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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8-28

  人文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一、基本要求

  1.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5.在所评定学年中,考试(考核)成绩为及格(含)以上。

  6.在所评定学年中未受到违纪处分,无旷课记录。

  二、奖学金评定范围

  所评定学年在上海外国语大学sd经济人文学院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

  三、奖学金类别

  1.特等奖学金

  特等奖8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评定。

  2.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包括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学金,其中:

  一等奖4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5%评定;

  二等奖2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0%评定;

  三等奖1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5%评定;

  优秀奖3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9%评定。

  四、奖学金评定条件

  1.综合奖学金

  凡所评定学年拥有评定资格的学生,均可参加本人所在的综合奖学金参评单位的评定。其中一等奖参评者不得有违纪计分,二等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2分,三等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4分,优秀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6分。

  2.特等奖学金

  在获得所评定学年一等奖学金基础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参加本人所在参评单位的特等奖学金评定:

  (1)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国际级各类竞赛前六名;

  (2)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全国各类竞赛前三名;

  (3)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省(市)级各类竞赛第一名;

  (4)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全国或省(市)级各类荣誉称号。

  五、奖学金评定时间及参评单位的定义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制期满的最后一个学年不进行奖学金评定。

  2.综合奖学金每次评定的参评单位是指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或同一教学计划)的所有学生构成的单位;特等奖学金每次评定的参评单位是指由同一年级的所有学生构成的单位。

  3.转专业学生根据参评学年成绩在原专业参评。

  六、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1.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奖项获奖比例向各学院下拨评奖名额,各学院以所评定学年综合测评分数(所评定学年中两次综合测评成绩的平均值)为基本依据,按综合测评分数高低顺序确定获奖奖项。

  2.综合测评分数的计算,按照《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执行。

  3.各学院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4.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需对参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和综合测评分数确定获奖候选人,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将获奖候选人在学院范围内(含学院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获奖候选人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反映,由所在学院领导或学生工作处组织复查。

  6.各学院将奖学金评定情况及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获奖候选人上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获奖候选人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反映,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复查。

  7. 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候选人名单上报学校审批后挂至学生工作处网站正式公布。

  8.各学院根据正式获奖名单组织打印、发放《奖学金证书》并予以表彰;财务处根据正式获奖名单发放奖学金;学生工作处根据正式获奖名单整理归档奖学金评定材料。

  七、附则

  1.本条例自20**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条例为准。

  2.本条例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学生奖学金评定流程

  学生工作处根据教务处所提供的上一学年在校学生人数核定各学院各等级奖学金名额并下发至各学院

  各学院制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报备学生工作处

  各学院资格审查参评学生,测算其综合测评分数,并初定获奖候选人

  各学院确定获奖候选人,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学院将奖学金评定情况及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获奖候选人上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核查各学院奖学金评定程序及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报学校审批

  学生工作处在其网站上正式公布获奖名单

  财务处发放奖学金

  学生工作处将奖学金评定材料整理归档

  各学院打印、发放奖学金证书并表彰

采编:www.pmceo.cOm

篇2:职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职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使广大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xt职学院学生奖学金设新生奖学金、学年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经学院批准的其他对学生的奖学金。

  第二条 凡属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均有资格参评xt职学院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 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表现良好。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上进,成绩好。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第四条 奖学金评选类别、比例和金额

  1、新生奖学金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中,高考成绩上一般本科线或者高三获省级三好学生荣誉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2、学年综合奖学金

  (1)学年综合奖学金以系年级为基本单位评定,根据学生每学年度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统计,采用计分制评出获奖者的等级。

  (2)学生综合奖学金共分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占学生总人数的3%,1000元/人;二等奖占学生总人数的7%,700元/人;三等奖占学生总人数的10%,400元/人,一、二、三等奖共占学生总人数的20%。

  (3)评定的条件

  ① 获一等奖学金的条件

  a) 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在本班级前10%;

  b) 学年学习成绩平均85分以上,单科80分以上,智育总成绩列本班前15%。

  ② 获二等奖学金的条件

  a) 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在本班级前25%;

  b) 学年成绩平均80分以上,单科75分以上,智育总成绩列本班前25%。

  ③ 获三等奖学金的条件

  a) 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在本班级前50%;

  b) 学年学习成绩平均75分以上(特殊情况不低于70分),单科70分以上,智育总成绩列本班前40%。

  3、单项奖学金

  (1)创新奖

  凡我院学生在国家和省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分别奖500元/篇、200元/篇;科技发明创造并获专利(第一发明人),视其科研水平、专利价值给予不低于1000元/项的奖励;参加全国“挑战杯”比赛入围的作品奖励1000元/项;参加国家及省级各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A. 国家级一等奖,2000元/项;二等奖1000元/项;三等奖500元/项;

  B. 省级一等奖,1000元/项;二等奖600元/项;三等奖300元/项。

  集体奖按项目奖励,不重复奖。

  (2)继续深造鼓励奖

  学院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继续深造,凡被保送或报考专升本被录取的优秀学生奖励500元/人。

  (3)体育优秀奖

  凡在省级以上运动会上比赛成绩突出,为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和集体可获此奖。

  A. 单项名次奖励

  ① 国家级大学生运动会获前六名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200元奖励;

  ② 省级大学生运动会获前六名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奖励;

  ③ 在省级以上大学生运动会破纪录者,另给予一个该级运动会第一名的奖励。

  B. 集体项目名次奖励标准原则上按奖项定。

  (4)文艺优秀奖

  凡在省级以上文艺比赛中成绩突出,为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和集体可获此奖。

  A. 国家级个人奖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三等奖600元/人;

  B. 省级个人奖一等奖1000元/人;二等奖500元/人;三等奖300元/人;

  C. 集体奖励标准原则上按奖项定。

  (5)其它

  凡经学院批准参加的各类国家、省、市级竞赛,成绩突出,为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和集体可获此奖。

  A. 国家级个人奖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三等奖600元/人;

  B. 省级个人奖一等奖1000元/人;二等奖500元/人;三等奖300元/人;

  C. 市级个人奖一等奖500元/人,二等奖200元/人,三等奖100元/人;

  D. 集体奖励标准原则上按奖项定。

  第五条 凡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当年参评资格一律取消;凡留级及延长学习期间,取消参评资格。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学年综合奖学金,每一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学年开学时开始评定。继续深造鼓励奖一般在每年上学期期末进行,其他奖项视情况而定。

  第七条 院学生工作处履行奖学金评审职责。其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奖学金条例,指导和协调全院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审定发放等级与标准。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评定奖学金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

  2、群众评议及班委会提出意见;

  3、班主任核实;

  4、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初审呈报;

  5、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从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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