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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相关制度:处方点评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2

  医疗相关制度:处方点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规范处方管理,加强对不合理处方的有效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我院处方点评制度。

  1、由医务科随机抽取并组织医、药学专家定期对医院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月填写处方评价表。

  2、 处方(医嘱)来源:对门诊全部处方、住院处方(医嘱)进行抽查,药剂科每月抽查处方不得少于1000张,医务科每月每科抽查每医师的医嘱不得少于2份;每次抽查注意样本的代表性,为临床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数据参考、用药建议。

  3、 处方评价范围:①处方书写是否规范;②处方药品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但医生必须注明理由;③特殊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规定;④抗菌素的使用是否符合卫生部指导原则和有关管理规范的规定等;⑤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生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⑥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⑦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⑨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⑩其它用药不合适情况。

  4、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医师处方的监督管理,医务科、药剂科对存在不合理用药的,要及时与相关医生沟通,指出其存在的不合理性,督促其做到合理用药。对出现超常处方次数较多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要列入重点监控点评范围,必要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警示谈话。查出严重问题的,除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限制或取消其处方权外,还应结合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5、 每年的处方点评要涵盖医院内所有执业医师,对处方点评情况的定期通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通报内容在医院公示栏或OA内网上进行全院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医务科要及时将处方点评结果向相关科室、医生反馈,并把处方点评情况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科室目标考核。

  6、 在“处方点评”的基础上,对用药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定期登记、通报不合理处方,及时干预不合理用药,对“短期内某药物销售量突增或集中销售”及“某医师集中使用某药物”的情况进行严密监控,每月对用药量排前三位的药品实行限量供应或停用。并将该药物的使用情况上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做出处理意见。

  7、处方质量点评应根据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院临床合理用药监督管理细则、诊疗常规及药品说明书、《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如遇到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最新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8、医院纪检监察室对处方点评工作全程监督,以确保点评结果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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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处方规范制度

  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处方规范制度

  1、处方制度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1)经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药品处方权,但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过培训考核并备案;其它医技科室的各级医师、医务科和业务院长根据他们所从事的专业需要,确定其有相应医疗职称的药品处方权。具有处方权的各级医师要经医务科批准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医务科、门办和药剂科。医师调离本院时到医务科办手续,医务科通知门办和药房注销其在本院处方权。

  (2)各医师对自己的图章妥为保管,一旦遗失应立即与医务科联系并通知药房,否则一旦遗失的医师章出现在伪造处方上时,在未查出伪造者前,由该医师负责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2、剧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加强对剧毒、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

  (2)使用剧毒药品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错发,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专柜加锁、专人保管。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实行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3)麻醉药品只限用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统一由院药剂科购买后发放给使用单位。

  麻醉药品的管理,做到“五专”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4)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处方应当留存二年备查。

  (5)剧毒、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保管均由医院药剂科按有关规定执行。医院保卫部门负责监督,并定期检查。

篇3:社区卫生服务处方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处方管理制度

  1.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签字或印章在机构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2. 处方标准、格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要求执行。

  3. 医师开具处方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 医师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配伍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 开具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应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使用专用处方;药师应取得相应调剂资格。

  6.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7. 处方应按照类别和期限妥善保存。保存期满后,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篇4:处方药调配制度非处方药销售制度

  处方药调配制度

  一、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方可购买。

  二、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发货人和驻店医师在处方上签字。

  三、处方药不得擅自更改和代用。

  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须经医师对处方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

  非处方药销售制度

  一、在非处方药货区的显著位置悬挂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和警示语。警示语为“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书购买和使用”。

  二、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三、对消费者购买的非处方药,驻店药师应做好咨询服务,指导安全用药。

篇5:零售药店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销售处方药时,应由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三、处方必须有从业药师签名,方可调配;

  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后或重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时,应做好处方登记。

  七、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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