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厦门市(物业名称)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03

  厦门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厦门市(物业名称)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名称应当与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首次业主大会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通过之后,依法将本规约向本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示位置向全体业主张榜公示。

  第三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坐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下列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共用部位: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和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扶手、护栏、户外墙面、电梯井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各种设备间、架空层、采光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二)共用设备: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和单幢建筑物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泵、水箱、二次供水设备、电梯、发电机组、电线、天线、变配电设备、消防设备、共用部位照明设备、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燃气线路、避雷装置、空调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等;

  (三)共用设施: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人造景观、路灯、围墙、大门、排水沟(渠、池)、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容器、信报箱、宣传栏、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第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幢】【座】_____层_____单元_____号和 (注:物业管理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

  第八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属建设单位所有:

  (一)未出售的地下停车位、地面停车库;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在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行使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公共事务管理权的组织。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大会的表决方式、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的表决权依照《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全体业主应当积极参加业主大会,无故不参加业主大会且不书面回复送达的会议表决事项及表决情况的业主,视为同意与会多数业主的表决意见。

  下列事项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计费方式;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八)授权业主委员会就物业管理纠纷事件进行法律诉讼;

  (九) 。

  决定第(五)、(六)、(七)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可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应当组织召开。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人、候补委员 人(候补委员不超过委员人数40%)。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管理和监督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情况,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实施公共收益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并定期进行公布;

  (六)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预算和决算;(本项适用于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

  (七)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因故出缺时,从侯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为委员,并在本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 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利益的;

  (二) 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利害关系人就业的;

  (三) 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等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

  (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七)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违章装修、占用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建筑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在开工前向本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不得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七条 业主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九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二十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其建筑外立面(含建筑幕墙)、附加设备和附加设施实施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按时检查和更换有使用保质期的材料和饰品;及时加固或者拆除出现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如:幕墙、窗户的玻璃及构件,阳台设施等),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占用、损坏公共绿地、树木、园林景观等;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设立广告牌;

  4、擅自在建筑外立面上安装雨阳篷,将防盗防护设施装在建筑外立面(如:窗户外侧)、封闭阳台;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影响观瞻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设施;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板、外窗窗台外侧摆设花盆等饰品。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燃放烟花爆竹;

  6、随意停放车辆,堵塞消防通道,鸣喇叭;

  7、超载和不按安全要求使用电梯的行为;

  8、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以及高空抛物;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或者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0、 ;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饲养许可证件,不得在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随意放养,或者随意排放动物粪便;

  2、动物进入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时必须专人看护,不得对他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造成危害;

  3、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书面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各项约定;业主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工作进行配合和监督,共同做好本物业的管理。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六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时,物业服务企业或他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业主专有部分进行维修或处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专项维修金包括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和业主按规定缴存的日常专项维修金。专项维修金用于物业保修期以外的维修或更新改造。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和厦门市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摊;本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本小区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本小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三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要求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因违反本规约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4、对欠缴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水电费的业主和使用人进行公示并依法进行追讨;

  5、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设单位向房屋买受人承诺减免或者优惠物业服务费的,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费用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百分之 。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费用后的经营收益属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作为其他事项的支出。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依法登记取得的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十一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四十二条 本规约向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存一份,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四十三条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使用说明:

  一、本示范文本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制定,仅供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参考使用;

  二、业主大会可依照法律法规和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中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本示范文本中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房屋的买受人和未售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开发商。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南宁市(项目)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南宁市(项目)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名称)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项目名称)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项目名称)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总建筑面积:㎡(住宅:㎡、非住宅㎡);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区域以图纸标明为准。

  第三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绿地及花园、、等。

  第六条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2、;

  3、;

  4、。

  第四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实施房屋装饰装修。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或倾倒装修垃圾。

  本小区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工作日为白天:晚上:,节假日为:白天:;晚上: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本小区(大厦)内(□可以/□不可以)安装太阳能装置。

  □太阳能装置应统一安装在本幢建筑物的天面或。

  第十七条本小区(大厦)内(□可以/□不可以)封闭阳台。

  □业主封闭阳台的,应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统一安装在位置,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第十八条通向天顶、天台或等部位的通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封闭或封锁。

  第十九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小区(大厦)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在本小区(大厦)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二十一条业主出租房屋时,业主和承租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在公共部位或场所张贴、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小区(大厦)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2、。

  第二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小区公共场所内进行健身娱乐活动,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

  2、。

  第五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四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本小区(大厦)内的全体业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交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或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4、。

  第三十二条本小区(大厦)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应督促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等的义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该结清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等。

  第三十三条利用本小区(大厦)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公布其欠费情况。

  第三十六条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管理规约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相关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四十条本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业主大会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可参照本规约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

篇3:青湾东区物业管理规约

  青湾东区物业管理规约

  为维护青湾东区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约。

  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一条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也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

  第三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四条为防止水、煤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各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配合公安、物业管理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五条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装修。同时应自觉接受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通风、采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上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全体业主都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第七条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便于物业管理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业主积极主动予以配合,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因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八条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九条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危及、妨碍、危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责任人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责任人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责任人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责任人按规定分摊。

  第十条爱护公用设备设施。人为造成公用设备设施或其它业主设备设施损坏的,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各项服务费用,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用在物业管理辖区内公布的办法,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情况,并注明和催讨欠交费用业主的室号,对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时交纳公共用水、电等能源费用。

  第十四条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跨门经营;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和将1吨以上(含1吨),大型客车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过夜;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和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第十六条业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将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和本公约告知受让人并将物业转让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自觉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积极参加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相友爱;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互相尊重、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空调外机安装、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20**年8月29日起生效。

  青湾东区业主大会(盖章)

  20**年7月**日

篇4:HY花园物业管理规约(草案)

  HY花园物业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现物业自治,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物业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HY花园座落位置: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九水东路679号建筑面积:16895平米绿地面积:2390平米物业管理用房面积:85平米建筑物栋数:6居民户数:158网点:21土地用途:住宅

  第三条本规约订立的权利义务适用于包括业主在内的物业使用人、租赁人以及其家庭成员,但议事权和选举表决权仅由业主行使。

  第四条业主大会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利益,决定该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指业主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简称为业委会。业委会由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或三名委员组成,自行管理物业或其他工作需要时,业委会可聘请秘书或物业管理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和授权委托,经政府部门备案后,依照法律规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活动,代表业主维护物业权益,并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规约以及业委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决定、规章对全体业主及其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业主代表是各单元业主委托或自发参与代为办理和商讨特定事务的人,业主代表会议是由业主代表和业委会组成的会议组织。部分业主会议有权商讨涉及独栋楼宇的物业事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部分业主会议均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进行议事。

  第九条物业使用人(非业主使用者)指业主所有房屋的共居人、承租人、借租人、代理人(委托人)、雇员、访客及业主许可进入或使用其房屋的其他受许可的人员。

  第十条(宗旨)业主大会及业委会代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业委会成员为公益性岗位,其任职宗旨以服务社区为目的,不收取报酬。经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另行决定可以给与报酬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物业工作产生通讯、交通支出、误工损失的业委会成员和业主代表可以领取补贴。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经费和业委会的工作经费由业主分担。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委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单位和人员应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管理服务义务。

  第十五条(业主自治)业主可以自行管理本物业,也可以选择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有权依法解除、更换开发商聘请或签约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业主身份异议权)业委会建立业主名册,业主有权对确认业主身份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业主选举权、被选举权、委托权)业主有权选举业委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业主可以委托代表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业主投票表决权)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九条(业主参议建议权)业主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有权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第二十条(业主知情权)业主有权查询业委会和物业服务单位的收支情况,有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采购、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业主的专有物权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的物业享有法律所赋予的物权权利,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

  第二十二条(业主的共有物权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权。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与其它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十三条(业主监督权)业主有权监督业委会的工作,有权监督物业服务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业主诉求权)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与需求,有权向业委会提出意见和要求。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它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有权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业主参议权)业主大会共同参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工作规则;

  (二)就物业自治做出业主大会决定;

  (三)选举业委会或罢免、更换业委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标准及收费提出意见并进行表决;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用和公共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参加表决的多数人意见决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业主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业委会经费分担)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活动经费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中列支。经业主代表大会认可的经费,物业费不能列支的,由业主分担。

  第二十九条(业主缴纳维修资金的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用于小区安全保护设置及维修公共部位设施的资金。

  第三十条行使对本物业建筑物内的住宅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行使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时,不得损害其它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三十一条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其他用途。业主将住宅改变为其他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相邻业主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三十三条出租或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承租人或受让人应签署遵守本规约的承诺书,并在一个月内,将承诺书副本交付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未备案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承租人或受让人办理出入证、停车证等物业使用凭证。

  第三十四条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要求并确保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合理使用本物业。对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的故意、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环保、公益与养犬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应当注意保持小区环境卫生,不随意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不得乱丢纸花烟头,高空抛物等。保证楼梯间的畅通和卫生。

  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废弃家具、洁具、衣物、家电、电子产品元器件、电池等放置在小区专设的垃圾地点。有毒有害固液态物应标明,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不得在小区内燃烧垃圾和化学塑料制品。

  第三十七条爱护小区正常生长的花草植物、小动物和禽鸟。业委会与物业单位应做好绿化维护。

  第三十八条养犬业主不得虐待、遗弃犬,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防止犬尿腐蚀汽车轮胎。

  第三十九条需要养犬看护物业范围内安全的,需经业委会决定。

  第四十条网点业主及使用者,大量排放污水、泔水导致阻塞下水系统的业主及使用者应当承担疏通养护泄水系统的费用。物业范围内放置煤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征得相邻业主同意。

  第四十一条为保护环境,小区内不得从事宰杀、养殖等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犬主与物业服务人员应注意及时清除犬粪。

  第四十三条小区设置专门广告信息栏方便小区业主生活,信息交流。

  第四十四条汽车进出小区控制车速,注意安全,停放车辆不得影响人车通行。

  第四十五条不得聚众喧闹、高声乱喊、酒后滋事。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注意控制噪音。

  第四章小区设施、住宅安全与维护

  第四十六条业主应注意防盗防火和家庭安全,物业服务单位在约定范围限度内承担安保义务。

  第四十七条为防止意外,离户时家电插座应断电,水电应注意关好。

  第四十八条业主长期离户的空户的应告知物业。

  第四十九条业主应当在小区安全事务上协助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监控等安全设施,并积极缴纳分摊费用。

  第五十条进出小区应自觉根据小区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刷卡,客人来访应做好接送工作。

  第五十一条(物业的装饰装修)业主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五十二条装修产生的废弃物由业主负责清运与处置。

  第五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

  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五十五条业主装修装饰专有部分的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的规定和制度。装修装饰房屋应在规定的时间,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装修装饰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书面告知业主。违章装修装饰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未经政府批准和业主大会以及相邻业主的同意不得擅自开门、开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第五十八条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通道、围栏、道路、绿地等公用设施及场地;不得损坏、拆除或改造门禁、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第五十九条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十条业主发现专有部位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公共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因公共利益进入业主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业主并取得其同意。因发生漏水、漏气、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入业主专有部分内部,并做好善后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业主应给予谅解。

  第六十二条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入户维修,如因该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六十三条对异产毗邻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配合、支持,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本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五条凡本物业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委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房屋使用人具有责任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篇5:哈尔滨物业项目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哈尔滨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 (物业项目名称)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规约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权利人以及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但已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买受人或建造人。

  使用人,是指业主以外的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二章 业 主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

  3、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及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建议权、表决权;

  5、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工作报告等的审议权;

  7、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8、对本物业区域内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进行检举、投诉。

  9、

  10、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具有下列义务:

  1、严格履行物业管理中的各项法定义务;

  2、在出售、出租、出兑、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并将本规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3、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4、维护本物业区域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

  5、遵守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6、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7、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

  8、按照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9、

  10、

  第七条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业主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业主对设置于房屋内部的共用设备负有监管责任。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赔偿、废弃物清运处置、装修人员管理等有关事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规定要求合理使用,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管理规定。

  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安全的情况下,确需经常占用道路或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

  2、 。

  第二十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改变所拥有物业的使用用途;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5)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6)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8)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等;

  (9)践踏、占用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

  (10)损坏、涂抹、刻画区域内建筑小品等公共设施;

  (11)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2)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3)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14)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15)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6)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7)

  (18)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的,服务费用由双方约定。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等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两种以上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第三方(如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

  第二十七条 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人为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场地。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未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共同分摊维修费用;部分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由部分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共同分摊维修费用。维修费用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向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公布。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

  4、 。

  第三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本规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逾期不交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按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使用人追收,以保障本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物业服务企业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停止欠费使用 等公共设施,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

  3、

  第三十四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使用、维修养护等方面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者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业主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规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规约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规约经 年 月 日第 次业主大会讨论通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业主大会(公章)

  年 月 日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