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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保证书规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2-28

  公司员工保证书规约

  一、保证人的资格,以经本公司认可领有登记的执照厂商一家,或相当于担任以上的现任公职人员二人的连保为原则,但如为经管财物人员的保证,限有公司担保,被保人的直系血亲不得是保证人。

  二、保证人在保证书签书盖章,并须要盖章服务机关印信,如为公司担保,除盖用正式公章外,并须由其法定代理人签(盖)章,本保证书每年对保一次,保证人须盖用原印鉴,如原印鉴遗失或更换,应另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被保人在本公司所任职务及其服务单位,不论有何变更,本保证继续有效,保证人不得籍口推托保证责任。

  四、被保人犯有下列事情之一,保证人应立即担负赔偿责任,按照本公司我开条款,无异议履行赔偿,并须优先办理。

  1、贪污公款,毁损公物者。

  2、违法犯纪,侵占公物者。

  3、渎职。

  4、擅离职守,移交不清者。

  5、其他有使本公司蒙受损害之行为。

  五、被保人离职,须经本公司查核清楚,发还该保下书后,保证责任方得解除。

  六、保证人如欲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与被保人办妥善更换保证发还原保证书,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为保证人片面通知或登报退保,概不生效。

  七、保证人职业,住址,如有变更就应随时通知本公司查核。

  保证人         今保证       思想纯正,在贵公司任职期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亏公司款或侵占毁损公物及其他促使公司蒙受损害的行为,保证人愿按前列保证书规约所列各款,立即担负全部赔偿责任,并自愿放弃上诉抗辩权。物具保证书是实。

  日期          保证人签章

  保 证 商 号 保  证  人

  公司字号   姓  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籍  贯

  营业执照字号   身份证号码

  资 本 额   住  址

  注册地址   服务机关

  营业种类   职  务

  与被保人关系   与被保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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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内部借款申请及借款保证书

  内部借款申请及借款保证书

  借款申请人:

  借款申请单位:申请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共计:------个月。

  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日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 )

  或:自------年------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分期归还借款,每次归还金额由借款人自定,借款到期日前归还全部借款。( )

  1、为鼓励分公司加快市场开拓步伐,加大市场投入力度,总公司同意借款人为实现上述目的向总公司申请借款。

  2、借款人保证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借款。

  3、根据集团公司要求,为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借款人保证自借款之日起到借款全部归还完之前,借款人(分公司经理)暂不能发放奖金。待借款全部归还之后补发。

  4、如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应在借款到期前15天,向总公司提交展期归还借款的书面申请报告。经公司批准后,办理展期手续。否则,总公司有权从应拨分公司的费用中自动扣除借款。

  5、借款人除填写借款申请外,还应提供载有申请借款用途、投入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还款计划等事项的”借款可行性计划报告”。

  分公司财务负责人:

  总公司财务负责人:

  分公司经理:

  总公司总经理:

  二OO  年月日于 上海绿谷健康实业有限公司

篇3:广州市(小区大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广州市(小区大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

  第三条 业主大会委托______________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专户管理银行委托协议的一次有效期至该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止,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四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在专户管理银行委托协议期满后变更专户管理银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向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变更:

  (一)物业管理区域或名称发生变化;

  (二)业主委员会更名;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且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继续自行管理维修资金账户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专户余额划转至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账户,由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实施代管。

  第七条 业主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未交纳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下列第_____项方式进行补交:

  (一)按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颁布的当期有效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一次性补交;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次交存资金总额30%的,业主应当按下列第_____项方式进行续交:

  (一)一次性交存___________元;

  (二)分期交纳,按__________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业主可按照下列方式交存维修资金:

  (一)自行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交存。

  第十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规约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等形式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日以上。

  第十二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紧急维修项目;

  (二)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三)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重大隐患,建设、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求紧急限期整改的;

  2.电梯发生冲顶、蹲底等严重影响乘客安全事件的,或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为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或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3.供电、供水和排水设施设备出现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4.屋顶、外墙面发生渗漏或有大面积脱落危险,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房屋正常使用和威胁行人安全的;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费用在_______元以下的维修项目;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费用超出第十二条第(四)项业主大会对业委会授权额度的,按照下列第___项方式进行处理: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维修项目应实施工程审价:

  (一)维修项目预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维修项目应实施工程监理: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的增值按照下列第______项方式进行,并作为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在专户管理银行进行组合存款:将________用于___期存款、________用于___期存款、________用于___期存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国债:将________购买___期国债、________购买___期国债。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许可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按照第___项方式进行处理:

  (一)作为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维修资金财务账目和业务档案,按照下列第___项方式进行管理:

  (一)由业主委员会监事会进行管理;

  (二)委托____________进行管理;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维修资金账目应包括: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维修资金划转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的;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相关费用由____________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每年____月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维修资金账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上一年度发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上一年度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上一年度维修资金的审计报告和抽查情况;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信息应当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物业出入口,公示时间7日。

  第二十四条 业主对维修资金账目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约约定,妨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规约约定,导致维修资金、共有收益被违法、违规、违约及不当使用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年。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未尽事宜,可由业主委员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后的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4:唐山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唐山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容积率:

  绿化面积: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5、其它:

  第七条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同意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保洁、绿化、治安防范、维修等全方位的物业服务,并代为查验以上业主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制度、遵守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四)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五)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第十四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严禁私自进入共用设施、设备房间。擅自进入设施设备房间发生危险,责任自负,造成损失,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遵守《唐山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3、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4、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宠物伤及他人。

  5、本物业区域严禁饲养:。

  第十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维修养护工作。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工作正常进行,造成其它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例如:开挖地下室、楼顶加层等);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装修从业上岗证书的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天先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饰装修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装修保证金元。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下午-;

  双休日、节假日:上午-下午-。

  注:(1)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得进行拆、打等重工作业。

  (2)业主、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严禁拆改、堵塞厨房、卫生间的烟道。业主在厨房间安装抽油烟机时,为防止烟道串味,应在管道口内安装逆止阀,并做好密封。

  第二十九条禁止私自拆改、包封燃气设施,电源插座距离燃气设施水平净距不小于15厘米;禁止私自拆改、包封供水、排水、通风等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私自进行地暖改造。

  第三十一条装修单位在装修卫生间前必须重新做24小时闭水试验,无渗漏后再进行装修,装修全部完工后再次做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现象发生。

  第三十二条安装空调室外机,已有预留位置的,须安装在预留位置。无预留位置的,须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因安装空调造成外墙砖脱落、污染或漏水等,由相关业主承担修复费用。

  第三十三条业主应合理使用电梯。散装物品须袋装处理,超重、超长及易损坏电梯的建材、工具等物品必须走安全通道。

  第三十四条进入小区的装修材料,不得在户外堆放。容易散落的材料,如沙、碎片等必须妥善包装后方可进入小区。

  第五章绿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小区业主及物业工作人员有义务爱护小区内的花草、树木、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绿化。

  第三十六条禁止穿践踏草坪、爬树、摇树、攀枝、折花等。

  第六章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处乱贴广告、标语,乱涂、乱画。

  第七章治安防范

  第三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的小区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章消防管理

  第四十条本小区消防工作贯彻御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十一条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堵消防通道,严禁在消防通道摆放物品、停放车辆。

  第四十三条不得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要注意维护楼梯、走廊、安全出口等处的安全照明设施。

  第四十四条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发现火灾时,应立即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九章车辆管理

  第四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小区车辆行驶和停放相关规定,车辆进出本小区,须服从物业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乱停乱放。

  第四十六条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应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按照交通标识行驶,禁止在小区内鸣笛。

  第四十七条进入本小区的车辆,要爱护小区道路、绿地、公用设施、设备等,

  第四十八条禁止一切车辆占用消防通道。

  第四十九条本小区禁止载重量5吨以上各类车辆驶入,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进入,须向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申请,取得许可后方能进入。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九条之约定解决。

  第五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等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止,也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行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第五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义务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体业主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附责

  第五十三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五十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解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作废。

  第五十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正本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争议,以备案为准。本临时管理规约副本若干份,每个签署承诺书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各执一份。

  第五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应自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之日起生效。

  ***建设单位

  年月日

  承诺书

  致:(建设单位)

  本人/本公司为小区室(号停车位)(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建设单位)制定本小区的《**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将该物业转让、馈赠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并交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篇5:成都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成都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编制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临时管理规约是业主大会设立之前,由建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在销售物业之前预先制定的,具有过渡性质的基础性文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3.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4.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5.本示范文本中留空处应作填写,经多数业主同意,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约定相关内容。

  6.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7.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座落:成都市(区、市、县)街道段(巷)号。

  物业类型为:,其中包括:、、(多层、高层、别墅、商业)。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没有销售的物业,属于开发商所有,其共有部分应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协议、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机构名称),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约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选择级物业服务等级,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由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管理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设立

  第七条各业主同意,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依法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筹备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经费由本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小区业主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法定节假日,以及中、高考半个月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同时,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中高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禁止影响考生学习和生活;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在物业服务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导下,按照统一规范保障安全原则进行安装,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六)不得擅自拆改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和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八)阳台封闭,不应当对相邻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材质与颜色应与建筑物外立面的材料色彩保持一致;

  (九)将房屋进行出租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法搭建,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在房屋内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高空抛物等行为;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

  (十五)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机构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全体业主应当依法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单位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在使用房屋中,应倡导文明行为,同意遵守以下环境卫生行为规范,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不得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四)不得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五)不得敞放、敞养家禽、宠物;

  (六)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的粪便;

  (七)不得从事其他影响环境卫生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十九条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服务费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终止物业服务关系,造成“无人管”状态,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临时指定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原物业服务等级进行临时代管的,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一条全体业主同意,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等物业服务方案须经双二分之一以上业主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全体业主同意,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调价幅度。

  第二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提供产品服务的费用,业主专有部分使用的,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部分业主或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分担。

  物业服务机构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五章共有部分收益

  第二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一般包括: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地面车位所得的收益;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外墙和公共场地户外广告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游泳池等文体设施收益;物业服务机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六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统一经营,其经营收入扣除物业服务机构经营成本后,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存入经费账户,专款专用。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并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1、%的收益补充相应的专项维修资金;

  2、%的收益用于业主大会设立和开展相应活动;

  3、%的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物业服务机构代行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物业保修期内,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三十条业主应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规定;属于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以及应当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并由物业服务机构支付的费用,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一条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二条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30%时,由业主按元/平方米逐月缴存,由物业服务机构代收。

  第三十三条业主应签署《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确保本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紧急情况下的及时排危除险,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功能发挥正常作用。

  第三十四条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以及紧急使用预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维修资金备用金,备用金按不高于15%的比例从本物业管理区域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规模维修除险的应急使用。

  第三十六条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全体业主要关心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有权对其他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业主不履行合同、违反规约的情况,予以制止,并授予物业服务机构以下监督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意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机构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2、;

  (三)可以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受业主大会委托对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对相关业主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专有部分的,全体业主授权物业服务机构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第三十九条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

  (一)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相关约定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四十四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年月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抄送一份样本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或五城区(含高新区)外的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及物业构成附图

  附件2: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附件3:基本情况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联系电话:

  (五)通讯地址:

  二、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资质等级:

  (五)联系电话:

  (六)通讯地址:

  三、物业买受人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买受人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

  (三)物业类型:

  (四)建筑面积:

  (五)座落位置:幢[座][单元]号;

  (六)联系电话:

  (七)通讯地址:

  承诺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本《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物业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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