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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与就业指导工作处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8

  招生与就业指导工作处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全体工作人员均应服从学校和处的工作大局,以创一流为目 标,确立“服务为核心”的思想,工作主动积极,协力合作,尽心尽责。

  二、我处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学校或我处的声誉、物资、资金损失的,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以下情况均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

  1、纪律松懈,不遵守考勤制度;

  2、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

  3、对待办事学生、教师、考生、用人单位等 ( 以下简称来办事人员 ) 态度冷淡、傲慢;

  4、该办事的不办,或办事拖拉、推读;

  5、不该办的事不给来办事人员说明原因,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6、不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和任务;

  7、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造成来办事人员不满意或工作质量不合格;

  8、不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

  9、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定办事。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

  1、造成的影响或损失轻微,工作人员做过错记录,限期整改。

  2、造成了明显的影响或损失 ( 如被投诉,经查属实 ), 或者一学期 3 次及以上过错记录,年终考核不能为良好。

  3、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停职检查,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并报学校给以行政处分。

  4、以上2、3种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当事人过错的性质、情节,当事人还将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

  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特别严重,触犯刑律,违犯 党纪或学校的奖惩条例的,按法律、党员处分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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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Z住建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Z住建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预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个人职务行为,因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撤销的;

  (二)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处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被上级机关认定属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且有据可查的;

  (三)其他不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

  (二)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

  (三)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五)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追究过错责任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在书面决定发出后7日内向县法制办和区住建厅书面备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注销行政执法证件须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提起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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