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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2

  客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较大事故中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外,按照《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公司停业整顿,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其法定

  代表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第二责任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机构负责人在较大责任以上事故中被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因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缓报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处罚外,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出租车驾驶员发生轻微交通责任事故的,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对驾驶员给予经济处罚,酒后驾车或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发生一般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公司同驾驶员解除合同关系。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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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8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z理工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校党〔20**〕62号)、《z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校学〔20**〕12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指在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毁、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突发性安全事件。实验室安全隐患指由于不安全操作或管理缺位导致实验环境不安全,可能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观念,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 由于管理缺位、工作失误造成隐患和事故,需要追究连带责任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第二章 责任认定及处理方式

  第五条 责任追究对象:

  1. 事故当事人,指直接引发事故的教职工或学生;

  2.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实验室或课题组负责人;

  3. 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专员;

  4. 二级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指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

  5. 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指行政正职领导。

  第六条 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引发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划分为四级:

  1. 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Ⅰ级事故)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或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2. 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Ⅱ级事故)

  造成3人以下重伤(不含3人);或造成3人以上轻伤(含3人);或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3. 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Ⅲ级事故)

  造成3人以下轻伤(不含3人);或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引发明火;或其他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4. 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Ⅳ级事故)

  造成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触发烟雾报警器但无明火、无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1. Ⅰ级、Ⅱ级、Ⅲ级事故,责任单位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单位绩效核减由人事处负责实施;事故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二级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责任人等由人事处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涉及学生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实施);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个人绩效核减由责任单位负责实施;取消相关人员当年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提升资格并通报批评;取消事故实验室全体学生的实验室准入资格,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后再进入实验室。

  2. Ⅳ级事故,给予事故当事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二级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责任人等通报批评;扣发事故当事人当年考核绩效的30%-50%,扣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当年考核绩效的15%-30%,由人事处负责实施;取消事故实验室全体学生的实验室准入资格,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再行进入实验室。

  第八条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但尚未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根据情节划分为三级:

  1.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Ⅰ级隐患: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2)违章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3)擅自购买剧毒品、爆炸品、易制毒品(第一类)的,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易制毒品(第二、三类)、易制爆品的;

  (4)违规使用、存储剧毒品、爆炸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

  (5)未经许可私自购买或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6)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7)实验过程中不按规定值守,擅自离岗的;

  (8)接到书面警告,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9)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认定的其他不安全行为。

  2.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Ⅱ级隐患:

  (1)未按规定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实验仪器进行检修和维护的;

  (2)未按规定管理气瓶、气路的;

  (3)未按规定对管制类化学品实行“五双”管理的;

  (4)未按规定配备实验防护用具及消防设备的;

  (5)私拉乱拉电线,多个接线板串连供电的;

  (6)实验仪器未按安全规定使用的,如烘箱置于易燃台面上的;

  (7)挪用、破坏、损毁消防安全器材,封闭、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及其他违反《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8)实验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个人防护的;

  (9)接到书面警示,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10)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认定的其他不安全行为。

  3.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Ⅲ级隐患:

  (1)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的,如无应急预案、安全信息牌、安全检查台账等;

  (2)实验室仪器使用记录、化学品台账等不健全的;

  (3)化学品存放不科学,存在混放、泄露、超量存储的;

  (4)未按规定分类收集、存放化学废弃物的;

  (5)实验指导教师未对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的;

  (6)实验室卫生条件差,存放无关物品的;

  (7)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8)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认定的其他不安全行为。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1. Ⅰ级隐患,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网上公示,下发《实验室Ⅰ级安全隐患红色整改通知单》,关停实验室,直至整改完成;取消隐患实验室全体学生的实验室准入资格,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再行进入实验室。

  2. Ⅱ级隐患,向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下发《实验室Ⅱ级安全隐患橙色预警通知单》,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者按照Ⅰ级隐患处理。

  3. Ⅲ级隐患,向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下发《实验室Ⅲ级安全隐患黄色预警通知单》,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者按照Ⅱ级隐患处理。

  第十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引发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加重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责任人及处理方式,形成事故处理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二级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调查事故原因,核定事故损失,出具处理意见,报z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领导组审核。

  第十四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党委教师工作部或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3: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筑路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部主任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特大火灾事故;

  二交通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五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七其他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本施工区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对本施工地段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人要迅速妥善处理。

  四、各标段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标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及业主代表处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施工地段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五、业主代表处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施工地段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六、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项目代表处签署后,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七、业主代表处、各标段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施工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强行组织施工,造成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对本制度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代表处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工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报公司领导,组织查处。

  十、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业主代表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援救,有关单位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十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调查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为因组织配合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法律按责任权限追究其责任。

  十二、各施工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安全生产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鉴定

  (一)事故分类:

  1、按伤害方式分类:

  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其它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2、事故级别划分:

  A、轻伤,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或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

  B、重伤,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或经济损失在5001-10000元;

  C、多人负伤事故,指一次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负轻伤5人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01-50000元;

  D、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01-150000元;

  E、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50001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F、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

  二、事故调查与处理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75号令《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调查,搞清事故情况和性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二)严格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调查、处理、结案;发生重伤事故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以内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多人负伤和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公司安全质量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或集团公司参与调查、处理、结案。

  2、发生因施工生产影响造成外围人员死亡以上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险性以上等级事故,以及分包工程的外部劳务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都必须在6小时以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三)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人员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牵头调查、处理、结案。

  (四)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五)机械设备事故由设备物资部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一)责任划分:

  1、直接责任者:指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

  2、主要责任者:在事故责任中,对事故发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3、领导责任者:长期忽视安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蛮干乱干,对员工不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对事故隐瞒不报,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等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次要责任者:指对事故不是直接和主要责任,但负有一定责任者。

  (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者

  1、员工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伤亡以上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章驾驶,致人死亡,或造成重大伤亡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3、干部违章指挥,员工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三)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施工操作规程,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录用“三证一书”不全的外部劳务队伍,或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诸多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下列原则给予处罚:

  1、发生一起轻微事故,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学习,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进行罚款。

  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

  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

  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

  2、发生一起一般事故,轻伤3-10人,或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上岗证。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

  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

  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

  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

  F、凡单位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200元,对分管安全领导罚款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3、发生一起伤亡事故,轻伤11人以上,或重伤3-10人,或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1—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操作证。

  B、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C、负领导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E、凡发生一起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5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300元,罚安全员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4、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死亡3-9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3%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B、负主要责任

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2%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C、负领导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E、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8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500元,罚安全员3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F、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给予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200元罚款。

  5、发生一起特大伤亡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建议对所有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各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按第4款的二倍处罚。

  6、凡重大员工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员工反应强烈的,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均要在以上条款基础上,加重处罚。

  (四)对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处理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处罚

  (一)对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处罚

  1、发生一次负轻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1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2万元。

  3、发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4万元。

  4、发生一次3人至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5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6万元。

  (二)对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1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

  (三)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凡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对总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3万元。

  (四)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安全,发生行车和航行险性以上事故处罚单位。发生险性事故的,对单位处以罚款3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处以罚款5万元;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的,对单位处以罚款10-50万元。

  (五)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处罚单位。单位发生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处以罚款1至5万元。

  (六)对安全机构不健全,日常安全工作业务无专人负责,不按规定时限向公司业务部门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报表的单位,由安全质量部下发通知转交公司财务部,取消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奖,并处以单位罚款1至5万元。

  (七)对出现未构成责任事故等级,但造成极大社会影响或上级、业主、监理等通报的安全事故单位,处罚责任单位1至5万元,罚主管领导1000-5000元。

  (八)隐报、谎报安全事故者或打击报复事故举报者,根据情节轻重,除对项目经理部责任领导处罚100-5000元外,建议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专职安全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

篇5:建筑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处理。

  二、相关文件

  1、《管理手册》

  2、《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三、实施职责

  1.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管理;

  2.工程部负责按本制度的要求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四、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五、工作程序:

  职责: 公司总经理负责确定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措施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5.1质检员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和一般质量事故处理

  5.2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协助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5.3质量事故的分类: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大类

  5.3.1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

  发生以下情况可定为重大质量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

  2)事故造成了恶劣影响。

  3) 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害。

  5.3.2一般质量事故

  1)指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500元),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

  2)事故影响在局部范围以内,未造成严重影响。

  5.4 发生质量事故的报告

  5.4.1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应由项目经理立即报告总经理。

  5.4.2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当事人除立即按规定上报外,应积极参与质量事故的善后处理

  5.4.3一般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应在当天报告质检员。质检员在三天内内将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结果书面上报项目经理。

  5.5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5.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总经理负责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

  5.5.2 质量事故的调查,其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部门和人员、事故经过、事故后果。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5.5.3 事故调查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5.4 质量事故的处理,应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慎重、有效地处理好质量事故

  5.5.5必须以质量事故为契机,组织进行质量改进活动,完善并严格执行制度

  5.5.6 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应形成《质量事故报表》并建立档案

  5.6 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其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将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5.7 事故责任界定:

  重大质量事故:公司总经理、生产经理负有领导及间接主要管理责任,项目经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司主管领导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并在事故原因调查过程当中主动坦诚承认领导责任,在责任追究会上做自我批评。直接管理责任的项目经理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写检查。事故技术、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按情况考虑岗位调动问题。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进行责任界定,对于图纸及工艺技术问题造成的事故,技术负责人承担技术指导及技术交底不到位的责任,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及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对于落实过程中责任心的问题,班组长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及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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