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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XY小学办学章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5

  县*Y小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d*县*Y镇中心小学校。

  第二条 学校校址设在d*县*Y镇太平街50号,电话88******5

  第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补助,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9万元。

  第四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d*县教育局。

  第五条 为了保证学校校长依法治校,依法自我管理,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d*县*Y镇中心小学校是对儿童实施普通初等义务教育的国有学校。

  第七条 学生修业年限为六年。

  第八条 学校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按照“地方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宗旨 培养目标 办学思想 教学计划 业务范围

  第九条 办学宗旨:单位的宗旨是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十条 培养目标:以课堂教学为中心,注重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文化知识教育,培养出具有进取心、创造力、责任感、动手能力强,自律、自强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思想

  办学理念:以人为本,弘扬“廉、美、和、敬、乐”的高雅精神,努力为师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校风:诚信、至善、勤奋、团结

  校训:崇德、启智、健康、快乐

  学风: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快乐成长

  教风: 爱生如子、勤奋钻研、施教严谨、敬业奉献

  办学特色: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做一个行为习惯好、快乐成长的人。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是教学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教育局制定和颁发的有关学校教学和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学校的教学计划包括以下课程的设置:语文、数学、体育、科学、英语、综合综合实践、科学、品德与生活、音乐、美术、写字、阅读、文娱、健康、国防、班会\心理健康等,每节课45分钟。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未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不能随意改动,在保证各门学科的教学时数和教学质量的同时,要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各项活动,使学生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后备力量。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为小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 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的管理机制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能级管理,责任到人,责、权、利相结合。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课堂教学,在课堂教学中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了行政办、教导处、工会、教代会、大队部、体卫、后勤及教研组,各部门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合作。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教代会和行政办公会。

  教代会主要成员为行政领导(校长除外)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共7人组成;行政办公会为由学校校长、副校长 、教导主任、教导副主任、成教专干、大队辅导员组成。学校在开好“两会”的情况下,充分发扬民主,校长在两级决策中行使最后决定权。

  第十九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决定学校的重大维修项目;

  (七)决定拟任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任的产生方式为县教育局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政府机关任命的学校领导人,全面负责主持学校工作。

  (一)校长的职责是:在上级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团结全体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根据章程修改和完善学校的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和拟定学校的工作计划,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抓好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办学效益;主持校务会议并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定期召开主任教员例会,对主任教员进行培训。

  (二)校长的权利:有决策权、指挥权、财务权、人事权。

  1、在国家和上级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对本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权。

  2、认真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参与学校党组织共同考察,讨论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提名副校长和中层干部,报上级部门批准。校长有权根据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校内结构工资制等学校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和教育教学的改革,改革方案和措施在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校长组织实施。

  3、校长有权根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和行政处分需听取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校长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学校经费,校舍和仪器设备。

  5、校长有权行使国家和政府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6、正确行使职权,校长要通过学校行政办公会等形式,讨论决定学校中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学校其他领导干部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办学效益,学校建立由校长主持的教职工代表参加的校务会议。校务会议的代表由全体教师民主选举产生。定期召开会议。

  第四章 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和d*县教育局的规定,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度,在聘任过程中采用公正、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聘任各级各类人员,被聘任教师与校长签订聘约,聘期为一年,学校给每位教师定职、定责、定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真实施过程管理,以管理求效益,以质量求发展,为此学校认真制定了以下岗位职责:《任课教师职责》、《校长岗位职责》、《教导主任职责》、《兼职教研员职责》、《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职责》、《班主任职责》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议事制度:

  1、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

  2、政治学习、班主任会由校长或分管德育工作的领导主持;

  3、全镇教师大会,由校长主持;

  4、教研会由教导主任主持;

  5、党支部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

  6、内审小组由工会主席主持;

  7、业务学习由教导主任主持;各种会议事先充分准备,内容、目的明确,由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各种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认真实施《d*县小学办学水平评估方案》,学校每一年要认真作好自查评估、总结,不断调整办学思路,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提高办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任制,教师由学校考核合格后由校长聘任并签定聘用合同,对教师工作业绩实行量化评估考核,建立激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正副校长、教导主任、工会主席、大队辅导员、会计出纳各一人。

  第三十条 学校除了1-6年级的教室外,设置了行政办公室、少先队室、图书室、体育保管室、自然保管室、实验室、音乐室、美术音乐保管室、档案室、后勤保管室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受县、镇教育局的管理和指导,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学校认真制定各种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使学校的管理科学,规范并有特色。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后勤管理制度

  1、学校后勤工作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一名行政副校长具体分管,对校长负责。

  2、学校后勤工作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的思想,要保证教学用书,办公用品等的及时供给。

  3、学校食堂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严禁浪费。

  4、校园环境要做到整洁、美观、规范、按照校园“三化”要求布置,注重保洁。

  5、体卫方面:合理安排好师生的作息时间,开展好“两操一活动”,每期对学生进行体检、牙保,控制近视率,每年开展一次体操比赛和一次小型运动会。

  6、经常对学生进行法纪教育安全教育,建立安全小组,制定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1、学校的财务工作应本着“开源节流。勤俭办学”的原则。保证为教学工作服务,为学校建设服务,

  2、学校严格执行县教育局、物价部门的规定,按标准项目收取费用,学校的全部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3、实行国家财政部规定的《中小学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每期结算一次,按县教育局规定的经费使用方案,合理安排好学校建设,师生福利及各种奖励基金。

  4、财务工作要做到民主、公开、定期公布帐目。

  5、学校预算内外帐按月帐、“月结月审月清”的制度进行月报,并造好月报交校长审查,期末由财务内审小组审查,并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的民主监督制度

  团结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保证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办好学校。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构,学校的工作计划,工程项目财产、经费的审议、教师评优、晋级、晋职、人事调动、福利的分配等重大问题须经教代会讨论,教代会要为学校建设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支持校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民主管理制度

  1、学校设立校长领导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2、校认真开展党支部的民主生活制度,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学校的教职工有权向学校提出合理的建设性意见。

  4、学校校务应公开,接受监督,要民主理财、民主管财、民主当家。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制度

  (一)学校教师要认真参加各级组织的教学教研活动和技能培训。

  (二)学校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加强考核,作为教师评聘职务、评优、晋升工资的依据。

  (三)鼓励青年教师继续深造,要求现年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在于20**年前全部取得大专文凭并有10%的人取得本科文凭;

  (四)小学高级教师每年累计进修时间不少于20天,初级教师不少于10天。

  第三十七条 校务公开制度

  1、校务公开的原则:校务公开要真实、全面、适时,要以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重大问题为主;校务公开要重点公开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把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

  2、校务公开的内容: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有关学校工作的政策、法规;学校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财务收支及学校计划内外经费使用管理情况,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奖金分配方案;县教育局下达的教职工的晋升工资、职称评定、评优的指标、条件及本校评优推荐,教职工年度考核及等级评定情况;教职工工作安排和高速教师继续教育及进修,出勤和资金分配情况,学校招生、学生评“三好”、“星星队员”及先进班集体等情况;学校收费标准及代管费的结算情况。

  3、校务公开的形式:在行政会、教代会、全体教职工会议等会议公开和建立公开栏,领导述职报告,召开家长会等途径公开。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奖惩制度

  鼓励教职工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师德高尚,敬业爱岗,热爱集体,每期按学校制定的学校工作制度及考核奖惩办法对教师进行德、能、勤、绩的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对成绩优异的,待遇从优。

  学校在每期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镇优秀教师、镇优秀辅导员、镇优秀教学能手、镇优秀艺体教师、镇师德先进个人、镇优秀教研组。

  第五章 经费、财产来源及财务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Y镇中心小学校的具体经费来源为: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第四十条 *Y镇中心小学校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Y镇中心小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Y镇中心小学校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85%;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县教育局报告并以适当的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四十五条 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认真按《现金管理制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学校经费内审制度》办。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四十九条 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它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在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具体处置方式按国有资产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个性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五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章程经20**年3月17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若需修改须经教代会讨论、征求广大教师的意见,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Y小学校。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心校行政办负责解释,在*Y镇中心小学校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经教代会研究处理。

  第六十条 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辑:www.pmceo.Com

篇2:城建一建公司章程

城建一建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章制定。

  本章程是关于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胡美行、史喜亭、陈伦山、刘海山、徐英海、刘传文、赵柱恩、刘仍显、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资本经营为辅,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接受国家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

  第七条 股东出资入股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发展生产,增加企业盈利。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 公司名称: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Chengjianyi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Ltd.

  第九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0层、11层,邮政编码:100029

第三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条 经营范围

  主营: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高速公路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车、船、飞机),钢结构工程,水工建筑,电信、通讯、管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防水工程,电梯安装工程。

  兼营:普通货物运输,渣土运输,房地产开发,机械租赁、维修,物资租赁。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三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一)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受让北京城建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金(净资产)3412万元投入,占注册资本的%。

  (二)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自然人身份入股,出资人民币现金共计1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自然人出资额如下:

  (三)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共计245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股东出资和股权转让条件

  第十五条 股东以国有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和货币出资,按规定的时间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

  第十六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股权不得转让。离任时,可依法持有或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转让。

  第二十条 经按法律程序、公司章程产生的新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自然人股权,可由大股东转让。出资比例,与法定的出资额度相等。转让价格,每股应按当期的价格额度转让。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按股权比例分得红利;

  (三)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购新股;

  (六)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按股权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股东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应履行下述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经济发展;

  (四)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以其所持股权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六)股东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聘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每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一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本人应出席股东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受委托人行使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1.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一时;

  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注册资本金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25%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视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决议和会议记录由公司存挡,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成员为七人。其中按股东出资比例,由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荐四名候选人,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推荐两名候选人。六名董事由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名职工董事由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研究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三总师,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决定对经理的奖惩;

  (十二)提出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股东会授予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董事会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开董事会事由和开会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和投票,但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并载明授权范围,一名董事只能委托或接受一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会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在董事会会议表决不同意见对等时,董事长有两票权。每次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议题,每次会议必须形成会议记录。每次表决结果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完整存档,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公司董事会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会议记录;

  (二)保证按时向股东会递交股东会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妥善设立、保管公司股东名册;

  (四)向有权得到公司有关文件和记录的人员提交有关资料;

  (五)及时向全体董事送达参加董事会会议通知;

  (六)董事会委派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五)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决定除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与解聘、招用与辞退;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业务;

  (八)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五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4:1。其中按股东出资比例,由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三名候选人,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推荐一名候选人。四名监事由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监督和评价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对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三总师的工作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并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委派或更换、聘任或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对董事会提出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必要时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审查;

  (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有权陈述意见。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和合同;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根据股东会推荐人选,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聘任;

  (六)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公司相关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立党委及党的基层组织,并依据《中国共产章程程》开展活动。公司党委是企业的政治核心组织,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应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总经理依本章程聘任或解聘公司管理人员之前,应征求公司党委会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建议权、审议权、监督权和涉及职工福利事项的决定权,推选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法建立工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开展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止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及时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下列顺序分配税后利润:(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的公积金,其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

  (四)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四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贯彻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项目经理工薪制、管理人员岗薪制、工人计件计时制等多种形式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责任和义务加强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公司全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长提出修改章程意见,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经股东会批准。修改后的章程应由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并存档。

  第五十三条 修改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十二章 公司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50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变更注册事项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五十八条 公司登记的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共计十五份,出资人各壹份,公司董事会两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壹份。

篇3:附属一医院药事委员会章程

  附属一医院药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药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为规范药事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药事委员会是医院药事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各项重要事项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应在院长及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组织机构

  1.药事委员会由院长和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医务科、药剂科及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和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

  2.药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5-7人,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10年以上药品临床使用经验的有专业代表性的各学科专家担任。秘书1名,特邀委员若干人,每次参加药事委员会人员可以采取固定或部分固定并从药事委员专家库中抽签组成。

  3.药事委员会下设“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小组”和“合理用药监测工作小组”两个工作组。工作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组长一般由药事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四条工作制度

  1.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药事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和检查、安排下阶段工作,审核新药和新制剂的报批材料。遇特殊情况可由3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一半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有投票权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5.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6.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7.药事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秘书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整理、保存药事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

  第五条药事委员会向医院负责,有责任向医院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每年组织召开药品质量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研讨会各一次,总结交流经验,学习、培训药品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的知识及技能,同时定期对临床进行合理用药检查,对不合理用药予以评价。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委员专家库的产生:药事委员会的委员专家库实行兼职聘任制。一般聘用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由药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提名按上述程序做出调整。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药事委员会的职责

  在医院院长及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国家的药事法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定颁布我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化审批全院用药计划,使医院药品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第九条药事委员会的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确定医院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3.审核医院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4.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医院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并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5.定期分析医院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医院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6.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医院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第十条药品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使用的药品、自制药品(制剂)及化学试剂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处理涉及药品质量、工作质量的严重事件。

  第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小组,负责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用药中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登记、存档,按规定上报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及时处理、善后。

  第十二条合理用药管理小组,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临床科室正确、合理使用药品进行指导,制定我院合理用药指导原则,运用药物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监督、检查、分析我院药品使用动态,防止药物滥用和不合理使用。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委员的权利

  1.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医院各科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4.提出或联署会议议案。

  5.参加药事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6.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监督药剂科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委员的义务

  1.按时参加会议,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2.对药事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新药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它有关情况须予以保密。

  3.若委员与药事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在评议表决时回避。

  4.委员不得接受与新药申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新药生产、供货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接触。

  5.委员有义务向药事委员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6.收集药事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给药事委员会参考。

  7.学习有关法规和知识,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能力。

  8.委员应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药事委员会各项决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1.医院药事管理是指对医院用药相关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

  2.新药是指我院未使用过的药品。我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品牌、因各种不良事件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亦按新药管理。

  3.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CY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CY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成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19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2人,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长兼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委员的产生,经教务处推荐、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院长聘任。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热心本科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

  2、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教育教学思想观念先进,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

  5、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关于教育教学建设、改革和管理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深入调查和分析研究学院教学工作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审议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计划,审议重要的教学与教学管理文件。

  第八条 研究、审议学院新专业的设置、现有专业调整,指导与评价专业建设工作,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研究、审议学院各类课程的建设规划、评估方案,并负责课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与结题验收。

  第十条 研究、审议学院的教材建设、教学队伍建设、教风和学风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现代教育技术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和指导学院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试方法、实践教学等方面的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审议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的申报与结题验收,鉴定教学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

  第十二条 研究和参与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督导、监控与评价工作。参与评价教学单位、教辅单位的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参与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励,推荐省级及以上的各种教学奖励。参与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第十四条 接受院长委托,审议与处理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情。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开展教学指导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两次。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决定。表决的方式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根据不同的事项商量决定。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要高度关注高等教育教学的有关政策和改革,积极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委员有义务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向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分成若干小组开展工作。是否分组以及分组的方式,由委员会主任与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商量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篇5:职中学生会章程

  职中学生会章程

  第一条:县TJ职中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是在校党总支和校团委的领导下的学校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校学生会是按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三条: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守党的教育方针,带领全校同学刻苦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健康人、文明人、有用人”的建设新的人才。

  二、发挥学生会作为校党总部和校行政部门联系学生的桥梁作用,通过合理渠道,及时准确向学校反映同学的建议和意见。

  三、围绕学校的工作中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且结合同学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同学校园生活,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发展同兄弟学校学生组织和学生的交往合作,增进了解,相互学习,使学生会工作力争上游,以推进学生运动的蓬勃发展。

  第四条:校学生会的一切工作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同时遵守各法律,法规及有校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校学生会下设学习宣传部、文娱部、组织纪律部、体育部、卫生生活部、学生会办公室。

  一、学习宣传部:激发同学的学习兴趣,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活跃校园文化,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知识竞赛,如英语俱乐部,辩论赛等;及时反映广大同学在学习方面的愿望和要求,适当开展一些学习经验座谈交流会,使同学们能够共同进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围绕校的工作中心制订、实施宣传工作的方案,配合其它部的工作,多方位的予以宣传;在校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宣传优势,扩大活动影响力;做好海报、重大时期的黑板报制作、通知、报道等工作。

  二、文娱部:根据学校对校园文明、校园文化的总体要求,根据本部门的文艺优势,选择正确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每学年举办一次“干部迎新会“,欢送即将毕业的同学,活动办得生动活泼,富有特色;在校艺术节、科技节、新生艺术选拔赛元旦文艺汇演期间负责共同组织好一些活动。

  三、组织纪律部:协助团委、政教处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各项活动的开展,帮助其他部门顺利开展工作。为搞好个人卫生,监督同学的仪表问题,坚持每星期一次对各班进行仪表检查,包括校徽、团徽、染发、指甲等;在学生会组织的其他活动中,帮忙做好纪律工作。校纠察队,每天中午对校园进行巡视,监督同学文明午休。

  四、体育部:以“重在参与,增强体质”为宗旨,负责同学体育活动等工作的规划和实施,通过组织活动提高同学们的身体素质;在各种校体育运动竞赛中发挥组织者作用,负责两操的打分和管理。

  五、卫生生活部:为同学创设卫生、清洁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同学良好的生活习惯,及时反映广大同学有关卫生方面的意见和要求,解决同学们在卫生方面遇到的问题;搞好包干区、教室的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在活动中,培养同学们劳动服务思想和卫生意识。负责办公用品的购买、奖品的发放等。

  六、学生会办公室:负责文档的录入电脑、复印和保存。通知的起草,宣传照片的拍摄,办公室的卫生和布置。

  第二章

  第六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及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成为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

  一、所有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可对本会实行民主监督,并可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按校学生会的章程执行,讨论对工作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参予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学生会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会员的以上权利。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团结学生会会员,维护学生会声誉。

  二、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一切决议,完成学生会任务。

  三、维护学校声誉。

  四、开展批评,自我批评,勇于改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

  第九条:毕业离校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学籍者即退出本会。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利机关。

  第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基本任务和目标。

  三、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四选举学生会干事、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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