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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道运输合同范本两篇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9

  索道运输合同范本 第1篇

  甲方(制造商):_____________

  乙方(经销商):_____________

  一、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符合甲方企业标准的优质合格产品给乙方。

  2.甲方负责提供完整的产品技术培训资料,并将不定期举办产品技术培训班。

  3.甲方对产品保修期为一年,终身维护。甲方承诺的保修为非易损件的保修,因甲方无法控制用户的使用条件,使用不当造成cpu的损坏则属有偿保修范围。

  4.在甲方至乙方运输途中所造成的产品损耗,由甲方负责免费提供损坏产品的配件或提供产品更换。

  5.甲方负责及时受理乙方的产品投诉。甲方接到乙方投诉电话后,应立即协助处理乙方所无法处理的事件,如不能及时处理则应在两天内给乙方明确的处理方案。

  6.对于乙方返修的产品,甲方须在收货后三天内维修好(以新产品的标准)返回给乙方。

  7.如产品经乙方售出后倘若发现批量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调换、维修。

  8.除批量产品质量问题外或运输引起外,甲方仅提供产品的维修、零配件发放、电话咨询等售后服务,不提供产品更换或退货。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新华产品在当地出售后的一切售后服务工作。

  2.乙方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本产品知识的技术人员,经学习、培训后应能掌握数字未来产品的工作原理、工作流程及安装使用方法。

  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售后服务政策并结合当地的市场情况制定动科产品针对顾客服务的详细服务内容或规定并切实履行,不得出现终端客户因服务问题而经常向甲方投诉的情况。

  4.乙方在接到客户投诉后首先应自行设法尽快为客户解决,确实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及时向甲方及时反馈产品情况,以便甲方作出相应处理。

  5.乙方如有产品无法自行维修,需返回甲方维修的,一定要应事先与甲方售后专职负责人员沟通,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够将货物发给甲方,收货人应写售后服务部负责人的姓名,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处理。

  三、售后服务相关费用确认

  1.所需更换的零配件费用

  ① 保修期内,因本身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将1:1免费为乙方提供更换的零配件。

  ② 保修期内,因非产品质量问题(人为损坏或其他引起),如需要更换零配件,则按甲方零配件价格表收取费用。

  ③ 保修期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是非产品质量问题所引起的零配件更换,均按甲方的零配件价格表收取费用。

  2.返回甲方维修的产品运输费用

  ① 保修期内或保修期外,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

  3.产品返回甲方的维修服务费用

  ① 保修期内,均不收取服务费。

  ② 保修期外,非产品质量原因由甲方视产品具体情况向乙方收取一定的维修服务费用。

  四、本协议由甲方销售部签定,售后服务部执行,销售部监督执行。

  五、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甲方售后服务部存一份,此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经销商协议》时同时签署生效。

  六、甲方的售后服务专线电话: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索道运输合同范本 第2篇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

  第一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出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具体集合时间__________________,集合地点__________________。(二)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解散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三)旅游线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次行程游览景点共________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次行程舱位安排:特等舱__________人。一等舱__________人。二等舱__________人,其中上铺__________人,下铺__________人。三等舱,其中上铺_________人,下铺__________。其它舱位__________人,其中上铺__________人,下铺__________人。

  第二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一)旅游者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二)保险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一)旅游费用(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代收费:游船票__________元;景区门票__________元;

  保险费__________元;其__________它__________元。

  2.综合服务费(按代收费总额的__________ 收取)__________元。

  3.旅游费用总额(代收费+综合服务费)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4.旅游费用总额不含用餐、索道、缆车及游船上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的支付

  1.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2.旅游费用支付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一)旅行社最低成团人数:__________;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__________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二)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出团。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合同选填项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三)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旅游者签字(盖章):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签字(盖章):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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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产全程营销代理合同样本

  委托方编号:号

  受托方编号:号

  项目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地址:

  地址:

  项目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

  鉴于:

  1、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程章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甲方有签订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资格及行为能力和有效授权。同时甲方保证:甲方依法拥有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房地产开发权、销售权、经营权等合法权利。为快速回收开发资金,树立甲方公司品牌形象,降低房产开发和营销的市场风险,甲方需要借助于拥有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经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支持或介入,帮助本项目的顺利销售。

  2、乙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程章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乙方有签订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资格及行为能力和有效授权。同时乙方保证:乙方系全国知名的专业房地产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机构,其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团队具有多年房地产营销策划、销售代理执行经验,有许多成功的经典案例,有能力为甲方的本项目提供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独家委托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项目概况

  1.1本项目名称:

  (本项目推广名或暂定名等名称与实际名称的改变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1.2本项目位置:

  1.3本项目规模:总占地面积约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第二条、代理范围、面积和方式

  2.1代理范围:

  2.2代理面积:

  (费用结算最终以乙方销售代理成交的合同总面积为准)。

  2.3代理方式: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在代理期限内,乙方为本项目独家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

  2.4后续代理;如本项目分期开发,则乙方完成首期销售代理目标后,甲方同意委托乙方继续独家代理本项目后续各期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代理内容

  本合同委托事项包含本项目全程营销策划、销售代理及其他服务三部分。

  3.1全程营销策划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3.1.1乙方负责对本项目的市场研究和分析,按提供分析报告,对本项目所处市场的供应、成交、价格、客户和主要竞争对手进行分析,评估市场变化对本项目的威胁和机会,提出有针对性的策略建议。

  3.1.2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营销策划及其相关的平面设计,基于本项目的定位、属性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营销策划方案,通过各种表现方式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将本项目的卖点传达给目标客户,以实现销售目标。

  3.1.3乙方负责制定本项目与营销推广有关的费用预算计划及相应的通路推广计划,并将该部分计划分解到年、月。乙方负责对费用预算计划和推广通路计划的实施进行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征得甲方同意后及时调整。

  3.1.4根据市场竞争、客户反馈和专业要求,乙方负责对本项目的产品及服务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3.2销售代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3.2.1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负责制订本项目的销售计划和回款计划,并分解到年、月。

  3.2.2乙方负责就本项目的销售节奏、销售方案等提出建议,以确保每一阶段销售目标的实现。

  3.2.3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负责制订本项目的价格方案,以实现甲方利益的最大化。

  3.2.4乙方负责乙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确保乙方销售人员的数量、专业能力、职业素质等能满足本项目的销售要求。

  3.2.5乙方负责安排销售人员接听来电、来访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介绍本项目的属性、特点等情况,并负责本项目客户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交专题报,作为销售决策的依据。

  3.2.6乙方负责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房屋买卖的各种法律文件,并负责依法督促客户按约支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

  3.3其他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3.3.1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和客户完成销售本项目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的审核。

  3.3.2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完成销售本项目所需的登记备案手续。

  3.3.3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完成销售本项目所需的商贷款、公积金贷款手续。

  3.3.4乙方负责协助甲方输入和维护甲方指定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完成各类甲方格式销售报表,做好存档。

  3.3.5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本项目房屋交付所需的所有资料准备、面积和价格核对等工作,协助甲方交付本项目房屋给客户。

  第四条、代理(合同)期限

  4.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有应付代理佣金和溢价分成等款项之日止。

  第五条、本项目营销策划费、销售代理费支付标准与支付方式

  5.1本项目营销策划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如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乙方承诺优惠而免收本顶目营销策划费的%,如甲方前期支付了该部分营销策划费用,则冲抵日后甲方应付的销售代理费。如甲方因自身原因终止本合同,则甲方须于终止本合同前全额支付营销策划费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本合同,则甲方不必支付该项营销策划费。

  5.2本项目代理费用,包括销售代理佣金和销售溢价分成二部分。

  5.3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凡甲方与客户签订预(销)售合同,并且甲方收到客户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的,须按揭款和/或公积金到甲方账户)后,视为乙方房屋销售代理成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房屋销售代理佣金和相应销售溢价分成。

  5.3.1销售代理佣金的支付标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销售代理佣金是房屋实际成交总金额的%。如因甲方原因,某些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销售低价”的,甲、乙双方同意按该套房屋所对应的“销售底价”作为计算乙方销售代理佣金的依据。“销售底价”是指在本项目正式开盘日前,甲、乙双方制定的本项目可售房源的“一房一价底价表”,既制定出每套销售房源的“销售底价”,经甲方审定后备档,作为甲、乙双方结算销售溢价分成的依据。

  5.3.2销售溢价分成办法。本项目可售房源实际售价超出本合同5.3.1条规定的“销售底价”(既“一房一价底价表”)部份的销售收入为销售溢价,乙方收取销售溢价款向甲方开具合法的中介发票。

  5.3.2.1当实际售价超过元/㎡(不包括元/㎡)时,超出部分由甲方分得该部分销售溢价款的%,乙方分得该部分销售溢价款的%。

  5.3.2.2当实际售价超过元/㎡(不包括元/㎡)时,超出部分由甲方分得该部分销售溢价款的%,乙方分得该部分销售溢价款的%。

  5.3.2.3当实际售价超过元/㎡,超出部分由甲方分得该部分销售溢价款的%,乙方分得该部分销售溢价款的%。

  5.4销售代理佣金的支付方式。乙方销售代理佣金在乙方销售代理符合本合同第5.3条规定的销售代理成功的前提下,乙方每月向甲方暂结销售代理佣金,具体支付方式为:甲方按照实际到账销售房款总金额的%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佣金,支付形式为支票或汇票,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中介发票。

  5.5销售溢价分成款的支付方式。销售溢价分成款的结算以本项目代理期限为考核期,乙方每月向甲方申请暂结销售溢价分成款。待代理期限终结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5.5.1甲方根据实际售价超过销售底价以上的收入按照本合同5.3.2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销售溢价分成款,每个月支付乙方可提销售溢价分成款的%。

  5.5.2各阶段乙方应提销售溢价分成款剩余部分的%,在本项目累计销售率达到%时,一并重新计算,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5.5.3乙方应提销售溢价分成款最终剩余部分在乙方协助甲方与购房人办理完成交房手续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5.6在代理期限内,如果因客户原因致使预(销)售合同没有履行的,该客户定金作为违约金或客户另行支付的违约金,在客户确认无误后,由甲方收取。甲方收取后留作专项基金,如在代理期限内没有发生因乙方在签约过程的工作失误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在乙方代理期限结束时,甲方将该基金的%奖励给乙方。

  5.7甲、乙双方同意,代理期限内,乙方应当制作每个合同月的代理销售明细表和销售代理费用(销售代理佣金和销售溢价分成)表,于该合同月结束后个工作日内提交甲方审核批准。甲方应当于收到前述文件后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无误应当在前述期限内予以批准;如有异议应当在前述期限内通知乙方;如甲方既不在前述期限内批准,又不在前述期限内通知乙方,则视为甲方批准了乙方前述文件,并且无任何异议。

  第六条、销售代理目标和进度

  6.1销售目标:在代理期限内,乙方必须完成本项目以下总体销售目标和按进度分阶段销售目标,但由于甲方原因未实现销售目标的除外。

  6.1.1总体销售目标:面积(套数)销售率达到%

  6.1.2分阶段销售目标:在代理期限内按销售进度分阶段的销售目标具体为:

  阶段划分

  销售进度

  销售目标(销售率)

  第一阶段

  自正式开盘日后的 个月

  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结束日后的 个月

  备注:

  1、正式开盘日,系指甲方取得本项目第一张预(销)许可证、售楼处已布置完毕、具备预(销)售条件,经甲、乙双方研究并最终由甲方确定的正式对外预(销)售的日期(以下“正式开盘日”概念一致)。

  2、销售率,系指在代理期限内,乙方在各阶段销售成功某类性质房源(签订预(销)售合同)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占甲方委托乙方销售代理本项目某类性质可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套数)的百分比。销售总面积和代销总面积均按甲方预测面积计算。

  第七条、营销宣传推广等费用的执行

  7.1.本项目营销宣传费原则按销售总价的 %

  标准使用,如遇特殊市场因素需超出标准,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2涉及本项目的营销宣传推广费用均由甲方支付,甲、乙双方按本条第一款结算。营销宣传推广费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电视、广播、楼宇视屏、楼书、折页、单片、包袋、户外灯箱、户外大型广告牌(发布、喷绘、租赁费用)、横幅、彩旗、参加展览会、销售公关活动、售楼处、接待点内外宣传看板和灯箱、围墙广告、楼盘模型、房型模型以及经甲方确认的策划方案所涉及的公关活动、促销礼品、团购折让金等。乙方承担所有宣传资料、广告等的内容策划与设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推荐所有营销宣传推广的制作或发布的合格供方。

  7.3营销宣传推广费用由乙方每月 日前申报下月营销宣传推广费用计划,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下月营销费用计划,以便双方共同执行。若甲方迟延确定下月营销推广费用计划,则乙方工作相应顺延且无需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顺延时间等同于甲方迟延的时间。特殊情况下的推广活动或广告发布,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7.4本项目售楼处和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包括装饰)、日常使用(水、电、电话、网络等)费用、家具(含电视、空调)、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传真机、网络及布线)由乙方提出建议方案,经甲方确认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含在营销宣传推广费用中。售楼处的日常办公用品、耗材及文具由乙方承担。

  7.5经甲方同意在异地开设接待点,则接待点的设计、建造、装修(包括装饰)、日常使用(水、电、电话、网络等)费用、家具(含电视、空调)、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传真机、网络及布线)由乙方提出建议方案,经甲方确认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含在营销宣传推广费用中。接待点的日常办公用品、耗材及文具由乙方承担。

  7.6乙方提出的宣传推广总计划、各阶段策划方案、每次对外宣传内容(含销售对外说辞)等,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7.7乙方承担营销策划及销售过程中乙方聘请人员的工资、奖励、提成、市区公交、内部协作、行政管理、日常办公等所需要的费用。如需异地开展推广活动,则全体人员差旅费用(含住宿、伙食补贴、交通等)、办公费用、场地租用等在异地实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聘请人员的工资、奖励、提成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的权利义务

  8.1.1甲方应为乙方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本项目工作所需提供详尽的本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批文、证件资料。

  8.1.2甲方应于本项目正式开盘日前 日提供现场售楼处给乙方销售代理办公、接待及与销售代理有关的活动使用。

  8.1.3甲方指定1名授权代表

  代表甲方行事的工作协调人,负责对乙方提出的需求、各类营销方案、计划等的需要确认的各项事宜进行审核、签字确认,该协调人的签字确认视为甲方确认,但该协调人无权代表甲方变更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若乙方提交给甲方该协调人需要确认的各项事宜经 日后,该协调人不予签字确认也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回复要求乙方进行完善、调整或补充的,则视为甲方确认;若甲方指定的该协调人发生变更,以甲方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为准。

  8.1.4对销售现场指派财务人员的权利,所有购房款及订金或定金等应由甲方收取的款项均由甲方委派的财务人员收取,并存入甲方开户银行账户,或者是直接由购房人将应付款项目存入或转账至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账户。

  8.1.5在乙方全程营销策划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全面了解乙方的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安排、市场宣传推广方案、销售进度等情况,并对乙方之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人员。

  8.1.6乙方制作的对外宣传广告、涉及甲方利益对外签订的合同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8.1.7甲方同意在本项目的各种宣传媒体、资料及现场包装物料等上印上乙方“全程营销代理”等相关内容的字样,包括乙方名称、电话及地址等内容,以利于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活动的开展。

  8.1.8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8.1.9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如因甲方股东变更、产权交易等原因导致本项目产权方改变的,甲方应给乙方结清应付各种款项外,还应向新产权人说明本合同的有效性,并三方就有关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等事宜签订协议。

  8.1.10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和甲方工作人员对本合同及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依法律规定被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披露的除外。

  8.2乙方的权利义务

  8.2.1乙方有权在发布本项目广告的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灯箱、横幅、围墙、楼书、单页等各类媒体、物料等上以销售代理及全程营销策划的身份披露乙方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

  8.2.2乙方应当负责按照本合同代理内容制订本项目的市场调研、营销策划、推广计划、销售组织等,并应根据双方确定或双方商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前报请甲方确认,经确认后实施。乙方应当确保前述的书面文件是切实可行的,并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向甲方逐步提交开盘前工作管制表、市场研究报告、营销策划方案、文字表现和平面表现、广告策划方案及项目营销执行报告等全程策划和营销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与计划。

  8.2.3乙方所提出的广告策划方案、各类广告及销售资料的制作、广告公司的确定及现场布置等一系列工作及计划均需事先征询甲方意见并获得甲方确认后方可予以实施。

  8.2.4乙方应当拟订本项目的所有表格,经甲方确认后使用。经甲方确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在销售过程中所需的其他全部法律文件等资料和所有表格如需要修改的,仍必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8.2.5乙方指定1名授权代表

  代表乙方行事的工作协调人,负责对甲方提出的需要乙方确认的各项事宜进行审核、签字确认,该协调人的签字确认视为乙方确认,但该协调人无权代表乙方变更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若甲方提交给乙方该协调人需要确认的各项事宜经

  日后,该协调人不予签字确认也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回复要求乙方进行完善、调整或补充的,则视为乙方确认;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发生与代理销售有关事宜的变动,应由该协调人及时向甲方进行传达和通报。该协调人的变更,以乙方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为准。

  8.2.6乙方承诺,乙方派驻本项目销售现场销售人员数量、专业能力、职业素质等能满足本项目的销售代理要求,并且销售人员将统一着装,举止得体,并注重有关人员形象。

  8.2.7在本项目正式开盘日之后,乙方应每周向甲方提供周报表和来人来电分析。每个合同月结束之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该合同月的销售分析报告(含销售情况、广告效果、市场动态及下一步销售计划),并及时提供有关户型销售之信息。

  8.2.8乙方提供代理销售和其它服务内容的具体操作流程,乙方均应严格遵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乙方工作人员对本合同及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依法律规定被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披露的除外。

  8.2.9乙方应全面地、适当地、及时地完成代理事项。必须亲自代理,不得转委托或越权代理,但乙方通过“房盟中国”销售渠道销售除外。

  8.2.10凡乙方销售代理成功的本项目房源,乙方均有权利向甲方要求支付销售代理佣金和销售溢价分成。

  8.2.11协助甲方完成销售本项目房源的合同所需登记备案手续;协助甲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在本项目已销售房源交付使用时,乙方应配合参与甲方的交房工作。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但双方可重新协商确定本合同相关条款。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由甲、乙双方按事件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9.2本合同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者是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擅自将本项目全程营销策划和/或销售代理权又委托第三方,构成甲方严重违约的,须按乙方在本合同代理范围内未销房源面积“销售底价”总金额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9.3甲方须保证其所提供给乙方的本项目用于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所需的法律文件和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甲、乙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相关连带责任。

  9.4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在本项目全程营销及销售代理过程中擅自向购房人收取费用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私自收取费用金额 倍的违约金,并且乙方应向购房人退回擅自所收取的费用并承担因此引起的赔偿责任。

  9.5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须按应付而未付乙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赔付给乙方,计算日自约定付款截止日起至甲方实际付款日止。

  第十条、法律适用

  10.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那么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

  12.1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之前甲、乙方为签署本合同而进行的一系列洽谈、沟通、演示、往来传真电话、函件等均不作为有效依据,一切均以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准。

  12.2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需修改本合同的条款,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其他

  13.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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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上海华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签章)(签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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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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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36条)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40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41条)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详解: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2、(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且试用期的约定是合法的.(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制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包括对岗位工作职能的描述,并将录用条件事先明确告知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有条件无可厚非,但不得有歧视性内容。为了固定证据,用人单位可以将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录用条件在规章制度、求职登记表或者招聘简章中予以规定,明确告知劳动者后让劳动者签字。)

  3、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客观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的客观记录和评价。(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客观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的客观记录和评价。用人单位解除“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是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是在试用期满之前,而不能在试用期满之后送达劳动者,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用人单位设有工会的,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解除与“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的合同,缺乏以上任何一个要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解雇都是违法的,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一步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与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二步工会提出意见;

  第三步用人单位研究工会的意见,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步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五步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注意事项:1、行使解除权的主体

  行使解除权的用人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具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人。

  2、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等有关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三,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例如可通过给劳动者发放规章制度手册、组织劳动者学习规章制度等方式告知,但需要保留劳动者本人签字领取规章制度手册的花名表、劳动者亲自书写的学习心得等资料,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规章制度,才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方可作为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合法、有效的依据,否则,其效力就大打折扣了。

  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母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仅对该分公司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对母公司及其他分公司的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子公司的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反之亦然,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母公司的劳动者也不具有约束力。

  3、处理结果的送达方式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第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特快专递)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信封以及特快专递上详细注明邮寄的文书名称及份数。

  第三,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时,应选择地市级以上的公共媒体,切勿选择内部发行的报刊或者企业电视台。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用人单位务必按照上述规定给劳动者送达处理结果,否则,即使作出处理的事实与理由无论如何充分,也可能由于送达方式的违法违规而导致处理结果被依法撤销。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在适用该条时,需注意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用人单位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未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量化“重大损害”对用人单位非常重要,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直接规定经济损失达到一定的数额则为“重大损害”,避免因概念之争而导致风险。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害”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规定时,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至于什么情形算是严重影响,法律上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由于劳动者的兼职,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如影响单位工作的进展等。用人单位要想证明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从举证责任上讲,非常的困难,用人单位很难举证。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不要轻易适用这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存在兼职行为,但用人单位无法就兼职行为给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进行证明时,可以适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因为只要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有兼职行为,就可以要求劳动者改正,如果劳动者拒不改正,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是对欺诈所作的准确定义。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2)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

  (3)一方乘人之危与对方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于问题的意见》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6]209号),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40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有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1、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2、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是存在的并且在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效实施。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必须由用人单位需要有绩效考核的标准和劳动者没有达到该标准的现实情况证明。用人单位必须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设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并依据该标准事先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够胜任工作。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据考核标准证明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也就是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该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了。

  2、用人单位一定要给劳动者一个再次尝试的机会,也就是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在考核证明劳动者第一次不能够胜任工作之后,用人单位绝对不可以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事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这是必经的法定程序。

  3、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给以再一次尝试的机会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合法地解除了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该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5、用人单位如果要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负有三次举证义务和履行一项法定程序。三次举证义务是:一、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二、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这样一道程序;三、劳动者经过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以后仍不胜任工作。履行的一项法定程序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该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解释,《劳动法》第26条第2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其中,第二十六条对“客观情况”作出了以下说明:“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企业资产转变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经济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后,用人单位无法按照原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安排原有工作或者需要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时,均需要经过依法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还需经过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程序,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以此款规定解除的程序性要求。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41条)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首先要确定经济性裁员是在企业重整期间。《破产法》第72条规定,法人企业因“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重整”,行使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时间,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其次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因进行破产重整而裁减人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一、裁员的实质性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具备“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7条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需要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劳部发?1994?447)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均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权利划归人民政府。

  二、裁员的程序性条件是指用人单位裁员过程具备法律规定的裁员程序。用人单位裁员的程序可分为五个步骤:1、用人单位的企业具备“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并经有权部门认定;即具备裁员的实质性条件。2、草拟裁减人员方案。3、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4、制定正式的裁减人员方案。5、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利用本项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须注意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企业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事实与证据;(2)企业与职工达成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时制度等进行变更),为职工提供新的劳动岗位;(3)在新工作岗位富余的前提下,对超出需要部分的不能胜任新工作的员工或能力低下的员工,企业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欲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与损失。

  首先,要弄清楚“客观情况”的含义。我国法律法规等文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从劳动仲裁以及审判实践来看,通常是指因不可抗力或用人单位条件发生变化或劳动者条件发生变化等无法避免的情况。如用人单位被兼并、合并,劳动者丧失从业资格等。

  其次,当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情形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如双方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应按协商结果办理。

  再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合意,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如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则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最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的知情权

  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有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的移交

  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将已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部门拒绝接受,应当取得拒绝接受的依据和文书并将拒绝接受的文书保存

  相关资料的保存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一套完整考核体系,对劳动者出勤等进行考核和记录,并确保考核记录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客观性,考核记录至少应当保存2年以上,越长越好。同时,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法律建议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中增加以下内容:

  1、请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请在5日内到本单位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逾期不办,导致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手续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篇4:工程施工类合同样本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工程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一致,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第二条:工程期限: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第三条:工程合同造价

  1、合同总造价包含设备费及施工费、调试、运输、工程方案设计及人员培训。

  2、本合同总造价为

  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

  )。后附报价清单。

  3、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设计变更影响工程造价;

  (2)在施工中新增了工程项目。

  在出现上述情况时,提出变更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共同确认合同总价的修改。

  4、设备变更条款

  (1)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清单采购设备。如甲方要求变更设备品牌型号或数量的,应在乙方未采购设备前提出变更。如乙方已经采购的设备不能作为变更范围内的设备,甲方如有其他要求需另行追加设备。

  (2)合同签订后,如因施工周期过长,合同清单内部分设备已经停产或升级,乙方应出具生产厂家的证明文件报至甲方,并提供价位相符的同功能设备及型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采购。甲方批准文件为合同的附件部分。

  (3)本合同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变更、追加、签证等项目金额增加的情况,凡增加金额付款方式同原合同保持一致。

  第四条:甲方工作

  1、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

  2、在施工期间,甲方对乙方的施工提供及时的协调和配合,以保证工程按时完工和验收。在工程完工后三日内,甲方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予以验收,以保证双方设备的正常交接。

  第五条:乙方工作

  1、设备及材料由乙方按规定及设计规范的要求采购,不符合设计规格不能使用。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订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作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4、负责本工程的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向甲方移交竣工资料

  套。

  第六条:工程验收

  1、在乙方工程完工,提出验收申请后3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并给出验收意见。

  2、验收通过前,未经乙方同意或乙方人不在场,甲方不得私自使用,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如因此导致设备损坏或系统故障等后果由甲方承担。

  3、如工程完工后甲方已经投入使用,且系统运行正常,十个工作日后甲方仍未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验收工作,则视为双方同意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设备安全性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一次性付乙方合同总款项的50%,即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2、所有设备进场,甲方验货后五日内,甲方一次性付乙方合同总款项的30%,即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3、工程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后七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4、工程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七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即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5、按合同规定付款,甲方不拥有在欠付金额价值内的设备所有权,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出百分之五。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力撤回与欠付金额同价值的设备。

  第八条:质量保证与技术服务条款

  1、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以后,乙方工程维修组四十八个小时内到达现场。

  2、乙方对在本工程中提供的所有设备,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内对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故障免费维修维护,对人为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或系统损坏收取配件费。并对整个系统终身维护。

  3、质保期内设备损坏到无法现场修复时,乙方负责提供同类产品代用,以保证系统的正常使用。

  4、乙方负责为甲方培训技术操作人员,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为本工程涉及的系统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

  第九条:违约责任

  1、

  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由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交付的,由甲方承担一切逾期造成是后果。

  2、

  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组织项目验收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

  3、

  如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中途违约,违约方应退还已发生的各项费用,并赔偿工程总造价的100%于对方。

  第十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双方的合同正本及方案设计价格表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并经甲乙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郑州银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篇5:甲方代表聘用合同

甲方代表聘用合同

招聘人:

(以下称甲方)

被聘用人: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以下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公平、公开、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

二、工作地点、内容、职责

1、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所建设的工程地点。岗位职务为甲方代表。

2、乙方的职责:

⑴监督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以月报的形式定期向公司汇报。

⑵监督总包合同的执行情况向公司汇报。

⑶监督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向公司汇报。

⑷代表甲方驻现场解决总包单位与甲方独立分包单位的问题。

⑸代表甲方驻现场解协调周边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质检站、安检站、派出所等一些政府部门。

⑹代表甲方驻现场解决现场技术图纸问题、现场签证问题。

⑺代表甲方请质检、安检、档案馆、人防办、设计院相关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的相关会议。

⑻检查承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加强对工程现场的巡视和监督检查,对违章操作现象及时进行纠正,做好工序交接检查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⑼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甲供材料计划。对进场材料、设备按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进场材料、设备质量。

⑽对承建单位编制的总进度计划中所采取的具体措施、进度控制方法、进度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及风险分析进行检查论证,并在实施过程中控制执行,保证合同工期的实现。

⑾明确投资控制的重点,预测工程风险及可能发生索赔的诱因,制定防范措施,减少索赔的发生。对索赔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论证,明确责任。

⑿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⒀协助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对设计变更的统一管理。对涉及投资的变更,重视多方案选择。

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对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及时做好变更工程量的计量,真实、完整地提供审计资料。

⒂组织工程验收,协助办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和备案工作。

⒃做好竣工工程使用回访工作,对存在质量问题,协调承建单位及时返修。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每天工作上下班时间与建筑工人工作时间同步,不得无故迟到旷工。

2.乙方回办公室做资料的时间要尽量避开重要施工时段,做到现场管理和做资料两不误。

3.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乙方不得拒绝,不得提出额外补偿。

四、劳动报酬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含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通讯及交通费用)。一年按照12个月支付。试用期1-3个月,试用期待遇2500元/月。

2、甲方每月底发放本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或滞后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合同期内,甲方不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由乙方在劳动报酬中自行办理。

2、甲方每年为乙方购买

元/年/人意外险一份。

六、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

所负责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本合同解除。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

3.若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八、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甲方(盖章)(或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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