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编辑:www.pmceo.Com篇2:某物业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某物业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1、关于公司印章管理权在综合管理部,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合同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
2、综合管理部印章由专人管理,管理印章员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指定。
3、印章的刻制、发放、使用。
4、公司印章及各部门、项目印章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刻制并留印存档。
5、物业公司下设异地分公司可由对应部门刻制印章并将公章留印一份在综合管理部存档。
6、各分公司、部门、项目公章应设专人管理。
7、加盖公章应由经手人填写用《用印登记表》,并由公司或各部门负责人审核需盖章的文件内容。
8、加盖公司或分公司公章需经公司或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加盖各部门、各项目印章需经部门及项目经理批准,加盖会馆印章应由经营部经理批准。
9、各项目人员出入证、车辆出入证、装修许可证等需加盖公章时必须在结款后用印,并进行详细登记。
10、印章不得随意由他人使用。印章使用人领用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由于印章管理不善印章流失到外部,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印章管理员予以辞退;或领用人使用后未归还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领用人予以辞退。
篇3:物业管理处印章使用规定(四)
物业管理处印章使用规定(四)
1.指派专人保管印章,放置印章的地方要加锁,使用后要及时收存锁好,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
2.使用部门印章,要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但因特殊需要,对一些一般性事务的用印,负责人也可以授权印章管理人员审核。但一定要明确授权范围,超出范围的,应请示领导审核后方可用印;
3.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要明确了解用印的内容及目的,确认符合用印的手续后,在用印登记簿上逐项登记,方可用印(登记内容包括:年月日、用印单位、内容摘要、批准人、承办人、用印数、留存材料);
4.凡加盖公章文件,需影印留存并归档;
5.不得在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确因工作需要,需要事先加盖印章,然后填发的,经领导批准可以盖印,凭证上要逐页编号,装订成册,由部门办理领用手续,按规定填发;
6.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带出部门外使用,确实需要在外使用时,要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印章到场监印;
7.经审查登记后,即可按要求加盖印章。印章应加盖在落款的年、月、日处,“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下面),印迹端正、清晰;
8.要注意保养,避免印章在坚硬的物体上使用,造成碰损;应经常清洗,确保印迹清晰。
篇4:某公司质量文件编制、标识和印章管理流程
某公司质量文件编制、标识和印章管理流程
1.目的
规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写及格式通用要求,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识别和有效控制提供准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和修改以及公司质量体系文件印章的管理。
3.相关文件
文件管理程序 TF/COP-01
4.文件标识
文件的标识一般有以下5部分组成:
1.公司标识,只在文件左上贴公司Logo --- 。
2.文件名及编号,对应使用,应是唯一性,如“质量文件编制、标识导则 TF/QA-C-0003”。
3.版本标识,由“英文字母”+“数字”组成,用于确认文件的修改状态,如“A/3”。
4.生效日期,应与文件“编写日期”和“修改日期”区分。
5.页码,用于识别多页文件的完整性,如“第1页,共3页”。
5.文件体系
文件体系一般分为四层面:
公司质量手册(包含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公共程序文件;
部门管理工作手册(包含技术类文件);
记录表单
6.文件编号规则
质量手册 TF/QM
公共程序文件 TF/COP-**
其他文件TF/***-*-****
文件序号(四位)
文件类别 (一位)
部门代号 (二或三位)
其他文件如:部门管理手册,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公司标准,工作表单等等;
7.部门代号规定
总经办 ---GMO
电脑中心 ---IT
报关部 ---CUS
管理中心 ---MCC
采购部 ---PUR
计划部 ---PMC
成品课 ---FPW
信息部 ---INF
宣传 ---AD
成本核算 --COS
生产部 ---PRO
工程部 ---PIE
仓储部 ---MW
SMT部 ---SMT
品管部 ---QA
开发中心 ---R&D
营销中心 ---S&M
财务部 ---F&A
行政人事部 -A&H
物业管理部 –RES
技术服务部 -TS
国贸处 --- FT
OEM部 --- OEM
8.文件类别
管理职责类-- C 表单类 – B 技术/标准类-T/S/L/P/I/E
特注: T –通用; S –指规格/标准;L -特指BOM; P –特指测试工艺指导PE类;
I –特指加工装配工艺指导IE类 ;E –指设备工具类
9.文件版本升级规则
由A/0为第一版,修改后顺次为A/1,A/2,A/3,A/4,后为B/0 ......(即每改过4次后,英文字母有更改)
10.管理职责类文件样式
流程性内容描述建议用如下图表进行:
流 程 职 责 工作要求 相关文件
/记录
11.其他类型文件格式见相关质量记录管理规定
12.文件的编、审、批识别
每份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统一放在该文件的最后一页。
13.其他事项
文件管理事项详见《文件管理程序》,
其他部门文件细则规定见各部门相关文件。
14.文件印章控制流程及控制方式
流 程 职 责 工 作 要 求 相关文件/记录
发放审批人
文件发放审批人
文件管理人员
文件管理人员
原版文件判定:
--需受控,登录《质量体系文件管理清单》
--不需受控
1、不盖章;
2、登录《质量体系文件清单》
受控原文件复制件
---需受控
1、加盖“受控”章;
2、作文件发放记录。
---不需受控
1、不盖章;
2、可不作发放记录;
见《文件管理程序》。
只有“受控”复制文件及原版文件在更改或失效后要进行控制;
--“受控”复制文件失效的一般及时销毁或回收的,不作保留;特殊时需保留需盖“作废”章;
--原版文件失效后盖“作废”章以标记。
《质量体系文件管理清单》
《文件发放通知单》
15.印章配置和重新申请
1)印章的配置为开发中心、工程部、品管部三个部门。
2)开发中心和工程部各配“受控”、“作废”一枚,作技术/标准类文件的标识控制。
3)品管部配“受控-QS”、“作废”各一枚。公司全部的C类文件(管理职责类)由品管部批准后放可发放,受控发放时由品管部盖“受控-QS”章。
4)印章的重新申请由各合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人事部同意后,由品管部决定印章格式。
编制: 审核: 批准:
篇5:X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暂行)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则
1、本规定旨在通过明确印章使用的各项规定,确保印章规范使用,有效地发挥印章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2、本规定所指的印章系代表公司法人行为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印章,除特指外,各项规定所涉及的范围不包括各部门(子公司)所用的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
公司各类印章刻制须书面申请并经总裁批准,刻制完成后需在总裁指定专人处预留印鉴。
三、印章的保管
1、公司各类印章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章由总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章由财务部负责保管;合同章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2、保管人须妥善保管印章,确保安全。
3、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印章交予他人代管。如因故确需他人临时代管时,须报总裁批准,由指定的代管人临时代管,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
(一)公章
1、使用范围:
(1)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文件、公司红头文件;
(2)向工商、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商标、专利、市、区政府及下属部委等政府机构出具的文件、报表;
(3)与各行业协会、科协、高企协、民企协、社区组织、律师所、中介咨询机构等各级各类官方或民间协会、团体事业组织的往来文件和报表;
(4)与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企业单位间非合同性质的往来文件;
(5)担保书、授权书、委托书、聘用书、代理证明、聘用合同等文件;
(6)有关养老、大病、失业、工伤、住房公积金、各类保险的文件表格;
(7)因公司事务或根据个人申请而出具的介绍信、证明、鉴定等文件;
(8)诉讼、仲裁文件;
(9)其他需要加盖公司法人章的文件、报表。
2、审批权限:
(1)一般事项须经部门经理和公司主管批准。重要事项须经总裁签准;
(2)在下列范围内使用公司法人章必须经总裁批准;
A、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文件、公司红头文件;
B、担保书、授权书、委托书、聘用书、代理证明、聘用合同等文件;
C、诉讼、仲裁文件。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
1、使用范围:
(1)需加盖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的财务票据;
(2)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允许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代替的文件。
2、审批权限:
(1)上述使用范围中的第1项由总裁授权公司有关财务人员根据工作职责使用。
(2)上述使用范围中的第2项须由总裁签准。
(三)公司合同章
1、使用范围:
公司的业务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咨询合同、广告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章。
2、审批权限:
(1)一般合同须经部门经理和公司分管领导两级批准。重要合同须经总裁签准。
(2)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必须经总裁签准。
(四)公司钢印
1、使用范围:
公司所颁发的证件、证明。
2、审批权限:
由总裁签准。
五、印章使用程序
1、申请:使用印章须详细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报相关主管审批。
2、审批:相关主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上签字。
3、用印:印章保管人须严格检查《印章使用申请表》,确认需盖章的文件与《印章使用申请表》填写一致且已经过有效审批后,亲自盖章。盖章的数量须与《印章使用申请表》所填写的一致。印章保管人有权且必须拒绝不符合规定程序的用章申请。如对用章事项有疑问,可向最终签准人提出。
4、印章使用完毕后,印章保管人须填写用章记录,并要求申请使用人签名。
六、其他规定
1、不准在未填写内空的介绍信、合同书或其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2、不准携带印章外出。特殊情况下必须由总裁决定处理办法。
3、行政事务部须定期审阅用章记录。
4、《印章使用申请表》及用章记录须保存两年,涉及重大事项须永久保存。
5、凡违反本办法者,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追究违纪责任。因违反本办法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部门(子公司)内部印章须在行政事务部备案并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