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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就业机会与法律案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2-29

  公平就业机会与法律案例

  一个有关歧视的问题

  詹妮弗在其父亲的卡特洗衣公司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是,公司现有的人事管理规定和程序不当。

  一个特别令她担心的问题是对公平雇佣问题缺乏重视。实际上,所有的雇佣活动都是由各个店的经理自己进行。而这些经理本人没有接受过基本培训,甚至不知道不应向求职者提哪些类型的问题这样的基本常识。因此,他们问女性求职者“当你上班时谁照看你的孩子?”这样的问题,他们还要少数民族求职者回答有关拘捕记录和信用历史的问题。事实上这种做法在公司非但不被视为反常做法,反而被视为日常工作。在与经理面谈时詹妮弗了解到,只有非少数民族求职者,即三个男性白人(三个店的经理)和三个女性白人没有被问到过这样的问题。

  根据与她父亲的讨论,詹妮弗推断出,对公平雇佣这种漫不经心的态度,部分原因是由于:⑴她父亲缺乏法律方面的经验;⑵詹妮弗总结了这样一个事实:“实际上,不管怎么说,我们的雇员都是少数民族或妇女,因此,没有人真的会到这里来控告我们歧视,不是吗?”

  詹妮弗决定仔细考虑这个问题。但在她能够考虑之前,她面临两个严重的公平权利问题。某店的两名女雇员私下告诉她,她们的经理曾向她们表示了不受欢迎的性要求。其中一个说,经理威胁说,除非她同意下班后随他“参加社交活动”,否则就炒她的鱿鱼。在对另一个店做实地考察时,一位73岁的老年雇员申诉道,虽然他有将近50年的业务经验,但付给他的工资还不及比他年轻一半又做同样工作的人的工资。她对这些店的考察引起她对以下问题的思考。

  问题:

  1.杰克·卡特声称:“因为我们雇用的大都是妇女和少数民族,不会被指控有歧视罪”,这种说法对吗

  2.詹妮弗及其公司应怎样说明性骚扰控告及问题

  3.她和她的公司应怎样说明可能的年龄歧视问题?

  4.假定每个店都只有少数雇员,她的公司是否在公平权法律的管束之下?

  5.姑且将具体问题放在一边,如果要使人事管理事务符合公平就业机会法律,必须检查哪些人事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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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法律事务主管职位说明

  法律事务主管职位说明

  职位名称: 法律事务主管 职位编号:

  直接上级: 行政后勤部经理 职位编制: 1人

  直接下级: 无

  核心权责:

  1.在行政后勤部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活动;

  2.对法律事务方面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承担直接责任;

  3.对法律事务方面的流程和制度拥有建议权;

  4.对直接上级的绩效考核结果拥有申诉权;

  主要工作:

  1.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核公司各种技术、经济、服务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协助财务部门管理合同,监督合同履约。

  4.主持或协助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商标注册等有关法律事务,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法律建议。

  5.开展与公司项目开发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整理汇编公司业务需要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6.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8.参加或列席公司召开的某些会议,就所议内容提供法律意见;为公司内劳动争议、民事调解提供法律帮助。

  9.接受公司法定代表委托,代理公司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活动。

  10.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法律任务。

  关键素质要求:

  1.职业资格要求: 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律师优先

  2.工作经验要求:5年以上律师工作经验,熟悉房地产行业经营运作

  3.年龄要求:35岁以下

  4.性别要求:无

  5.其它特别要求:有驾驶执照

篇3:餐饮娱乐服务行业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餐饮娱乐服务行业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一)《宪法》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也有休息的权利;国家通过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福利待遇。

  (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主要包括《劳动法》、《建筑法》、《工会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权而制定的具体规定,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地方性法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特点制定的安全生产法规,其内容不得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相抵触,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如《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等;

  (五)安全生产标准

  强制性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是指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标准、生产作业施工工艺标准、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标准和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等;

  推荐性标准:从国家和企业的生产水平、经济条件、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考虑,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性统一、执行有困难时,此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执行。

  二、《消防法》相关内容

  (一)基本规定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二)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内容

  工伤保险补偿内容包括对伤残职工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训练和对工伤死亡者遗属的经济补贴等。

  (一)工伤认定的条件

  1、《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的范围,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给付内容为:

  (1)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要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需要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津贴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限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其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将被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三)伤残待遇

  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工伤职工,停止领取工作津贴而转为享受伤残待遇。伤残待遇包括:

  (1)伤残抚恤金

  (2)工伤护理费

  (3)在职伤残补助金

  (4)职工康复待遇

  (5)因工死亡待遇

  (6)特殊情况下的待遇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处理

  1、“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和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不放过;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篇4:向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的有关事项

  向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的有关事项

  **律师事务所是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对我司提供如下方面(但不仅限于如下方面)的法律服务:

  1.为我司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我司起草、审查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含中英文);

  3.针对我司业务的特点,编写中、英文合同、协议的样本;

  4.应我司要求参加重大谈判并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援;

  5.帮助我司员工进行法律知识、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培训;

  6.根据我司需要,及时解答法律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7.应我司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条文、国家政策或政府规定。

  联系律师流程:为了全力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的知识和经验,请各部门执行如下工作流程。

  1.各部门在需要法律咨询时,应先填写联络律师申请单,由申请人和部门经理签字,且写明要咨询的内容,希望的时间和地点,希望对方律师擅长的方面等。(详见附件)一件事情一张申请单,就同一件事情的多次联络咨询,不必另填申请单。

  2.申请单送交联络人,由联络人与律师事务所联络,安排律师,确定时间和地点以及所洽事宜之后,申请人方可直接与律师联络。

  3.在每次直接联络后,我司和律师事务所都要作记录且制作成档案保留,以便今后工作中的查询核实。各部门整理保留所有咨询过程中的相关文档,并且提交最终修改后的文档给公司行政事务部建档保存。

  **律师事务所固定的接洽联络人:**女士。

  **集团固定的接洽联络人: CC女士。

  联络律师申请单

  时 间 年 月 日

  联络方式 电话 电子邮件 见面地点:

  事情原由

  咨询内容

  希望律师

  擅长方面

  部门经理 : 申请人:

篇5:公司人事就业助理工作描述

  公司人事就业助理工作描述

  工作名称:就业助理

  区域:

  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工作分析人员:

  分析日期:

  工资:

  上报:人力资源部经理

  工作代码:

  核实日期:

  工作说明

  从事专业人力资源工作,包括人员招聘、挑选、测试、情况介绍、调动、保管员工档案。可能要处理平等就业机会和就业歧视补救行动、安抚员工不满情绪、组织员工培训或者分类和报酬等特别任务及项目。从事初级工作。任职者在执行分配地任务中行使主动权和独立地判断能力。

  基本职能

  1.准备招聘传单和工作广告

  2.安排和主持面试,确定合适就业人选,包括察看邮寄来的申请信和履历。

  3.监督测试项目,负责发展和完善测试工具和程序。

  4.向新员工介绍情况,为介绍得完善,应收集资料和完善程序。

  5.确立工作:张贴程序、负责审议调动申请、安排调动面试和确定调动生效日期。

  6.就人力资源问题,包括招聘、保留和解聘试用员工,以及处分或开除员工等,与区域经理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

  7.通过布告栏、会议、备忘录和个人接触,向所有员工和经理发布新的或修改过的人力资源政策。

  8.完成人事经理安排的相关工作。

  资格要求

  1.4年制大学学历,主修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或工业心理学,或者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具备相当于4年大学学历的实际教育。

  2.对招聘员工和人事安排有深刻的认识。

  3.清晰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

  4.独立计划和组织个人活动的能力。

  5.人力资源知识在计算机上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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