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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务工程局工程船舶报废标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9-01

  航务工程局工程船舶报废标准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对工程船舶报废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做出了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局及局属各单位

  2、管理职能

  局及各单位船机部门是主管工程船舶报废的职能部门

  3、报废条件

  工程船舶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已按规定提足折旧且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3.1 经过分析预测,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恢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3.2 因事故或自然灾害而造成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3.3 经过修理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3.4 技术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5 危害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污染环境,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3.6 达到或超过下列具体条件之一者,亦可申请报废

  3.6.1 修船费用超过目前新船造价的40%者。

  3.6.2 船壳板更换面积超过50%或船体换修工作量超过船体建造总工作量的40%,且主机需检修者。

  3.6.3 主机属淘汰机型,能耗大、配件无法解决、无合适机型更换,且船体需大面积检修者。

  3.6.4 专用设备属淘汰机型(如挖泥机、旋转式起重机等)或大部分主要部件磨损超过极限,备件无法解决。能耗大、无合适机型更换,且船体需大面积检修者。

  3.6.5 因设计制造时存在重大缺陷,改造费用超过目前新船造价的40%。

  3.6.6 全船大部分管路腐蚀严重、需更换50%以上,机舱主机需检修或更换,且船体需更换船壳板近50%者。

  3.6.7电气设备损坏严重、无配件更换、电缆老化需要更换50%以上,且船体及主机需检修者。

  4.报废程序

  4.1 工程船舶申请报废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技术分析论(技术经济论证表见附表)

  4.2 工程船舶申请报废须填写《船机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六份)并附《技术经济论证表》,按报废批准权限呈报有关部门审批。

  5、报废批准权限

  5.1 A、B类船舶报废必须报局审批。

  5.2 C类船舶报废由公司审批报局备案并附《船机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附件:1、 船机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2、技术经济论证表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局船机处归口管理和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

  附件1

  船机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填报单位:

  资产名称 资产原值 已使用年限

  规格 资产净值 制造厂名

  型号 估计残值

  资产编号 折旧年限

  报废原因(由使用单位的船机设备主管部门填写、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使用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编辑:www.pmceo.Com

篇2:工程船舶海上调遣、港内托运、水上施工作业标准

  工程船舶海上调遣、港内托运、水上施工作业标准

  1 主体内容及使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工程船舶海上调遣、港内拖带作业、船舶施工作业、安全航行及防台、防突风等方面的海务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局及局属各单位。

  2制定依据

  海船拖航检验(1985年6月10日中国船舶检验局颁发),海上拖航技术要求(1987年6月1日交通部标准),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带航行办法(1994年 月 日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颁发)。

  3工程船舶海上调遣

  3.1 工程船舶海上调遣工作应由各公司主管船机副经理、副总工组织船机、工程、安技、公安等部门、海务监督员、船舶处领导、总船长、总轮机长、船舶处机务人员、安全员、拖轮船长等有关人员按“检验”、“要求”、“办法”及本标准对航行计划、封仓加固、人员配备、机械设备、导航仪器及安全设施等进行全面认真的三级检查验收,并达到本标准要求。

  3.2 参加“海上调遣”检查主要人员的职责分工

  3.2.1长途调遣:

  公司主管经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组织有关科室进行检查。或由经理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公司主管副总工负责全面的技术工作。

  3.2.2 船机科负责对调遣的船舶技术状态、封仓加固、航行计划、拖带索具等进行检查,负责组织有关科室对短途拖航的船机进行检查验收工作。

  3.2.3安技科负责对船员人身安全设施的配备进行检查。

  3.2.4公安科负责对易燃易爆等物品及消防设备进行检查。

  3.2.5 海务监督员负责对航行计划的编制进行指导,并对航行的船舶进行监督检查。其它职责同船机科。

  3.2.6 船舶处领导负责组织本处有关人员对出海船舶进行全面检查。

  3.2.7 总船长负责指导及审定航行计划,检查航海资料是否齐全,通信导航设备的技术状态、人员的配备、拖带索具等是否良好。长途拖航时(100海里以外)应根据海区、海况及船舶技术状况安排随船指导工作。

  3.2.8 总轮机长负责检查全船机械设备状态是否完好,必要时应随船指导工作。

  3.2.9 公司及船舶处调度应按时收听气象,随时掌握船舶航行情况。

  3.2.10 长途拖航调度令由公司分管经理签发。短途拖航调度令由公司调度签发。非公司驻地之港口,船舶拖航前应由该地项目经理部签发调度令,并随时掌握其航行情况。

  3.2.11 船舶处负责向船检局申请船舶封仓加固的最后检验,并办理有关手续。

  3.3 短途拖航可由船舶处参照本标准另行制定检查标准,报公司备查。

  3.4拖带航速要求

  3.4.1 拖带标准轮船线型的被拖船舶,在静水情况下拖船拖航速度应不小于7节。

  3.4.2 拖带特殊线型的被拖船舶如浮船坞(包括浮坞)、浮吊、抓泥船、铲扬挖泥船、打桩船等其拖航速度应不小于5节。

  3.4.3 拖航速度一般应控制在5-8节范围内(大风浪中航行其速度应视海面情况酌减)。

  3.4.4 对拖运沉箱时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局颁发的“水运工程沉箱浮运拖带办法”,拖船拖航速度在静水中应控制在2.5-3.5节范围内,不宜过快,否则应重新计算拖带设备和沉箱拉环强度。

  3.5 拖带船舶数量

  3.5.1 拖带A类工程船舶时一般应为一艘,超过时应征得拖轮船长同意,并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包括被拖船上配备随船人员的措施)。

  3.5.2 拖带驳船时不应超过二艘。

  3.6 出海拖航的拖轮及被拖船在Ⅲ类航区内拖航且航行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为短途拖航;除此之外均为长途拖航。超逾船舶限定航区拖航时要向船检局申请检验。

  3.7 在冬季(每年的12月初至次年2月底)长江口以北一般不作长途拖航,若需长途拖航要经主管机务局长批准,并取得验船部门批准方可拖航。

  3.8 拖航时应注意每年的3月至4月和11月至12月份换风季节的灾害性强风影响。

  3.9 长途拖带B类、C类船舶如方驳、泥驳、拖轮等,被拖船舶应按船检要求配齐必要设备后方能留驻船员。被拖船无留驻船员的必须配齐带自动开关的灯光信号及仓内进水报警装置,该船主要领导船员应随拖轮一起航行,并协助拖轮监视被拖船舶。被拖船为A类船舶(包括起重船、打桩船、挖泥船、浮坞等)时一般均应配备不少于原船员定额1/2的留驻船员。如租用外单位拖轮或涉及船检部门要求留驻船员时(或随外单位拖轮)应事先征求拖轮及船检意见。被拖船留驻人员时应安排值班表,明确值班责任,定时检查关键部位,观看及守听通讯联络信号,并将值班情况记人日志。

  3.10 封仓配载及加固

  3.10.1 拖轮及被拖船要严禁搭载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如确需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则必须报请公安部门批准,并按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3.10.2 被拖船上装载施工单位的构件如混凝土桩、梁、板、方块、大型施工设备、机具及材料时,首先由以上物品的所属单位将清单提供给船机科汇总。再由公司船机处(科)(或船舶处)的技术人员提出配载图,并负责计算船舶稳性。随船装载物品的单位应提出加固方案并负责实施。公司船机处(科)负责方案审核并监督实施。

  3.10.3 被拖船所装机械设备的加固满足在II类海区航行遇阵风10级被装载物品在六个方向均不能松动为原则。重型设备装载应选择在船舶的强骨架上,必要时仓内应增设支柱。加固用的材料的规格及强度应经过计算校核。甲板上加固用的斜支撑,角度以45。为宜(或视具体情况而定)。斜支撑与甲板面不应点接触,应尽量增大与甲板的焊接面积。

  3.10.4 凡装载起重机械或泵车时应对其上部旋转部件封固。起重臂应有支撑并封固。怕潮及贵重设备应加防水罩。

  3.10.5 甲板装载散装货物应有围板或采用袋装并封牢。仓内装载煤、砂、石料时应考虑表面移动的影响。装载油、水时应考虑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货物装载量应考虑方驳本身的强度,还应注意采取防火、防中毒、防爆的安全措施,装煤时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混装;不得将35℃以上的热煤装仓,装煤仓的甲板若需进行电焊及切割作业时应采取仓内强力通风,进入煤仓工作的人员应注意煤气中毒,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10.6 仓内和甲板上装载货物时应严格掌握上轻下重,上小下大的原则。

  3.10.7垂直旋转的圆型物体与甲板封固时,其加固应不少于等间距的三个点。

  3.10.8 所有加固用焊点应按加固方案的焊接要求施焊,若甲板面有较厚锈皮时应予以剔除。甲板装重物强度不足时应在重物位置处加复板(仓内也可以加支柱)。在进行封仓加固的电气焊作业时,应检查电焊部位所涉及仓室的安全,并采取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应派人监视。

  3.10.9 拖轮和被拖船应制订本船的封仓加固标准并严格执行。

  3.10.9.1 远距离拖航时门窗应加防暴盖,所有通气孔均应加罩绑扎,密门窗应试漏。

  3.10.9.2 机动船被拖且无人留驻时,连接螺旋桨的中间轴应采取必要措施封固。

  3.10.10 被拖船艏艉应各留有一口备用锚(应用锚链或钢丝绳连接)并进行必要的封固,但应能在应急时不用气割启封时便可将锚抛出。

  3.10.11 被拖船应设置足够强度的专用拖力眼板。

  3.10.12 大型的被拖船上应设置龙须缆,其龙须缆在与甲板磨擦部分应采用胶皮绑扎的办法以增加其耐磨性。

  3.10.13 长航拖二条船时,如被拖船无留驻人员,在被拖船的后部应预留随时可拿到的备用拖缆。(可用一段70-80米的短缆与龙须链(缆)联结,龙须链(缆)与被拖船的拖力眼板联结,并将短缆简易地固定在甲板上,再用一根细缆绳加上浮标抛人海中拖在前进方向的后方便于拖轮捞取)。

  3.11 工程船舶拖航出海实行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3.11.1 由拖轮和被拖船的船长(驾长)及轮机长负责按“检验”、“要求”及“办法”的要求各自做好备航的全面准备工作。被拖船由拖轮船长及轮机长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拖轮与被拖船各自将检查结果分别填人“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拖轮出海封仓检查登记表”和“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被拖船舶出海封仓检查登记表”内,一式三份报船舶处。

  3.11.2 由船舶处主任(处长)负责组织本处机务主要负责人、总船长、总轮机长、安全、公安人员、船舶处调度和拖轮船长,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备航的全面检查,合格签认后由船舶处报公司船机科。 3.11.3 公司主管船机副经理组织分管副总工程师、船机、工程、安技、公安部门、海务监督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签认。经以上三级检查合格后船舶处报请船检部门办理出海检查, 由拖轮负责向港务监督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3.11.4 大型船舶的远距离拖航(长江以南)应及时报局,局船机部门视情

  况会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公司级检查。

  3.11.5 本局内船舶调遣,在局属单位所在港出发时,拖船出海前的安全检查由拖轮船长向出发港所在地的公司提出委托。受委托公司则应按本标准负责做好有关事宜。在外地拖航时,应由本公司主管经理派员组织检查。必要时主管经理亲自组织检查,国外有船舶拖航调迁时,局船机部门应派员组织检查。工程船舶出海拖航“调度令”见附表二由工程科负责填写,短途拖航由工程科科长签发,长途拖航由主管船机的经理签发并报局备案。调度令的签发应会签船机科。调度令下达后按规定时间做好启航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此时全体船员不准离船等待随时启航。拖轮(包括租用拖轮)起航后,公司及船舶处必须有值班人员掌握船舶航行动态及处理航行中的有关事宜,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同时应通知目的港启航和预计到达时间。

  3.13 租给外单位使用的拖轮,应经过公司和有关部门同意并签定拖航合同,分清责任,对其安全检查应视同本单位的拖轮对待,不容忽视。凡租用外单位拖轮拖带本单位船舶(包括租用外单位的工程船)应认真按照局内办法对本局船舶进行三级检查,同时向租用的拖轮提出有关航行计划、气象要求、避风地点等方面合理建议。

  3.14 凡是参加远距离拖航的船舶(包括被拖船)以及台风多发区作业的船舶均应参加保险(保险手续、文件要合法,并请保险公司人员到场确认)。其它情况各单位视情况酌定。

  3.15船舶出航前,船舶处调度应提前向当地气象台了解天气形势预报,掌握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卫星天气云图,特别要预防灾害性的天气。正确判断船舶全部航线中适航情况。船舶处调度与拖轮要定时收听航行区域的气象并认真做好记录。也可和国家海洋局或当地气象台建立关系。取得三天气象预报,供航行参考。如遇以下情况不准开航:

  3.15.1 天气预报在航程时间内(远距离拖航可分段航行)有超过6级大风时。

  3.15.2 天气预报在航程时间内(远距离拖航可分段航行)有影响安全的大雾天气。

  3.16 拖轮船长应将拖航任务、航行计划、转向点、定位方法、拖航区域、拖航日期、天气要求、拖航方法、通信联系、避风锚地选取及安全措施均应填人航行计划表内,并按要求逐级审核。

  3.17 船舶航行中,报务员应认真执行常规的航行报告制度,按时收听气象预报、报务气象及有关电台气象报告以及航行警告,并随时将情况报

  告值班驾驶员。同时记人电台工作日志中。船舶处调度应按时收听海上船舶航行区域的气象情况,并记人工作日志。船舶启航和到达目的港或避风港的时间应由船机科当日报局,海上发生重大问题应遵照“统计标准”程序报局。各公司凡采用单边带做为主要通信工具的应制定通信联络方法,并规定通信联络时间、通信内容和通信密码,确保通信畅通。(附各公司频率)

  3.18 在一定航线上进行任务单一、往返频繁的短途拖航时其出海封仓加固等有关事项由各公司参照本标准酌情办理。

  3.19 应定期检查所有仓室的排水系统(管系、阀门、吸水口)并保证技术状态良好。

  3.20 航行到不熟悉的港口时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工作,需要时可申请引水员。

  3.21 备有较齐全助航设备的船舶,在航行时值班驾驶员仍应坚持做推算船位和陆标定位。狭水道航行时要做到仪器认标和实物认标参照辨认,防止盲目决定。

  注:1)防损器材的木楔、木塞采用表面粗糙的软质木。

  2)水泥应定期更换。

  3)防损器材应列有账目并设专人保管,定期保养。

  4)防损器材的数量:拖轮按功率计算选取,非机动船按满载排水量计算选取。

  5)棉胎或毛毯每艘船各配二条。

  6)拖缆、三角板、卸扣以及防损器材的选用详见附件1-5。

  4船舶施工安全作业

  4,1 工程开工前工程主办部门应组织施工及船机使用单位和船机部门特别注意水下、空中障碍物限制的现场勘验。负责办理航海通告。工程部门配合施工单位负责布置水上安全作业标志。

  4.2 工程部门在编制水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船舶的安全作业要求。设置船舶避风锚地和停靠地点,在船舶进驻前绘制防台、锚泊图报送主管部门。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有船机部门和船舶单位人员参加。

  4.3 船舶单位派驻现场的调度人员应参加施工现场的生产调度会。不设专职船舶调度人员的工地,凡由工地调度人员安排船舶时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船舶单位取得联系。

  4.4 施工单位应坚持提交书面安全交底书的制度,做到凡新开工程项目

  (工序)开工前要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此外在日常工作中必要时也应及时向船舶调度或船(驾)长交底。施工单位应重视和研究解决船舶调度或船(驾)长提出的有关安全问题。

  4.5 施工单位调度人员及船舶调度人员应认真收听天气预报,并保持通信联络,做到“四定”。(定人、定台、定时、定记录内容)

  4.6 所有施工船舶必须认真执行船舶调度指令,当船舶调度指令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可能危及船舶安全时,船(驾)长可提出申诉,但业已作出决定船(驾)长必须执行。执行中若发生问题,确属指挥问题,应由调度承担责任。对于拒不执行船舶调度指令时,船舶调度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4.7 严格执行船员值班制度,在开敞式港口海域施工的船舶(各部)至少留有2/3人员值班,并保证随时可以临时动船工作。在环抱式港口停泊的船舶(各部)至少留有1/3人员值班,紧急情况下仍可以动船。基地集中停靠的船舶应留有一定数量的值班人员,保证船舶自身安全。值班船员应在夜间(22点)左右按值班职责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特别是重点部位)。有关领导和管理部门应定期抽查夜间值班情况,检查后应有检查记录。一律不得脱岗,如因事离船必须说明去向,征得有关领导(或负责人)允许后方可离船。船长、轮机长、驾长休班须船舶处负责人批准,保证安全生产。船舶在施工生产中应留有2/3以上的定员,生产和值班均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否则不准离船。

  4.8 船舶集中停靠在基地时必须有一艘主机功率适当的值班拖轮。

  4.9 当收(接)到大风警报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预报进行分析,并做出统一部署。各类工程船舶收到大风警报后,主要领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长)应留船值班。如若领导船员不在时,船上人员应设法立即通知其回船。海上有锚泊和施工作业船舶时应配有主机功率相适应的拖轮监护。

  4.10 各级领导及生产调度人员均应熟悉本标准有关规定,不应违章指挥,严禁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4.11 局、公司、船舶施工处的领导应结合安全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按本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局半年一次,公司每季一次,船舶施工处每月一次。船舶值班检查应由主管领导(或其委托人)牵头。船机科、公安科、人事科、安全科等部门参加,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每次抽查以后应有总结、讲评,并将资料积累存档。未按本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处罚。

  4.12 作业船舶必须按规定悬挂信号旗,其他船舶若需绑靠时应征得该船同意,不准强行停靠。

  4.13 在工程投标中或投标以前,应有船机部门参与,以便论证船机施工条件。

  4.14 各船应严格遵守各港港章以及有关的港口规定。

  5 港内拖带作业

  5.1 各级主管的领导应熟悉掌握工程船舶操作规程,按领导系统指挥生产和调度船舶,否则船舶负责人有权抵制。

  5.2 船舶在港内作业时,无关人员严禁进入驾驶台,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驾驶台有关规定。

  5.3 拖轮在绑拖、离靠码头作业时,若有影响驾驶台视线情况,值班负责人应派一名甲板部领导船员到被拖船配合驾驶台作好离靠作业(若无领导船员可由驾驶人员另外指派人员)。

  5.4 工程船舶在港内浅水作业时,艏艉锚应绞到顶部,以防拉浅造成事故。

  5.5 吊拖变绑拖时或因拖轮拖带需要调整拖面时,被拖船应下锚固定船位,避免因风流作用使船漂移至暗礁或浅礁。

  5.6 港内作业船舶应定期检查水密门窗,保持其良好的水密状况,避免因临时短距离出海时措手不及,同时还应防止锚链筒进水。

  5.7 在有民船配合施工、水下施工及船舶密集水域,拖轮应慢速行驶。 5.8 不准船员用舢板或机动艇进行捕鱼摸虾等无关事情。

  5.9 工程船舶的缆绳在岸上带缆时,缆绳所通过的陆上区域应设有危险标志。

  5.10 起重、打桩、抓泥船主、副钩及打桩船电梯的高度限位器、负荷计及角度指示器应定时检查保证安全可靠。严禁(吊重、跨距)超负荷作业。

  5.11 吊拖过程中遇事停车后,在重新起动前,必须派人到船艉检查拖缆情况,如无异常情况方可动车。

  5.12 因目前沿岸海区设置鱼网甚多,经常发生缠网,影响航行安全,此经常拖航的拖轮应配有轻型潜水设备(使用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 6 雾中和夜间航行

  6.1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应认真执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节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无特殊情况又无雷达导航设备的船舶不允许雾航。

  6.2 能见度不良时要采用安全航速,驾驶人员用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常的了望,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

篇3:机动船舶的安全操作规程

  机动船舶的安全操作规程

  出航前的准备

  1、出航前船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⑴、接到航次命令后应即时宣布开航时间,通知所属船员按时回船,并备足燃油物料及全船生活物品。

  ⑵、检查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如有临时代职人员,应办理好手续,对值班人员,应详细介绍本船的各种设备及操纵性能,并安排好工作。

  ⑶、检查本轮及附拖驳船的航行证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办好情况,检查进出港口签证手续,如装运危险物品,应办理危险物品准运证。

  ⑷、检查本轮及附拖驳船的助航仪器、操作机械、工属具、拖带设备、锚泊设备、消防救生设备,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排除,严禁带病出航。

  ⑸、检查货物装载情况,货物装载应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应通知有关人员及时整改。

  ⑹、通知机舱对主机、副机、轴系、管系电器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开航准备。

  ⑺、开航前、召开航次会议,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明确分工,职责到人。

  2、开航前的备车检查与准备

  ⑴、值班轮机员接到开航通知后,立即做好开航前的准备工作。

  ⑵、将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压缩空气管系中的有关阀门打开,排放日用燃油柜中的积水和沉淀物,并补足燃料油和润滑油,保证膨胀水箱水位适当。

  ⑶、检查齿轮箱、推力轴承油位,并保持正常向尾轴套筒压油,直到回油为止;向各人工加油处加注适量的润滑油或润滑脂。

  ⑷、检查有关电器设备,打开需供电线路的开关,有警报装置的应打开开关试验必须正常。

  ⑸、检查并补充启动空气压力,排放空气瓶中的存水,打开启动空气管路和气笛管路的供气阀,如果是电力启动者,应检查接线情况和蓄电池电量。

  ⑹、检查水泵等传动三角皮带的松紧程度,机器各运动部件及轴系附近不应有遗留工具和杂物。

  ⑺、打开气缸上的放气试验堵塞,脱开离合器,人力盘车数转,当确认无碰、卡滞现象时,方可启动发动车。

  离码头的操作

  ⑴、船长应根据风向、风力、流速、流向对船舶的影响及码头周围的水深和船停靠情况,决定离码头的方法,并告诉值班人员。

  ⑵、值班人员和在甲板上操作的人员一律要穿好救生衣。

  ⑶、收起船舷外不必要的缆绳和障碍物。

  ⑷、注意码头、泊位、周围环境、前后船、来往船舶动态,在无妨碍他船航行时方可行动,并按章鸣放离码头信号,在得到附拖驳船同意后,方可动车操作。

  ⑸、单船离码头时,在有流河段,一般正常情况下,可根据水流流向,解掉首尾缆,待船首或船尾与水流成一夹角时,解掉全部缆绳,动车离开码头;在平流地区,可先用竹篙撑开船尾,有足够水深后再动车。双车船在前后档较紧张的情况可利用双车的车舵配合,横移离泊。

  ⑹、驶离码头时,用车不宜过猛,用舵不宜过早,需要小舵角,防止船尾扫码头或其他停靠船舶。

  ⑺、附拖驳船离码头时,先通知驳船解掉岸上缆绳,听到驳船信号后,拖轮再解掉头缆,慢车前进,并逐渐用小舵角,使船向外张,派副班人员到船尾注意船舶动态,指挥驳船操外舵,待船及时停靠码头或船只无妨碍时,逐渐加快速度。

  编队带缆操作

  ⑴、船舶编队应遵守有关编队原则,并根据驳船抵港先后,决定编队顺序。

  ⑵、拖轮从被拖船外舷一侧缓速靠近头档驳船,接过头档拖缆,当尾到达头档驳时及时停车,必要时倒车,待船稳妥后,挂上拖缆,切忌盲目动车挂缆。

  ⑶、挂上拖缆后通知驳船队解掉其他系在岸上缆绳,全部缆绳解掉后,由驳船吹前进号后,才可慢车前进,并逐渐用小舵角使船外扬,并指挥驳船外舵,待船队对来往船舶及周围停靠船无妨碍时,方可快车前进。

  ⑷、整队锚泊后开航时,在挂缆前应做好起锚准备,拖轮应在上风一侧驶靠头档驳,接过拖缆,挂好长缆,慢速前进,当长缆刚起水面时,停车,长缆着力后再缓速前进,待驳船起锚作业完毕后,才能拖带起航。

  ⑸、航行中收放长缆,拖轮应先行减速,以降低船队冲程,指挥各驳船应舵,当船队稳直打横弯曲时,方可收放长缆,在收放长缆时,要注意人身安全。

  ⑹、编队、带缆、收放长缆都必须密切注意来往船动态和周围环境,在无妨碍他船和本船队安全时,才可行动,并按章鸣放信号。

  ⑺、船队编队,一般应由正驾驶或船长进行,严禁一根缆绳两头使用,禁止从舱内或锚头上临时抽出带缆。

  ⑻、中途挂缆时应减速,待船队稳定后再进行,严禁快速挂缆。

  追越操作

  ⑴、船舶在追越前必须充分考虑航道条件,周围环境及当时风向、水流情况,确定最佳追越方案。在狭窄、弯曲航道、船闸引航道、桥梁、滩险处及有明确规定不能追越的航段不得追越或齐头并进,严禁强行迫越。

  ⑵、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应按章鸣放追越信号,在取得前船的同意后,方可追越。追越船在赶上、越过、齐头并进和脱离被迫越船四个过程中,都必须保持一定横距,以防船吸。

  ⑶、拖驶船队追越,一般应正缆为宜,外舷加强测水,指挥后驳操外舵;单船追越时,应适当控制车速,预防他船受吸流失控。

  ⑷、在追越过程中,要谨慎操作,加强嘹望,随时注意被迫越船和前方动态,切实做好防碰措施。

  ⑸、被追越船听到追越信号后,应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用信号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追越,当同意追越信号发出后,应采取减速和让出一部分航道措施,以缩短追越过程。

  ⑹、信号未统一,严禁追越和强行追越。

  会船操作

  ⑴、船舶在交会前都要认真嘹望,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交会船动态,如动态不明,信号不统一时,应严禁交会。

  ⑵、两船对驶交会,顺流船(下行船)应当在相距lkm以上处,谨慎考虑当时环境和航道条件,及早鸣放会船信号;逆流船(上行船)听到信号后,如无特殊情况,应立即回答相应的会船信号,并采取避让行动。双方信号统一后不得改变。在鸣放会船号时,应同时配合使用红绿闪光灯或白色号旗,以明确自己的会船意图。

  ⑶、船舶在交会过程中,都应适当控制船速,坚持"礼让三先"的原则,无特殊情况,各靠右让出一部分航道,以便顺利交会。

  ⑷、吊拖船队交会,应尽量采取正缆,并及时鸣放一长三短信号,以引起驳船注意,保持船队稳直,在滩险、狭窄地段交会,应加强测水,适时保持横距,做好防碰措施。

  ⑸、在交会中如有碰撞危险时,双方都应采取措施,挽救危局。

  尾随行驶操作

  ⑴、机动船和船队尾随行驶,后船与前船都应保持适当距离,以防前船突然发生意外时,能有充分的避让余地。

  ⑵、后船尾随前船行驶,应加强嘹望,提高警惕,密切注意前船和前方动态,随时准备采取减速、停车、倒车和倒锚。

  ⑶、前船在行驶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倒车或后退时,应即时鸣放三短声,以引起后船注意。

  横越操作

  ⑴、横越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情况,在无碍他船行驶时,先鸣放信号一长声,才可以横越。

  ⑵、横越船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不得在顺航道行驶船的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

  ⑶、两横越船同流向交叉相遇,居左者应当避让居右者。

  ⑷、不同流向的两船或两拖轮队横越相遇,逆流船应当主动避让顺流船,待顺流船驶过后再行横越。

  过桥操作

  ⑴、在过桥前必须认真掌握过桥范围内的水流、风力、桥梁通航孔宽度和净空高度。根据本船队控制能力和附拖驳船情况,制定过桥操纵方法。

  ⑵、遵守各地有关过桥规定,过险桥应正驾驶(或船长)亲自指挥操作,加强副班,备好防碰工具,正缆过桥。

  ⑶、正确使用车速,掌握"当快则快、当慢则慢"的原则,以保持船队的稳直及拖轮有较良好的操纵性能。

  ⑷、遇有横风,应靠上风一侧,单舷测水,指挥驳船上风舵,并拆除所有挡风设施,做好防碰准备。

  ⑸、如流量或风力过大时,应根据拖轮的控制能力,采取分批拖带过桥,桥孔上、下游有不正常水流时,应迎主流,切勿图快走回流。

  ⑹、通过潮汐段的桥梁,应注意潮汐变化规律,掌握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切勿冒险过桥,以免发生上碰下搁事故。

  ⑺、过桥时应加强嘹望,加强副班,密切注意前方来船,上水让下水船过桥,禁止在桥孔内追越,交会或齐头并进。

  ⑻、天气恶劣、视线不清时,如没有把握过桥,应暂时停靠等候,不要冒险过桥。

  通过船闸操作

  ⑴、船舶通过船闸前应根据闸室的长、宽度及闸室内已停靠船的情况,结合本队情况,决定进闸队形和艘数。如不能整队进闸,应及时解缆并将不能马上进闸的驳船停靠妥当。

  ⑵、严格遵守船闸管理制度,听从船闸值班人员指挥,依次顺序进闸,闸门未开满不准进闸,进闸时不得抢挡,迫越或齐头并进。

  ⑶、船舶驶入船闸引航道或到达鸣笛标处,应按章鸣放信号,并慢速调直船队,对准闸门中间线行驶。

  ⑷、注意风向、水流对船队的影响,正确使用车舵,当驶近闸室时应保持最小牵引力,以稳定船队。进闸后根据船舶速度及时停车,依靠惯性前进,必要时倒车。遇有横风时应迎上风进闸。

  ⑸、严禁在闸室内放倒锚和在扶梯、链条上带缆。

  ⑹、船闸放水时,值班人员要注意闸室内水位升降,及时收、放缆绳,防止闸壁突出物勾损船体和搁翻船舶。

  ⑺、闸内水位平稳,要等闸门开满后才能出闸,并服从船闸值班人员指挥,顺序出闸,出闸时先通知驳船解手缆,撑开船首,小角度慢速起拖,向闸室中心线行驶,等全部船舶出闸后,拖轮才能加速前进。

  ⑻、顺流通过船闸时,应注意前方航道和船舶情况,保持一定距离,必要时下阻链制动,出闸时注意闸门外停靠船只,加强防碰措施。

  船舶调头的操作

  ⑴、船舶调头必须选择河面宽阔,水深足够的平直河段进行。

  ⑵、根据风、流的情况和方向及航道的特点确定调头方法。

  ⑶、调头前应按《内河避碰规则》规定显示灯号、型号、鸣放声号,密切注意来往船舶的动态及周围环境,在确认无碍他船航行后方可调头,调头不能抢越他船船头。

  ⑷、拖带船队调头,要充分考虑航道宽度,拖带长度及水流、水深、风向等方面情况,正缆调头,驳船队应配合操舵。

  ⑸、正确使用车舵,调头前应适当减速,船队顺流调头,更应及早减速。开始时操舵要慢,待驳船队跟随回转后,再加车助舵,结束前应立即回舵,保持航向稳定。

  ⑹、航道正常情况下,轮船应尽量驶向航道一侧,保持较大的回转直径,不得采用硬调头的方法。拖带船队,更应坚持大直径回转,不得用舵角转向调头。如受航道限制,可采用固定一头,拖另一头的掉头方法。

  ⑺、有流航道,顺水调向逆水,应从主流向缓流掉头;逆水调向顺水,则应从缓流调向主流;单船顺流向逆水调头时,调头前应减速,转舵的舵角不要太大,防止流压及离心力的作用,使船发生横倾。

  ⑻、风浪较大时,应选择上风一侧或较平稳区域调头,切忌在大浪区仓促调头。

  ⑼、在长江调头,更应考虑船队的实际控制能力以及浮鼓的相对位置。

  靠码头的操作

  ⑴、在靠码头前应考虑到船舶冲程大小、载重情况、倒车后制动能力、风流对船舶的影响、码头结构特点、码头泊位前后船的动态、水域的大小等,并考虑靠码头的方法,备好靠码头的工具。

  ⑵、靠码头时,应集中思想,谨慎驾驶,抵达码头时按章鸣放信号,慢车、停车利用惯性采用小舵角逐步靠拢码头,当到达泊位适当位置时,用倒车停稳。除在水流湍急情况下,不得使用快速靠码头。

  ⑶、在航道条件许可时,一般不采用顺流停靠,应以适当车速,保持舵效,以船尾先拢、适当倒车、靠好。

  ⑷、靠码头时,风流对船舶影响较大时,应考虑采取防风、防流压等措施。

  ⑸、遇有吹拢风靠码头,船与码头夹角不宜过大,应采取平移靠码头或抛开锚靠码头的方法,并做好防碰工作。

  ⑹、靠浅险码头,不可盲目动车用舵,应用缆绳、竹篙、绞套靠上码头,风、流推开无法靠码头时,应采用游移紧靠码头或大角度靠码头的方法。

  锚泊操作

  ⑴、应选择水深足够,水流平稳,避风、有回转余地、度质好的锚泊地点。

  ⑵、备好锚、清理锚机、锚链作好抛锚的准备工作。如后面附拖船抛锚,应通知其做好锚泊准备。

  ⑶、慢速驶进锚地,并进行测探,调直船队,当到达适宜区域后停车、解缆,在惯性消失后,船队开始下飘时命令抛锚 。

  ⑷、根据流速、风力、锚地水深等情况放出适当锚链,一般为水深的3-5倍,锚泊后按章显示号灯、号型。

  ⑸、如锚地在有潮流地区,且无回转余地,要缩短队型或采取抛首尾锚的方法锚泊。

  ⑹、水流比较湍急,单锚不能保证安全时,应抛双锚,如驳船头档驳已抛锚,还可命令其它驳船抛锚。

  ⑺、单船抛锚停靠趸船时,船首不得超越趸船前方的一端。

  ⑻、锚泊时,如水深不足,应放出锚浮,以引起他船注意。

  ⑼、严禁在水底电缆上游附近,水下电缆界限标内、架空电缆下,水下管口道及其他禁止抛锚的航段内锚泊。

  ⑽、轮机部接到驾驶部停车命令后,轮机部操作柴油机停车。

篇4: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设备处协同财务处完成医疗设备报废工作

  1.报废申请: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资产所有方负责人需认真填写《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并提交设备处;

  2.报废设备鉴定:工程部主管工程师应本着严谨的科学态度,对需报废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给出实事求是的技术鉴定意见。

  3.报废申请审批:《医疗设备报废申请单》经设备处负责人审核,设备主管院长批准, 方可按程序办理报废申报手续。

  4.报废物资处理: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物资处理需与财务处进行现场监督,并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签名确认。如可提供维修利用的,设备工程部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上注明。如无利用价值的,则进行残值处理并上缴。

  5.固定资产帐目变更:设备处将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进行归档,并凭此单与财务处进行医疗器械固定资产帐目变更。

  6、对不符合使用管理要求的医疗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篇5: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报废制度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报废制度

  (1)机械设备报废条例

  机械设备凡具备下列条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废。

  1)设备主要结构、部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其性能仍达不到技术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修理费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灾害或事故,设备受到严重损害已无法修复的。

  4)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没有改造价值的。

  5)设备超过使用周期年限、非标准专用设备或无配件来源的。

  6)国家明文规定列为强制淘汰的设备。

  (2)机械设备报废处理原则

  1)凡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可核减设备资产和实力台帐。

  2)设备报废后,原则上不准继续使用或整机出售给其他单位。

  3)对报废设备的零部件拆卸,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部分一律送交总公司规定的回收公司。

  (3)机械设备报废处理程序

  1)对需报废的设备,各单位要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进行全面的技术鉴定。

  2)根据技术鉴定小组对设备的鉴定情况,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经公司领导审核后上报总公司。

  3)车辆报废应先由公司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后报总公司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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