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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8

  职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为xt职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xt职学院社科联。

  第二条 协会是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社会科学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组织全院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大局服务,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实践课题,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繁荣和发展我院社会科学事业,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快速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负责院内各学科之间、理论研究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以及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2、组织和推动所属团体会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为领导部门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服务。

  3、组织和推动所属团体会员开展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咨询和培训人才等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科学成果的社会化。

  4、参与制订和落实全院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组织重大课题研究攻关。

  5、组织开展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奖活动,组织社会科学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的评比活动,激励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负责向各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推荐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和优秀科研成果。

  6、积极促进国内专家、社科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信息交流和友好往来。

  7、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社会科学队伍建设,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凡我院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教职员工,承认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为减少个人申请及审批手续,拟以院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处、后勤处、财务处、工会、基础课部、经贸与管理系、外语系为单位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本会。

  第六条 会员权利

  1、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研究、社科普及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3、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4、优先获得或使用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向本会推荐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和优秀社科成果,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或个人,可获得本会的奖励和表彰。

  6、根据本会宗旨开展的学术活动,按需要可能,获得本会资助。

  第七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部署或委托的各项任务。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介绍工作经验。

  5、向本会提交科研成果、学术情报资料,推介优秀科研成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本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总结。

  3、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新一届本会委员会。

  第九条 本会委员会负责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 本会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主席或顾问。

  第十一条 本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议行使其职权。常委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秘书长根据本会章程和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的决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收集和反映会员意见,讨论和吸收会员,组织科研课题申报、评审,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研究成果,向上级社科联组织汇报有关工作事宜,负责经费管理。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学院为本会提供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5万元。也可从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中获取,弥补经费不足部分。

  第十三条 经费用于调研、科研活动;会议刊物及资料的印刷、交流;奖励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其他业务开支。

  第十四条 秘书长向会员大会报告经费事项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全体会员监督和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本会会员大会通过。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委会议。

  第十六条 本会章程于20**年10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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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规范学术行为,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评估科研成果,审议科研、学科建设规划,促进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以国家颁发的教育、科技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学院的科研政策和科研计划。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院最高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且学术水平较高的在职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院外教授、专家担任顾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和秘书长各1名,委员10-2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科研处长担任。秘书长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经民主推荐,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召集的会议,努力完成学术委员会下达的任务。委员在任期间,如发现有违背学术原则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实,将免去其任职。委员的撤换,必须由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所做出的每项决议,必须得到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职 责

  第八条 审议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

  第九条 审议科研工作管理条例和教研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评定院级教研科研成果。

  第十条 审议、推荐各类纵向课题,审定重大横向协作项目。

  第十一条 审议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申报材料,评议优秀科研工作者的受奖资格,推动和促进学院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

  四、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会前由秘书长向委员通报会议议题。因特殊情况,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邀请有关专家或部门负责人列席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20**年3月10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院学术委员会。

篇3:职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职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指 导 思 想

  第一条 xt职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是由在潭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中关心xt职院人才培养与建设的相关专业的专家、教授、资深领导和企业家组成的高级指导参谋机构。其下设立医学类专业指导委员、文管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和理工类专业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云集xt精英,扶持xt职学院,促进学院与各界加强联系,把握住经济与技术发展脉搏,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能力,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宗旨。

  第二章 职 责 范 围

  第三条 本会的职责范围

  1、积极探索和研究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发展与人才需求的政策性、现实性新课题,及时向xt职学院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

  2、受学院委托,对职业技术人才建设和学院发展等相关课题进行调研,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技术人才培养战略研究。

  3、举办各种以宣传xt职学院和职业技术人才建设为主题的交流活动,提高学院在全社会的影响,促成学院与各界加强联系。

  4、指导《xt职学院学报》的编辑出版工作。

  5、发挥本会专家的作用,促成解决学院各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及学院在职业技术人才培养、人才成果转化中的难题。

  6、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委 员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由学院聘请。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在本行业、本学科的事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取得一定业绩;

  3、关心职业技术人才建设,热心人才培养,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五条 委员的义务:

  1、通过多种方式扩大xt职学院的社会影响力;

  2、尽可能及时地向学院提供专业发展的新信息;

  3、接受讲授“专业新技术学术讲座”的邀请;

  4、参加每年召开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和教学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六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一名(由学院相应专业系主任担任)。本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为本会主要领导人,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学院应重视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研究与落实。

  第八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秘书负责平时与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的联络工作。

  第九条 本章程自专业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篇4:职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职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大学生素质拓展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对学院社团有效,是指xt职学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院团委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院党委的领导。院团委受党委委托,对我院学生社团进行统一管理与指导,院团委下设社团联合会,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兴趣爱好、社会公益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1 名在政治、业务能力方面均较强的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章程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社团联合会批准筹备之日起15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15天内,社团联合会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社团联合会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超过批准筹备期限,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5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院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章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二十五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六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30天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30天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1、一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

  2、会员长期不足15人;

  3、无正式负责人或机构瘫痪、管理混乱;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 财 务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管理

  (一)社团联合会负责统筹管理全院社团财务,对各社团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社团面向学生收取入会费、培训费等必须开具有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公章的专用票据。

  (三)建立和实施社团财产登记制度和帐目公开制度。

  (四)社团招收新会员可收取会费5-10元/人,新会员凭会费收据到社团联合会领取会员证。

  (五)各社团所收取会员入会费的40%由各系团总支代管,60%上交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各社团在所留系团总支费用支配完毕之后,可向社团联合会另行申请活动经费。

  (六)鼓励各社团开展相关培训活动,社团收取的培训费60%由社团自行合理支配(包括培训费开支),40%上交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各社团在所留60%费用支配完毕后,可依合理程序向社团联合会另行申请活动经费。

  (七)鼓励各社团争取社会赞助,赞助金须专款专用,其中实际资金的30%交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开支。凡在院内公开给赞助商作广告宣传的赞助须报社团联合会、系团总支、院团委、院保卫处审批同意。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七章 活 动 管 理

  第三十六条 活动管理

  (一)社团活动必须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各社团应积极开展活动,丰富社团生活,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每个社团的活动至少1次/月,并要求在一个学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全院性的活动。

  (三)各社团开展活动前(包括参加院外活动或邀请院外组织参与活动),须提前至少一周上交申请书、活动计划(含经费开支计划),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同意,报系团总支、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四)凡邀请院外人员举办报告、演讲、座谈等活动,须将活动内容上报社团联合会,并经系团总支、院团委批准。

  (五)各社团如需出版刊物,须报系团总支、院团委批准,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后方能印制出版。

  (六)社团负责人须对活动安全及合法性负责。

  (七)社团联合会将对各社团所开展活动的检查结果定期公开。

  第八章 违 纪 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各社团必须遵循以下纪律开展工作:

  (一)社团开展活动必须经过登记注册,不得弄虚作假。

  (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维护会员权益,促进会员身心健康。

  (三)以学院或学院某部门名义开展活动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经社团联合会审核,系团总支、院团委等相关部门同意,在维护学院声誉的基础上进行。

  (四)各社团在开展活动后,对当次活动经费开支的详细账目必须向本社团的所有成员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同时报社团联合会,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检查。

  (五)内部财务管理账目必须清晰。

  (六)积极鼓励会员参加社团活动。

  (七)必须积极参与社团联合会的相关活动。

  (八)不得无故一个月内不开展任何活动。

  (九)社团之间的竞争要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

  第三十八条 违纪处罚

  (一)经调查对社团违纪行为属实,视其情节轻重实施警告、停办、取缔的惩罚,对情节特别严重者按《xt职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规定予以执行。对社团负责人的过失予以一次警告,两次免职的处罚。

  (二)无故缺席社团联合会主办的活动(会议)三次以上或开展活动时出现严重问题的社团,对该社团负责人进行降职或免职处分,将情况报其所系,并取消该社团的评优评奖资格。

  (三)活动开展时若有会员缺席达到半数以上,经社团联合会核实,追究负责人过失。

  (四)被责令停办的社团经整顿后须重新注册。

  第九章 奖 励 制 度

  第三十九条 针对社团开展活动的情况,每学年评选“优秀社团”、“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会员”一次,并给予以下奖励:

  (一)“优秀社团”可获得:

  1、为期两周的文化长廊宣传栏的主办权;

  2、给予200元-1000元奖励。

  (二)“优秀社团负责人”可获得:

  1、物质奖励;

  2、颁发优秀社团负责人荣誉证书。

  (三)“优秀会员”可获得:

  院级优秀会员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优秀社团”、“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会员”条件及比例如下:

  (一)优秀社团条件:服从社团联合会的领导,积极主动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成绩突出,组织纪律性强,社团凝聚力大。

  (二)优秀社团负责人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章程,工作尽心尽职,成绩突出,学习成绩优良。

  (三)优秀会员条件:遵守章程和学院一切规章制度,出色完成活动任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成绩优良。

  (四)优秀社团占全院社团总数的20%-25%,优秀社团负责人占全院社团主要干部总数的50%。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共青团xt职学院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调整和确定学院社团管理办法。本章程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自行制定细则进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篇5:县XY小学办学章程

  县*Y小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d*县*Y镇中心小学校。

  第二条 学校校址设在d*县*Y镇太平街50号,电话88******5

  第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补助,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9万元。

  第四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d*县教育局。

  第五条 为了保证学校校长依法治校,依法自我管理,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d*县*Y镇中心小学校是对儿童实施普通初等义务教育的国有学校。

  第七条 学生修业年限为六年。

  第八条 学校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按照“地方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宗旨 培养目标 办学思想 教学计划 业务范围

  第九条 办学宗旨:单位的宗旨是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十条 培养目标:以课堂教学为中心,注重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文化知识教育,培养出具有进取心、创造力、责任感、动手能力强,自律、自强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思想

  办学理念:以人为本,弘扬“廉、美、和、敬、乐”的高雅精神,努力为师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校风:诚信、至善、勤奋、团结

  校训:崇德、启智、健康、快乐

  学风: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快乐成长

  教风: 爱生如子、勤奋钻研、施教严谨、敬业奉献

  办学特色: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做一个行为习惯好、快乐成长的人。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是教学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教育局制定和颁发的有关学校教学和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学校的教学计划包括以下课程的设置:语文、数学、体育、科学、英语、综合综合实践、科学、品德与生活、音乐、美术、写字、阅读、文娱、健康、国防、班会\心理健康等,每节课45分钟。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未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不能随意改动,在保证各门学科的教学时数和教学质量的同时,要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各项活动,使学生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后备力量。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为小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 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的管理机制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能级管理,责任到人,责、权、利相结合。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课堂教学,在课堂教学中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了行政办、教导处、工会、教代会、大队部、体卫、后勤及教研组,各部门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合作。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教代会和行政办公会。

  教代会主要成员为行政领导(校长除外)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共7人组成;行政办公会为由学校校长、副校长 、教导主任、教导副主任、成教专干、大队辅导员组成。学校在开好“两会”的情况下,充分发扬民主,校长在两级决策中行使最后决定权。

  第十九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决定学校的重大维修项目;

  (七)决定拟任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任的产生方式为县教育局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政府机关任命的学校领导人,全面负责主持学校工作。

  (一)校长的职责是:在上级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团结全体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根据章程修改和完善学校的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和拟定学校的工作计划,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抓好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办学效益;主持校务会议并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定期召开主任教员例会,对主任教员进行培训。

  (二)校长的权利:有决策权、指挥权、财务权、人事权。

  1、在国家和上级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对本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权。

  2、认真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参与学校党组织共同考察,讨论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提名副校长和中层干部,报上级部门批准。校长有权根据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校内结构工资制等学校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和教育教学的改革,改革方案和措施在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校长组织实施。

  3、校长有权根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和行政处分需听取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校长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学校经费,校舍和仪器设备。

  5、校长有权行使国家和政府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6、正确行使职权,校长要通过学校行政办公会等形式,讨论决定学校中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学校其他领导干部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办学效益,学校建立由校长主持的教职工代表参加的校务会议。校务会议的代表由全体教师民主选举产生。定期召开会议。

  第四章 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和d*县教育局的规定,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度,在聘任过程中采用公正、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聘任各级各类人员,被聘任教师与校长签订聘约,聘期为一年,学校给每位教师定职、定责、定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真实施过程管理,以管理求效益,以质量求发展,为此学校认真制定了以下岗位职责:《任课教师职责》、《校长岗位职责》、《教导主任职责》、《兼职教研员职责》、《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职责》、《班主任职责》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议事制度:

  1、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

  2、政治学习、班主任会由校长或分管德育工作的领导主持;

  3、全镇教师大会,由校长主持;

  4、教研会由教导主任主持;

  5、党支部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

  6、内审小组由工会主席主持;

  7、业务学习由教导主任主持;各种会议事先充分准备,内容、目的明确,由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各种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认真实施《d*县小学办学水平评估方案》,学校每一年要认真作好自查评估、总结,不断调整办学思路,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提高办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任制,教师由学校考核合格后由校长聘任并签定聘用合同,对教师工作业绩实行量化评估考核,建立激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正副校长、教导主任、工会主席、大队辅导员、会计出纳各一人。

  第三十条 学校除了1-6年级的教室外,设置了行政办公室、少先队室、图书室、体育保管室、自然保管室、实验室、音乐室、美术音乐保管室、档案室、后勤保管室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受县、镇教育局的管理和指导,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学校认真制定各种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使学校的管理科学,规范并有特色。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后勤管理制度

  1、学校后勤工作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一名行政副校长具体分管,对校长负责。

  2、学校后勤工作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的思想,要保证教学用书,办公用品等的及时供给。

  3、学校食堂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严禁浪费。

  4、校园环境要做到整洁、美观、规范、按照校园“三化”要求布置,注重保洁。

  5、体卫方面:合理安排好师生的作息时间,开展好“两操一活动”,每期对学生进行体检、牙保,控制近视率,每年开展一次体操比赛和一次小型运动会。

  6、经常对学生进行法纪教育安全教育,建立安全小组,制定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1、学校的财务工作应本着“开源节流。勤俭办学”的原则。保证为教学工作服务,为学校建设服务,

  2、学校严格执行县教育局、物价部门的规定,按标准项目收取费用,学校的全部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3、实行国家财政部规定的《中小学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每期结算一次,按县教育局规定的经费使用方案,合理安排好学校建设,师生福利及各种奖励基金。

  4、财务工作要做到民主、公开、定期公布帐目。

  5、学校预算内外帐按月帐、“月结月审月清”的制度进行月报,并造好月报交校长审查,期末由财务内审小组审查,并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的民主监督制度

  团结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保证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办好学校。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构,学校的工作计划,工程项目财产、经费的审议、教师评优、晋级、晋职、人事调动、福利的分配等重大问题须经教代会讨论,教代会要为学校建设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支持校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民主管理制度

  1、学校设立校长领导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2、校认真开展党支部的民主生活制度,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学校的教职工有权向学校提出合理的建设性意见。

  4、学校校务应公开,接受监督,要民主理财、民主管财、民主当家。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制度

  (一)学校教师要认真参加各级组织的教学教研活动和技能培训。

  (二)学校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加强考核,作为教师评聘职务、评优、晋升工资的依据。

  (三)鼓励青年教师继续深造,要求现年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在于20**年前全部取得大专文凭并有10%的人取得本科文凭;

  (四)小学高级教师每年累计进修时间不少于20天,初级教师不少于10天。

  第三十七条 校务公开制度

  1、校务公开的原则:校务公开要真实、全面、适时,要以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重大问题为主;校务公开要重点公开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把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

  2、校务公开的内容: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有关学校工作的政策、法规;学校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财务收支及学校计划内外经费使用管理情况,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奖金分配方案;县教育局下达的教职工的晋升工资、职称评定、评优的指标、条件及本校评优推荐,教职工年度考核及等级评定情况;教职工工作安排和高速教师继续教育及进修,出勤和资金分配情况,学校招生、学生评“三好”、“星星队员”及先进班集体等情况;学校收费标准及代管费的结算情况。

  3、校务公开的形式:在行政会、教代会、全体教职工会议等会议公开和建立公开栏,领导述职报告,召开家长会等途径公开。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奖惩制度

  鼓励教职工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师德高尚,敬业爱岗,热爱集体,每期按学校制定的学校工作制度及考核奖惩办法对教师进行德、能、勤、绩的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对成绩优异的,待遇从优。

  学校在每期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镇优秀教师、镇优秀辅导员、镇优秀教学能手、镇优秀艺体教师、镇师德先进个人、镇优秀教研组。

  第五章 经费、财产来源及财务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Y镇中心小学校的具体经费来源为: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第四十条 *Y镇中心小学校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Y镇中心小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Y镇中心小学校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85%;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县教育局报告并以适当的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四十五条 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认真按《现金管理制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学校经费内审制度》办。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四十九条 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它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在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具体处置方式按国有资产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个性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五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章程经20**年3月17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若需修改须经教代会讨论、征求广大教师的意见,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Y小学校。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心校行政办负责解释,在*Y镇中心小学校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经教代会研究处理。

  第六十条 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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