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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提供证明信的声明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2-28

  允许提供证明信的声明

  在员工离职前,最好与其签署协议,以明确规定公司可公开关于该员工的资料范畴及接收人。很明显,这可以避免公司因对该员工的评价而影响其未来工作所负的责任。同时,也可避免因被迫提供资料的尴尬。紧记一点,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制订章程。你可以决定不提供证明信,或只证实一般雇用情形及日期;也可提出在提供证明信前必须受到该员工的相关声明。

  附件提供了允许提供证明信的声明的范本,其中明确指出提供证明信的条件。当你决定向员工未来雇主提供其个人资料时,该声明是对你的一种保护措施,避免了因向认可的接受方提供员工个人资料所负的任何责任。

  允许提供证明信的声明

  本人特此指出,经[公司名称]通知,根据贵公司的惯例,仅提供关于在职或前员工的以下情况:(1)雇用日期,(2)工作职责描述,(3)薪金水平。

  本人郑重声明,自愿请求[公司名称]对任何因本人求职要求而提出质询的公司予以答复。并授权[公司名称]提供认为妥当的本人在职情况,如[公司名称]对员工在职表现作出的个人评价或评估。

  鉴于[公司名称]同意本人要求提供附加的在职情况,本人也同意放弃对[公司名称]、接任者、员工、主管及董事就索赔,债务和其他因提供在职情况引起或相关的已知或未知的事件提起诉讼。对于诽谤、中伤、疏忽及合同或专业方面的冲突,该声明也适用,但并不局限于此。

  本人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该协议及声明中的所有规定。在签署该声明以前,本人已与律师或其他个人进行了协商。本人自愿签署该声明,未受到任何人的强迫。

  该声明涉及[公司名称]与本人之间的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就此指出,除该协议以外,未曾签署其他书面声明或作出口头陈述。

  员工签署: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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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公司管理当局声明书(内部控制审核)

  某公司管理当局声明书(内部控制审核)

  深圳TCV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已委托贵所对本公司二零二零年×月×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并出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为了表示对 贵所内部控制审核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充分合作,谨就有关情况声明如下:

  1. 本公司已依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建立了内部控制。

  2.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是本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

  3. 本公司业已提供所有的法律性文件、财务及会计记录,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等与内部控制有关的资料。

  4.本公司业已提供全部关联方清单、关联方交易清单及有关资料,对重大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已披露。

  5.本公司确信:

  (1) 本公司已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2) 本公司已作出二零二零年×月×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3) 本公司已向贵所告知本公司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

  (4) 本公司已向 贵所告知已发生的重大舞弊,以及虽不重大但涉及管理人员或在内部控制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员工的其他舞弊;

  (5) 本公司已向贵所说明期后发生的内部控制变化和可能影响内部控制的其他因素,包括本公司针对重大缺陷采取的各项改进措施。

  ××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名、盖章)

  二零二零年×月×日

篇3:医疗相关制度: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医疗相关制度: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出具诊断证明书的主治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责。

  3、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4、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5、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办公室盖门诊印章。为住院病人开具诊断证明书由医生所在科室盖章。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专科主任决定。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6、如疾病证明涉及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工伤鉴定、医疗保险、事故赔偿等问题,必须经科室主任审阅签字。如需出具病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科批准后,由科室主任指定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7、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8、医师不得为非本专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开具相关证明书;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9、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特殊病人如活动性乙型肝炎、骨折等经专科主任签字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8周。

  10、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盖章。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书。

  11、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篇4:L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L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医疗安全意识,明确医疗职责,进一步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信誉及社会效益,就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事宜规定如下:

  1、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临床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诊断证明。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诊断证明;严禁开人情假条,更不允许出具假证明;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诊断证明。

  3、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的结论,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以上医师签名,方可盖章。

  4、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5、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病历,由本院本专业医师经过会诊后,由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6、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县以上医疗单位转诊单或乡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本院本专业医师经过会诊后,由二名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7、复工、复学、休学等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休学等介绍信,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出具证明。

  8、须转外院诊疗者,由我院专业组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转诊病历,科主任签字,医保办及医务科审核登记盖章,必要时由院领导批准,方可转院。

  9、病假证明应根据疾病性质而定,急诊病假不得超过3天,门诊病假控制在3天之内,最长不应超过7天;住院病假一般控制在1至2周以内,特殊病种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10、病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周日、节假日、夜间急诊病假证明可于次日盖章。对事后的诊断证明,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

  11、具有开具疾病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在门诊部登记领取《疾病诊断证明书》;领取时持存根对换,遗失者应登报宣布作废(登报费用自理),否则不得再领取;已领取的疾病诊断证明,应由领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后果自负。

  12、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部监管,服务台审核,审核时,病历(门诊、住院)与病假证明需相符,方可盖章,无病历者不予盖章,盖章后方能生效。

  13、门诊部、服务台做好盖章、审核、登记工作。

  14、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诊断证明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具体规定和说明

  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具体规定和说明

  根据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对于在我院医疗过程中死亡的患者,医院必须及时、正确、客观填写有关患者死亡医学证明书,我院医务科和保健科特对此项工作制定如下规定和说明:

  1、患者死亡后,不论家属是否需要,医院都有法定义务向上级卫生部门做好患者死亡的有关报告(如同报告《传染病报告卡》)。

  2、此项工作的法定责任人为死亡患者的主管医生或当时值班抢救医生,具体填写工作可由经管住院医生等完成。一般情况下,此项工作应于患者死亡当日或次日完成。

  3、患者死亡后有关医生需要填写的报告内容有二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杭州市死亡原因登记簿”。

  (1)各科室可向医务科领取少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空白表存放于科室,患者死亡后先由医生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由本院工作人员将以上报告交到医务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正反两面皆要填写,主管医生签字,盖红色医生工号章。

  (2)有关医生在医务科填写完“杭州市死亡原因登记簿”上死亡患者的有关内容。

  (3)医务科核对有关内容填写正确后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加盖三处“浙医一院死亡证明专用章”,其中二联留医务科,由保健科定期呈报给有关部门,另二联交给死亡患者家属,供注销户口和火化尸体时用。

  (4)非工作时间(如节假日,非白天上班工作时间)患者死亡后,本院工作人员直接向行政总值班索要已盖有“浙医一院死亡证明专用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中二联交给死亡患者家属,供注销户口和火化尸体时用,另二联次日(节假日顺延)交医务科,同时到医务科填写“杭州市死亡原因登记簿”上死亡患者的有关内容。

  4、注意事项:

  (1)已有家属签字为自动出院的患者,一律不准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杭州市死亡原因登记簿”,以免引起有关医疗纠纷。

  (2)到医务科盖“浙医一院死亡证明专用章”,或向行政总值班领取已盖有“浙医一院死亡证明专用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般都应是本院医务工作人员,以免因患者家属找不到医务科或总值班,或填写内容不符要求需重新填写,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3)证明书填写内容要完整、正确,并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4)填写说明:

  a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b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

  c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d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为两部分报告: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e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Ⅰ部分(a)中报告的疾病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级(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他依次类推。

  2、 未按以上要求完成死亡患者的死亡报告工作,按医院有关科室医疗质量管理考评要求,给予当事科室相应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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