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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集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6

  PM集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位员工忠于职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必须建立层层责任制,对各个岗位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特制定本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三条 总经理助理级以上领导工作责任

  总经理助理级以上人员作为领导者、规划者、决策者、执行人、监督人,对公司的战略决策、经营管理承担总体责任。执行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完成经营管理目标;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各种经营方案并负责督导执行;建立规范化的管理体系、运营机制,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公司各位领导对公司的决议承担执行责任;对公司的决策质量承担决策责任;对分管的单位或部门肩负领导与监督责任,并对单位或部门工作失误负连带责任;对因统揽全局不够、总体措施不力造成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

  各部门、分公司经理是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方案的第一责任人。保证公司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并从公司全局出发,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可行性计划、方案,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管理好本单位员工,充分调动员工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建立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查找工作的薄弱环节及管理漏洞并及时加以改进;指定下属合理分工,保证事事落实到人,并给予必要的指导;杜绝工作中推诿扯皮、互不配合的情况发生。

  对各部门、分公司在落实公司的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管理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措施不够、工作不细、管理不力、工作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带来的损失、出现的漏洞,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要承担领导、执行、督察、连带等责任。

  第五条 员工工作责任

  除公司领导、部门、分公司负责人之外的各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是执行各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司与本单位下达的工作任务要立足于本职岗位保质保量地完成,并积极配合工作关联部门或同事的工作,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要充分理解和积极贯彻执行,要保证本人不违反公司的各项规定。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按时完成工作、推诿拖延、玩忽职守、不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严格自我管理所产生的工作失误、差错、疏忽、违规违纪,当事人员要承担执行责任。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经查实确认经济损失无法弥补,企业有权给予当事责任人开除处理,而不做任何经济补偿,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赔偿企业损失。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六条 决策责任追究:

  公司领导、部门、分公司负责人要确保所定计划、方案、工作目标切实可行。对决策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或主要责任人视具体情况给予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并根据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追加经济处罚,包括扣除各类效益奖金,并处以1,000至2万元罚款。

  第七条 领导责任追究

  公司领导,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对下述问题负领导责任: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不以积极的态度和行动带领所属部门及员工投入经营管理工作,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或出现重大问题、发生严重事故;

  (2) 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

  (3) 对管理权责范围内的员工疏于管理,致使工作出现纰漏或造成不良影响;

  (4) 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

  (5) 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在规定时间内无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完成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员工,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降职直至开除等处分,并可扣除效益奖金、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督察责任追究

  公司领导,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对直接下属的工作负有监察责任。检查各项方案、措施、规定或工程进度的执行情况;查找工作漏洞,督促改进工作;制订检查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追究责任人。对督察工作力度不够、责任心不强、未能起到督察作用者将追究责任,包括通报批评、记过、降职等处分,并可扣除效益奖金、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执行责任追究

  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各级员工对下述问题负有执行责任,应给予处罚:

  (1) 贯彻公司决议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造成难以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视具体情况将受到行政警告、降职、辞退等处分,并可扣除效益奖金;

  (2) 工程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不能如期完成工程项目,造成公司损失的,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另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并扣减一定比例的效益奖金。项目分管领导、项目跟踪检查责任人负连带责任,承受相应处罚。

  (3) 管理、服务、后勤支持部门及人员因管理不善、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不好、语言不文明、后勤支持不够被投诉的,将视具体情况、原因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4) 对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都将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罚。处理分不同情况给予书面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索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工作关联责任追究

  各部门在工作上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一切以完成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为最高准则。工作关联部门之间,管理、服务、后勤支持部门与一线部门之间,各位员工之间都要相互配合。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的损失,将根据责任轻重,追究相应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记过、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照本《制度》检讨自己的工作,做到事事有落实,人人有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第十二条

  (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行政管理部。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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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 取消赊销条件;

   停止供货;

   取消供货资格;

   诉诸法律。

  2、本企业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与纠正措施:

  表现形式:

   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

   产品合格率未达标;

   拖欠货款;

   其他。

  纠正措施: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原由;依法赔偿对方损失;撤消过错当事人的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合同纠纷处理

   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材料。

   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 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 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 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 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的副本或正本复印件,自发出或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 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 在涉及合同纠纷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中,行使可能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处分权时,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公司批准。

篇3:JM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

  JM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

  一、 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逐级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主管领导以及具体管理人员。

  二、 学校发生食品卫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全校通报批评,并追究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1、 发生食品中毒事故,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对负责管理责任的人员应当追究管理责任。

  2、 未设立在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3、 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4、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超范围经营的。

  5、 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的。

  6、 违反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之规定的。

  7、 对卫生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8、 瞒报、迟报、漏报食品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品中毒事态扩大的。

  9、 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品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10、 因管理不善,造成食物变质、变味及非正常损耗的。

  11、 食品验收把关不严,造成危害或经济损失的。

篇4:高级中学学生在校期间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高级中学学生在校期间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1.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班主任老师必须出具假条一式两份,一份交给学生作为出入校园的凭证,一份留在班级由科任老师检查,并记好班务日志 (无班务日志的请马上备好)同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2.任课教师在上课前要认真清点核对班级人数,对不在课堂的学生弄清原因及去向,任课教师填好班务日志,及时汇报给班主任。

  3.对无故不上课的学生,任课教师要与班主任一道进行落实,必要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年级长、两处主管主任或主管校长汇报。

  4.学生逃学在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处分,标准可参照该生日常班级量化考核分数进行,除开除学籍外,均要和家长签订协议书。

  5.各食堂、各超市、浴池等在上课期间不许学生停留,一旦查实1人次扣50元,比如看电视或聚会等,严谨学生与外雇人员有过深交往。

  6.文化课、体育课、专业课均不允许提前放学,任课教师认真遵守上课秩序。提前侯课并填写班务日志,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形成良好的授课习惯。

  7.音乐专业课,除了排上琴房练琴和在专业老师处上课的学生外,其它无琴点和非专业老师上课的学生应在班级准备上课或上自习,希望班主任老师和专业课老师严格管理,计入班级量化考核范畴。

  8.学生逃学任课老师未发现的扣奖金50---100元,两处值班领导检查未发现的扣值班人50---100元,逃学学生从校门出入校园大门值班人员未发现或未制止的扣100---200元。

  希望全校教职员工积极行动起来,严抓严管,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每一位职工都是教育者和管理者,发现违纪学生都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利进行管理、制止和教育,使我校的全员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篇5:矿业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矿业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发生事故的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坚持重视追究领导责任的原则

  1、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重、特大恶性事故的紧急通知>,严肃处理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发生事故,首先要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因严重官僚主义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从重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2、国务院302号令规定实行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职责而发生事故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报请上一级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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