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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物资储存保管条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7

  物流公司物资储存保管条例

  第一条 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用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资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

  第二条 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有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第三条 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保管员不得采取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第四条 保管物资要根据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到十不要求务使企业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第五条 保管物资未经主管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配套物资一律不准拆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主管批准。

  第六条 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部门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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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资产管理,规范物资设备及其他物资的申购审批程序和管理标准,以保证物资设备及其他物资的申购和审批工作的有序、严谨,并且做到责任和权限清楚。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基建工程、后勤服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所有需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物资设备及其他物资的申购和审批,都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购项目分为计划性项目和零星性项目。计划性项目指学院在学年或特定时期根据学院的统一预算计划安排,组织制订并在规定时间内执行采购的物资设备或其它物资的申购项目;零星性项目指在计划性项目外的物资设备或其它物资的申购项目。

  第四条 申购单台套件金额超五万元物资设备(含软件)的申购部门,需另附<>(见附表1)方可进行采购立项申请。

  第五条 计划性项目的立项程序

  1、立项程序:

  (1)以系、部、处为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到学院总务处办公室领取或总务处网站下载<>(见附表2);

  (2)根据学院制订的统一要求,组织本单位相关教师、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真、科学、充分的论证后,填写<>,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

  (3)报学院财务科审核并安排经费来源;

  (4)由总务处汇总各部门的申购计划,并提出对各单位计划的审核审批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校内外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5)由学院审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6)分管院领导对总务处汇总计划及建议进行审核审批;

  (7)主管院领导对总务处汇总计划及建议进行审核审批;

  (8)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对各单位汇总计划进行审批。

  2、立项时间:每年的九至十月为学校组织进行学年度计划性项目申报立项审批时间,具体工作安排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经审批确定的购置计划于下年一月开始进入采购程序,至本年底结束。

  第六条 零星性项目的立项程序:

  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申请并填写<<学院物资采购立项审批表>>--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科审核--总务处审核--审计部门审核--分管院长审核--主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第七条 审批权限:

  1、申购低值品、材料、易耗品项目:价值在2000元及以下的申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价值在2000元以上3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价值在3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院长审批。批准后由总务处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2、申购基建、服务项目:价值在3000元及以下的申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价值在3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院长审批。批准后由总务处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3、申购仪器设备项目:价值在3000元及以下的申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价值在3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价值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院长审批。

  4、学院一般不执行零星性项目的采购立项,因情况特殊等原因确需采购的,项目无论金额多少,一律必须报院长审批。

  第八条 属政府专项和横向经费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老师及有关技术人员充分论证后,安排人员到财务科领取《z职业学院项目立项报告书》填写完毕,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价值20000元内报分管校长批准;超过20000元报院长审批;批准后由总务处按规定确定采购形式。

  第九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完善的项目,采购部门将不予受理和采购。凡未经立项批准而先采购的学校概不予报账,并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因特殊原因使手续不全而需要采购,则必须报请院长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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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基建工程、后勤服务、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办公等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的物资设备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有关部门和监督部门都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物资设备,实行阳光采购。

  第六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都要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采购工作程序应注意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引入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院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学院采购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广东省有关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二)执行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年度预算计划;

  (三)负责组织专家对预算金额较大或技术程度较复杂的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及技术方案论证;

  (四)组织实施物资设备采购;

  (五)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拟定和监管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物资设备采购的验收工作;

  (七)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二大类。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院招投标部门报z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采用分散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采购的年度计划和学校财务预算安排,认真填写《z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和编制《用户需求计划报告书》,经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前两周报送到总务处,由总务处审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条 属于政府协议采购的项目,由总务处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进行协议采购。

  第十一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项目使用管理部门编制《用户需求报告书》报总务处,总务处负责对《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用户需求计划报告书》进行审核或组织技术论证后,报学院招投标部门审核,送z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总务处对《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用户需求计划报告书》进行审核,批量在2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件套在1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报学校招投标办进行校内集中采购;批量在2万元以下或单台件在1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总务处学校内部招标采购或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投标采购结果产生后,1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总务处与供应商拟定采购合同,报学校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总务处和使用管理部门共同监督供应商执行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总务处和使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执行中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前提下,由使用管理部门填写《z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变更审批表》(在总务处网站下载),总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可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单位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 财务监督职责

  (一)参与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

  (二)检查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监督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职责

  (一)参与物资设备采购活动过程的监督;

  (二)受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三)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对物资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采购职责

  (一)总务处应对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规范采购行为;

  (二)参加物资设备采购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三)总务处应将每年物资设备采购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学院监察审计室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采购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取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取的;

  (二)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三)不按本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拒绝监督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暗中收受回扣,接受贿赂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学校投标活动一至三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串通、贿赂采购部门及工作人员的;

  (四)中标后,不按时或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篇4:职中物资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职中物资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购买物品严格领导审批手续,固定资产及时进入物资账,保管人员的账册必须和会计室的账吻合。

  2、保管人员按学校规定健全物资保管账册,进出库手续齐全、账物相符、不出差错。

  3、贵重物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要更加严格管理,不得随便散失,严格领用审批制。

  4、各组室的物资均有专人负责保管,门、箱、橱上的钥匙由专人保存,领用、借用手续齐全,防盗、防护设施配齐,不使物资受损失。

  5、保管人员要随手关好门窗,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篇5:职中学生个人物资安全管理制度

  职中学生个人物资安全管理制度

  1、充分发挥学生的自管能力,学生个人物资由学生本人负责保存,应该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学生身边不准超规定存放现金,多余的钱一定要加密码存入银行,存折要妥善保管。

  3、学生用的衣、鞋、被等重要生活用品,晾晒时,个人注意看管,干后及时收回宿舍,严禁放在室外过夜。

  4、学生不提倡佩戴金银手饰、手机、寻呼机等,违者造成损失自负。

  5、宿舍里有存放物资的橱、箱、包,一律加锁存放到个人位置上,任何人不准随便翻动他人物资。

  6、使用密码箱的同学,个人密码应严加保密,不得轻意告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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