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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局船舶防抗热带气旋(台风)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9-01

  航局船舶防抗热带气旋(台风)规定

  我国沿海,特别是南海的6-10月,是热带气旋(以下简称台风)盛行的季节。台风是一种具有巨大破坏力的自然灾害,在其袭击过程中,伴有狂风、暴雨、巨浪和暴潮,严重地威胁着船舶的安全,特别是工程船舶的安全。由于工程船舶抗台能力受限,遭到台风袭击的危害就更大。所以认真做好防台工作,对于减少台风灾害损失、确保船舶及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顺利完成施工生产任务是非常重要的。现结合交通部督字(57)于字第339号《船舶防台技术操作规则》及我局船舶施工生产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船舶防台工作的指导思想: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早防早避、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层层把关、职责落实”的原则。在工作上要做到宁可“防而不来”,不可“来而不备”,去掉任何侥幸心理和不科学态度,立足做好防抗大灾害的准备,千方百计确保船舶的安全。

  第二条热带气旋等级划分

  1、热带低压:风力6-7级(10.8-17.1米/秒)

  2、热带风暴:风力8-9级(17.2-24.4米/秒)

  3、强热带风暴:风力10-11级(24.5-32.6米/秒)

  4、台风:风力12级或以上(大于32.7米/秒)

  按交通部《船舶防台技术操作规则》规定“船舶于未来48小时以内,遭遇风力可能达到6级以上,应被认为已在台风严重威胁中”。

  第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施工生产实际情况和船舶作业海域(地点),于每年的5月底前制定“船舶防台、防突风的安全措施”,并报局备查。主要内容应包括:

  1、各级防台组织人员名单

  2、通讯网络

  3、每个工地的船舶名称、性能、数量和值班拖轮的安排

  4、指定的锚地情况及每条船锚泊就位图

  5、撤离施工现场进入防台锚地的具体部署。

  第三条各单位要在台风盛行季节到来之前,利用每周安全活动时间,组织有关分公司(项目部)的干部和职工学习有关台风知识和上级有关防台文件。各单位和船舶应认真学习、执行交通部颁发的“船舶防台技术操作规则”和当地港监部门有关船舶防台的各项技术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参加施工的船舶要以自查为主,必须对船舶主、副机、锚泊设备和操纵系统、通讯导航、消防救生、堵漏器材、拖带设备、水密封仓、排水系统和锚缆属具等进行一次全面系统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留隐患。要求在台风盛行季节到来之前,使全船各种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 各级防台组织机构要按职责要求,逐项落实防台措施计划。

  各单位要应对防台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工作部署、通讯网络、抢险物资配备及重点防范项目的对策措施等逐一检查核实。

  局在每年的6、7月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防台检查,特别要对重点工地、重点船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 各级防台工作职责

  局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台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局的防台工作。

  2、督促检查各单位有关防台工作的落实情况。

  3、当台风生成时,掌握其动态,通报有关单位

  4、总结交流防抗台经验教训,表彰先进典型。

  公司职责:

  1、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和局关于防台工作的方针、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措施计划。

  2、指导、检查各分公司(船舶分公司、船舶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制定的防台安全措施和落实情况。

  3、指令有关部门按时收听气象预报,接收气象传真图,安排防台工作值班及时通报有关工地及船舶。

  4、处理本单位船舶设备在防抗台风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局汇报。 5、总结防抗台的经验和教训并制定整改措施。

  分公司(船舶分公司、船舶工程处、项目经理部)的职责:

  1、负责本分公司(船舶分公司、船舶工程处、项目经理部)防台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局、公司防台工作的措施计划。

  2、坚持“早防早避、以防为主”的原则,切戒人为因素造成损失或扩大灾情。

  3、根据施工地区海况和船舶类型,编制防台工作实施细则。

  4、负责与当地及国家海洋气象预报局签订提供气象预报的合同。

  5、派专人收听并记录气象预报、接收气象传真、及时准确标绘在台风位置示意图上.及时通报本单位所属船舶并做好记录。

  6、跟踪、分析台风动向,及时正确下达防台决策命令。

  7、在“台风严重威胁中”,应坚持昼夜防台值班,及时处理和解决防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8、对租用局外施工的船舶,在签订租船合同时,原则上不负责其防台工作, 由船方自己负责。租船方只负责在防台工作中的督促和检查。

  9、每次台风过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表扬好人好事好经验,不断改进防台工作,并上报公司。

  编队船组的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防台规定,结合本船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岗位落实到人,组织应变抢险队伍并公布于众。

  2、负责对全体船员进行经常性的知识学习和思想教育,并使他们熟悉掌握船舶防台操作技术。

  3、组织船组船员进行消防、救生、堵漏演习。

  4、听从上级的统一调度指挥,并加强和当地港监部门联络,主动征求港监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5、指令专人按时收听气象报告,做好记录,跟踪台风动向,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6、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海况,有权采取一切有效正确措施,确保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随后上报领导。

  7、认真执行《航务航道工程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中的防台规定和大风浪中航行规定。

  第八条 防台避风锚地的选择

  1、选择距施工现场比较近且呈环抱式的港湾锚地,或者虽不是环抱式港湾,但周围有高山、岛屿或堤岸等能作为屏障的锚地。

  2、防台锚地的水深除了应满足船舶吃水的需要外,还应有足够的富余水深,以防止船舶在大风浪中上下颠簸时出现“墩底”现象。在一般情况下,所留的富余水深至少应为半个波高加一米深度。为防止浪涌大影响锚的系留力,富余水深不宜过大。

  3、锚地的底质最好是泥底,泥沙底次之,沙底又次之,石底最差切不可选择。当船长对底质有怀疑时,应在抛锚前用测深锤探明。

  4、海底地形以平坦或坡度不大为宜,否则易使锚向低洼处滑动而引起走锚现象发生,

  5、锚泊船舶在台风袭击中,将随着风向的改变绕着以锚为圆心的旋回转动,要计算其半径,在其范围内不可有礁石、浅滩、沉船、渔栅或其它船舶存在。

  6、锚地附近最好有比较显著的岸上标志, 以便随时可以测出船位并可发现及校对有无走锚情况发生。

  第九条 防台决策时机的确定

  1、当台风中心移到距船舶施工现场900km的海面时,分公司(船舶分公司、船舶工程处、项目经理部)防台指挥小组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台风动向,按职责分工做好防台动员和准备,主动与气象、港监等方面联络,并要求编队船组注意收听气象。

  2、当台风中心移到距船舶施工现场600km的海面时或港口气象台悬挂1号风球时,分公司(船舶分公司、船舶工程处、项目经理部)防台指挥小组应做出船舶防台决策的命令,非机动船应停止作业、开始备航,拖轮按防台部署计划进行拖带避风。

  3、当6级大风半径影响范围在24小时之内到达船舶施工现场时或港口气象台悬挂2号风球时,此时本地区即处于台风袭击威胁中,防台工作已处于紧急状态,有关领导应深入一线检查防台工作落实情况。

  推算6级大风到达本区域时间采用下式:

  台风中心至本地区距离一6级大风半径

  台风中心移动速度

  4、船舶施工现场即使在6级大风半径影响范围和登陆地点范围之外,有关人员仍要注意台风动向和天气变化,严防台风原地摆动或突然转向。对南海台风(俗称土台风)要特别关注。

  5、在做出防台决策命令时,应考虑拖船去锚地的时间、被拖船的备航时间等,留足富余时间,确保拖带船组全部在6级大风半径到达该海区前4-8小时到达锚地。

  第十条 对船机防台封仓加固的技术要求

  1、凡在防台锚地避风抗台的船舶,其甲板上一切能进水的管、门、孔、窗、舱口等,应能保持水密或随时水密, 同时排水系统、污水沟、抽水机等要畅通。

  2、船上可能移动的物体要绑扎系牢。

  3、起重船、打桩船和挖泥船的扒杆、桩架应放到符合海上拖航船舶稳性设计要求的角度及位置进行紧固。

  4、压载水舱要注满,减少自由液面,增加船舶的稳性。

  5、驳船装载各种构件上时,在防台避风之前,原则上应一律卸空船。如果当时无条件来不及卸空船时,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将甲板上装载的构件全部加固,防止移动。

  第十一条 船舶在防台锚地避风抗台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船舶在防台锚地避风抗台时,应24小时轮流值班,坚守值班岗位,认真收听VHF电话,做好气象记录,随时向船处调度汇报本船防台情况,随时注意观测周围船舶动态。检查本船有无走锚现象。

  2、在锚地避风的船舶,船长可根据海域或水流情况,有权选择本船抛锚避风形式。无论是采用何种抛锚形式,锚缆长度最少不得小于150米。

  3、为防止船舶发生走锚情况,在风浪特大时,船长应采取备车待命,机动船可随时开车顶风流,非机动船船长可随时调整各锚缆受力状况,调整使其上风受力锚缆处于最长状态。

  4、拖轮应独自抛锚避风,禁止并靠在大型非机动船旁,

  5、船舶在锚地避风时,应指定拖轮负责监护值班,随时待命执行抢险救助紧急任务。

  6、船舶在锚地避风时,当值班人员需要到甲板上巡视检查或抢险救助时,必须穿着救生衣,系好救生绳。风浪大时,个人不得单独行动。

  7、台风中心接近本海域,风力转剧达8级以上的时间,称为“在台风袭击中”。

  “在台风袭击中”的船舶,应按交通部《船舶防台技术操作规则》中第四章“台风袭击中的紧急措施”操作执行。

  8、认真做好各种工作记录,注意检查船舶受台风袭击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向有关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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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航务工程局施工现场电闸箱安全管理规定

  航务工程局施工现场电闸箱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标准化管理,提高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单位及所承建的各类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统称电闸箱。

  2制定依据

  施工现场电闸箱的购置、安装、运行等技术应遵循下列国家、部、局标准、规范的规定:

  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

  GBl3955-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QG/YH8.1.6-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3 电闸箱体及箱内电器配置

  3.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或TN-C-S系统,依据规范要求实行三级控制、二级保护,即在总配电箱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下设开关箱。两级保护指除末级(开关箱)设置漏电保护器外,还要在上一级(分配电箱或总配电箱)再设置漏电保护器。

  3.2 电闸箱箱体应采用铁板加工,铁板厚度应大于1.5mm,箱内电器配置应安装在铁板或非木质的绝缘安装板上。禁止使用木质电闸箱。

  3.3 总配电箱内必须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别接在专用端子板上再输出。动力与照明应分路设置。

  3.4 分配电箱内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如总配电箱内装有漏电保护器,则分配电箱内可不装漏电保护器。

  3.5 开关箱是每台设备必须设置的专用设施,其内部电器配置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保。在设备较集中的情况下可使用集成(多路)开关箱(即在一个开关箱内分路设置,保证每路设备一机、一闸、一漏保)。交流弧焊机必须装设一、二次保护装置。

  3.6 根据港口水工施工特点,部分电闸箱内应设置船舶专用回路,供施工船舶用电,并按规定接装电缆或船舶专用电闸箱。

  4电闸箱的设置

  4.1 施工现场的电闸箱按照“总一分一开”的顺序分级设置。

  4.2 总配电箱作为临时用电系统的源头,应靠近电源(变压器)处。

  4.3 分配电箱尽量安装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中心地带,确保三相负荷平衡,缩短配电距离。

  4.4 开关箱应安装在与其控制的移动设备水平距离3m左右,固定设备不宜超过3m。

  5电闸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的购置及管理

  5.1 为确保电闸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工产品在施工现场的安全运行,在购置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质量认证, 由公司安技部门认可,到指定厂商购买。

  5.2 总配电箱内配置总漏电保护器的参数值应大于该供电网漏电运行实测最大值的2倍(100-300mA)、各分路漏电保护器的参数应根据线路长短、设备多少可选择75-100mA,动作时间≤0.1s的低灵敏度延时型漏电保护器。或对干、支路测定后的漏电实测值合理选择漏电保护器(实测漏电流的2.5倍)。

  5.3 分配电箱内各路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可根据实际选择50- 75mA,动作时间≤0.1s。

  5.4 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属线路设备的末端,主要是防止致命危险的人身触电防护,其动作电流值≤30mA,动作时间≤0.1s,对于在潮湿场所和金属容器内作业配用的开关箱,应选择漏电动作电流≤15mA,动作时间≤0.1s的漏电保护器。

  5.5 漏电保护器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运行记录,每月需在通电状态下按试验按纽,检查其动作是否可靠并将检查情况记人运行记录,雨季应增加检测次数。

  5.6 为保证漏电保护器在运行中的参数和动作特性稳定,每半年定期对漏电保护器进行下列特性检测试验,并将其检测数据记人运行记录。 5.6.1 测试漏电动作电流值。

  5.6.2测试漏电不动作电流值。

  5.6.3测试分断时间。

  5.7 检查、测试中发现有问题的漏电保护器,应及时拆除,更换参数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拆下有问题的漏电保护器,不得随意拆开修理,应上报安技部门,统一送交生产厂商进行检修。

  6电闸箱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6.1 施工现场电闸箱箱体应喷涂红色的油漆。

  6.2 电闸箱明显部位应喷有**集团徽标,单位名称简称字样和电闸箱的统一编号。

  6.3 电闸箱内应有接线系统图,安全操作规程,分路标记及所控用电设备名称。

  6.4 电闸箱内外应保持整洁,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箱门钥匙应由专人管理。

  6.5 电闸箱的金属箱体,必须有可靠的接零保护并置于明显易查部位,其箱内安装金属底板、电器金属外壳、箱门均应与箱体作可靠电气连接。 6.6 电闸箱进出线设在箱体底部,进出线应有防护措施,箱内电器、线路严禁带电部位裸露。

  6.7 施工现场中使用的固定式电闸箱的下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大于 1.3m,小于1.5m,移动式电闸箱的下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大于0.6m,小于1.5m。

  6.8 小型移动式电闸箱使用中严禁用电缆拖带,防止与其他硬物碰撞,损坏箱体和内部电器。

  7检查与考核

  7.1 各施工现场电气技工每周应负责对施工区域的电闸箱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记人“配电箱周巡检查记录”。

  7.2 各施工现场安全员每月组织电气技工对施工现场电闸箱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人检查表。

  7.3 公司安技部门每季对施工现场电闸箱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检查表。

  8附则

  8.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8.2本规定解释权属局安技处。

  附件:1.电闸箱线路原理简图(系统图)

  2.局属单位名称简称(电闸箱标识图)

  3.电闸箱操作规程

  4.电闸箱标志编号规定

篇3:航务工程局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资料管理规定

  航务工程局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资料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

  为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使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资料管理形成统一、规范要求,提高全局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是用于局属各单位及各级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含分公司、施工处)。

  3 局属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资料填报内容及要求。

  3.1 局属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资料规定为十二卷。即:

  a. 安全组织保证卷

  b. 方针目标管理卷

  c. 安全技术管理卷

  d.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记录卷

  e. 工程开工安全检查卷

  f. 特种作业人员资料卷

  g. 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资料卷

  h. 对外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卷

  j.安全检查卷

  k.工伤事故统计卷

  l.管理文件卷

  m.安全奖罚卷

  3.2卷内规定内容及填报要求

  3.2.1安全组织保证卷

  3.2.1.1安全组织体系图

  3.2.1.2安全技术人员登记表(YHAJ01表)。每年三月底前报一份。

  3.2.2 方针目标管理卷

  3.2.2.1安全目标责任书(YHAJ02表)。每年一月底前将局属各单位总经理(厂、所长)、党委书记向局长、局党委书记递交的《安全目标责任书》一式二份及上一年度的“执行情况小结”报局。

  局属单位党政领导与其下属签认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按局规定的格式,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3.2.2.2 年度安全方针目标展开图(YHAJ03表)每年三月底前报局一份。

  3.2.2.3 季度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反馈)表(见《劳动安全手册》安6-5表)。

  3.2.3 安全技术管理卷《劳动安全手册》

  3.2.3.1 年度危险点预控表(YHAJ04表)。每年3月15日前报局一份。

  3.2.3.2 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YHAJ05表)。经本单位职代会批准后,报局一份。

  3.2.4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记录卷

  3.2.4.1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议程表(见《劳动安全手册》安6-1表)。

  3.2.4.2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记录(见《劳动安全手册》安6-2表)。

  3.2.5工程开工安全检查卷

  3.2.5.1 工程开工安全检查内容

  3.2.5.2 工程开工安全许可证申报表

  3.2.5.3 程开工安全许可证

  3.2.5.4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

  注:上述表格填报要求见交一航安委办字(1995)3号文印发的《实施〈工程开工安全许可证〉规定》。

  3.2.6特种作业人员资料卷

  3.2.6.1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YHAJ06表)。每年一月底前报局一份。

  3.2.6.2 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档案。使用当地卫生部门的身体健康检查表格。

  3.2.7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资料卷

  3.2.7.1 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登记表(YHAJ07表)。每年一月底前报局一份。

  3.2.7.2 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档案。使用当地卫生部门的身体健康检查表格。

  3.2.8安全检查卷

  3.2.8.1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检查表(见《劳动安全手册》安6-3表)。

  3.2.8.2安全检查记录(YHAJ08表)

  3.2.8.3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YHAJ09表)

  3.2.8.4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帐(YHAJl0表)

  3.2.9对外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卷

  3.2.9.1 对外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汇总表(YHAJll表)

  3.2.9.2 对外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格式见《劳动安全手册》)

  3.2.9.3 承包单位员工进厂安全教育登记表(YHAJl2表)。附在《对外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后。

  3.2.9.4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YHAJ09表)

  3.2.10工伤事故统计卷

  3.2.10.1 伤亡事故登记表(劳护统第1号表)。发生工伤事故后,经理部一式二份上报公司(厂、所),公司(厂、所)转报局一份。

  3.2.10.2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劳护统第2号表)。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事故后十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一个月,报局一式五份。

  3.2.10.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劳安1-1表)。月报表于次月五日前、年报表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局。

  3.2.10.4伤亡事故情况分析表(一航安技01表)。填报要求同3.2.10.3。

  3.2.10.5 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一航安技02表)。填报要求同 3.2.10.3。

  3.2.11 管理文件卷

  3.2.11.1 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文件

  3.2.11.2一航局有关安全生产文件

  3.2.11.3 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文件

  3.2.11.4其他文件

  3.2.12安全奖罚卷

  3.2.12.1 本单位有关奖罚规定

  3.2.12.2奖励实施资料

  3.2.12.3处罚实施资料

  4项目经理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管理资料内容及填报要求

  4.1 项目经理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资料规定为十二卷、两本。即:

  a.安全组织保证卷

  b.方针目标管理卷

  c.安全技术管理卷

  d.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卷

  e.工程开工安全检查卷

  f.特种作业及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资料卷

  g.对外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卷

  h.安全检查卷

  i.安全教育卷

  j.工伤事故统计卷

  1.管理文件卷

  m.安全奖罚卷

  n.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

  o.班组班前会记录本

  4.2卷内规定内容及填报要求

  4.2.1安全组织保证卷

  4.2.1.1安全组织保证体系图

  4.2.1.2项目经理部班组安全员名单(YHAJl3表)

  4.2.2方针目标管理卷

  4.2.2.1 安全目标责任书(YHAJ02表)

  4.2.2.2年度劳动安全方针目标展开图(YHAJ03表)

  4.2.2.3月安全工作计划表(YHAJl4表)

  4.2.3安全技术管理卷

  4.2.3.1 年度危险点预控表(YHAJ04表)

  4.2.3.2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YHAJ05表)

  4.2.3.3安全技术交底通知单(YHAJl5表)

  4.2.3.4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复印件

  4.2.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卷

  4.2.4.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议程表(YHAJl6表)

  4.2.4.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记录(YHAJl7表)

  4.2.5 工程开工安全检查卷

  4.2.5.1 工程开工安全检查内容

  4.2.5.2.工程开工安全许可证申报表

  4.2.5.3工程开工安全许可证

  4.2.5.4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

  上述表格填报要求见一航安委办字(1995)3号文印发的《实施〈工程开工安全许可证〉规定》

  4.2.6特种作业及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资料卷

  4.2.6.1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YHAJ06表)

  4.2.6.2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登记表(YHAJ07表)

  4.2.7安全检查卷

  4.2.7.1安全检查记录(YHAJ08表)

  4.2.7.2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YHAJ09表)

  4.2.7.3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帐(YHAJl0表)

  4.2.7.4漏电保护器运行记录

  4.2.7.5配电箱周巡检查记录

  4.2.7.6变、输、配线路安全检查表

  4.2.7.7配电箱安全检查表

  4.2.7.8手持式电动工具、小型移动设备安全检查表

  4.2.7.9用电设备安全检查表

  4.2.7.10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

  注:4.2.7.4至4.2.7.10表格填报要求见**一航局安字(1999)15号文印发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4.2.8对外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卷

  4.2.8.1 对外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汇总表(YHAJll表)

  4.2.8.2对外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见局颁《劳动安全手册》)。

  4.2.8.3 承包单位员工进厂安全教育登记表(YHAJl2表)。附在《对外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后。

  4.2.8.4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YHAJ09表)

  4.2.8.5安全检查记录(YHAJ08表)

  4.2.9安全教育卷

  三级安全教育卡(YHAJl8表)

  4.2.10 工伤事故统计卷

  4.2.10.1 伤亡事故登记表(劳护统第1号表)

  4.2.10.2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一航安技02表)

  4.2.11管理文件卷

  4.2.11.1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4.2.11.2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文件

  4.2.11.3其他文件

  4.2.12安全奖罚卷

  4.2.12.1本单位奖罚规定

  4.2.12.2奖罚实施资料

  4.2.13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

  4.2.14班组班前会记录本

  4.2.15 除局有规定外,项目经理部报送公司(厂、所)资料的时限及要求由局属单位自定。

  4.2.16 局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在执行上述有关项目经理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资料内容及填报要求的基础上, 自行确定其他有关资料

  内容及要求,但必须有统一格式。

  5 表格规格

  除《年度劳动安全方针目标展开图》(YHAJ03表)、《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YHAJ05表)、《季度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反馈)表》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A3纸外,其他表格均使用 A4纸。

  6 附录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资料表式

篇4:航务局境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航务局境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外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在境外工程项目部(包括代表处)。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应将境外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网络,加强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与项目部签订承包合同(协议)时要有安全考核要求,并与经济挂钩。

  第五条 项目经理对正在实施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项目部应参照局颁“劳动安全手册”结合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大小、施工环境、危险程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交通、消防管理人员)。

  第八条 项目部负责向全体人员进行当地有关安全法规、交通法规教育。

  第九条 项目部负责编制针对工程具体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在布置施工任务时,同时布置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殊地段、危险作业点应配备现场安全监督人员。

  第十条 项目部要参照国内管理办法建立相关的安全技术管理资料。

  第十一条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按国内上报程序和规定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时上报公司及局。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为参加境外工程施工的职工办理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 项目部各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机操人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或相关证件方可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机械。

  第十四条 未经项目经理批准,职工私自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并不作因工伤亡处理。

  第十五条 船舶、机械、车辆应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技术状态完好,特别要保持车辆制动系统、起重机安全装置的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 凡发生交通、火灾、船舶、机械设备事故应按国内有关规定及时报公司及局。

  第十七条 项目部从劳工市场(劳务公司)雇佣劳工或在当地分包工程,与劳工本人(劳务公司)或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分清安全、人身保险等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劳工队伍,并按合同有关规定向其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九条 项目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有关规定向职工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篇5:航务工程局局领导干部安全管理责任处理规定

  航务工程局局领导干部安全管理责任处理规定

  一、总则

  根据“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管理责任处理规定”精神,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促进各级领导强化安全管理,特制订“第一航务工程局局属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管理责任处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处理等级

  (-)处理分黄牌警告、红牌警告和建议免职。

  (二)三张黄牌相当于一张红牌。

  四、黄牌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黄牌警告一次:

  1. 年度内发生一人死亡事故。

  2. 年度内重伤频率或负伤频率超过局下达指标(重伤频率0.4‰、负伤频率10‰)。

  3. 年度内船舶在国家主管机关或局安全检查时,不合格艘数达到或超过本单位船舶总数8%。

  4. 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机、海损责任事故(事故标准按交通部、**总公司有关标准执行)。

  5. 年度内船舶机损事故超过4%、海损事故超过3.5%、机械事故超过2.5%。

  6. 年度内一般火灾事故频率超过局下达指标(一般火灾频率为2.9‰)。

  7. 年度内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一般交通责任事故频率超过局下达指标(重大交通责任事故频率为1.25%、一般交通责任事故频率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3%、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1.2%)。

  五、红牌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红牌警告一次:

  1. 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死亡事故(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

  2. 年度内船舶在国家主管机关或局安全检查时不合格艘数达到本单位船舶总数13%。

  3. 年度内船机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4.年度内发生一起重、特大火灾事故。

  5.年度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六、建议免职

  (一)一年内被出示二次红牌,或三年内被出示三次红牌,建议给予免职。

  (二)免职建议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由干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程序办理。

  七、附则

  (一)局每年第一次安委会上公布上年度处理结果。

  (二)被出示红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20天内联名向局写出检讨。

  (三)对隐瞒不报或谎报人,一经查实,加重处罚。

  (四)本规定不影响司法机关对事故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统计对象除职工外,还包括非分包农民工及混岗农民工,对分包单位发生事故,作为发包方对所发生的事故负责任亦在统计之内,各单位下设的大集体和“三产”公司如人员、资金投入主要来自局属单位,发生事故同样在统计之列。

  (六)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职工伤亡,按水上交通事故处理。

  (七)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事故,其责任划分,红黄牌出示按交通部“安委字[1998]29号”文执行。

  (八)本规定由局安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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