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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2-04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对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借鉴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内部财产保险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以下简称赔偿细则)是安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企业在申请安保基金投保财产损失赔偿时,应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保证赔偿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投保财产损失的赔偿及管理工作。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投保财产损失赔偿的调查、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一次投保财产5万元(含5万元)以上直接损失时,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雹灾、雪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3、在发生投保财产事故灾害时,为抢救或防止损失扩大,五日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抢救、保护、整理所需的材料费;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投保财产遭受第四条一、二款原因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投保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投保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耗损、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4、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投保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5、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委托加工料及委托外单位保管的财产;

  6、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7、投保单位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

  8、其他不属于投保财产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六条 投保单位义务

  1、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单后,应及时认真实施整改。

  2、投保单位如有投保财产占用性质改变、地址变更、危险程度增加及权利转让等情况,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3、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当积极抢救,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尽快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在24h内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七条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应迅速组织安全、机动、生产、财务及相关专业等部门参加的查勘小组,深入现场查勘。

  1、查出险地点是否与投保台帐上所列明的财产座落地址一致。

  2、查出险原因是否属投保财产范围,以确定应否赔偿。

  3、现场拍照,照片应显示出险地址、现场概貌、损失财产等情况。

  4、统计整理受损财产,弄清受损财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损失程度等情况。

  5、查对会计帐册,将现场统计整理的受损财产与投保台帐对照,确定财产损失金额。如投保财产损失严重、范围大、一时难于结案者,企业可在估损金额50%的范围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申请预赔。

  6、查勘人员在现场查勘结束后,应及时将查勘情况写成查勘报告,附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汇总表(石化安监16表)和损失明细表(石化安监17表和18表),查勘报告(详细格式附后)应有两名以上现场查勘人员签字。

  第八条 企业单位根据查勘情况,填制损失申请赔偿表(石化安监15表),并附当地气象部门的灾害证明材料、事故报告书、现场查勘报告、受损财产损失清单,正式行文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申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收到企业上报申请理赔文件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出险企业单位提供其它相关资料。企业单位提供的各项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应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对企业单位提出的赔偿申请进行审查。赔偿金额100万元以内的理赔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局长审批;赔偿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理赔,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调查核实,提出赔偿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条 企业单位申请预赔时,应提供预赔报告和预赔申请表(石化安监14表)。预赔款应从正式赔偿中扣除。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赔偿处理

  1、确定为全部报废或全部损失的固定资产,按投保财产原值赔偿。

  2、部分损失的固定资产按损坏程度的百分率乘以相应的原值赔偿。

  3、一时难以确定损坏程度的固定资产,经测试、鉴定、检验后,确定为修复后可用者,按修复费赔偿;不值得修复或不能修复者,按损失财产相应的原值赔偿。

  4、修复费的赔偿不能超过其损失财产的原值。

  第十二条 存货的赔偿处理

  1、存货全部损失时,按出险时相近六个月每月期末余额减去扣除额的平均余额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十三条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企业单位五日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赔偿可另行计算,但累计赔偿最高不能超过该项投保财产的帐面原值。

  第十四条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作价划归企业单位,并从赔偿中扣除。

  第十五条 赔偿金额计算

  1、原值按投保单位固定资产投保期财务帐面原值。新装置未转固定资产者,按原合同价或原工程决算造价。

  2、修复的零部件更换按现价,属库存者按库存价,重新采购者按采购价。

  3、物料损失消耗,按原购入价。

  4、产成品、半成品和在产品按企业成本价。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单位的责任,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由企业单位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企业单位财产损失时,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若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仅负责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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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汽车租赁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汽车租赁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篇3:道路运输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道路运输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篇4:XQ中学书刊赔偿、注销制度

  *Q中学书刊赔偿、注销制度

  一、读者借阅本馆书刊,对图书、期刊污损、撕剪、圈点、批注和遗失情况发生必须赔偿。

  二、赔偿方法:

  1、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不得以其它图书抵充。

  2、以书刊原价的三倍赔偿。

  3、成套图书遗失其中一册,应按全套书原价赔偿,余下各卷不发给赔偿人。

  4、注销范围:

  (1)破烂不堪、内容不健康、复本量过多,套册不全的书刊。

  (2)师生遗失书刊赔偿后有会计室发票作证的书刊。

  5、注销图书必须有主管领导、校产管理员、会计处审核,并同时削减固定资产账。

篇5:PM学校图书馆书刊赔偿规定

  PM学校图书馆书刊赔偿规定

  读者必须爱护图书和期刊,所借图书和期刊不得污损、撕剪、圈点、批注,如有上述情况或遗失,应以相同版面的新书赔偿,不得以其它图书抵充。如确实购不到新书,不论新旧图书均以现价为书价加倍赔偿,具体规定为:

  1、一般中文、外文图书按书价两倍赔偿。

  2、对教育、科研使用价值较大的图书按书价三倍赔偿。

  3、工具书、绝版书、珍贵图书,视具体情况赔偿三至五倍。

  4、成套图书遗失其中一册(如一年期刊遗失其中一期, 多卷书遗失一卷)应按全套书依照上述规定赔偿,余下各卷不退给赔偿人。

  5、读者所借图书如遗失,应在一个月内来馆(室)办理赔偿。如经过催促,在愈期一个月之后尚未来馆(室)办理赔偿手续,暂停图书借阅。若逾期超过二个月或离校前,按规定以遗失处理。

  6、对学校教职工处以的赔款,图书馆(室)通知学校在工资中扣除;对学生,通知班主任由学生到财务室交纳赔款。

  7、如发现有盗窃图书者,除追回原书外,令其检讨,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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