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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公司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现场卫生管理考核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6

  化工公司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现场卫生管理考核规定

  内容:设备、现场、定置、劳保着装。

  1、现场卫生分为设备卫生和现场卫生,设备卫生采用双包机制,维修工处理跑、冒、滴、漏和日常巡检、维修,操作工负责设备卫生。

  2、维修工在日常工作结束后应达到工完、料净、现场清标准,完工后经车间验收不符合标准,每次罚款10元。

  3、操作工对设备卫生负责,设备应达到无积尘、无油污、无杂物标准。每次检查不合格,对负责人罚款10元。

  4、现场卫生区应达到五无标准(无杂物、无杂草、无积水、无垃圾、无死角)每次检查不合格,对当班操作工罚款10元。

  5、操作室按定置管理标准,器具摆放整齐,衣物统一挂架,操作台、分析台上不准放置饭碗、水杯,记录表摆放整齐,每次检查不合格罚款10元。

  6、操作工(维修工)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和工作服,挂胸牌,着装规范,每次不达标罚款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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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化工公司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大班管理考核制度

  化工公司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大班管理考核制度

  生产大班作为合成系统一个生产单位,接受生产管理部管理与考核。

  内容:

  1、 完成生产管理部下达的产量与消耗指标。

  1.1完成月计划得100分,每超产或降低1%,同比奖惩1%。

  1.2完成白煤、烟煤、动力电消耗指标得100分,降低或超耗1%,同比奖惩1%。

  2、 负责大班的考勤管理工作。

  2.1、如实做好出工考勤,按规定考核病、事假、旷工。

  2.2、搞好班前、班后点名记录,按规定考核迟到、早退。

  2.3、病、事假扣发当日工资,旷工每天扣罚三天工资。迟到、早退每次罚款10元。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扣发当日工资。

  3、 负责大班的劳动纪律:

  3.1、违犯安全规定、班上吸烟、喝酒或班前四小时喝酒处每项次100元以上罚款。

  3.2、违犯劳动纪律、班中脱岗、睡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每项次处50元以上罚款。

  3.3、凡值班调度处罚的违章违纪,直接处罚到当事者本人,凡上级领导或值班领导处罚的,只处罚到值班调度本人。

  4、 负责本大班的工艺指标管理和交接班条件达标。

  4.1、凡因责任事故每影响生产1台时,扣减大班基本分0.5分累加。

  4.2、凡因操作因素,影响本班或下一班生产,每台时扣减大班基本分0.5分累加。

  4.3、交接班时,各项工艺指标必须达到控制标准,凡恶化操作条件影响下一班生产,每台时扣罚交班大班1分累加。

篇3:化工公司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车间(工段)管理考核制度

  化工公司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车间(工段)管理考核制度

  生产车间(碳化、合成、水汽)作为合成氨系统一个生产单位,接受生产管理部管理。

  内容:

  1、 完成生产管理部下达得原材料消耗指标。

  1.1、 水汽车间考核烟煤消耗,达到考核指标得100分,每降低或超耗1%,同比奖惩0.1%。

  1.2、 水汽车间考核白煤消耗,达到考核指标得100分,每降低或超耗1%,同比奖惩1%。

  1.3、 动力电消耗考核合成车间,达到考核指标得100分,每降低或升高1%,同比奖惩1%。

  2、 完成生产管理部下达得消耗材料指标。

  2.1、机油消耗考核合成车间,每降低或超耗1%,奖惩基本分0.1分累加。

  2.2、纯碱消耗考核碳化车间,每降低或超耗1%,奖惩基本分0.1分累加。

  2.3、添加剂消耗考核碳化车间,每降低或超耗1%,奖惩基本分0.1分累加。

  3、 产品质量:

  3.1、碳氨含N量、含水量一级品率100%,日平均值每单项不合格罚款50元。(碳化车间)

  3.2、精甲醇合格率100%,每出现一个不合格结果,罚款50元。(合成车间)

  3.3、严控24项主要工艺指标合格率分别达到规定标准,以生产管理部工艺统计数据为依据,对不达标的,按降低的百分比,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罚责任车间0.1分。

  4、 计划外影响台时考核:

  除计划检修和自然灾害导致的停车外,凡因设备、工艺故障导致的停车、减量,都参与考核。考核分计划内台时和超计划台时,计划内台时主要用于各车间无备用设备的部位维修,超出计划指标参与奖惩。

  合成车间月计划台时40,水汽车间月计划台时20,碳化车间月计划台时16,生产管理部根据生产负荷,可随机调整。

  超计划台时,每台时扣罚责任车间基本考核分1分。

  5、 劳动纪律管理:

  5.1、车间(工段)与生产大班对本单位人员实行双向考勤管理。

  5.2、审批本车间(工段)人员的病、事假(三天之内),三天以上、7天以下需报生产管理部分管经理批准,7天以上报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和分管副总。得到批准的病、事假只扣除当日工资,旷工每天扣罚三天工资。

  5.3、本车间(工段)发生违章、违纪现象,本单位管理人员处罚的,生产部不再追究,凡生产管理部查处或公司上一级部门查处的,首先处罚单位负责人。

篇4:PM集团卫生管理准则

  PM集团卫生管理准则

  第一条 公司为维护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凡本公司卫生事宜,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准则行之。

  第三条 本公司卫生事宜,全体人员,须确实遵行。

  第四条 凡新入司员工必须了解卫生的重要与应用的知识。

  第五条 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第六条 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第七条 各工作场所内,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

  第八条 饮水必须清洁。

  第九条 洗手间、卫生间应经常清除污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将报纸等非必用品带入卫生间。更衣室及其他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

  第十条 凡可能寄生传染菌的原料,应于使用前施以适当的消毒。

  第十一条 凡可能产生有碍卫生的气体、尘灰、粉末之工作,应遵守下列定:

  (1) 采用适当方法减少此项有害物的产生。

  (2) 使用密闭器具以防止此项有害物的散发。

  (3) 于发生此项有害物的最近处,按其性质分别作凝结、沉淀、吸引或排除等处置。

  第十二条 凡处理有毒物或高热物体的工作或从事于有尘埃、粉末或有毒气体散布场所的工作,或暴露于有害光线中的工作等,须着用防护服装或器具者,应按其性质制备。

  从事于前项工作人员,对于本公司设备的防护服装或器具,必须善用。

  第十三条 各工作场所的采光,应依下列的规定:

  (1) 各工作部门须有充分的光线。

  (2) 光线须有适宜的分布。

  (3) 须防止光线的眩耀及闪动。

  第十四条 各工作场所的窗面及照明器具的透光部分,均须保持清洁,勿使有所掩蔽。

  第十五条 凡阶梯、电梯口及机械危险部分,均须有适度的光线。

  第十六条 各工作场所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温度之调整以暖气冷气或通风等方法行之。

  第十七条 各工作场所应充分使空气流通。

  第十八条 食堂及厨房之一切用具及环境,均须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 垃圾、污物、废弃物等的清除,必须合乎卫生的要求,放置于所规定的场所或箱子内,不得任意乱倒堆积。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篇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0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 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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