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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说明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07-04

  货运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说明

  说明:

  1、拟成立公司的投资人(所有投资人)需在制度最后一页签字;已成立了的公司则在制度的最后一页日期处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2、该制度文本必须是打印稿(不能是复印件),参考文本中空格部分不是手工填写,而只是提醒输入内容,须打印,不要下划线;

  3、签名必须是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亲笔签名,不可由经办人代签,否则视为无效。

  4、此文本只是提供部门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制作,不承担任何责任,经营者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采编:www.pmceo.cOm

篇2: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制度

  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制度

  第一节 发放范围

  安全生产作业证是员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能独立从事本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一)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异常情况紧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等。

  (二)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部门核发。

  第三节 使用与管理

  安全作业证是员工上岗作业的凭证,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

篇3:化工工厂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化工工厂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会议是协调和处理厂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生产计划顺利实施的主要形式。因此,为了保障生产信息的畅通,安全生产会议必须及时召开,并形成会议记录,需要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二条 厂安全生产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第三条 安全生产例会由生产办组织召开,地点在厂会议室。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技术人员和各车间有关领导,并根据有关情况对与会人员按需要随时增减。

  第四条 安全生产会议采用到会人员签名制,对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安全生产会议参加人员应是主管生产的领导、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的生产情况,不得随意安排人员参加会议。

  第六条 安全生产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五,若与其他重要会议发生冲突时可提前或延后,具体时间以生产办通知为准。

篇4:某建设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

  某建设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浙江SD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专职管理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保障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行政副职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实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每位职工都要努力把各自的岗位建设成为“安全岗位”。

  第四条各级人员除应履行本规定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单位或主管领导安排的其他安全工作。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由其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领导人员安全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集团公司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其职责有:

  1、认真贯彻执行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2、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3、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问题。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8、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9、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意见,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六条 集团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安全主管责任人,协助总经理抓好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并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⒈贯彻实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⒉领导和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⒊领导安全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活动。

  ⒋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5.协助集团公司总经理处理进行工伤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七条 集团公司其他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集团公司其他副总经理是各自分管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应对各自分管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八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为准,结合本公司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公司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技术责任。

  ⒉领导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⒊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研究项目和实施措施,在研究、攻关过程中严格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操作工艺要求。

  ⒋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⒌参加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九条 总经济师安全职责

  1.协助集团公司领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负责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权限和要求,并督促履约。

  2.负责落实“五同时”制度,在审核计划的同时,审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否完备,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

  3.参加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审定,参加安全经济分析活动,为保证安全生产提出资金费用的落实方案和建议。

  第十条总会计师安全职责

  1.积极组织资金,协助集团公司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指导财务部门建立和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2.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审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经费计划和报告,保证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3.负责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设备保险、工伤保险及工伤后续处理等项工作,并保证资金到位。组织并参与对重特大事故经济损失的审核及索赔工作。

  4.负责监督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各类事故费用报销审批制度,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安全奖励经费和活动经费的到位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保证监督好行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关于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令的贯彻实施。

  2、支持行政领导抓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意了解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协同行政部门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1、监督和保证公司各分公司、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工作,切实搞好劳动保护。

  3、协助和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企业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尊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4、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

  第三章 各级职能部门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部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贯彻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协助领导研究企业安全动态,组织调查研究活动,编制研究报告,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协助领导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提高全体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5、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定期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外省市施工队伍负责人和外省市施工队伍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组织违章人员学习班,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负责组织复工和转岗人员的安全教育。

  6、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现场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7、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中,遇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时,有权制止违章,停止施工作业,或勒令违章人员撤出施工区域。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指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权随时进入 所辖范围内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签发“隐患通知单”,并由受检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组织整改,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10、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会审,对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签属意见,由编制人负责修改,并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1、参加生产例会,掌握施工生产信息,预防、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防范建议,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2、参加各种脚手架的安装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解决。

  13、审核鉴定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使用情况。

  14、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事故统计、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工程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设备管理安全职责

  1、制定企业所有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和管理制度。

  2、对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及自制机械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监督各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工作。机械设备的租赁,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3、对新购进的机械、锅炉、受压容器及及大修、维修、外租回厂后的设备应严格检查和把关,新购进的要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出厂和合格证,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专业培训,向有关人员交底并进行鉴定验收。

  4、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提出涉及机械安全的具体意见,同时负责监督实施。

  5、参与机械设备伤亡事故及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作出技术鉴定,制定防范措施。

  (二)、生产管理安全职责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应保障安全与生产工作协调一致,组织均衡生产。

  2、对于改善劳动条件,以及为施工生产提供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工作项目,应做为正式工序,纳入生产计划优先安排。

  3、检查生产计划实施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是否按照生产工序正常施工,并检查施工现场管理是否符合文明安全工地标准。

  4、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应服从安全工作的需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5、对分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必须具有确保安全生产的内容,并负责督促分包方面实施。

  (三)、技术管理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2、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过程中,应在每个环节都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的施工方案,要检查实施过程。遇有方案变更,应及时组织修定。

  3、在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实施情况时,要同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术性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4、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5、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等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治理进行研究解决。

  6、参与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四)、质量管理安全职责

  1、严格按照公家安全技术规定、规程、标准,编制设计施工、工艺等技术文件,提出相应技术措施,编制安全技术规程。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编制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各类不安全因素发生。

  (五)、劳务管理

  1、对外省、市施工队伍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务工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一,对新进场的务工人员组织入场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劳务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素质。

  2、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取证工作。

  3、认真落实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4、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行政部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企业实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安全管理工作人员。

  2、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公司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

  3、按上级规定的比例要求和岗位定员人数落实好安全人员,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安全人员的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予以调整,以保证安全人员的素质要求。对已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一般不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在调动前,须事先征求公司主管部门意见,以确保安全人员的相对稳定。

  4、把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列入培训计划,按工作需要组织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加强对安全人员的岗位培训,根据建设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的要求,制定计划,及时输送人员培训。做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对特殊工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5、组织对新招聘员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6、负责定期组织员工身体健康检查工作,做好职业病防治和改善卫生条件工作。

  7、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年检及食堂卫生等后勤安全管理工作。

  8、做好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对因工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作业人员作出妥善安排。

  9、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财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他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及公司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3、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公司经济活动分析内容协助安4、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的手续。

  第十七条 业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接触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制度和相关规定。

  2、负责与工程有关要求的评审程序、工程供方管理中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力的评审。

  3、负责工程招标、投标、合同谈判、评审和签订的具体工作,严格把好有关安全生产关。

  4、负责顾客满意控制程序的管理,负责质量回访。

  5、负责建立和控制合格供方名录和工程供方合同的管理,并做好签约合同的统计报表。

  6、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预算部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接触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相关规定。

  2、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编制招投标文件,计算工程标底,保证合理的安全生产投入。

  3、负责做好造价分析及资料归档管理。

  4、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分公司(办事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分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和上级的指示、决议,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2、对本公司(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讨论安全生产动态,分析事故教训,解决安全生产上的问题。

  3、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专款专用。

  4、根据建筑施工特点,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使他们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5、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随时组织检查,不断充实完善。

  6、改善劳动条件,开展安全达标活动,消除不安全因素。提倡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本企业的产品符合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7、评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要严格把关。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项目部和班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凡有严重违章或发生责任事故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8、经常性组织中层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作业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二十条 分公司副经理(办事处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协助分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和年度期生产经营工作计划的同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参与编制或审批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工程、特殊复杂工程及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审核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本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5、领导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本企业外省市施工队伍的审查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工作。

  6、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

  7、本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领导组织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第一安全责任人,应建立一个以项目经理为主的安全管理体制,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工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和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8、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项目经理部和职能部门的领导下,督促本项目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安全法规、及企业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和向领导及时汇报。

  2、负责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监督各班组实施并进行检查。

  3、深入现场每道工序、掌握安全重点部位的情况,检查各种防护设施,纠正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执罚要以理服人,坚持原则,兼公办事。

  4、参加项目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要督促在限期内整改完,发现危险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制止作业,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区域。

  5、发生工伤事故,要协助保护好现场,及时填表上报,认真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不隐瞒事故情节,真实地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

  6、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统计等工作。

  7、监督施工人员对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

  范、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3、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

  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

  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人使用;

  7、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第二十四条 施工员安全职责

  1、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措施,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同时安排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2、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作为施工员本身的应尽职责,在施工中同时检查各安全设施的规范要求和科学性,发现不符规范要求和科学性的,及时调整,并汇报项目经理。

  3、施工过程中,发现违章现象或冒险作业,协同安全员共同做好工作,阻止和纠正,必要时暂停施工,汇报项目经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4、在施工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暂停施工,待安全整改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准再施工。

  5、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诉安全员和项目经理采取措施,协同整改,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 材料员安全生产职责

  1、凡购置的各种机、电设备、脚手架、新型建筑装饰、防水等料具或直接用于安全防护的料具及设备,必须执行国家、市有关规定,必须有产品介绍或说明的材料,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必要时做抽样试验,回收后必须检修;

  2、受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市有关规定,并向主管部门提供情况,接受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3、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文明施工管理的标准。规定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要求。做好材料堆放和物品储存,对物品运输应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4、对现场施工用的架子、脚手架、脚手板、高凳、吊钩、安全网等安全措施和配件应确保质量、认证并定期检查和实验,对不合格者和破损者要及时更新、替代、调换。

  5、配合安全部门的各类安全活动。

  第二十六条 质量员安全职责

  1、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2、在质量监控的同时,顾及安全设施的状况与使用功能和各部位洞边防护状况,发现不佳之处,及时通知安全员,落实整改。

  3、悬空结构的支撑,应考虑安全系数,不准由于支撑质量不佳,引起坍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4、在施工中,结构安装的预制构件的质量应严格控制与验收,避免因构件不合格造成断裂坍塌,带来安全事故的发生。

  5、在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安全员或项目经理,同时有权责令暂停施工,待处理好安全隐患后,再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 资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资丰斗的编制要求。

  2、按时、按规定做好安全技术资料,使之真实完整。

  3、深入施工现场,配合安全员检查安全生产,做好记录,使安全资料符合施工现场实际。

  4、如实做好资料,不准不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便做记录,导致安全资料空虚不切实际。

  5、坚持原则,杜绝作假,并可以报告上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协助项目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好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检查。

  3、管理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及时上岗,不脱岗,并对自己当班时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并提出解决 问题的办法妥善解决问题。

  4、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认真负责,大胆管理,带头并督促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不违章指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5、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具体措施,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6、对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及时督促有关人员楼司整改。

  7、对冒险蛮干和违章作业者应及时制止和教育

  第二十九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自保能力;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5、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第三十条 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大纪律”,即:进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遵守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八项注意”即:无安全措施不操作;无安全交底不操作;无安全自检不操作;危险问题不解决不操作;机械、电气无防护装置,压力罐、电气焊等无防爆装置不操作;不懂安全知识不操作;吸烟入室,生火登记;互相监督,高级工负责。

  3、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各项活动,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真正做到“三不伤害”。

  5、做好作业前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或上报处理。

  6、听从领导或安全人员的指导,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用具。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新工人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

  8、坚持安全生产、文明使用。

  9、维护好机具设备和各种安全防护装置。

  10、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保护现场,积极抢救。

  第三十一 工会小组安全生产职责

  1、监督和保证各项目、班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工作,切实搞好劳动保护,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3、协助和监督项目部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企业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教育。

  4、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险的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按照安全检查标准,必须相应制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结合施工现场(加工场地)实际需要,必须制订安全生产、治安消防文明施工等管理制度及奖惩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实行。

  ****公司

篇5: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贡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

  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l·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卜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

  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末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人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卜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

  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儿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屯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此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迸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凡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元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l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l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徊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于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l·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满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技术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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