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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8-14

  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三)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2)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十四)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金额。

  (十五)小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3.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十六)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十七)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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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总会计师工作责任制度文本格式

  总会计师工作责任制度文本格式

  (一)职务

  1.总会计师在厂长领导下,主管工厂全面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严格维护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务计划的完成,支持和督促财会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促进企业经济效益逐年提高。

  3.组织编制年、季度财务、成本(费用)、信贷计划,制订并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审查财务的预决算,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

  4.负责建立健全全面经济核算体系和制度,不断推行财务现代化管理。

  5.负责拟定工厂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和企业内部分配方案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草案,参与企业经营方针、目标和年度计划、内部分配方案等重大问题的研讨和审查决策,组织资金的落实和调配工作,保证生产需要,加速资金周转,完成企业各项经济指标。

  6.协调和审查各部门制定的生产、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劳动工资、技术措施、基本建设等项目的收支方案。

  7.负责组织固定资立、流动资金的管理、结算和监督。

  8.严格控制计划内的费用开支,对计划外的重大费用开支,在与总经济师或计划部门协调平衡后,提请厂长审批;负责引进设备的外汇落实工作。

  9.领导审计工作,贯彻审计法规。负责组织厂内经济仲裁。

  10.根据工在目标负责编制主管工作的方针目标,对分管范围内方针目标展开进行审核、检查和落实。

  (二)职权

  1.有权审核工厂的财务、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

  2有权参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计划的研究和决策,并审核其经济效果。

  3.审核与会签重大经济合同,核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文稿和制度。

  4.有权检查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管理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制止,如制止无效时,应提请厂长处理,或向上级部门报告。

  5.工厂对各级财会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晋级,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三)职责

  1.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对出现截留利润、乱摊成本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负责。

  2对签署的工厂财务、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出现严重差错负责。

  3. .对会签的重大经济合同、方案出现差错,造成工厂重大经济损失负责。

  4.对未建立健全经济核算体系和制度,造成财务工作混乱负责。

  5.对未完成工厂年度主要财务、成本指标,工厂效益不能逐年提高负责。

  6.对由于经济核算和财会管理失误,致使工厂发生重大的经济损失负责。

  7.对资金管理不善,造成资金周转不快,影响工厂经济效益。

  8.对分管范围方针目标展开未落实负责。

  9.副总会计师协助总会计师工作,并对总会计师布置的工作负责。

篇3:莲花学校会计室安全管理制度

  莲花学校会计室安全管理制度

  1、会计室是学校的安全要害部位,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会管理制度,各类帐目都必须做到帐册齐全、手续完备,安全保卫责任落实。

  2、现金管理必须专人负责,财会室存放现金必须执行银行方面的统一规定,超规定存放现金要报经校领导批准,同时落实防护措施。否则发生事故,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3、会计室门窗、墙壁要坚固、防盗,报警设施经常检查,确保有效,使用经公安、技监部门检测合格的保险柜(箱),保险柜过夜现金不得超出公安机关或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保险柜(箱)应及时关锁,钥匙会计随身携带,不准放在办公桌内或转交他人。

  4、财会人员应按现金管理制度使用现金,一般超出现金支付数额的,要使用银行支票支付方式进行结算,特除情况去银行取现金数额较大时,必须通知总务处派员护送。不得单身去银行取款。

  5、会计室内注意来往人员,陌生人不准进入财会室,非财会人员不准接触保险柜。

  6、会计室内不准吸烟或带入其它火种,注意做好防火安全。

篇4:绿谷集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绿谷集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营成果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公司重要档案之一,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会计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它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它会计账簿。

  3、会计报表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它会计报表。

  4、财务分析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分析和专题财务分析。

  5、录入财务资料的光盘、磁盘介质。

  6、其它类: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它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交接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7、因更换、作废等不适用的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账收讫、转账付讫等印鉴。

  三、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财务部门要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四、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财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公司财务部指定的专人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五、会计档案不得借出,需调阅会计档案,应办理会计档案调阅手续。本公司人员调阅,要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外单位调阅要持介绍信,经本公司负责人批准后,能够提供查阅或复制,要办理登记手续。

  六、会计档案的保管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的期限,详见附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七、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能够按以下程序销毁:

  1、本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会计档案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要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公司负责人。

  九、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要单独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立的会计档案,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十、公司因撤销或其它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十一、保管会计档案的人员工作调动,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编制转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财务负责人监交,并签字盖章。

  十二、本制度从二OO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2、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会计档案调阅清册

  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篇5:绿谷集团集团财务会计制度

  绿谷集团集团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及所有子公司,除董事会有特殊决议的外,均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条 母公司及所有子公司接受所在地的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八条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九条 会计核算均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第十四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而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投资,若获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应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母公司对外短期投资核算原则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客户名称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各子公司只接受银行承兑汇票,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

  (三)各子公司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涉及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应报董事会批准,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后,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四)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年末按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的5‰计提坏账准备。但在以下情况可不计提坏帐准备:

  ⑴暂付款项,在3个月内可取得发票并核销的;

  ⑵股东和职工借用的备用金及借款;

  ⑶关联方发生的其它应收款;

  ⑷保证金及押金。

  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十六条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和一次性购买印花税金额较大需分摊的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待摊费用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存货,是指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依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企业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生产企业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它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接受投资、捐赠、以及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方式获得的存货,集团公司财务部另行规定核算原则.

  (二)领用及发出的存货,均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采用先进先出法。

  (三)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摊销。

  (四))存货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财务人员进行监盘。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由财务负责人出具书面报告,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并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并加上转出的进项税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董事会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五)存货在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分项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而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帐面成本;

  4、因提供的商品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它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六)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四章 长期投资

  第十八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它长期投资。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对外投资需获得董事会批准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关于长期投资的核算原则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执行,细则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对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帐面价值。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帐面价值。

  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它变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长期投资在期末按照其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应分项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元以上,而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 2、生产设备 3、运输设备 4、电子及其它设备

  (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 2、运输设备

  3、电子及其它设备

  第二十五条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经评估后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参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五)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七条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并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估计残值率如下:

  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年 5% 机器、机械及其它生产设备5% 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 5年 5% 器具、工具、家具 5年 5% 其它

  5年

  5%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1-残值率).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核算。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由财务部门出具书面报告,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应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在期末按照其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分项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理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理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三十六条 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六章 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她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

  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它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 。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在期末按照其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分项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 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按照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四十二条 其它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第四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按5年期限平均摊销,若剩余使用年限(或租赁期限)短于5年的,按实际剩余使用年限(或租赁期限)平均摊销。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若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 资产减值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各子公司若需计提除坏帐准备外的资产减值准备,须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帐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帐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帐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第八章 流动负债

  第四十六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它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第四十七条 各子公司不得自行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借款,若需借款应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1.5%计提。

  第四十九条 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帐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帐面价值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者作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应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作为实收资本,按债务帐面价值与转作实收资本的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四)以修改其它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帐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未来应付金额中,含或有支出的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帐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在未来偿还债务期间内未满足债务重组协议所规定的或有支出条件,即或有支出没有发生的,其已记录的或有支出转入资本公积。

  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等于或大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帐面价值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帐务处理。对于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付债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一般应付债务进行会计处理。

  本制度所称的或有支出,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五十条 各子公司未经集团董事会批准不得为其它单位提供担保、抵押及其它可能给集团公司产生或有负债的经济行为。

  第九章 长期负债

  第五十一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五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第十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三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五十四条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第五十五条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三)接受现金捐赠,是指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第五十六条 盈余公积按照企业性质,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10%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2.法定公益金,是指企业按照10%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3.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经董事会批准按照一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第十一章 收入

  第五十七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第五十八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既没有保留一般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九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销售折让,是指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六十条 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

  第六十一条 企业的收入,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在利润表中反映。

  第十二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六十二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第六十三条 生产型子公司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董事会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一)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企业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三)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十三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五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它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四)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它形式的补贴。

  (五)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理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理无形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六)所得税,是指企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七)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六十六条 企业的所得税费用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

  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第六十七条 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它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第六十八条 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能够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十四章 会计调整

  第六十九条 会计调整,是指企业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具体原则,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制度中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于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长期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等。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例如,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与预计净残值、预计无形资产的受益期等。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 ;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合并报表编制细则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除外)。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一般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第七十三条 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五)利润分配表;

  (六)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七)其它有关附表。

  第七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七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事项。

  第七十六条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七十七条 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七十八条 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出。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具体管理细则由集团财务部另行制定。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报经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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