路、过桥、年检等费用的所有票据以及出租车票等,根据财务规定,报销票据的日期要求在报销当月之前两个月的期限内,为有效票据,超期作废。

3、补贴报销按部门及个人实行“总额控制,每月一结”,票据总额超过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限额报销,票据总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票据金额报销。

4、享受车辆补贴人员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承担。

5、报销时间:每月20日-25日,按时报销,过期不补,超过规定报销时间的,视同本人放弃当月车辆补贴,公司不再予以报销。

6、报销的审批流程:享受车辆补贴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报销。

第八条 附则

1、

2、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公司颁布的相关制度和办法以及相关单项申请和报告同时废止。

篇三:交通费补贴管理办法

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

交通补贴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研院”)的合理用车,降低电研院运营成本,参照《东莞市机关单位人员交通费补贴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研院编制内全体员工,电研院持股公司按实际需求自行制定补贴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 交通补贴管理细则

第四条 交通补贴是将职员私有车辆用于其开展公务活动而产生的补贴费用。

第五条 交通补贴适用于在东莞、深圳、广州、惠州四城市的私车公用,享受交通补贴的人员在指定四城市区域内的公务活动电研院不再无偿派用公车,同时不再另行报销交通费用(含燃油费、路桥费)。

第六条 交通补贴标准参照《东莞市机关单位人员交通费补贴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如下:

1、院领导补贴标准:

(1)院长参照正处级标准,3800元/月;

(2)副院长参照副处级标准,3600元/月;

(3)院长助理参照正科级标准,2700元/月。

2、部门领导补贴标准:

(1)部长参照副科级标准,2200元/月;

(2)副部长参照主任科员标准,2000元/月;

(3)事业部总经理参照主任科员标准,2000元/月;

(4)部长助理、总经理助理参照科员标准,1600元/

月。

3、各部门其他员工根据岗位、工作职能的不同,按

日常工作的需要进行补贴(详见附件)。

第七条 超出上述四市范围的公务活动用车需求,可事先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经规定程序批准后使用私车的,路桥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报销,燃油费则按实际发生里程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综合考虑里程数、燃油费、车辆维修保养和折旧费等,核定按照1.4元/公里。

广东省内各城市里程数(往返)标准如下:

注:广东省外的里程数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八条 上述补贴费用与部门的年度交通预算挂钩,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第三章 公车使用费用管理细则

第九条 享受交通补贴的职员因公务需要使用公车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公车费用标准如下:

1、 别克车:由企业发展部负责管理,各部门人员需使 用的,按照每公里1.8元的标准进行核算;

2、 奥德赛车:由科技创新部负责管理,各部门人员需 使用的,按照每公里1.6元的标准进行核算;

3、 骊威车:由院务部负责管理,各部门人员需使用的, 按照每公里1.4元的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条 公车的维修保养由所属管理部门负责,院务部财务室应设立各公车的维修保养经费,经费来源于使用个人,主要用于公车的日常维护

(包括油费、路桥费、维修保养费),电研院将不再支付上述费用,只承担公车年检、车船税、路桥统缴等国家法定缴纳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各部门人员需使用公车的,到车辆所属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按实际发生里程数每月核算,从交通补贴中扣除,扣除后的费用归入各车辆的维修保养经费当中。

第十二条 接待工作发生时,公车由院务部统一调度,各公车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车辆使用登记工作,费用按上述标准从接待费中进行报账,报账后归入各车辆的维修保养经费当中。

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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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燃油反射炉热处理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燃油反射炉热处理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确定炉前操作负责人。遵守一般热处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2.点火前,应检查风管、油管、油嘴、油温、风压、气压及测温仪表是否正常。

  3.点火时先关小风门,微开油门,用点火棒引燃油嘴后再开风门,并调整油门和风门大小使之充分燃烧。严禁“风压油”。停炉时,先关小风门,再关闭油门;熄火后,再关风门。

  4.点火及工件进出炉时,炉门前面不得站人。

  5.工作中应经常按规范调整油量。

  6.按规定装量要求装炉,不得超高、超宽。工件正火喷雾冷却时,不得向台车上大量注水。

  7.台车开动前应检查工件是否放置平稳,轨道附近有无障碍物,牵引机构是否正常。

  8.油料应妥善存放。

  9.工作完毕应切断气源,油源,清理工作场地。

篇3:职学院职工工资、津补贴、福利发放试行办法

职学院职工工资、津补贴、福利发放试行办法

  一、职工收入构成

  聘任在岗的职工全年收入由12个月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10个月的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寒暑假2个月的生活补贴和误餐补贴、福利几部分构成,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特殊津贴(另行制订)。

  二、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津贴

  1、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岗位津贴每月发放80%,年度考核合格再兑现全部岗位津贴,不合格者酌情扣发岗位津贴。

  2、行政管理人员兼课周课时不得超过6课时,课酬由系部划拨经费中支付。

  3、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岗位津贴,随每月的出勤考核,由相应处室或部门核定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造册报主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发放。

  4、在岗的非领导职务人员,比照同级人员岗位津贴下移一个档次套算。

  5、具体标准如下:

  xt职学院行管、工勤岗位津贴标准表(元)

  类别 级别 岗位(职务) 月津贴标准(元) 类

  别 级别 岗位(职务) 月津贴

  标准(元)

  管理岗位 1 正院级领导 2500 工勤岗位 1 高级技师 1024

  2 副院级领导 2000 2 技 师 820

  3 处长(调研员) 1600 3 高级技工 740

  4 副处长(助理调研员) 1280 4 中级技工 660

  5 科长(主任科员) 1024 5 初级技工 600

  6 办事员 副高(副主任科员) 820 6 普通工 540

  中 级 750 7 见 习 480

  初级(五级职员) 680

  见习期 610

  三、专任教师的课时津贴

  1、专任教师的课时津贴采取按编制数核算的方式划拨到各系部(二校区中专班按专业进入所属教学系部划拨核算,成教课时津贴和培训经费单列),由教学系部内部进行第二次分配,系部科研、课程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专业实务、第二课堂、常规的教辅工作等非课堂教学任务所需支付的酬金,从划拨包干经费中列支。

  2、教学系部内部分配方案由系部自定,交人事处备案。系部的内部分配方案所定的课时酬金标准必须体现职称的差别和教学质量的等第,必须规定专任教师周课时量不得超过20课时,如确因教学需要超过了20课时,20课时以上的按超课时酬金的一半计算,教学系部负责人周课时量不得超过10课时。

  3、各系部必须配合好二校区的教学工作,在二校区任课的专任教师必须服从二校区的管理,二校区有权对任课的专任教师进行考核,各系部凭考核结果发放课时津贴。

  4、学院按学期下拨80%的课时津贴,年终依据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兑现全部课时津贴,考核不合格者酌情扣发课时津贴。

  5、专任教师的每个编制课时津贴比行管人员的人均岗位津贴原则上高10%,其标准由人事处每学年根据学院财力具体测算决定。

  6、具体核算划拨办法:

  (1)、教务处按学年度教学计划核算各教学系部的课时总量,人事处依据各系部的课时总量核定系部应有的编制数。

  计算公式:系、部应有编制数=课时总量/(14×36)

  (2)、缺编数所需经费按如下标准划拨:缺编数*(专任教师年平均课时津贴额×1.1)

  (3)、学年划拨经费计算公式:划拨经费额=实有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年平均课时津贴额+缺编数*(专任教师年平均课时津贴额*1.1)

  (4)、教学系部负责人的岗位补助额单列,补助标准为主任700元/月,副主任500元/月,教研室主任工作折算成课时,按100课时/年计入教学系部课时总量。

  四、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金

  聘任在岗的职工福利即节假日慰问金、防寒防暑费、女职工卫生费等维持现状。社会保障金即住房公积金、医保统筹、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实施

  本办法自20**年1月起试运作一年。

  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4: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购房(工龄)补贴领取办法

  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购房(工龄)补贴领取办法

  一、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每年专项经费预算,编制当年可领取教职工购房(工龄)补贴人员名单,并测算每人实发金额,报**市房改办批准后,交财务处安排发放,并通知到人(离退休人员转请离退休处通知)。

  二、在职教职工领取购房(工龄)补贴时,凭本人身份证到财务处103室柜台办理领取手续完毕后,财务人员开具现金支票,领取人可到工商银行汉中门分行领取现金或转存。

  三、退休教职工退休后仍住本市的,根据离退休处具体通知,凭本人身份证到汉中门校区离退休处办理领取手续后,财务人员开具现金支票,领取人到工商银行汉中门分行领取现金或转存。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校领取者,可与离退休处联系,财务处安排人员上门服务。

  四、退休后定居外埠的,财务处将通过汇款的方式,直接汇入其工资开户行,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为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离退休处负责通知领取人注意查收。

  五、上述人员的购房(工龄)补贴一般不得委托代领。

  六、已去世职工的原配偶仍然健在的,由其原配偶凭身份证到学校财务处办理领取手续。若配偶也已经去世,其遗产继承人必须到市级以上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正,财务处根据公证书确认的继承权人发放购房(工龄)补贴。未取得市级以上公正者,财务部门无权发放。

  七、本办法自20**年起执行,由财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共同解释。

篇5:食品饮料公司异地销售工作人员补贴实施办法

  食品饮料公司异地销售工作人员补贴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稳定公司异地销售人员的思想,鼓励其工作积极性,根据公司SPSE(20**)年第11号文件精神,营销中心特制定异地销售工作人员补贴实施办法:

  一、凡在公司从事长期离家异地搞销售工作的人员均可享受此补贴。

  二、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日出勤补贴5元,其中4元直接补给本人,另外1元由营销中心统一管理,用于当月工作成绩显著的奖励。

  三、补贴数额由营销中心在当月末按每人实际出勤天数造表,报公司批准发放。

  四、奖励由营销中心根据当月的考核结果和平时的工作情况确定受奖者和数额,经公司批准后发放。

  五、本办法从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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