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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0-26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存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存货业务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存货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存货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存货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 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 离、制约和监督。

  存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

  (二)存货的保管与清查;

  (三)存货的销售与收款;

  (四)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五)存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存货的全过程业务。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存货业务。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存货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单位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存货业务流程,明确存货的取得、验收与入库,仓储与保管,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存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取得、验收与入库控制

  第十冬 单位应当根据存货的不同取得方式,采取相应的控制方法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存货取得真实、合理、透明。

  单位外购存货,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有关规定,采购批量和采购时点的确定应当符合市场状况、行业特征和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单位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其实有价值和质量状况应当经过评估和检查,并与单位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相一致。

  单位取得的存货为对方单位抵顶债务的,该类存货的取得应经过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审核批准,其实有价值和质量状况应当符合双方约有关协议。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所取得的存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对于验收合格的存货,应当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和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视存货的不同取得方式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验收证明对验收合格的存货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正确登记入库存货的数量与金额。对会计期末货物已到、发票未到的收货,应暂估入账。

  第十三条 单位存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实物明细账,详细登记经验收合格入库的存货的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内容,并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对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应单独记录,避免与本单位存货相混淆。

  第四章 仓储与保管控制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销售计划、生产计划、采购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等制定仓储计划,合理确定库存存货的结构和数量。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存货的日常管理,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存货。

  单位生产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物资的管理与控制,并根据生产特点、工艺流程等对转入、转出存货的品种、数量等进行登记。对在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存货,也应进行登记。

  单位仓储、保管部门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在值班轮班、入库检查、货物调运、出入库登记、仓场清理、安全保卫、情况记录等各方面的职责任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存货的分类管理制度,对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危险品等重要存货,应当采取额外控制措施,确保重要存货的保管、调用、转移等经过严格授权批准,且在同一环节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经办。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存货的具体特征,建立、健全存货的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等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存货进行实地清查和盘点,及时发现并掌握存货的灭失、损坏、变质和长期积压等情况。存货发生盘盈、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存货的信息化管理,确保相关信息及时传递,提高存货运营效率。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成本会计核算系统,正确计算和结转存货成本。

  单位应当加强对存货跌价的会计核算,及时掌握存货价值变动情况。确认、计量存货跌价的依据应当充分,方法应当正确。

  第五章 领用、发出与处置控制

  第二十一务 单位应当加强对存货领用与发出的控制。

  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因生产、管理、基本建设等需要领用原材料等存货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填制领料凭证。

  单位销售存货,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有关规定。

  单位对外捐赠存货,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对象应当明确,捐赠方式应当合理,捐赠程序应当可监督检查。

  单位运用存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与投资合同或协议等核对一致。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存货处置环节的控制制度,明确存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单位处置残、次、冷、背存货,应由仓储、质检、生产和财会等部门共同提出处置方案,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存货的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处置价款是否及时、足额收取并入账。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取得、验收、入库、保管、领用、发出及处置等各环节凭证、资料的保管制度,并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存货业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存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存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存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存货收发、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取得是否真实、合理,存货验收手续是否健全,存货保管的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存货清查、盘点是否及时、正确。

  (四)存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处置价格是否合理,处置价款是否及时收取并入账。

  (五)存货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成本核算、价值变动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存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存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务 木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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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筹资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筹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筹资业务的其他单位 (以下统称单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筹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筹资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筹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定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与审核;

  (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任何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筹资业务。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例及资本市场情况,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筹资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筹资业务。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筹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筹资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筹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单位应当制定筹资业务流程,明确筹资决策、执行、偿付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筹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筹资决策控制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筹资业务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筹资方案的拟订、筹资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筹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筹资业务的预算管理。单位筹资预算应当符合单位发展战略要求、筹资计划和资金需求决策。筹资规模、结构和方式应当适当、可行。

  单位筹资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单位编制和调整筹资预算,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预算(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单位财会部门负责拟订筹资方案。

  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单位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结构和筹资方式,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等作出安排和说明。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筹资方案的集体决策制度。一般筹资方案可由授权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批准产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实行集体审议联签。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慎重选择筹资对象。单位筹资涉及中介机构的,应对其资信状况和资质条件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筹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 决策执行控制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筹资决策执行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合同的订立与审核、资产的收取以及相关会计记录等作出明确规定。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筹资方案办理筹资业务。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与筹资对象、中介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单位有关授权人员批准。

  重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单位变更筹资合同或协议,应接照原授权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取得相关资产。

  单位取得的资产是货币资金的,应按货币资金的实有数额及时入账。

  单位取得的资产为非货币资金/且需要对该资产进行验资、评估的,应按规定在验资、评估后合理确定共价值,进行会计记录,并办理有关产权转移、工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对已核准但尚未对外发行约有价证券应妥善保管,或委托专门机构代为保管,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单位支付筹资费用,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产。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产用途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五章 筹资偿付控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筹资业务偿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利息、租金、股利(利润)及本金等的计算、核对、支付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

  单位支付利息、租金,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

  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文付债券利息,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 (利润),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过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审议批准。

  单位发放股利(利润),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发放。

  单位委托代理机构支付股利(利润),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股利(利润)支付清单。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会部门在办理筹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批拟偿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与筹资业务有关的各种文件和凭据的管理。

  单位应当建立筹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验收证明、入库凭证、支付凭证等约有档、保管和调用制度,并对有关文件和凭证进行定期核对和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筹资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策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四)决策执行及资产的收取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有关合同或协议办理筹资业务,以及是否及时、足额收取资产。

  (五)各项款项的支付情况。重点检查筹资费用、本金、利息、租金、股利(利润)等的支付是否符合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是否履行审批手续。

  (六)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情况。重点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真实、正确,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完整。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筹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筹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务 木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务 木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会计事务所内部控制调查问卷:管理循环

  会计事务所内部控制调查问卷:管理循环

  客 户 签 名 日 期

  项 目 管理循环

  内部控制调查问卷 编制 索引号 G5-10

  会计期间 复核 页 次 1

  调 查 问 题 答案

  是 弱 否 不适用

  一、税务管理

  1.公司有关部门是否设有统一管理全公司涉税业务的专职岗位?

  2.公司是否有税务管理的系列控制文件?

  3.公司是否有健康的纳税政策?

  4.公司是否常遇到税务检查或处罚?

  5.公司是否愿意引荐其管辖税务机关与我们座谈?

  6. 公司是否建立了专门的税务法规和涉税往来文件的档案?

  7.公司涉税人员是否对公司各类业务的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清晰掌握?

  8.与同行业相比,公司的总体税负是否正常?

  9.税收票据等税收知识是否在供产销等职工中广泛宣传?

  10.近年是否因税务原因处罚、奖励员工?

  二、其他管理

  1.部门是否知道公司给该部门的经费控制指标?

  2.近年公司行政经费的变化与相关控制是否密切相关?

  3.相关业务部门是否清楚本公司无形资产的种类?

  4.公司管理者对本公司无形资产的作用是否能进行清晰的分析?

  调 查 问 题 答案

  是 弱 否 不适用

  5.长期待摊费用包含的内容是否仍对公司有实际的价值?

  6.公司财务部门是否认为已充分合理地享有本行业、本地的各类补贴?

  7.公司现有享有的贴补是否属当地的特殊政策?

  8. 公司现有的合同管理水平能否及时充分地登记预计负债?

  9.公司的会计负责人是否能全面说明公司可能的预计负债种类?

  10.公司产品、服务是否对消费者承诺了法定、超过法定标准的保证。

  11.公司的法律机构或业务机构是否认为潜在的费用存在于会计记录之外?

篇4:会计师事务所控制环境调查问卷

  会计师事务所控制环境调查问卷

  客 户 签 名 日 期

  项 目 控制环境

  调查问卷 编制 索引号 G5-1

  会计期间 复核 页 次 1

  调 查 问 题 答案

  是 弱 否 不适用

  1.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竞争性、业务等情况

  1.1 公司所处的行业是否迅速增长?

  1.2 公司是否是衰退性行业?

  1.3 是否有政治、环境或其他原因而导致行业的法律限制?

  1.4 公司的经营业绩是否严重依赖优惠政策?

  1.5 WTO是否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1.6 公司在行业中是否处于领先地位?

  1.7 盈利水平是否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

  1.8 技术进步对经营是否有重大的影响?

  1.9 公司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是否稳定?

  1.10 销售数量或产品质量是否显著下降?

  1.11 行业的竞争是否激烈?

  1.12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等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1.13 如存在,公司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1.14 所处行业是否对整个经济情况十分敏感?

  1.15 同行最近是否披露了非法的或有事项?

  1.16 是否与关联方存在重大的交易?

  1.17 业务收入是否主要依赖于关联公司?

  1.18 业务发展目标是否与主营业务一致?

  1.19 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的重大风险?

  1.20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调 查 问 题 答案

  是 弱 否 不适用

  1.21 公司是否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1.22 境外经营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23 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1.24 公司的主营业务在最近三年(不足三年的,应追溯原公司)是否变更过?

  1.25 公司持续经营是否存在法律、技术、市场等障碍?

  1.26 公司是否存在与技术相关的重大纠纷?

  1.27 公司是否拥有主营业务的核心技术?

  1.28 公司是否拥有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1.29 公司是否拥有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和进一步开发的能力?

  1.30 经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1.31 是否对单个或极少数产品、客户或业务具有极大的依赖性?

  1.32 生产目标是否符合实际?

  1.33 生产能力是否过剩?

  1.34 生产设备是否更新缓慢?

  1.35 是否缺乏足够的现金或营运资金?

  1.36 公司是否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股东提供担保?

  1.37 公司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因被质押、诉讼等引致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1.38公司是否建立了一套科学、有效的财务和对外投资等决策制度?

  调 查 问 题 答案

  是 弱 否 不适用

  1.39 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1.40 上述重大合同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1.41 公司是否对以上项目所造成的风险因素已采取或准备采取对策或措施?

  2. 董事会及管理当局

  2.1 公司是否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2 上述议事规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3 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形成的决议内容及签署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4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5 董事会能否有效地对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实施有效的控制?

  2.6 重大投资、收购合并、资产抵押、重要资产的购置和重要合同的签定是否经董事会批准?

  2.7 管理当局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和品质?

  2.8 管理人员的报酬是否与公司经营业绩有密切的关系?

  2.9 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股东是否出现财务困难?

  2.10 公司董事长、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调 查 问 题 答案

  是 弱 否 不适用

  2.11 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2.12 管理当局是否参与计划和预算的编制过程并给予指导和评价?

  2.13 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是否重视?

  2.14 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对董事会负责?

  2.15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财务报告活动的评价、监督是否有效?

  2.16 外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所提出的建议能否及时采纳?

  2.17 在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时,管理当局能否迅速作出反应?

  2.18 上述管理当局作出的反映能否达到应有的效果?

  2.19 财务总监或董事是否变动太频繁?

  2.20 是否频繁更换注册会计师或法律顾问?

  2.21 审计时间是否受到限制或突然拖延?

  2.22 管理人员对审计人员的问题是否作出迅速清晰的回答?

  2.23 管理人员对审计人员的问题的回答是否切合实际?

  2.24 法律或其他顾问提供的普通服务,是否给予极高的报酬?

  3. 风险评估

  3.1管理当局是否清晰的定义和传达了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

  3.2 管理当局是否界定主要风险对于整个企业的可容忍程度并传达?

  调 查 问 题 答案

  是 弱 否 不适用

  3.3 公司是否已建立评估环境风险和主要经营战略假设变化的应对程序?

  3.4 公司是否实施了有效的措施来评估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风险?

  3.5 公司有无针对风险的变化制定出有效的应变措施?

  3.6 高层管理人员对重大风险是否迅速采取行动?

  3.7 公司是否建立了各级风险责任制?

  4. 组织机构方面

  4.1 公司是否已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了组织机构?

  4.2 公司是否建立了一套科学、有效的关于人事任免的制度?

  4.3 上述部门所拥有的权力及所承担的责任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4.4 组织内各级人员是否均已正确理解权、责划分情况?

  4.5 生产、经营和管理部门是否健全?

  4.6 各级、各部门的权、责划分是否恰当?

  4.7 是否有与部门划分不相适应的业务责任分担情况?

  4.8 客户的内审部门是否承担监督、检查政策、规程遵循、执行情况的责任?

  4.9 是否有证据表明财务主管等重要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过重?

  4.10 管理当局各成员的行动是否协调一致?

  4.11 员工士气是否高昂?

  4.12 员工流动是否频繁?

  4.13 交易发起、交易记录、资产保管等各项职能和责任,互相分离的程度如何?

  4.14 如果某一领域存在不相容职能集中于同一个人或同一部门的情况,则管理当局是否知晓这一情况?

  客 户 签 名 日 期

  项 目 控制程序

  调查问卷 编制 索引号 G5-2

  会计期间 复核 页 次 1

  调 查 问 题 答案

  是 弱 否 不适用

  1. 总体组织控制

  1.1 公司的股权关系是否在中高层职员中公开,并很清晰?

  1.2 公司的现有组织结构是否与公司章程一致?

  1.3中高层职员对目前的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班子的具体职能及关系是否有一致的认识?

  1.4 中高层职员对目前的组织机构设置有怨言或建议吗?

  2. 决策系统

  2.1 中高层职员知道各项决策的种类和来源吗?

  2.2 有无规范的战略、技术、市场、基建、投资等重大决策程序?

  2.3曾经有过较大的决策失误吗?

  2.4 本次发行所筹资金投向是否按章程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

  2.5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是否有专项的规定?

  3. 预算系统

  3.1 公司有无预算制度?

  3.2 公司的预算是否有明确的制订机构?

  3.3职工广泛参与预算的制订吗?

  3.4 公司的预算是否全面,并执行了公司章程的审批程序?

  3.5 预算的调整是否执行与审批同样的程序?

  3.6 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否被管理层高度重视?

  客 户 签 名 日 期

  项 目 控制程序

  调查问卷 编制 索引号 G5-2

  会计期间 复核 页 次 2

  调 查 问 题 答案

  是 弱 否 不适用

  3.7 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否被各级职工广泛重视?

  3.8 预算的执行结果是否与经营者及职工的利益相联系?

  3.9 本次发行证券所筹集资金是否进行了详细的预算?

  4.人力资源系统

  4.1 公司的人力资源制度是否对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技术人员有具体的配套制度及防范风险?

  4.2 公司对营销人员的人力资源政策与同行企业相比是否有足够的竞争力?

  4.3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人才流动状况满意吗?

  4.4 公司的人力资源制度中对各类岗位的回避有无具体的规定?

  4.5 职工对公司人力资源政策有无怨言或建议?

  4.6 主要人员管理制度是否达到有效的约束、激励目标吗?

  4.7 人力资源系统是否与大股东独立?

  5.研发系统

  5.1 有无技术中心及类似的组织?

  5.2 有无领先于同行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

  5.3 技术人员的待遇在同行企业中有无相对优势?

  5.4 有无健全的技术风险防范措施?

  5.5 有无技术创新机制?

  5.6 有无对无形资产的相应管理控制制度?

  5.7 研发系统是否与关联方独立?

  调 查 问 题 答案

  是 弱 否 不适用

  6.采购系统

  6.1 有无推行比质比价采购?

  6.2 公司采购是否集中管理?

  6.3 基建、技改项目是否一贯执行招标制和项目责任制?

  7.生产系统

  7.1 是否采用了ERP(企业资源计划)或类似控制方法?

  7.2 是否执行了ISO系列或GMP等行业质量控制规程?

  7.3 职工对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是否满意?

  7.4 成本控制对生产管理环节是否有广泛的影响?

  7.5 在生产职工的工资中有无30%以上的比重与成本控制的成果有关?

  8.营销系统

  8.1 公司有无系统的营销方案?

  8.2 营销政策的执行有无系统的监控措施?

  8.3 营销政策、组织是否实质上独立运行?

  8.4 市场风险的评估防范措施是否存在?

  9.保安、环保系统

  9.1 公司的保安队伍是否独立?

  9.2 近年公司有无较大的安全事故发生?

  9.3 门卫控制是否与仓储、生产和财会控制良好配套?

  9.4 消防部门是否对公司下达消防整改通知?

  调 查 问 题 答案

  是 弱 否 不适用

  9.5 公司有无专门环保管理政策和部门?

  9.6 公司当局对环保风险有无详细的分析?

  10.行政与法律系统

  10.1 行政、法律方面有无独立的机构?

  10.2 公文及合同有全面统一的管理措施吗?

  10.3 对公章使用等关健风险点有无健全的控制措施?

  10.4 公司有无具体的纠纷、诉讼登记报告、处置制度和历史记录?

  10.5 公司的档案管理是否达到档案部门的验收标准?

  10.6 近年来有无较大的纠纷或诉讼损失?

  11. 信息控制

  11.1 公司有无权威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和制度?

  11.2 公司传统信息系统和以电子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是否良好地衔接?

  11.3 董事会秘书是否配套了与法定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外部信息沟通、整理报告制度?

  11.4 以电子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有无适当的控制设置?能否提供对此系统的全面评估、监测报告?

  11.5 各层次员工对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是否满意?

  调 查 问 题 答案

  是 弱 否 不适用

  12. 监督控制

  12.1 公司是否执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全部条款?

  12.2 公司的审计部门是否由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管理下工作?

  12.3 公司的各业务控制是否都有日常的反馈、报告和处理差异的机制?

  12.4 公司是否设有其他稽核、监察、纪检等组织?

  12.5 近年来上述机构有无查处、揭露较严重的违规事件?

  12.6 监督机构的工作结果是否被重视并作相应处理?

篇5: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核规程(试行)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核规程(试行)

  1.引言

  1.1为了规范深圳TCV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以下含义:

  “内部控制”,是指被审核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控制环境”,是指对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的统称。

  “会计系统”,是指被审核单位为了汇总、分析、分类、记录报告其交易,并保持对相关资产与负债的受托责任而建立的方法和记录。

  “控制程序”,是指被审核单位为了合理保证其目标的实现而建立的政策和程序。

  “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1.3 注册会计师对特定期间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执行审核业务,参照本规程办理。

  1.4 注册会计师按照证券监管法规的要求,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出具内部控制报告,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6号--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办理。

  2.一般原则

  2.1 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审核的目的,是对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就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2.2 内部控制审核的范围为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销售循环内部控制、生产或服务循环内部控制、财务循环内部控制和管理循环内部控制。

  2.3 内部控制审核的依据是《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2.4内部控制审核的标准主要包括:

  (1) 《会计法》;

  (2)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3)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4) 其他有关内部控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5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是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按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要求,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出具审核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2.6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关注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将审核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包括:

  (1) 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受制于成本与效益原则;

  (2) 内部控制一般仅针对常规业务活动而设计;

  (3) 即使是设计完善的内部控制,也可能因执行人员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解而失效;

  (4) 内部控制可能因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内外串通而失效;

  (5) 内部控制可能因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或屈从于外部压力而失效;

  (6) 内部控制可能因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改变而削弱或失效。

  2.7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时,应充分与执行该公司审计业务的项目小组协调,尽量做到资源共享,以提高工作效率。

  2.8 内部控制审核包括三个阶段:预备调查和审核计划、审核实施、审核总结和报告阶段。

  3.预备调查和审核计划

  3.1 进行预备调查

  3.1.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核单位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3.1.2 注册会计师应了解被审核单位的以下基本情况:

  (1) 被审核单位所有者及其构成;

  (2) 组织结构;

  (3) 生产、业务流程;

  (4) 经营管理情况;

  (5) 被审核单位所处经济环境情况;

  (6) 被审核单位所在行业情况。

  3.1.3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了解被审核单位情况:

  (1) 利用以往和现在审计的资料和经验;

  (2) 与被审核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等讨论;

  (3) 与被审核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讨论内部审计报告;

  (4) 与被审核单位的主承销商、律师等讨论;

  (5) 查阅与被审核单位所在行业相关的资料;

  (6) 了解对被审核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法规;

  (7) 实地察看被审核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

  (8) 查阅被审核单位相关的会议记录等文件。

  3.2 签定业务约定书

  3.2.1 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3.2.2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委托目的;

  (2) 委托业务的性质;

  (3) 审核范围;

  (4) 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5) 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

  (6) 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标准;

  (7) 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3.3 编制审核计划

  3.3.1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内部控制审核计划前,应当向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获取有关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认定,以及内部控制手册、流程图、调查问卷和备忘录等文件。

  3.3.2 在制定内部控制审核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以下因素:

  (1) 被审核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包括行业景气程度、经营风险、技术进步等;

  (2) 被审核单位的内部情况,包括组织结构、经营特征、资本构成、生产和业务流程、员工素质等;

  (3) 被审核单位近期在经营和内部控制方面的变化;

  (4) 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的诚信、能力及发生舞弊的可能性;

  (5) 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方法和证据;

  (6) 对重要性水平、固有风险及其他与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关的因素的初步判断;

  (7) 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及其在内部控制整体中的重要性;

  (8) 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断;

  (9) 从其他专业服务中了解到的有关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的情况。

  3.3.3 如果被审核单位有多个经营场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某些经营场所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在选择了解和测试经营场所时,注册会计师除考虑3.3.2列举的有关因素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不同经营场所之间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相似性;

  (2) 会计处理的集中程度;

  (3) 控制环境的有效性,尤其是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对各个经营场所授权的控制和有效监督经营活动的能力;

  (4) 各经营场所所发生交易的性质和金额。

  3.3.4 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是管理当局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要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核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独立性及工作范围。

  3.3.5 内部控制审核计划包括总体审核计划和具体审核计划。

  3.3.6 总体审核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

  (1) 被审核单位的基本情况

  主要阐述被审核单位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历史沿革、业务性质、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风险、组织结构、投资情况及注册资本等。

  (2) 内部控制审核目的及范围

  审核目的是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核意见。

  审核范围为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3) 以前年度内部控制审核情况

  主要阐述以前年度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意见类型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情况。如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由本所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管理建议书,还应说明管理建议书中有关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4) 审核风险的初步评价

  主要阐述注册会计师对审核风险的评价。

  (5) 内部控制审核策略

  主要阐述审核工作拟采用的审核策略。审核策略是注册会计师针对确定的审核范围,选择能够达到审核目的而应当实施的最有效审核程序的基本思路和组织方式,主要包括:被审核单位多个经营场所如何进行审核;被审核单位多种经营业务如何进行审核;是否利用专家及如何利用专家的工作;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核时,如何进行分工与协调;与审计项目小组如何进行协调。

  (6) 内部控制测试的重要领域

  主要阐述注册会计师根据被审核单位的实际情况,判断并确定内部控制测试的重要领域。

  (7) 时间预算与内部控制审核收费

  主要阐述完成审核项目所需的时间并根据其匡算应收取的审核费用。

  (8) 内部控制审核小组组成及分工

  主要阐述审核小组的组成及其分工情况。在确定审核小组成员时,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考虑其审核经验、胜任能力及独立性,也应考虑审核项目的特定要求,是否需要计算机服务人员和其他专家的参与,并根据各自特点合理分工。

  3.3.7 具体审核计划是根据总体审核计划制定,为了实现审核目标而采取的各项审核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的详细说明。具体审核计划一般通过审核程序表体现,其内容包括:

  (1) 审核目标;

  (2) 审核程序;

  (3) 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4) 审核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5) 其他有关内容。

  3.3.8 审核计划应当经项目负责经理和项目负责合伙人批准。

  4.审核实施

  4.1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核计划,实施以下工作步骤:

  (1) 了解内部控制设计;

  (2) 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3) 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4.2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程序,以了解内部控制的设计:

  (1) 询问被审核单位的有关人员;

  (2) 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

  (3) 观察被审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4.3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内部控制各要素的基础上,根据内部控制能否防止和发现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重大错报,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4.3.1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控制环境,以评价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影响内部控制的总体效果。影响控制环境的主要因素有:

  (1) 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和风格;

  (2) 组织结构;

  (3) 董事会;

  (4) 授权和分配责任的方法;

  (5) 管理控制方法;

  (6) 内部审计;

  (7) 人事政策和实务;

  (8) 外部影响。

  4.3.2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的会计系统。一个有效的会计系统应包括:

  (1) 确认并记录所有真实的交易;

  (2) 及时且充分详细地描述交易,以便在会计报表上对交易做适当的分类;

  (3) 计量交易的价值,以便在会计报表上记录其适当的货币价值;

  (4) 确定交易发生的期间,以便将交易记录在适当的会计期间;

  (5) 在会计报表中适当地表达交易和披露相关事项。

  4.3.3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的控制程序。控制程序可以分为:

  (1) 交易授权;

  (2) 职责划分;

  (3) 凭证与记录控制;

  (4) 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

  (5) 独立稽核。

  4.3.4 在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内部控制整体能否实现控制目标,而不应孤立地关注特定内部控制。

  4.3.5 在确定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的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

  (2) 特定内部控制的描述方式;

  (3) 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系统的复杂性。

  4.4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评价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4.4.1在测试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该项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执行、如何执行、由谁执行以及是否得到一贯执行。

  4.4.2 注册会计师在测试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通常实施以下程序:

  (1) 询问被审核单位的有关人员;

  (2) 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

  (3) 观察被审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4) 重新执行有关内部控制。

  4.5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并考虑以下因素:

  (1) 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

  (2) 特定内部控制在实现控制目标中的重要性;

  (3) 被审核单位对特定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测试的性质和范围;

  (4) 特定内部控制未得到遵循的风险。

  4.5.1在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利用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的测试结果,但应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印证。

  4.5.2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特定内部控制未得到遵循的风险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交易的数量和性质是否发生变化,以致对特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2) 内部控制是否发生变化;

  (3) 特定内部控制对其他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依赖程度;

  (4) 执行或监控内部控制的关键人员是否发生变动;

  (5) 特定内部控制的执行是依赖人工还是电子设备;

  (6) 特定内部控制的复杂程度;

  (7) 特定控制目标的实现是否依赖于多项内部控制。

  4.5.3 某些内部控制连续运行,而某些内部控制只在特定时间执行,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性质及其执行的时间和频率,合理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4.6 当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在作出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之前已对内部控制作了改进时,如果注册会计师确定新的内部控制能够实现相关目标,并且已有效执行了适当的时间,可不考虑改进前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4.7 对已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与被审核单位进行沟通。

  4.8 在判断某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内部控制缺陷是否为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潜在的错误或舞弊可能导致错报的金额和性质。

  4.9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重要事项向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获取以下书面声明:

  (1) 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负责;

  (2) 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已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3) 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已作出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4) 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已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

  (5) 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已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发生的重大舞弊,以及虽不重大但涉及管理人员或在内部控制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员工的其他舞弊;

  (6) 期后发生的内部控制变化和可能影响内部控制的其他因素,包括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针对重大缺陷采取的各项改进措施。

  4.10 如果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拒绝提供有关内部控制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其他声明的可靠性。

  5.审核总结和报告

  5.1 审核总结

  5.1.1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外勤审核工作之后,应当依据获取的审核证据撰写审核小结,概括地说明审核计划执行情况及审核目标是否实现。

  5.1.2 审核小结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 被审核单位基本情况

  阐述被审核单位背景信息的变更情况,对于已在计划中表述过的内容毋须在审核小结中复述,但若涉及到需要补充或变更的内容,则必须在审核小结中陈述。

  (2) 审核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重大偏差

  阐述审核计划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编差的情况及其原因。

  (3) 审核风险的评估结果

  阐述经过审核后,对审核风险的最终评估结果及其对拟发表审核意见的影响。

  (4) 重要内部控制了解和测试情况

  阐述重要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情况,包括测试的方法、获取的审核证据及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5) 审核结论

  根据本执业规程要求形成经综合判断的审核意见。

  (6) 审核工时及审核费用回收情况

  说明审核工时及审核费用,分析同审核计划工时差异的原因及审核费用回收情况。

  5.1.3 审核小结通常由外勤主管负责编制,经项目负责经理和项目负责合伙人审核,作为审核报告意见类型形成的依据。

  5.2 审核报告

  5.2.1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5.2.2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标题;

  (2) 收件人;

  (3) 引言段;

  (4) 范围段;

  (5) 固有限制段;

  (6) 意见段;

  (7) 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8) 报告日期。

  5.2.3 审核报告的标题统一规范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5.2.4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5.2.5 审核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1) 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2) 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3)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5.2.6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1) 审核依据,即《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2) 审核程序;

  (3) 实施的审核程序为注册会计师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5.2.7 审核报告的固有限制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1) 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

  (2)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风险。

  5.2.8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被审核单位于特定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5.2.8.1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管理当局已在书面声明及认定中恰当地说明了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意见段前增设说明段说明重大缺陷,并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5.2.8.2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管理当局未在其书面声明及认定中说明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或虽已说明重大缺陷,却认定其内部控制依然有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5.2.8.3 如果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5.2.8.4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核报告的影响:

  (1) 管理当局的认定仅涉及部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 管理当局的认定仅涉及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5.2.8.5 如果认为期后事项严重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如果不能确定其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拒绝表示意见。

  5.2.9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5.2.10 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

  5.2.11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见范式一至四。

  6.审核工作底稿

  6.1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实施的审核程序及其结果,连同取得的有关资料,形成审核工作底稿。

  6.2 审核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审核单位名称、审核项目名称、会计期间、审核过程记录、审核标识及其说明、审核结论、索引号及页次等。

  6.3 审核工作底稿应做到重点突出、结论明确、内容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工作底稿应按索引号整理,归档保管。

  6.4 审核工作底稿应经外勤主管、项目负责经理和项目负责合伙人三级复核。各级复核人在复核工作底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在复核过的工作底稿上签名和签署日期。

  6.5 审核工作底稿按其用途可以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

  (1) 综合类工作底稿通常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核计划和审核报告阶段,为计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核工作,并发表审核意见所形成的审核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业务委托书、业务约定书、审核小组会议记录、审核计划、工时统计表、约定项目工时成本控制表、审核总结、审核报告,客户有关内部控制的文件、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相关会议记录,与客户的通信记录及重要会谈记录,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报告、管理当局声明书及其他等。

  (2) 业务类工作底稿通常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核实施阶段为执行具体审核程序所形成的工作底稿。

  (3) 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核过程中形成,对审核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的审核工作底稿,主要包括被审核单位设立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资料的复印件或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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