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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Z公司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实施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06-23

  关于PZ公司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实施办法

  为了更有效的调动全体员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一个人人关心企业发展,人人向先进学习,人人体现自身价值的一个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经营理论,全面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及服务水平。特设立企业专项奖励基金,实施办法制定如下:

  一、设立奖项: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共分七个奖项,即:合理化建议奖、挖潜节约奖、勤奋好学奖、爱岗敬业奖、拾金不昧奖、承受委屈奖、避免事故隐患奖。

  二、申报奖项标准:

  1、合理化建议奖:围绕着公司各项工作,企业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在各自的岗位上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用取得良好效果。

  2、挖潜节约奖:企业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以最小的投入,产出最大的效益,如:节约原材料、修旧利废、节约能源、技术更新改造等。

  3、勤奋好学奖:鼓励员工都成为本行业的专家,本岗位技术能手,并提倡一专多能,如:职工取得大专以上各类学历文凭、各类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4、爱岗敬业奖:

  (1)企业中无论从事那种岗位的员工,热爱本职工作,并以出色的工作业绩得到客户电话或书面表扬为企业赢得荣誉的。

  (2)无论各种工作岗位的员工,都能达到本岗位工作标准,并成为本行业中各种服务标兵,如:规范服务.文明礼貌.卫生保洁.会议接待等。

  (3)无论在本部门、本班组内,还是独立岗位进行工作的员工,能够具有团队精神,不论份内份外,积极配合其他员工共同完成任务的。

  5、拾金不昧奖:员工在工作区域内捡到的贵重物品、钱财及时、完整、无损的交到公司(中心)办公室进行登记注册的。

  6、承受委屈奖: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和服务工作岗位要求,在客人面前(包括员工之间)不仅以礼相待,还要以理对无理提倡忍让、委屈。

  7、避免事故隐患奖:无论哪种工作岗位的员工,在工作中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企业重大事故的发生或避免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奖励办法及金额:

  1、奖励对象以员工个人为主体,由部门提议、中心确认,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由综合办报公司办公室,由公司评审小组审批后发放奖金。

  2、各中心评选职工申报奖项要严格把关,获得专项奖励的员工应确实能成为其他员工的学习榜样,起到促进先进的作用。

  3、奖励金额:每个奖项50元。

  四、注意事项:

  申报奖项要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虚报现象,取消本人评选资格。所在部门领导负有管理责任,相应受到处罚。

  五、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综合科室及*Z大厦物业管理中心、SU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凡属承包项目的中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实施办法从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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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厦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六)

  大厦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六)

  为规范大厦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及管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法规、条例及大厦业主公约有关规定,结合大厦物业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维修基金用途

  大厦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支付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2、维修基金收取

  大厦交付使用时,每一位业主都必须缴纳相当于其名下单元以外月管理费金额的大厦维修基金,该基金不可退还,但可以在业权发生变更时转至新业主名下。

  3、收入管理

  (1)每一户业主按大厦入伙时规定的时间缴纳。

  (2)本基金由管理公司收取,也可以由发展商代收后统一划入管理公司账户。

  (3)管理公司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单独核算和反映,其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4)管理公司要在会计核算财务系统进行总账控制,并在电脑“客户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同时应设置备查簿,详细登记各业主维修基金的缴纳情况。

  4、支出管理

  (1)一般情况下,管理公司不能动用维修基金。维修保养项目需动用维修基金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审批,且使用时不能突破审批限额。

  (2)当单元业权发生变更时,必须取得原业主委拖书及新业主产权证明资料,然后办理基金明细账户的变更处理。

  5、结存管理

  (1)管理公司应根据大厦运行情况,对本基金进行管理,尽可能让其保值及增值。

  (2)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在财务报告予以说明。

  (3)其结余情况应报送业主委员会,由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每三个月在小区宣传栏内公布一次。

篇3:公司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公司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一)本公司为促进社会互助风气,并激发员工仁爱精神,使社会上急待济援的同胞,能获得精神慰籍与物质救助,特设置慈善基金,并订定办法。

  (二)基金的来源:按月由本公司营业总额中,提取1‰数额。

  (三)基金的保管:每月10日前由财务部依上月份营业总额规定比例将款提交人事部,以总经理名义在银行开一活期存户,专案列帐,汇存保管,并每月11日由人事部公布10日止收入、支出明细及余额。

  (四)基金的运用:

  1、济授对象及其条件:

  (1)孤寡老幼、身世怜悯、无以维生者。

  (2)遭受天灾人祸,短期内无法维生者。

  (3)社会舆论呼吁救助者。

  (4)其他可值济援者。

  2、原则:

  (1)为贯彻默默行善的美德,施济时,不得以公司名义,应以无名氏或"同仁"名义。

  (2)为避免受施者对本基金的长期依赖,故救济对象应逐月更换。

  (3)来函、来电或登门来募者,当面或推荐者一律不予考虑,对事后须经调查才予考虑。

  3、方式:

  (1)凡本公司同仁皆可就各人接触环境范围内合于条件的救济对象,将事实签请单位主管核可后发动募捐(以自由捐献为原则)。

  (2)各单位将捐献人员造成名册,并注明捐献金额寄送人事部,转呈总经理核准后,由慈善基金内拨付与"捐献总额"相等的金额,一并捐助。

  (3)除平日外,并定每月第二个星期六(遇假日顺延一周为"行善日"各单位均于此日救济对象发动募捐,分公司由经理,总公司由人事部经理召集。)

  (4)为贯彻本基金的基本精神,确保其运用得当,各单位选定的济助对象必要时人事部可进行调查。

  (5)当月份基金经捐助后还有余额时,应将当月份基金余额并入下月份基金总额内。

  (6)每月的捐助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基金总额为原则,但若有前月的累积余额,得酌情拨补。

  (7)本基金不得擅自移作其他用途。

  (五)各单位员工对本办法各项工作的执行,纯属义务性质,不得藉口要求任何报酬。

  (六)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其修订由人事部呈董事长核定。

篇4: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直属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7]26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用途准确计提、及时上缴、正确掌握使用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监督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条 安保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集团公司审计局对安保基金的收支及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应组织对直属企业计提、上缴安保金工作及安保基金返回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直属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保基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的财务监督。

  第六条 直属企业上缴安保金的缴纳工作和返回款的使用情况,由直属企业审计部门实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将审计报告和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一并报集团公司审计局和安全环保局。

  第十一篇 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一、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3、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5、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6、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8、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

  三、车辆安全十大禁令

  1、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

  2、严禁无证开车或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

  3、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

  4、严禁人货混载、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5、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6、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7、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私自开车。

  8、严禁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

  9、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作业。

  10、严禁撑伞、撒把、带人及超速骑自行车。

  四、防止储罐跑油(料)十条规定

  1、按时检尺,定点检查,认真记录。

  2、油品脱水,不应离人,避免跑油。

  3、油品收付,核定流程,防止冒串。

  4、切换油罐,先开后关,防止憋压。

  5、清罐以后,认真检查,才能投用。

  6、现场交接,严格认真,避免差错。

  7、呼吸阀门,定期检查,防止抽瘪。

  8、重油加温,不应超标,防止突沸。

  9、管线用完,及时处理,防止冻凝。

  10、新罐投用,验收签证,方可进油(料)。

  五、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1、对从事有毒、有窒息危险作业的人员,应接受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用具,并有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工作场所,应制定防救措施、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应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涉及和监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应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在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

  六、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1、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应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

  2、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必须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3、对易燃、易爆流体贮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应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

  4、不应从罐上收油,油槽车应采用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灌装油品。

  5、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应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6、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以内。

  7、易燃易爆区、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应符合规定。

  8、化纤和粉体物料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取消防静电或泄出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9、防静电措施和设备,应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卡登记存档。

  10、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必须对静电情况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七、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

  1、生产操作、检修及有关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2、直属企业应摸清硫化氢的分布状况,作出分布图,并在危险作业点设置警示牌。

  3、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特点,应配备完善适用的防护用品,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切实加强管理。

  4、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快技术的革新改造,实现密闭化生产,使装置区或生产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对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和作业环境中的硫化氢含量,应定期组织测定和评价,对因物料改变、装置改造或损伤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硫化氢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班组或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6、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构成中毒危害的装置或作业区域,应安装自动检测报警器。

  7、甲、乙类油罐在进油、出油调合时,禁止进行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更换或拆检安全附件等罐顶作业。罐内液面静止30min后,方可进行上述作业。

  8、在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从事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时,应选用适用的防毒面具,并有两人同时到现场,站在上风向,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9、佩带特殊防护用品在硫化氢污染区内作业,在未脱离危害区域前严禁脱下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10、从事硫化氢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并按“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合理安排岗位工作。

  八、生产、使用氢气十条规定

  1、生产使用氢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氢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压缩机、管道以及放空过程中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防止空气进入设备及生产系统以及高压氢气串入压缩机、氮气等公用工程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经有关技术负责人、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实施。

  2、切实加强临氢系统的设备管理,对高压临氢部位设备的氢腐蚀、氢脆等情况,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系统检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完好、达标。

  3、装置、系统引氢、充氢前,须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或注水排气法进行吹扫置换,直至系统采样分析合格为止。

  4、严禁在装置、厂房内排放氢气。吹扫置换及放空降压时,须通过系统火炬管网放空。当氢气大量泄漏、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氢源,开蒸汽掩护或进行通风,不应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5、使用氢气,应执行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定期夜间闭灯检查氢气泄漏等的制度。

  6、外购氢气的单位,应严格氢气进厂质量检查制度,按3%~5%随瓶抽样分析。发现质量问题,须100%采样分析。

  7、充氢作业,应设岗专管或明确相关岗位兼管。上岗作业前,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氢气易燃易爆特性及相关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8、充灌氢气瓶接口管,须采用铜管和铜接头,严禁用橡胶制品代替。接电解氢瓶的接口阀,应与一次充氢接上的瓶相符,且不应超过五瓶,如有多余的接口阀,应加丝堵,并检漏合格。

  9、充灌氢气作业过程严禁碰撞、敲击,氢气瓶不应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日晒。

  10、在充氢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应暂时停止充灌氢气时,应停用氢压机,关闭进出口阀或封闭缓冲罐,保持一定压力。重新充灌氢气作业前,对充氢接口阀(管)用氮气吹扫,如缓冲罐不能保持正压,也应对该罐进行吹扫置换,直至合格。

  九、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安全规定

  1、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不允许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2、液化气槽车和钢瓶、贮罐的充装系数不应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贮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汽压不超过贮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贮罐应采用喷淋水降温。

  3、应随天气的变化而搞好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操作。在冬季气温下降时,应减少瓦斯与液化气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应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

  4、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应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应安设阻火器。

  5、新装置投产,应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详细检查验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6、应搞好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的密封工作,做到不渗不漏。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应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应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7、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

  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马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8、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应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应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

  燃用液化气或瓦斯的加热炉或锅炉,在点炉前应采取措施,保证炉膛内不积有瓦斯,以免发生爆炸。

  9、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包括住宅区的液化气管网)和集体食堂等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应按规定定期检验,不准超期使用。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

  10、认真贯彻执行液化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和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11、应认真做好从事液化气及瓦斯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模拟事故演习。凡是调入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并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顶岗。

  12、液化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密闭返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气罐区应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

  13、液化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应安装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和自动排凝,排凝应采取密闭方式。

  14、进系统管网的液化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mg/标m3,总流量不大于400mg/标m3。

  15、凡贮存液化气与瓦斯的设备,包括管线、配件,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三部颁发的《钢制石化工业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的要求,不准用沸腾钢。凡材质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停止使用,及时安排更换。

  16、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应配齐、配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具和必要的环形消防通道,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具有明火又有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及系统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应配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以及灭火蒸汽等。

  17、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应装设阻火器和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

  18、有液化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应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器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19、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应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20、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21、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仪表应采用防爆型。不防爆电动仪表,应逐步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

  22、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23、在火炬前应设置液化气的气化和脱液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24、应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打炮或爆炸。

  25、火炬管网走向应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应有坡度,低点应有排凝设施。

  26、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焊接,应有经考试合格的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进行焊接与检验,并做好记录。

  27、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及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应按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应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

  28、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应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29、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应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设施等,并定期检修校验,保证灵活好用。

  30、应按规定要求对液化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生隐患应采取可靠措施,结合每年大检修或日常维修进行整改。当隐患发展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篇5: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对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借鉴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内部财产保险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以下简称赔偿细则)是安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企业在申请安保基金投保财产损失赔偿时,应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保证赔偿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投保财产损失的赔偿及管理工作。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投保财产损失赔偿的调查、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一次投保财产5万元(含5万元)以上直接损失时,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雹灾、雪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3、在发生投保财产事故灾害时,为抢救或防止损失扩大,五日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抢救、保护、整理所需的材料费;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投保财产遭受第四条一、二款原因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投保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投保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耗损、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4、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投保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5、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委托加工料及委托外单位保管的财产;

  6、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7、投保单位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

  8、其他不属于投保财产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六条 投保单位义务

  1、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单后,应及时认真实施整改。

  2、投保单位如有投保财产占用性质改变、地址变更、危险程度增加及权利转让等情况,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3、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当积极抢救,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尽快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在24h内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七条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应迅速组织安全、机动、生产、财务及相关专业等部门参加的查勘小组,深入现场查勘。

  1、查出险地点是否与投保台帐上所列明的财产座落地址一致。

  2、查出险原因是否属投保财产范围,以确定应否赔偿。

  3、现场拍照,照片应显示出险地址、现场概貌、损失财产等情况。

  4、统计整理受损财产,弄清受损财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损失程度等情况。

  5、查对会计帐册,将现场统计整理的受损财产与投保台帐对照,确定财产损失金额。如投保财产损失严重、范围大、一时难于结案者,企业可在估损金额50%的范围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申请预赔。

  6、查勘人员在现场查勘结束后,应及时将查勘情况写成查勘报告,附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汇总表(石化安监16表)和损失明细表(石化安监17表和18表),查勘报告(详细格式附后)应有两名以上现场查勘人员签字。

  第八条 企业单位根据查勘情况,填制损失申请赔偿表(石化安监15表),并附当地气象部门的灾害证明材料、事故报告书、现场查勘报告、受损财产损失清单,正式行文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申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收到企业上报申请理赔文件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出险企业单位提供其它相关资料。企业单位提供的各项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应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对企业单位提出的赔偿申请进行审查。赔偿金额100万元以内的理赔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局长审批;赔偿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理赔,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调查核实,提出赔偿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条 企业单位申请预赔时,应提供预赔报告和预赔申请表(石化安监14表)。预赔款应从正式赔偿中扣除。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赔偿处理

  1、确定为全部报废或全部损失的固定资产,按投保财产原值赔偿。

  2、部分损失的固定资产按损坏程度的百分率乘以相应的原值赔偿。

  3、一时难以确定损坏程度的固定资产,经测试、鉴定、检验后,确定为修复后可用者,按修复费赔偿;不值得修复或不能修复者,按损失财产相应的原值赔偿。

  4、修复费的赔偿不能超过其损失财产的原值。

  第十二条 存货的赔偿处理

  1、存货全部损失时,按出险时相近六个月每月期末余额减去扣除额的平均余额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十三条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企业单位五日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赔偿可另行计算,但累计赔偿最高不能超过该项投保财产的帐面原值。

  第十四条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作价划归企业单位,并从赔偿中扣除。

  第十五条 赔偿金额计算

  1、原值按投保单位固定资产投保期财务帐面原值。新装置未转固定资产者,按原合同价或原工程决算造价。

  2、修复的零部件更换按现价,属库存者按库存价,重新采购者按采购价。

  3、物料损失消耗,按原购入价。

  4、产成品、半成品和在产品按企业成本价。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单位的责任,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由企业单位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企业单位财产损失时,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若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仅负责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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