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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船舶海上调遣、港内托运、水上施工作业标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9-01

  工程船舶海上调遣、港内托运、水上施工作业标准

  1 主体内容及使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工程船舶海上调遣、港内拖带作业、船舶施工作业、安全航行及防台、防突风等方面的海务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局及局属各单位。

  2制定依据

  海船拖航检验(1985年6月10日中国船舶检验局颁发),海上拖航技术要求(1987年6月1日交通部标准),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带航行办法(1994年 月 日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颁发)。

  3工程船舶海上调遣

  3.1 工程船舶海上调遣工作应由各公司主管船机副经理、副总工组织船机、工程、安技、公安等部门、海务监督员、船舶处领导、总船长、总轮机长、船舶处机务人员、安全员、拖轮船长等有关人员按“检验”、“要求”、“办法”及本标准对航行计划、封仓加固、人员配备、机械设备、导航仪器及安全设施等进行全面认真的三级检查验收,并达到本标准要求。

  3.2 参加“海上调遣”检查主要人员的职责分工

  3.2.1长途调遣:

  公司主管经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组织有关科室进行检查。或由经理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公司主管副总工负责全面的技术工作。

  3.2.2 船机科负责对调遣的船舶技术状态、封仓加固、航行计划、拖带索具等进行检查,负责组织有关科室对短途拖航的船机进行检查验收工作。

  3.2.3安技科负责对船员人身安全设施的配备进行检查。

  3.2.4公安科负责对易燃易爆等物品及消防设备进行检查。

  3.2.5 海务监督员负责对航行计划的编制进行指导,并对航行的船舶进行监督检查。其它职责同船机科。

  3.2.6 船舶处领导负责组织本处有关人员对出海船舶进行全面检查。

  3.2.7 总船长负责指导及审定航行计划,检查航海资料是否齐全,通信导航设备的技术状态、人员的配备、拖带索具等是否良好。长途拖航时(100海里以外)应根据海区、海况及船舶技术状况安排随船指导工作。

  3.2.8 总轮机长负责检查全船机械设备状态是否完好,必要时应随船指导工作。

  3.2.9 公司及船舶处调度应按时收听气象,随时掌握船舶航行情况。

  3.2.10 长途拖航调度令由公司分管经理签发。短途拖航调度令由公司调度签发。非公司驻地之港口,船舶拖航前应由该地项目经理部签发调度令,并随时掌握其航行情况。

  3.2.11 船舶处负责向船检局申请船舶封仓加固的最后检验,并办理有关手续。

  3.3 短途拖航可由船舶处参照本标准另行制定检查标准,报公司备查。

  3.4拖带航速要求

  3.4.1 拖带标准轮船线型的被拖船舶,在静水情况下拖船拖航速度应不小于7节。

  3.4.2 拖带特殊线型的被拖船舶如浮船坞(包括浮坞)、浮吊、抓泥船、铲扬挖泥船、打桩船等其拖航速度应不小于5节。

  3.4.3 拖航速度一般应控制在5-8节范围内(大风浪中航行其速度应视海面情况酌减)。

  3.4.4 对拖运沉箱时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局颁发的“水运工程沉箱浮运拖带办法”,拖船拖航速度在静水中应控制在2.5-3.5节范围内,不宜过快,否则应重新计算拖带设备和沉箱拉环强度。

  3.5 拖带船舶数量

  3.5.1 拖带A类工程船舶时一般应为一艘,超过时应征得拖轮船长同意,并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包括被拖船上配备随船人员的措施)。

  3.5.2 拖带驳船时不应超过二艘。

  3.6 出海拖航的拖轮及被拖船在Ⅲ类航区内拖航且航行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为短途拖航;除此之外均为长途拖航。超逾船舶限定航区拖航时要向船检局申请检验。

  3.7 在冬季(每年的12月初至次年2月底)长江口以北一般不作长途拖航,若需长途拖航要经主管机务局长批准,并取得验船部门批准方可拖航。

  3.8 拖航时应注意每年的3月至4月和11月至12月份换风季节的灾害性强风影响。

  3.9 长途拖带B类、C类船舶如方驳、泥驳、拖轮等,被拖船舶应按船检要求配齐必要设备后方能留驻船员。被拖船无留驻船员的必须配齐带自动开关的灯光信号及仓内进水报警装置,该船主要领导船员应随拖轮一起航行,并协助拖轮监视被拖船舶。被拖船为A类船舶(包括起重船、打桩船、挖泥船、浮坞等)时一般均应配备不少于原船员定额1/2的留驻船员。如租用外单位拖轮或涉及船检部门要求留驻船员时(或随外单位拖轮)应事先征求拖轮及船检意见。被拖船留驻人员时应安排值班表,明确值班责任,定时检查关键部位,观看及守听通讯联络信号,并将值班情况记人日志。

  3.10 封仓配载及加固

  3.10.1 拖轮及被拖船要严禁搭载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如确需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则必须报请公安部门批准,并按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3.10.2 被拖船上装载施工单位的构件如混凝土桩、梁、板、方块、大型施工设备、机具及材料时,首先由以上物品的所属单位将清单提供给船机科汇总。再由公司船机处(科)(或船舶处)的技术人员提出配载图,并负责计算船舶稳性。随船装载物品的单位应提出加固方案并负责实施。公司船机处(科)负责方案审核并监督实施。

  3.10.3 被拖船所装机械设备的加固满足在II类海区航行遇阵风10级被装载物品在六个方向均不能松动为原则。重型设备装载应选择在船舶的强骨架上,必要时仓内应增设支柱。加固用的材料的规格及强度应经过计算校核。甲板上加固用的斜支撑,角度以45。为宜(或视具体情况而定)。斜支撑与甲板面不应点接触,应尽量增大与甲板的焊接面积。

  3.10.4 凡装载起重机械或泵车时应对其上部旋转部件封固。起重臂应有支撑并封固。怕潮及贵重设备应加防水罩。

  3.10.5 甲板装载散装货物应有围板或采用袋装并封牢。仓内装载煤、砂、石料时应考虑表面移动的影响。装载油、水时应考虑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货物装载量应考虑方驳本身的强度,还应注意采取防火、防中毒、防爆的安全措施,装煤时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混装;不得将35℃以上的热煤装仓,装煤仓的甲板若需进行电焊及切割作业时应采取仓内强力通风,进入煤仓工作的人员应注意煤气中毒,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10.6 仓内和甲板上装载货物时应严格掌握上轻下重,上小下大的原则。

  3.10.7垂直旋转的圆型物体与甲板封固时,其加固应不少于等间距的三个点。

  3.10.8 所有加固用焊点应按加固方案的焊接要求施焊,若甲板面有较厚锈皮时应予以剔除。甲板装重物强度不足时应在重物位置处加复板(仓内也可以加支柱)。在进行封仓加固的电气焊作业时,应检查电焊部位所涉及仓室的安全,并采取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应派人监视。

  3.10.9 拖轮和被拖船应制订本船的封仓加固标准并严格执行。

  3.10.9.1 远距离拖航时门窗应加防暴盖,所有通气孔均应加罩绑扎,密门窗应试漏。

  3.10.9.2 机动船被拖且无人留驻时,连接螺旋桨的中间轴应采取必要措施封固。

  3.10.10 被拖船艏艉应各留有一口备用锚(应用锚链或钢丝绳连接)并进行必要的封固,但应能在应急时不用气割启封时便可将锚抛出。

  3.10.11 被拖船应设置足够强度的专用拖力眼板。

  3.10.12 大型的被拖船上应设置龙须缆,其龙须缆在与甲板磨擦部分应采用胶皮绑扎的办法以增加其耐磨性。

  3.10.13 长航拖二条船时,如被拖船无留驻人员,在被拖船的后部应预留随时可拿到的备用拖缆。(可用一段70-80米的短缆与龙须链(缆)联结,龙须链(缆)与被拖船的拖力眼板联结,并将短缆简易地固定在甲板上,再用一根细缆绳加上浮标抛人海中拖在前进方向的后方便于拖轮捞取)。

  3.11 工程船舶拖航出海实行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3.11.1 由拖轮和被拖船的船长(驾长)及轮机长负责按“检验”、“要求”及“办法”的要求各自做好备航的全面准备工作。被拖船由拖轮船长及轮机长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拖轮与被拖船各自将检查结果分别填人“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拖轮出海封仓检查登记表”和“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被拖船舶出海封仓检查登记表”内,一式三份报船舶处。

  3.11.2 由船舶处主任(处长)负责组织本处机务主要负责人、总船长、总轮机长、安全、公安人员、船舶处调度和拖轮船长,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备航的全面检查,合格签认后由船舶处报公司船机科。 3.11.3 公司主管船机副经理组织分管副总工程师、船机、工程、安技、公安部门、海务监督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签认。经以上三级检查合格后船舶处报请船检部门办理出海检查, 由拖轮负责向港务监督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3.11.4 大型船舶的远距离拖航(长江以南)应及时报局,局船机部门视情

  况会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公司级检查。

  3.11.5 本局内船舶调遣,在局属单位所在港出发时,拖船出海前的安全检查由拖轮船长向出发港所在地的公司提出委托。受委托公司则应按本标准负责做好有关事宜。在外地拖航时,应由本公司主管经理派员组织检查。必要时主管经理亲自组织检查,国外有船舶拖航调迁时,局船机部门应派员组织检查。工程船舶出海拖航“调度令”见附表二由工程科负责填写,短途拖航由工程科科长签发,长途拖航由主管船机的经理签发并报局备案。调度令的签发应会签船机科。调度令下达后按规定时间做好启航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此时全体船员不准离船等待随时启航。拖轮(包括租用拖轮)起航后,公司及船舶处必须有值班人员掌握船舶航行动态及处理航行中的有关事宜,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同时应通知目的港启航和预计到达时间。

  3.13 租给外单位使用的拖轮,应经过公司和有关部门同意并签定拖航合同,分清责任,对其安全检查应视同本单位的拖轮对待,不容忽视。凡租用外单位拖轮拖带本单位船舶(包括租用外单位的工程船)应认真按照局内办法对本局船舶进行三级检查,同时向租用的拖轮提出有关航行计划、气象要求、避风地点等方面合理建议。

  3.14 凡是参加远距离拖航的船舶(包括被拖船)以及台风多发区作业的船舶均应参加保险(保险手续、文件要合法,并请保险公司人员到场确认)。其它情况各单位视情况酌定。

  3.15船舶出航前,船舶处调度应提前向当地气象台了解天气形势预报,掌握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卫星天气云图,特别要预防灾害性的天气。正确判断船舶全部航线中适航情况。船舶处调度与拖轮要定时收听航行区域的气象并认真做好记录。也可和国家海洋局或当地气象台建立关系。取得三天气象预报,供航行参考。如遇以下情况不准开航:

  3.15.1 天气预报在航程时间内(远距离拖航可分段航行)有超过6级大风时。

  3.15.2 天气预报在航程时间内(远距离拖航可分段航行)有影响安全的大雾天气。

  3.16 拖轮船长应将拖航任务、航行计划、转向点、定位方法、拖航区域、拖航日期、天气要求、拖航方法、通信联系、避风锚地选取及安全措施均应填人航行计划表内,并按要求逐级审核。

  3.17 船舶航行中,报务员应认真执行常规的航行报告制度,按时收听气象预报、报务气象及有关电台气象报告以及航行警告,并随时将情况报

  告值班驾驶员。同时记人电台工作日志中。船舶处调度应按时收听海上船舶航行区域的气象情况,并记人工作日志。船舶启航和到达目的港或避风港的时间应由船机科当日报局,海上发生重大问题应遵照“统计标准”程序报局。各公司凡采用单边带做为主要通信工具的应制定通信联络方法,并规定通信联络时间、通信内容和通信密码,确保通信畅通。(附各公司频率)

  3.18 在一定航线上进行任务单一、往返频繁的短途拖航时其出海封仓加固等有关事项由各公司参照本标准酌情办理。

  3.19 应定期检查所有仓室的排水系统(管系、阀门、吸水口)并保证技术状态良好。

  3.20 航行到不熟悉的港口时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工作,需要时可申请引水员。

  3.21 备有较齐全助航设备的船舶,在航行时值班驾驶员仍应坚持做推算船位和陆标定位。狭水道航行时要做到仪器认标和实物认标参照辨认,防止盲目决定。

  注:1)防损器材的木楔、木塞采用表面粗糙的软质木。

  2)水泥应定期更换。

  3)防损器材应列有账目并设专人保管,定期保养。

  4)防损器材的数量:拖轮按功率计算选取,非机动船按满载排水量计算选取。

  5)棉胎或毛毯每艘船各配二条。

  6)拖缆、三角板、卸扣以及防损器材的选用详见附件1-5。

  4船舶施工安全作业

  4,1 工程开工前工程主办部门应组织施工及船机使用单位和船机部门特别注意水下、空中障碍物限制的现场勘验。负责办理航海通告。工程部门配合施工单位负责布置水上安全作业标志。

  4.2 工程部门在编制水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船舶的安全作业要求。设置船舶避风锚地和停靠地点,在船舶进驻前绘制防台、锚泊图报送主管部门。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有船机部门和船舶单位人员参加。

  4.3 船舶单位派驻现场的调度人员应参加施工现场的生产调度会。不设专职船舶调度人员的工地,凡由工地调度人员安排船舶时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船舶单位取得联系。

  4.4 施工单位应坚持提交书面安全交底书的制度,做到凡新开工程项目

  (工序)开工前要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此外在日常工作中必要时也应及时向船舶调度或船(驾)长交底。施工单位应重视和研究解决船舶调度或船(驾)长提出的有关安全问题。

  4.5 施工单位调度人员及船舶调度人员应认真收听天气预报,并保持通信联络,做到“四定”。(定人、定台、定时、定记录内容)

  4.6 所有施工船舶必须认真执行船舶调度指令,当船舶调度指令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可能危及船舶安全时,船(驾)长可提出申诉,但业已作出决定船(驾)长必须执行。执行中若发生问题,确属指挥问题,应由调度承担责任。对于拒不执行船舶调度指令时,船舶调度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4.7 严格执行船员值班制度,在开敞式港口海域施工的船舶(各部)至少留有2/3人员值班,并保证随时可以临时动船工作。在环抱式港口停泊的船舶(各部)至少留有1/3人员值班,紧急情况下仍可以动船。基地集中停靠的船舶应留有一定数量的值班人员,保证船舶自身安全。值班船员应在夜间(22点)左右按值班职责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特别是重点部位)。有关领导和管理部门应定期抽查夜间值班情况,检查后应有检查记录。一律不得脱岗,如因事离船必须说明去向,征得有关领导(或负责人)允许后方可离船。船长、轮机长、驾长休班须船舶处负责人批准,保证安全生产。船舶在施工生产中应留有2/3以上的定员,生产和值班均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否则不准离船。

  4.8 船舶集中停靠在基地时必须有一艘主机功率适当的值班拖轮。

  4.9 当收(接)到大风警报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预报进行分析,并做出统一部署。各类工程船舶收到大风警报后,主要领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长)应留船值班。如若领导船员不在时,船上人员应设法立即通知其回船。海上有锚泊和施工作业船舶时应配有主机功率相适应的拖轮监护。

  4.10 各级领导及生产调度人员均应熟悉本标准有关规定,不应违章指挥,严禁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4.11 局、公司、船舶施工处的领导应结合安全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按本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局半年一次,公司每季一次,船舶施工处每月一次。船舶值班检查应由主管领导(或其委托人)牵头。船机科、公安科、人事科、安全科等部门参加,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每次抽查以后应有总结、讲评,并将资料积累存档。未按本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处罚。

  4.12 作业船舶必须按规定悬挂信号旗,其他船舶若需绑靠时应征得该船同意,不准强行停靠。

  4.13 在工程投标中或投标以前,应有船机部门参与,以便论证船机施工条件。

  4.14 各船应严格遵守各港港章以及有关的港口规定。

  5 港内拖带作业

  5.1 各级主管的领导应熟悉掌握工程船舶操作规程,按领导系统指挥生产和调度船舶,否则船舶负责人有权抵制。

  5.2 船舶在港内作业时,无关人员严禁进入驾驶台,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驾驶台有关规定。

  5.3 拖轮在绑拖、离靠码头作业时,若有影响驾驶台视线情况,值班负责人应派一名甲板部领导船员到被拖船配合驾驶台作好离靠作业(若无领导船员可由驾驶人员另外指派人员)。

  5.4 工程船舶在港内浅水作业时,艏艉锚应绞到顶部,以防拉浅造成事故。

  5.5 吊拖变绑拖时或因拖轮拖带需要调整拖面时,被拖船应下锚固定船位,避免因风流作用使船漂移至暗礁或浅礁。

  5.6 港内作业船舶应定期检查水密门窗,保持其良好的水密状况,避免因临时短距离出海时措手不及,同时还应防止锚链筒进水。

  5.7 在有民船配合施工、水下施工及船舶密集水域,拖轮应慢速行驶。 5.8 不准船员用舢板或机动艇进行捕鱼摸虾等无关事情。

  5.9 工程船舶的缆绳在岸上带缆时,缆绳所通过的陆上区域应设有危险标志。

  5.10 起重、打桩、抓泥船主、副钩及打桩船电梯的高度限位器、负荷计及角度指示器应定时检查保证安全可靠。严禁(吊重、跨距)超负荷作业。

  5.11 吊拖过程中遇事停车后,在重新起动前,必须派人到船艉检查拖缆情况,如无异常情况方可动车。

  5.12 因目前沿岸海区设置鱼网甚多,经常发生缠网,影响航行安全,此经常拖航的拖轮应配有轻型潜水设备(使用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 6 雾中和夜间航行

  6.1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应认真执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节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无特殊情况又无雷达导航设备的船舶不允许雾航。

  6.2 能见度不良时要采用安全航速,驾驶人员用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常的了望,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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