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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小区机动车管理规定(五)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04-24

  **小区机动车管理规定(五)

  为加强小区机动车的管理,在小区内实行人车分流,有效控制区内噪声,确保小区内车辆管理有序,停放安全,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望住户及外来人员自觉遵守。

  一、本小区实行车辆进出管理制度,小区内住户车辆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停车手续,领取IC停车卡,凭卡出入。

  二、外来车辆,包括前来小区办事、消费或访友者的车辆,均应遵守《**小区出入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获准后方可进入小区大门。

  三、的士等营运车辆一律谢绝进入小区大门。

  三、本小区地下车场只对本小区住户、客户及本公司员工开放,外来车辆谢绝入内。

  四、凡进入本小区的车辆,由小区中心岗保安值班人员负责指挥,按规定路线进入地下停车场,未经许可,任何车辆不得自行超越路障驶入生活区内。

  五、特殊情况需要长期或每日定时进出生活区的车辆,须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在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通行证,保安员凭证放行。

  六、临时到小区内运送批量货物、家私等的车辆,应按照《**小区出入管理规定》中有关要求,事先与管理服务中心取得联系,获准后按规定时间和路线驶入。

  七、驶入生活区内的车辆应减速慢行,注意路边行人及小孩,切勿在生活区内鸣喇叭或夜间使用大车灯照人。车辆停放应避开消防通道或行人较多的地方,注意小心驾驶,勿损坏区内公共设施或绿地。

  八、外来送货车辆卸货后应尽快离开,保安巡逻人员有权对滞留车辆进行劝阻或限时离开。

  九、车辆驾驶员应严守公共道德及城市机动车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区内保安员指挥,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如损坏区内或地下停车场公用设施,肇事者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十、未获准进入生活区内的车辆,不要强行闯入,不可高声鸣喇叭干扰区内住户正常生活,更不可漫骂或对保安值勤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十一、小区住户、车主及驾驶人员应理解和支持相关车辆管理规定,告知家人或亲朋遵守本规定,制止不良行为,共同维护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

  十二、对不听劝阻,执意违反规定行车或严重阻碍车辆通行的人员,保安员有权进行阻止或采取相应措施,当事者应根据《业主公约》约定及政府相关处罚规定,对其行为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十一、住户及来访人员对保安值勤人员在车辆管理中的不规范服务行为,可采取电话、信件、到访等形式向客户服务中心反映或投诉,管理服务中心自接到反映或投诉后1天内做出处理意见,并安排人员进行回访。

  **小区管理服务中心

  二〇二一年二月

编辑:www.pmceo.Com

篇2:物业园区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物业园区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 摩托车、自行车由管理处免费统一管理。

  2 凡需提供车位使用的摩托车、自行车的车主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

  3 不准在存放处洗车和维修摩托车,保持地面清洁。

  4 停放车场的摩托车必须做好防盗措施,车辆遗失时,管理处概不负责。

  5 无执照的摩托车不予停放。

篇3: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直属企业自有机动车辆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企业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3、参加检查本单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组织或参加企业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的证照管理,参与或组织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检审,负责本企业内部机动车辆的保险;

  6、组织或参加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7、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各项档案资料。

  8、协助地方交警部门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9、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向相关部门提出对违反各种法规、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0、及时总结、发现、推广下属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提高全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模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3、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安全活动

  5、搞好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

  6、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7、督促、检查职工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定期检审及车辆保险工作。

  9、参与本单位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三条 直属企业应开展经常性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直属企业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直属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路检路查应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部门的路检路查每月应不少于2次;基层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开展路查或场查。

  安全检查应建立完整的档案,隐患整改应有记录。

  第四条 直属企业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路检路查制度;

  2、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制度。准驾证管理制度至少应明确申请领证的范围和准驾证的申领种类、准驾证的审验办法和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3、出车路单(派车单)和长途车辆审批制度;

  4、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的“二交一封一定”制度;

  5、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6、恶劣天气下的车辆行驶规定;

  7、长期在基层值班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8、租用外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

  9、驻外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11、厂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2、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订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直属企业所属的生活区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第六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1、机动车辆档案;

  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4、驾驶员安全行驶km数统计档案;

  5、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6、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政府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经直属企业或二级单位安全部门考核其驾驶技能、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等科目合格后颁发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方可驾驶。

  第八条 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对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施工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九条 驾驶员应做到:

  1、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不应违章驾驶车辆;

  2、应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3、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4、对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辆应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领临时证,按规定行驶。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严禁带病上路行驶,具体要求是:

  1、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2、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配备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等;

  3、大型货车、大型特种车、大型矿山专用车(带裙边的车辆除外)等机动车辆应按照GB1156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的有关技术要求安装侧下部安全防护装置;

  4、小型客车、大型客车、客货两用车前排应配备安全带,安全带性能应符合GB14166《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实验方法》有关规定,其安装应符合GB14167《汽车安全带固定点》有关要求;

  5、行驶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的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溜木;

  6、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7、车辆所有的装置应符合GB7258《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机动车应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应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四条 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严禁特种作业机动车辆、矿山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队车行驶时,应根据道路情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第十五条 石油专用车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需要驾驶人员配合的作业项目,在工作时,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 乘员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乘员在乘坐机动车辆时应遵守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不应有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乘员有协助驾驶员了望的义务,有制止驾驶员违章行为的权利。乘员应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条 乘员乘坐车辆时应听从指挥,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不准跳车。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乘车时先下后上,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第十八条 乘坐货运机动车、吊车等专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应坐人。

  第十九条 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客车。

  第六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 直属企业设备部门应对车辆进行回场安全检查,主要包括:

  1、应在划区域内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状况检验,每月检查次数不应少于4次;

  2、修保车辆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一条 汽车驾驶员应参与机动车辆的一、二、三级保养工作。

  第七章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1、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持有政府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除特别规定外,车辆应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每侧配备1只2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3、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应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政府颁发的证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专人看管。

  5、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车上严禁吸烟。运输禁火危险货物车辆不应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6、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应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泄漏等措施。

  7、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应任意排弃;被污染过的车辆应洗刷消毒,未经彻底消毒,严禁装运食用和药用物品、饲料及动物。

  8、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的工具不应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货物应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应擅离岗位。

  9、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车辆标志》的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10、运输中车辆发生故障时,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修理。

  11、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应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执行。

  12、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排气管应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火星熄灭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车辆应有良好的接地等有效安全保护措施,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

  13、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列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应装运危险爆炸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不应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易燃物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外,不应装运其他危险货物。

  第二十三条 石油测井专用放射源的运输应遵守SY5131《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石油工业专用运输爆破器材的运输应遵守SY5436《石油射孔和井壁取芯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的有关规定及SY5857《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的公路运输应遵守SY/T6356《液化石油气储运》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运输其他危险货物、临时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应根据需运输危险物品的性质按要求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改装,保证车辆符合运输安全要求,严格按JT3130《汽车运输规则》和T3145《汽车运输装卸作业规程》规定规范执行。

  第八章 车辆行驶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穿越城镇、村庄、桥梁、隧洞等地点时,应确认限制标志后再通过;在乡村、施工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有严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险桥和简易难行的险路时,乘员应下车步行,机动车应低速,并派人协助驾驶员了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第二十八条 在未经勘查的沼泽和泥泞路段,不准冒险驶入;应随车备置防陷的垫木及牵引绳索,车辆被陷时,不应强加油门倒退或前进,应挖开被陷轮胎周围的泥土,垫好垫物或用其他车辆协助拖出。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涉水应选用低速档,平稳操作,缓慢行进,避免在水中停车、变速和急剧转向;汽车排气口应接出水面,接口处应密合;涉水应不超过汽车最大涉水深度,选好涉水及出水路线;在水中被陷,不可强加油门,应设法将车拖出。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驶时,应结合汽车爬坡性能,采取适当的变速档位和制动控制办法,不准熄火及空档滑行;在弯道多、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应缓慢行进,适时提前鸣号、减速;下坡时,应注意路标指示,掌握好方向,低速行驶。

  第三十一条 在沙漠地区行驶时,应进行沙漠驾驶培训,掌握迷路或抛锚后遇险救生的基本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列出的特殊道路、气候等情况下的行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篇4:航务工程局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航务工程局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为搞好我局厂内机动车辆(下称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的厂内机动车辆,不适用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2.引用标准

  国家标准GB4387-84《工厂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定》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标准》

  3.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下称驾驶员)

  3.1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车辆驾驶工作。

  3.2驾驶员经体检合格后,必须经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并发给驾驶证后方准驾驶车辆。

  3.3各单位安技部门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等管理工作,并组织驾驶员参加定期的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参加复审者不得继续从事驾驶工作。

  3.4驾驶员不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经教育屡教不改或造成各类事故者,各单位安技部门有权停止其驾驶工作,直至吊销其驾驶证。

  3.5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安全帽(离开驾驶室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得驾驶与执照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中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情绪波动等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3.6驾驶员连续6个月至1年不从事驾驶工作,要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须经安技部门考核:1年以上者应经当地有关部门重新考核;超过退休年龄者不得从事驾驶工作。

  3.7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非驾驶人员驾驶,发生问题均由驾驶员负责;非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

  4.车辆

  4.1船机(或动力)部门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有计划地进行大、中、小修和维护保养工作,使车辆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并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其使用和保养情况。

  新购、改造、改装和修复后的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及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并制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投入使用。

  4.2试车时,必须挂试车牌照(或标志),不得在非试车区域内试车。

  4.3车辆必须由有关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4.4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5在生产现场,车辆速度不得超过5km/h;在场区道路,超过20km/h。

  4.6车辆未经公安或交通监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行驶。车辆速度不得

  4.7已经船机(动力)部门批准报废的车辆,不得再继续使用。

  4.8厂内机动车辆,不得用于载人。

  4.9车辆在场区道路行驶时,如多辆车同向行驶,必须注意保持前、后车之间距离,不准随意超车。

  4.10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5.检查与考核

  不准任意停放。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刹。

  5.1本标准是考核驾驶员工作的依据之一。

  5.2局及公司(厂、所)安技部门和各级安技人员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要将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列为检查内容。

  5.3对违反本标准的人员,要根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局安技处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

  本标准由局安技处负责解释

篇5:工业大学关于严格执行校园机动车限速规定的通知

  工业大学关于严格执行校园机动车限速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20**年9月**日10点13分,在东苑食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交叉的十字路口发生两机动车辆相撞事故,车辆受损严重,所幸无人员受伤。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落实学校第十九届校园安全月实施方案精神,严格执行校园机动车辆按限速标志行驶规定,现强调如下:

  1、在校园行驶机动车辆应减速慢行,避让行人,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2、校外车辆行驶速度超速一次,将直接拉入黑名单禁止再次进入校园。

  3、校内车辆行驶速度超速一次将实行短信通知和书面警告,超速两次通报所在单位,超速三次停止免费进出校园一周。

  请各单位做好师生校园交通安全教育,共建和谐平安校园。

  校园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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