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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物业日常维修及房屋本体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04-18

  SY物业日常维修及房屋本体管理办法

  1.0 目的

  通过对顾客维修及房屋本体修缮,保证服务过程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2.0 适用范围

  3.0 职责

  3.1 工程管理部负责顾客维修及房屋本体的修缮、养护。

  3.2 安全管理部负责巡视反馈小区设施的状况。

  3.3 客户管理员负责进行对顾客报修的受理及维修情况的回访。

  4.0 方法和过程控制

  4.1 维修服务的内容

  4.1.1 大堂内所有的公用照明灯具、公用设施、设备以及房屋本体维护的日常检查、检修。

  4.1.2 监控中心、服务中心所接到 及大堂的各种维修、技术服务项目。

  4.2 维修服务人员安排

  人员安排由工程维修部负责人根据各技术人员上报的设备和保养计划,相应编制本月维修人员值班表。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根据值班表安排人员进行,维修人员应服从安排,特殊情况应知会技术主管。

  4.3 维修职责和流程

  4.3.1 如当天有重大活动,维修服务人员不足时,其它技术人员必须参与维修工作。

  4.3.2 维修人员每日分别负责对管辖区域的公共照明灯具、公用设施、房屋本体情况进行一次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并将维修更换材料情况记录在《公共设备、设施保养维修记录表》上,以确保设施的完好。

  4.3.3 维修人员每周至少一次对 各设备房进行检查和维修工作。

  4.3.4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对顾客提出的维修服务,可根据维修人员所在位置、具体情况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工作。维修人员上门服务应注意礼仪规范,并将情况及时反馈中心人员。对不能立即解决或需其他施工方维修的,应及时向顾客做出解释,得到顾客的理解,并反馈监控中心。

  4.3.5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维修服务报修记录,督促技术人员填写维修完成情况,按体系文件规定进行回访,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记录在《未处理维修服务情况记录表》,并做好交接,便于向顾客做好解释工作。

  4.3.6 对于在维修中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维修人员应在当日反馈技术主管及中心人员。

  4.4设备保养职责

  4.4.1各设备责任人应严格按公司体系文件要求进行保养维护。

  4.4.2 设备责任人按月申报设备保养计划,计划应包括:每周所保养的内容、保养时间、需协助事项等。

  4.4.3 设备保养计划经技术主管审核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并按规范填写质量记录。

  4.4.4 技术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有义务帮助其它技术员做好其它工作。

  4.4.5 工程维修部应定期进行技术交流活动,并于每季度组织技术服务的应知应会考核。

  季度考核内容包括:各项维修服务的完成率、设备保养情况、质量记录情况。

  4.4.6 在灾害天气到来前,工程维修部值班负责人需及时组织人员对大门旗杆、红旗、灯笼等设施设备进行拆除和加固工作,同时必须在灾害天气过去后立即进行恢复。

  4.5顾客维修

  4.5.1顾客报修受理

  指挥中心设置顾客报修电话,并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

  顾客报修时,受理人应对顾客名称(或房间号、区域等)、报修时间、故障情况、联系电话,并记录在《值班记录表》中,将信息反馈给技术部。技术人员负责核实确定维修优先级别,并进行维修。对不能及时维修的应向顾客进行必要的解释工作。

  4.5.2 顾客维修的服务要求

  1)维修前的准备工作

  维修人员常备维修器材应保持完好,摆放整齐,遇有维修任务时,应准确评估故障情况,迅速作好相应工具、材料准备工作,确保一次性快速处理维修。

  2)维修级别

  分为A级(特急性维修)、B级(紧急性维修)和C级(一般性维修)。

  3)服务要求

  a)C级(一般性维修)的处理

  对于顾客一般性故障如换灯泡灯罩、换水龙头、修理门、窗户、桌椅、抽水马桶堵水等

  不会立即造成重大伤害和严重不便的维修,如维修人员人手不足或任务繁忙,可在半小

  至一小时内派人上门服务,但需由中心值班人员事先致电顾客预约或说明情况,如维修

  人手够,则应在10分钟内派人上门开展维修。

  b)B级(紧急性维修)的处理

  对于主进线断路跳闸、顾客房门反锁关人、大量漏水、线路故障跳闸等可能严重影响顾

  客正常工作和造成较大损失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停下其他工作,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

  抢修,并立即通知其他技术人员或安全员予以协助。

  c)A级(特急性维修)的处理

  对于电器火灾、大面积跑水、电梯关人、卡人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和损害的特急性事故,

  维修人员应当立即在5分钟内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通知服务中心、安全部、保

  洁部等其他所有可予以协助的人员参加抢修,其他要求按照公司《紧急事件及重大质量

  事故处理程序》的要求进行。

  4)维修后的现场处理

  维修人员在维修工作结束后,应将维修现场打扫干净,将处理信息反馈至指挥中心进行

  记录。

  4.5.3维修服务流程图

  4.6房屋本体的修缮

  4.6.1日常巡查及维修

  安全班负责房屋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有损坏、破损情况记录在《安全员巡查记录表》中,并由指挥中心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技术部,由技术部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结果记录在《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中,技术部负责人在维修后两天内检查维修效果,并签字确认,相关处理信息须反馈至指挥中心。

  4.6.2 季节性检查、维修

  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在台风、暴雨季节来临前及每次台风暴雨后,组织人员对小区的危险部位针对防风、防雨、防漏、防洪进行检查,将发现问题记录在《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中,及时进行维修,以排除不安全因素。

  4.6.3 定期检查修缮

  1)各技术人员应每月对本专业范围内工程系统进行巡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房屋修缮方案或工程整改方案,报服务中心经理审核,如须报甲方实施,由技术主管起草专题报告,经批准后落实实施。

  2)服务中心经理负责组织技术人员每年对小区进行一次全面普查,依据房屋完损评定等级标准,评定小区的完损情况,经甲方批准后组织维修、修缮事宜。

  3)服务中心可将自己无能力实施的重大维修或功能改造项目委外进行。对委外工程(包括甲方委托服务中心实施或委托监督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施工规范和分包合同检查监督工程质量,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编辑:www.pmceo.Com

篇2:学院房屋管理科工作职责

  学院房屋管理科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的规定,负责校内房屋的管理工作。

  2.负责学校办公用房的调配及公租房的管理工作。

  3.负责学校所有房屋信息档案建设。

  4.负责学校门面房的管理工作。

  5.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工作。

  6.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内住宅的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7.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江北校区教师公寓的相关工作。

  8.负责学校电梯管理及维护保养工作。

  9.配合做好学校“五城联创”、“文明校园”等创建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3:房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房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健全学校房屋的档案,加强房屋档案、校舍建筑图纸资料、供水、电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资料的管理。

  二、教师对教育教学设施在使用前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严格逐项、逐点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查教师必须签字认可,严格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度。

  三、加强对围墙、花台、窗台、墙体附属物及其它绿化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与管理,大铁门口由门卫人员负责教学楼、综合楼、操场、厕所、各楼梯口由值周老师负责。

篇4: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甲方: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确保物业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延长使用寿命,保证乙方所购物业的保值增值,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建议乙方在住宅室内装修时,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

  二、乙方开始装修前,应提前七日向甲方提出申请,办理如下手续:

  (1)提供装修施工图或装修方案;

  (2)按规定交纳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

  (3)填写二次装修申请表。

  三、乙方的装修方案经甲方审查合格,发给《装修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场施工,否则甲方工作人员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装修。

  四、乙方应协助施工人员凭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一张办理临时出入证(工本费10元/本,押金20元/本),无临时出入证不得进入本小区,装修完毕后临时出入证及《装修施工许可证》由乙方或装修负责人交回物业管理中心,并办理退押手续。

  为了保护辖区内各业主的居住安全,施工人员不得在大厦内留宿,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临时出入证押金。

  五、乙方装修前须对楼宇结构、装置、装饰等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避免在装修期内有任何损毁。如楼宇内的公共设备有任何损毁(污渍、裂痕、刮伤等),有关业主须负担一切修复费用。

  六、乙方装修材料应按甲方指定的线路出入本小区,所有的装修材料只能存放于户内,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建筑垃圾应于室内装袋后,当天清运至甲方指定地点。拖延一天以上的由管理处负责清运,所花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七、装修施工时间规定为8:00-12:00,14:00-18:00。管理处对违反装修时间规定的有权采取责令停工或没收工具等处理办法,以保证小区住户正常作息时间。

  八、所有装修工程只限于本户内,不得在走廊或共用区域内进行,所有工具必须存放于本户内,不得占用小区内的公共走道及公共区域,若乙方行为损害到他人利益,将负责赔偿其损失。

  九、装修施工时,应尽量减少装修引起的尘埃及噪音,避免给其他业主带来干扰及不便。应注意防火,排除火灾隐患,如引起火灾并殃及其它业主和共用设施,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装修期间应关闭单元入户门。

  十、勿将混凝土、沙石、灰渣、瓦砾及其它杂物倒入卫生间或排水管道,否则由此产生的维修、疏通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施工人员只能在《装修施工许可证》指定的现场作业,不得乱串场地,违者没收出入证。

  十二、乙方在装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外墙:为维护建筑外观的统一、和谐及美观,业主不得将窗户及外墙作任何更改,严禁改装窗户,不得拆迁或更改平台窗户,不得加设其它附属物,不准在外墙及窗户上竖立广告标志。

  结构及外观:

  1、严禁改动和损坏原有的结构、外观和公共设施,严禁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2、不允许拆、敲打室内的柱子、承重梁等,避免不安全的隐患;

  3、楼板打冲击钻时要避开水管、线缆等,深度不得超过10毫米,若由于装修打击管线造成损坏或影响其他住户的,应赔偿损失并负责修复。

  阳台及门窗:

  1、严禁自行封闭阳台,加设防盗栏杆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附加物;

  2、贴磁砖时不得污损外墙,若出现该情况时要立即清洗干净;

  3、严禁改动入户门、门套;

  4、严禁在窗户上安装防盗网,严禁加装防盗门;

  5、靠窗部位建议装修材料采用防水材料,以避免将来因渗水引起质变。

  管道:

  1、严禁改动厨房、卫生间的排水(排污)管道;

  2、若将排水管埋于墙体内,应留有检修口,便于管道堵塞时的检修;

  3、处理好排污口、地漏及周围防水,避免渗漏水;

  4、建议对预埋在墙体内的水管试压后再封闭。

  厨房及卫生间:

  1、严禁改变厨房及卫生间原有的位置;

  2、按煤气公司有关规定煤气管道不得做任何改动和埋于墙体,避免不安全因素存在;

  3、严禁敲打和改变属公共部分的通风管道井;

  4、吊顶需做成活动式的或预留检查口,便于日后检修;

  5、厨房及卫生间已有防水层,严禁凿击地面或重力碰撞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破坏防水层的要重新补做,避免渗水;

  6、安装浴缸、马桶时,处理好接头,保证流水顺畅,防止渗水。

  智能设施及管线:

  严禁更改智能设施管线,严禁擅自更改智能系统所属设备的安装位置。

  空调:

  1、装修前应先确定好室内机的安放位置,以便于事先预埋好管线及插座;

  2、空调外机必须放在指定的位置,保证整体外观的统一;

  3、空调滴水管应接于预埋好的冷凝水管中。

  十三、装修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在户外接驳水、电,违者按偷水、偷电论处。

  十四、乙方在装修期间严禁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如电焊、气割等,若确属需要,应报甲方批准。

  十五、甲方有权按乙方申请的装修内容及本协议进行监督管理,乙方若有违反,甲方有权责令其停工、扣留、没收装修工具或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六、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如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失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十七、装修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甲方将派员与乙方共同验收,经三个月观察,无渗漏或其他遗留问题,即可无息退还乙方相应的装修保证金。

  十八、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篇5: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014)

  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

  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定期检查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状况。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因地震、洪水、山体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灾难受到影响的房屋进行应急安全检查。

  第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房屋报建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三)房屋改造、维修、加固等情况记录;

  (四)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等记录。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将房屋使用安全纳入信息化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需要提取、复制相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十条 对于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和举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房屋结构安全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正确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结构安全,并且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

  (二)在承重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扩大承重墙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

  (三)在悬挑阳台挑梁部位的墙体或者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开凿洞口;

  (四)在非承重外墙上增设门窗;

  (五)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

  (六)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屋面、阳台荷载;

  (七)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础,建设地下设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内地坪标高;

  (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

  (十)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和设备;

  (十一)拆改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确需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没有设计文件的,应当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并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竣工验收材料等资料,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保养并做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治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检查、养护、修缮,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三章房屋白蚁防治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签订的白蚁防治合同。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已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蚁情检查,发现蚁害的,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发现房屋蚁害的,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白蚁防治,并建立白蚁防治档案。

  第十九条 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不少于十五年,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 白蚁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原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免费予以灭治。

  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包治期限的房屋,灭治白蚁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因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受影响或者因使用安全引起纠纷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调查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认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或者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有开裂、倾斜、下沉等明显危险状况,需要继续使用的;

  (三)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资料或者设计图纸标明的使用年限认定。无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或者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的,木结构、砖木结构普通房屋使用年限为二十五年,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普通房屋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第二十五条 达到或者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和经加固或者修缮治理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或者进行租赁备案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否延期使用及延期使用年限的意见,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使用。延期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重新出具意见,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

  第二十七条 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对施工区周边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当经建设单位和周边房屋所有权人签字确认;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负有委托鉴定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安全生产监督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九条 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安全生产监督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现状影视、图片资料或者房屋建筑结构施工图和竣工资料;

  (三)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他当事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除了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有开裂、倾斜、下沉等明显危险情形的,应当自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在七十二小时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情况复杂、鉴定难度较大以及需要继续观察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并对其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

  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

  (二)结构严重损坏;

  (三)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

  (四)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在台风、雷雨季节或者遇其他灾害,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做好排险解危工作。

  第三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现场查勘时发现房屋有明显危险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送达委托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同时将危险房屋通知书副本抄送城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加固修缮或者拆除等措施进行治理。因未及时治理而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限期处理。

  第三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危险房屋需加固修缮或者拆除治理的,毗连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及时办理。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尚未治理消除险情的,不得转让、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设立,擅自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损失的;

  (二)未将危险房屋通知书副本提交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超过期限未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被委托鉴定的房屋发生使用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公共场所用房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够延期使用的意见,并经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继续使用超过设计年限的公共场所用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按期采取加固修缮或者拆除等措施治理房屋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委托第三人代为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负有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房屋安全监督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辖县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年7月1日起施行。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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