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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病愈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30

  中学学生病愈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

  为了确保学生身体健康,根据教育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患病回家治疗的学生,返校上课时需交医院的康复证明。

  二、回家治病的学生是指:

  1、在校突感不适,请假回家治疗的;

  2、经集体组织体检,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的;

  3、在家自行检查有疾病的。

  三、返校时交验(病愈)康复证明的规定:

  1、凡患有伤风感冒,或患有皮肤、口腔、四肢等方面的(包括疼痛、烧伤等)一般性疾病的,返校时需凭区(县)级或乡镇级以上的医院开具的痊愈证明返校复课;

  2、凡患有器官方面疾病的(如胃病、心脏病、肝病等)疾病的,返校时需凭区(县)级或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开具的痊愈证明返校复课;

  3、经医院确诊患有传染病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的相关要求,即刻进行隔离治疗,不得到校上课,患病学生应立即到相关医院进行诊治,并将诊断证明复印件及时交学校留档。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必须由区(县)级或区(县)级以上的相关医院开具复课证明。

  四、返校验证程序:学生持此复课证明到学校政教处销假,政教处工作人员复查后,出具回班复课证明,学生凭政教处开具的证明到班主任处报到,班主任凭政教处开具的证明,安排学生进班上课。

  五、违规责任:

  1、学生没有相关证明擅自进班上课,导致全班或全校学生需要体检,那么所有的体检费,由该学生负责。

  2.学生不经批准擅自进校(班)或者班主任擅自安排没有相关证明的学生进班上课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郑州市一 0 三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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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饮食中心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学院饮食中心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篇3:学院学生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制度

  学院学生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制度

  1、凡在校学生患有传染病一经确诊,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院的相关要求,即可进行隔离治疗,不得再到校上课。

  2、在校学生一经确诊为传染病后,应立即将学生送至相关医院,并将诊断证明复印件及时交学校留档。

  3、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必须有相关医院开具复课证明。学生持此证明到汉滨区疾控中心进行复查、并由汉滨区疾控中心出具复课证明交学校医务室存档后,方可进班上课。

  4、有传染病患者的班级应按照传染病法相关规定,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相应的医学观察,并做好相关记录,以做到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

篇4:吉林省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

  吉建房〔20**〕36号

  各市(州)房产局、建委(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房产局、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查验接收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查验接收,明确交接各方的责权关系,维护物业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及服务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查验接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查验接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或退出物业项目时,为保证物业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而实施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正常管理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查验接收的监督管理。

  查验接收过程的监管单位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遵照本办法规定的查验接收程序,依法做好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工作,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建设单位或业主、业主大会应当及时依法作出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正常有序进行。

  第六条查验接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查验接收对象包括:外墙、屋面、楼地面、装修、电、燃气、水、卫生设施、消防、采暖、电梯、道路、绿化、监控设施、物业用房、附属工程等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一)物业管理区域竣工总平面图,单体项目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配套设施竣工图,地下综合管网工程竣工图,规划、建设、消防、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部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和保修卡、保修协议,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资料、使用说明资料、维修养护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气合同(或协议书)。

  (五)业主资料及房屋面积清册等。

  (六)实施物业管理期间形成的有关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的技术资料。

  (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

  (八)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九)实行酬金制,受聘期间用物业服务费用购置的资产及物品;实行包干制,受聘期间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费用购置的资产及物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物业查验接收时,交接双方应列详细交接清单,包括:资料及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交接单位、交接时间、交接地点和交接验收人等。交接完毕,双方签字、盖章。

  第八条分期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工程竣工进度情况,在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分期进行查验接收。

  第九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查验接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

  (二)规划配套的各类设施设备均落实到位,能正常使用,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其中供水、供电不属直供用户的项目,或供水、供电设施设备尚未移交至专业部门(单位)的,交接双方及其相关方已就维修责任、水电费收缴和水电损耗分摊等达成书面约定。

  (三)新建项目依据规划分期建设,在建部分与交付使用部分已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四)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并已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竣工后30日内或物业服务合同生效30日内,与受聘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查验接收手续,验收日期应当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于查验接收7日前,书面通知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查验接收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查验接收条件,对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在7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约定验收时间及有关事项。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进行查验。

  (四)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签订有关处理协议。

  (五)经查验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签订《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包括:项目名称、查验接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和参与验收的人员、验收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并附移交的资料明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物业服务企业按程序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应当按规定办理查验接收手续。

  (一)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约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完成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工作,业主、业主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侵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合法权益,业主、业主大会依法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因故提前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予以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工作:

  (一)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已解除合同,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已结算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欠收、预收、代收费用及押金等)。

  (三)原有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查验接收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7日内返还有关资料及服务过程中新产生的资料,履行交接义务。

  (四)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会同新物业服务企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查验接收手续,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五)《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交接双方应将查验接收的主要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十四条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交接事宜。

  第十五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还需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前,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同时,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书面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情况登记表》,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资料移交完毕后,交接双方须签字认可,若有未移交部分,由双方列出未移交部分的清单,确定移交时间并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文本报送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办理查验接收手续。

  第十九条查验接收双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查验接收时,交接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对于符合验收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接管。

  (三)遗留问题,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四)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物业应当按照国家房屋质量保修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过程中对质量隐患未提出整改意见的,应承担连带质量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查验接收的所有资料,应属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未妥善保管造成缺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交接事宜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给业主或者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物业服务查验接收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逐步规范。

  对过去没有移交资料的,建设单位应主动移交物业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向建设单位索取,以便物业服务企业更好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广大业主做好服务。

  第二十四条业主、业主大会选聘其他管理人实行物业管理的查验接收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5:物业员装修巡查验收要点

物业员装修巡查验收要点

  一、住宅装修巡查验收要点

  1.隔墙材料:用防水材料或空心砖、轻体墙等(木器必须按规范上消防局认可的防火漆);

  2.天花材料:用防水材料或防火处理;

  3.电气线路改动:需套PVC 管,配电箱内空气开关型号、位置是否正确,出线线径是否合理等;

  4.地面:检查该业主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对地面进行改动,如洗手间、厨房等地面改动,必须按规范做好地面防水处理,并约会管理处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5.墙面:墙面以涂料为主;如贴墙纸必须是阻燃墙纸;

  6.给排水管道:给排水管道如有改动,需检查其是否照图施工,材料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接口部分是否漏水,是否损坏主管及原有管道等;

  7.空调安装:检查主机是否在指定位置安装,地脚螺栓需加装防震垫片,空调排水不能直接排至户外,需利用厨房、选手间或阳台地漏排水,主机如需挂墙或搭架安装,需用不锈钢材料;

  8.大门(进户门):如更换大门,需提供乙级防火门证明,否则不准更换;

  9.防盗门:必须选择管理处指定的款式,不接受其他款式,防盗门不能超出门框范围而凸出走廊

  10.窗户防盗网(栏):新加防盗网必须在窗户内;

  11.外露平台:外露平台如有装修,需查明是否得到管理处及开发商批准。

  二、商铺装修巡查验收要点

  1.隔墙:必须使用阻燃型建筑材料,如石膏板、泰柏板、空心砖等,严禁使用木板等易燃材料隔墙;

  2.墙面:可使用ICI 等涂料或阻燃型材料,如防火板、阻燃墙纸等,使用面板装修时需在底板做防火处理;

  3.地面:不可损坏原地台,如有给排水管路经过,必须做好防水,并经工程部验收;

  4.开花:必须使用阻燃型材料,如石膏板、矿棉板等,严禁大面积使用木板,天花高高一般在2.5~2.7 米之间,一般不接受不装吊项的申请,如安装封闭型天花,则必须在天花上所有闸阀处预留检修口;

  5.烟感:每一个封闭间隔必须装一个或多个有效烟感(Net≤80 ㎡),如间隔墙高度低于天花50 厘米或以上,则可和附近的烟感共用,所有烟感必须离开空调出风口、回风口最少50 厘米;

  6.喷淋:所有喷淋管道必须油红色防锈漆。用吊码稳固安装,不准使用铁丝、电线等悬挂。所有管路接口不得有渗、漏现象。喷淋头必须离开石英灯等高温光源最少30 厘米,以防过热爆裂(有效温度为68℃);

  7.电气:所有线路需要套PVC管。天花上线管道需用吊码固定,不能用铁丝、电线等悬挂,更不能悬挂在消防管、空调管上。检查配电箱内空气开关型号、位置是否合理,动力线需有漏电保护,动力和照明必须分开,不得共用零线;

  8.中央空调:检查所有二通阀及电磁阀是否正常工作,电气按线是否正确,保温是否全面、新加的风机盘管可否轻易抽出马达,以便于清洗。检查排水管的坡度是否利于空调排水;

  9.灯箱:灯箱只能用镂空刻字方法装饰,灯箱电源须加定时器,未经许可,不能悬挂招牌等在公共部分;

  10.大门:一般情况下,大门不能更换,如见有更换,需及时查明上报。

  三、垃圾清运巡查验收要点

  1.垃圾的清运在晚上19-22点之间进行。

  2.禁止装修队在清运车辆进场前将垃圾搬出户外。

  3.禁止装修垃圾堆放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

  4.垃圾清运完后,检查清运垃圾的通道墙面、地面、天花及公共设施有无损坏、磨花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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