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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一医院处方调配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3

  附属一医院处方调配制度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留样备查。

  (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3)药师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4)药师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6)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①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②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③剂量、用法的正确性;④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⑤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⑥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⑦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7)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8)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9)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0)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采编:www.pmceo.cOm

篇2:处方药调配制度非处方药销售制度

  处方药调配制度

  一、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方可购买。

  二、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发货人和驻店医师在处方上签字。

  三、处方药不得擅自更改和代用。

  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须经医师对处方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

  非处方药销售制度

  一、在非处方药货区的显著位置悬挂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和警示语。警示语为“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书购买和使用”。

  二、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三、对消费者购买的非处方药,驻店药师应做好咨询服务,指导安全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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