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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1

  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师可出具疾病证明,但仅限于本专业范围,不得跨学科进行疾病证明。

  2、如疾病证明涉及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工伤鉴定、医疗保险、事故赔偿等问题,须经科室主任审阅签字。

  3、疾病证明仅是对患者病情的说明,不得有任何包含建设性意见的内容。

  4、如需出具病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科批准同意后由科室主任指定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3、 疾病证明、病情介绍须经门诊办公室或医务科登记并盖章,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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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z幼儿园预防疾病制度

  z幼儿园预防疾病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按年龄及季节完成防疫部门布置的预防接种工作,预防接种率达百分之百。

  二、新入园幼儿应在健康检查卡上填好预防接种史,由保健老师登记备案。

  三、及时了解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带幼儿到公共场所。

  五、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幼儿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力。

篇3:社区卫生服务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制度

  1. 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社区慢性病防治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 对社区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定期筛查,掌握慢性病的患病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库。

  3. 对人群重点慢性病分类监测、登记、建档、定期抽样调查,了解慢性病发生发展趋势。

  4. 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健康咨询及危险因素干预活动,举办慢性病防治知识讲座,发放宣传材料。

  5. 对本社区已确诊的五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肿瘤)患者进行控制管理。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实行规范管理,跟踪随访,详细记录。

  6. 建立相对稳定的医患关系和责任,以保证对慢性病患者的连续性服务。

篇4:职中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职中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各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市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市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3、为杜绝意外发生,我市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市卫生防疫站学校卫生科提供,各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4、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学校卫生分管领导及校医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5、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未经市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篇5:中学学生病愈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

  中学学生病愈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

  为了确保学生身体健康,根据教育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患病回家治疗的学生,返校上课时需交医院的康复证明。

  二、回家治病的学生是指:

  1、在校突感不适,请假回家治疗的;

  2、经集体组织体检,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的;

  3、在家自行检查有疾病的。

  三、返校时交验(病愈)康复证明的规定:

  1、凡患有伤风感冒,或患有皮肤、口腔、四肢等方面的(包括疼痛、烧伤等)一般性疾病的,返校时需凭区(县)级或乡镇级以上的医院开具的痊愈证明返校复课;

  2、凡患有器官方面疾病的(如胃病、心脏病、肝病等)疾病的,返校时需凭区(县)级或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开具的痊愈证明返校复课;

  3、经医院确诊患有传染病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的相关要求,即刻进行隔离治疗,不得到校上课,患病学生应立即到相关医院进行诊治,并将诊断证明复印件及时交学校留档。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必须由区(县)级或区(县)级以上的相关医院开具复课证明。

  四、返校验证程序:学生持此复课证明到学校政教处销假,政教处工作人员复查后,出具回班复课证明,学生凭政教处开具的证明到班主任处报到,班主任凭政教处开具的证明,安排学生进班上课。

  五、违规责任:

  1、学生没有相关证明擅自进班上课,导致全班或全校学生需要体检,那么所有的体检费,由该学生负责。

  2.学生不经批准擅自进校(班)或者班主任擅自安排没有相关证明的学生进班上课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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