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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2-04

  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直属企业自有机动车辆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企业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3、参加检查本单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组织或参加企业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的证照管理,参与或组织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检审,负责本企业内部机动车辆的保险;

  6、组织或参加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7、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各项档案资料。

  8、协助地方交警部门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9、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向相关部门提出对违反各种法规、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0、及时总结、发现、推广下属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提高全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模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3、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安全活动

  5、搞好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

  6、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7、督促、检查职工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定期检审及车辆保险工作。

  9、参与本单位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三条 直属企业应开展经常性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直属企业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直属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路检路查应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部门的路检路查每月应不少于2次;基层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开展路查或场查。

  安全检查应建立完整的档案,隐患整改应有记录。

  第四条 直属企业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路检路查制度;

  2、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制度。准驾证管理制度至少应明确申请领证的范围和准驾证的申领种类、准驾证的审验办法和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3、出车路单(派车单)和长途车辆审批制度;

  4、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的“二交一封一定”制度;

  5、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6、恶劣天气下的车辆行驶规定;

  7、长期在基层值班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8、租用外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

  9、驻外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11、厂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2、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订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直属企业所属的生活区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第六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1、机动车辆档案;

  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4、驾驶员安全行驶km数统计档案;

  5、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6、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政府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经直属企业或二级单位安全部门考核其驾驶技能、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等科目合格后颁发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方可驾驶。

  第八条 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对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施工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九条 驾驶员应做到:

  1、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不应违章驾驶车辆;

  2、应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3、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4、对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辆应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领临时证,按规定行驶。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严禁带病上路行驶,具体要求是:

  1、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2、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配备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等;

  3、大型货车、大型特种车、大型矿山专用车(带裙边的车辆除外)等机动车辆应按照GB1156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的有关技术要求安装侧下部安全防护装置;

  4、小型客车、大型客车、客货两用车前排应配备安全带,安全带性能应符合GB14166《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实验方法》有关规定,其安装应符合GB14167《汽车安全带固定点》有关要求;

  5、行驶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的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溜木;

  6、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7、车辆所有的装置应符合GB7258《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机动车应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应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四条 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严禁特种作业机动车辆、矿山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队车行驶时,应根据道路情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第十五条 石油专用车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需要驾驶人员配合的作业项目,在工作时,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 乘员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乘员在乘坐机动车辆时应遵守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不应有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乘员有协助驾驶员了望的义务,有制止驾驶员违章行为的权利。乘员应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条 乘员乘坐车辆时应听从指挥,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不准跳车。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乘车时先下后上,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第十八条 乘坐货运机动车、吊车等专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应坐人。

  第十九条 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客车。

  第六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 直属企业设备部门应对车辆进行回场安全检查,主要包括:

  1、应在划区域内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状况检验,每月检查次数不应少于4次;

  2、修保车辆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一条 汽车驾驶员应参与机动车辆的一、二、三级保养工作。

  第七章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1、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持有政府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除特别规定外,车辆应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每侧配备1只2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3、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应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政府颁发的证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专人看管。

  5、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车上严禁吸烟。运输禁火危险货物车辆不应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6、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应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泄漏等措施。

  7、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应任意排弃;被污染过的车辆应洗刷消毒,未经彻底消毒,严禁装运食用和药用物品、饲料及动物。

  8、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的工具不应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货物应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应擅离岗位。

  9、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车辆标志》的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10、运输中车辆发生故障时,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修理。

  11、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应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执行。

  12、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排气管应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火星熄灭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车辆应有良好的接地等有效安全保护措施,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

  13、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列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应装运危险爆炸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不应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易燃物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外,不应装运其他危险货物。

  第二十三条 石油测井专用放射源的运输应遵守SY5131《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石油工业专用运输爆破器材的运输应遵守SY5436《石油射孔和井壁取芯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的有关规定及SY5857《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的公路运输应遵守SY/T6356《液化石油气储运》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运输其他危险货物、临时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应根据需运输危险物品的性质按要求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改装,保证车辆符合运输安全要求,严格按JT3130《汽车运输规则》和T3145《汽车运输装卸作业规程》规定规范执行。

  第八章 车辆行驶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穿越城镇、村庄、桥梁、隧洞等地点时,应确认限制标志后再通过;在乡村、施工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有严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险桥和简易难行的险路时,乘员应下车步行,机动车应低速,并派人协助驾驶员了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第二十八条 在未经勘查的沼泽和泥泞路段,不准冒险驶入;应随车备置防陷的垫木及牵引绳索,车辆被陷时,不应强加油门倒退或前进,应挖开被陷轮胎周围的泥土,垫好垫物或用其他车辆协助拖出。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涉水应选用低速档,平稳操作,缓慢行进,避免在水中停车、变速和急剧转向;汽车排气口应接出水面,接口处应密合;涉水应不超过汽车最大涉水深度,选好涉水及出水路线;在水中被陷,不可强加油门,应设法将车拖出。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驶时,应结合汽车爬坡性能,采取适当的变速档位和制动控制办法,不准熄火及空档滑行;在弯道多、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应缓慢行进,适时提前鸣号、减速;下坡时,应注意路标指示,掌握好方向,低速行驶。

  第三十一条 在沙漠地区行驶时,应进行沙漠驾驶培训,掌握迷路或抛锚后遇险救生的基本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列出的特殊道路、气候等情况下的行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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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厦(写字楼)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大厦(写字楼)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员

  1.讲究交通公德和职业道德,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

  2.坚持车辆“三检制度”,安全设备保持齐全有效,不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车容要保持整洁。

  3.要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严禁将车交给非司机驾驶。

  4.驾驶车辆时要精神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单、禁行线,不接打移动电话或查阅寻呼机信息,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开车。

  5.驾车行经人行横道、电、汽车站或车多人多的繁华街道,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6.要安全礼让礼宾车队,严禁穿插礼宾车队。

  7.遇有大型*活动时,进出停车场要听从交通民警指挥,按指定路线顺序行驶,依次停放,驾驶员不得随意离开,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修车。

  8.停放车辆要按规定,严禁乱停乱放,停放时要关闭电路,拉好制动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9.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要积极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值勤交通民警或打“122”报警电话。

  10.认真遵守《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到交通支、大队进行登记备案。

  二、骑车

  1.讲究交通公德,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2.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车道的路上,要靠右边行驶。

  3.通过路口要严守信号,停车不越线,不绕信号行驶。

  4.不逆行,不扶肩并行,不双手离把骑行,不攀扶其它车辆,不在便道上行驶。

  5.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中途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6.转弯时要伸手示意,不抢行猛拐。

  7.车不带人,载物不违章。

  8.要礼让礼宾车队,不准穿插礼宾车队。

  9.停车不乱放,划线停车的区域要在线内码放整齐。

  10.车铃、闸、锁、牌要齐全有效。

  三、行人

  1.讲究交通公德,遵守交通法规,严守交通信号,听从交通民警指挥。

  2.行人外出时,须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边行走。

  3.过马路须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在设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地方,要严格遵守信号。在没划设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马路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斜穿、猛跑。

  4.不要在道路聚集打闹、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进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5.不得损毁和随意拆移交通设施,不得钻跨、倚坐交通护栏和隔离墩。

篇3:交通施工企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施工企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为对各类施工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技术性能良好、安全使用,保证施工质量和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施工生产设备安全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进场设备验收

  1、进入施工现场的生产设备,由安全科监管项目部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试运行情况、随机附(备)件、工具、外观质量、合格证明、技术资料、保修书、认为供应方应提供的其它资料等。

  2、设备经安全科、项目技术人员初步验收,对不合格的产品可向供应方提出退货或更换、对确认为合格的产品必须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复验,新购置的产品设备经复验合格后需办理设备交接手续,有关参验人员需做好交接验收签证记录,并保存。

  3、验收合格产品设备应及时登记入册并建立设备台帐。

  二、使用安装

  1、设备使用由项目安全员和机械员具体负责监管,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大型设备(塔吊等)实行机长负责制,严格按机械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技术安全交底,明确职责。

  2、设备安装前必须报安全科审查,安全科应认真核查,安装单位的资质、安装上岗人员的资格、装拆专项方案,合同签订和安装位置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吻合。

  3、设备安装后需经安全科验收,验收合格后,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复验,大型机械设备(塔吊、人货两用电梯、型钢井架等)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验收,严禁未验收先使用。

  4、安装单位必须提供安装过程的相关资料,项目部根据相关资料,验收记录,检测报告,记入安全台帐。

  三、维修保养

  1、设备保养分级:

  一级保养--对施工机械设备的润滑和坚固联结件的作业。

  二级保养--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坚固联结件,调整传动及制动机构的作业。

  三级--四级保养--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解体检查,更换零件及除绣补漆的作业。

  2、分级保养的时间周期:

  a)每次保养周期间隔不超过 8 小时;

  b)一级保养周期不超过 100 小时进行一次;

  c)二级保养周期不超过 300 小时进行一次;对行走动臂式塔机、型钢井架、

  人货两用电梯每转场前进行一次;

  d)三级保养周期不超过 800 小时进行一次;

  e)四级保养周期不超过 1600 小时进行一次;

  f)新的或大修出厂的施工机械设备在走合期满后进行一次走合保养。

  3、设备运行管理

  (1)大型设备机械设备运行每班必须进行交接班手续,交班者在交班前应清洁、整理工作场地、随机维修工具、运行记录等。接班者应检查机械是否正常及交班前工作是否完毕,然后接班。

  (2)项目部的大型设备应建立随机档案,包括合格证明、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机械交接记录、运行状况记录、运行工时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等,由项目部保存。

  (3)每班的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设备实际运行时间作为设备运行工时及运行状况记录,累计的运行工时作为设备保养的依据。

  4、维修保养编制和执行

  (1)年初项目部应制定生产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对机械设备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计划与保养相结合。大型设备的维修保养应委托生产厂者或有资格的厂家进行维修,并对设备维修保养做好记录。

  (2)设备维修保养由项目部自行负责,项目部机修人员具体操作,操作人员必须在上下班或交接班前进行检验设备技术性能,确保生产设备安全运行。

  (3)设备不得带病运转,确保操作人员与设备的安全,发现不规范的操作时应马上责令改正,做好记录,发现严重问题时应停止操作,报项目经理处置。

  (4)工程竣工后,设备退出工地前应进行一次彻底保养,使设备技术性能尽可能恢复到设备说明书要求的水平。

  (5)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部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其维修保养情况,发现机械性能不能达到其技术要求能力,应责令暂停使用。

  四、生产设备配置

  1、经营部在编制标书,工程部编制大型施工组织设计前,参加投标的项目部应及时提供投入该项目的设备清单,供编制参考。

  2、项目部如需某大型设备而不具备时,可向社会有相应能力的公司租赁。

  在租赁前应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索取设备相关资料。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度

  1、井架须为型钢井架,生产厂家必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鉴定的产品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

  2、井架在搭设和拆除前必须编制详细的搭设和拆除方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能有效保证搭、拆的顺利进行。

  3、井架在安装完毕后,必须经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科验收合格,签字盖章,挂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架体中各类安全设施必须能灵活使用,如:防护栅、停靠装置、防坠装置,及附墙装置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5、加强井架及设备的维修保养,有关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篇4:科技公司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科技公司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公务用车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行政部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要经常提醒教育驾驶员安全行车,定期安排车辆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车况良好。

  第二条 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除紧急情况外,在市内用车时,应提前半天通知行政部。如需要出市区,应提前1天通知行政部。

  第三条 车辆夜间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车库内。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将车辆停放回单位车库内,必须向主管领导请示批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四条 发现故障,驾驶员须及时向行政部及部门经理汇报。车辆维修、设备更换或增添须经行政部及部门经理同意,司机不得自行决定(特殊情况下手机汇报请示,但事后应详细报告)。行政部及部门经理要认真选择车辆维修单位,车辆修理完毕后,须由车管员和驾驶员对修理项目进行仔细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结算有关费用。

  第五条 在全市尚未统一指定公务用车加油点前,由行政部根据油料质量、价格,及加油站所处地点,逐步实行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在发现油料不足时,要及时加油,尽量减少途中加油次数。

  第六条 实行车辆行车里程,油料消耗月报制度。驾驶员每月底要将里程表数字、油料消耗量报给车管员,由车管员负责统计、考核并及时向行政部有关负责人汇报。

  第七条 公务车及享受车辆补贴的公司私家车要按时上保险,保证车辆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 公司私家车除公司补贴油款、车补款外,其它一切支出由个人承担(详见《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第四章 《员工薪资福利管理》之第六节 《各项补助、补贴、福利》)。

  第二节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 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对于不守纪律和制度、不服从行政部统一管理、以及未经行政总监批准而擅自出车的,给予必要的处罚,屡教不改或情节 严重的作解聘处理。

  第二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抢道,不逆行,不闯红灯,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三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无证驾驶,不超载超速;按规定停放车辆;遇到雨、雪、雾等天气出车时要谨慎小心;穿行人员密集区或交叉路口时要减速慢行。

  第四条 应经常检查汽车性能状况,出现问题及时修理;其他个人交通工具,如自行车、摩托车等也要保持车闸有效、车况良好,保证自身安全。

  第五条 非公司专职司机不得驾驶公务车辆。  第六条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

篇5:物业护管员培训:交通安全管理

  物业护管员培训: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特别是gg开放后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城市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综合配套程度高、居住人口上万的小区、社区越来越多,小区内的车辆大量增加,交通事故频发。因而小区内交通管理工作就显得重要。但是,根据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部门的职责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一般不直接管理社区内的交通安全,社区的交通安全传统上是由区内各单位以及安联组和义务协管员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没有在社区内设置专业管理部门,对社区内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视不够。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期,我国沿海以及内地一些大城市借鉴国外对社区交通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纷纷成立社区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社区的物业,其中包括交通安全管理。

  首先,物管公司内部应设立与社区相适应的交通安全管理专业机构或组织,一般称交通安全保安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保安员,同时组织本社区内一批义务协管员来共同管理社区交通管理工作。小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城市交警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双重领导。业务上主要有城市交警大队进行指导和监督,行政上归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作为社区从事交通安全管理的保安部和义务协管员组织,其职责就是在城市交警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社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交通安全的设施、设备

  社区交通基础设施包括道路、停车场、停车点、停车棚、交通岗亭、进出口、人行道护拦、分隔设施等,这些设施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也直接关系到物业管理公司开展交通管理工作的难易。

  不同的社区,由于居住人口、规模 、综合配套程度以及地形特点等的不同,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不同。社区道路、停车场、交通岗亭以及进出口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原则下,停车场应遵守以下一些原则。

  根据社区内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居住区内外联系通畅安全,并适用于公交、消防、救护、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的通行。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的多样化和美化。

  社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当公共交通路线引入居住区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应考虑社区内居民私用汽车通行和停车的需要。

  居住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各不相同:

  在多层和高层住宅密集区以及商业、娱乐、文化、办公设施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停车场应有足够的停车泊位。还应设置自行车、摩托车停车棚。

  在交叉路口、十字路口可根据需要设置岗亭。也不可设置,而采用保安员巡逻或定点值勤管理。

  三、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及方法

  1、小区内交通安全管理主要事项

  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已建成的行车道路、人行步道上挖路埋管、私搭乱建和沿路开店。

  b、工需要,必须在行车道、人行步道上挖土开沟者,要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c、为了避免交通阻碍,凡在道路上开挖施工要顺序进行。一般要留去半个道位,供车辆、行人通行,一般道路完工回填后,再挖另一般道路,或在横向上铺设厚钢板供车辆、行人通行。

  d、为了防止车辆、行人误入开挖坑沟内,酿成车毁人亡事故,施工单位应在开挖的坑洞两侧,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栏、警示牌标志,在夜间要挂红色警示灯显示。

  e、道路上开挖工程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回填坑沟,恢复道路原貌,并接受道路管理单位的检查和验收。

  2、爱护道路交通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坏道路交通附属设施,包括道路两侧排水井、路灯、路牌、道路交通标志牌等。

  3、保证社区居民安全

  为了保证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凡住宅小区内除保留一条主干道供车辆通行外,其余道路均应实行封闭管理,并设有护栏、防护桩,防止车辆进入

  4、要加强社区内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

  分清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对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谁管理、谁负责。对违反道路安全管理、破坏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 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基本手势

  1、直行信号

  右臂(左臂)向右(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拐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

  2、 停止信号

  左臂向上伸直,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靠边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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