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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2

  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资产管理,规范物资设备及其他物资的申购审批程序和管理标准,以保证物资设备及其他物资的申购和审批工作的有序、严谨,并且做到责任和权限清楚。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基建工程、后勤服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所有需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物资设备及其他物资的申购和审批,都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购项目分为计划性项目和零星性项目。计划性项目指学院在学年或特定时期根据学院的统一预算计划安排,组织制订并在规定时间内执行采购的物资设备或其它物资的申购项目;零星性项目指在计划性项目外的物资设备或其它物资的申购项目。

  第四条 申购单台套件金额超五万元物资设备(含软件)的申购部门,需另附<>(见附表1)方可进行采购立项申请。

  第五条 计划性项目的立项程序

  1、立项程序:

  (1)以系、部、处为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到学院总务处办公室领取或总务处网站下载<>(见附表2);

  (2)根据学院制订的统一要求,组织本单位相关教师、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真、科学、充分的论证后,填写<>,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

  (3)报学院财务科审核并安排经费来源;

  (4)由总务处汇总各部门的申购计划,并提出对各单位计划的审核审批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校内外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5)由学院审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6)分管院领导对总务处汇总计划及建议进行审核审批;

  (7)主管院领导对总务处汇总计划及建议进行审核审批;

  (8)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对各单位汇总计划进行审批。

  2、立项时间:每年的九至十月为学校组织进行学年度计划性项目申报立项审批时间,具体工作安排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经审批确定的购置计划于下年一月开始进入采购程序,至本年底结束。

  第六条 零星性项目的立项程序:

  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申请并填写<<学院物资采购立项审批表>>--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科审核--总务处审核--审计部门审核--分管院长审核--主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第七条 审批权限:

  1、申购低值品、材料、易耗品项目:价值在2000元及以下的申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价值在2000元以上3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价值在3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院长审批。批准后由总务处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2、申购基建、服务项目:价值在3000元及以下的申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价值在3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院长审批。批准后由总务处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3、申购仪器设备项目:价值在3000元及以下的申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价值在3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价值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院长审批。

  4、学院一般不执行零星性项目的采购立项,因情况特殊等原因确需采购的,项目无论金额多少,一律必须报院长审批。

  第八条 属政府专项和横向经费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老师及有关技术人员充分论证后,安排人员到财务科领取《z职业学院项目立项报告书》填写完毕,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价值20000元内报分管校长批准;超过20000元报院长审批;批准后由总务处按规定确定采购形式。

  第九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完善的项目,采购部门将不予受理和采购。凡未经立项批准而先采购的学校概不予报账,并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因特殊原因使手续不全而需要采购,则必须报请院长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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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及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文 件 名: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程序文件范例

  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及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1.0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程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规范审批服务过程,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职责

  略

  4.0工作程序

  ●不需要联审立项的项目(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设立程序。

  (1)申报者去商务处领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批须知》、《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表》、《批准证书存根表》。

  (2)申报材料提交立项审批收发文处(申报材料见报批须知),收发文处受理后,做收文登记,填写《新上项目登记表》、《项目审批处理表》,并编号,编号方式如下:

  A**(年份)--****(流水号)

  发给申报者回执。

  (3)收发文处在收文当天交主管处长。

  (4)主管处长于1个工作日内交承办人拟办,于《项目审批处理表》上签批。

  (5)承办人根据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法规在《项目审批处理表》上拟办立项意见,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审核合同、章程。

  (6)承办人通知申报者补充有关文件,修改合同、章程相关内容,并在《项目审批处理表》上记录承办过程。

  (7)承办人对申报材料齐备、规范的外商投资项目,草拟批准文件后,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并报主管处长,承办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草拟不批准意见后,报主管处长审核。

  (8)主管处长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决定是否报主管局长审批。

  (9)审批文件经处长或局长签发后送收发文室,打印批准证书、批文。不批准设立项目交收发文室。

  (10)收发文室将打印好的批准证书、批文发给申报者,申报者凭回执领取,收发文室将不批准设立项目的审批意见,通知申报者。

  (11)外资局对认定为不需要联审立项的项目,自收齐规范申报文件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与否。

  ●需联审立项核准项目

  (1)申报者去商务处领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批须知》、《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表》、《批准证书存根表》。

  (2)申报材料提交立项审批收发文室(申报材料见报批须知),收发文处受理后,做收文登记,填写《新上项目登记表》、《项目审批处理表》,并编号,编号方式如下:

  A**(年份)--****(流水号)

  发给申报者回执。

  (3)收发文室在收文当天交主管处长。

  (4)主管处长于《项目审批处理表》上签批,将项目交承办人。

  (5)收发文室在一周内将《立项审批表》和可行性报告送联审会各有关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准备下周的联审会(项目审批处理表签批)。

  (6)收发文处将申报材料送承办人。

  (7)联审会就需联审项目进行联合审批。

  (8)承办人根据联审会联审意见,在项目审批处理表上批办立项意见。

  (9)承办人将立项意见报主管处长审核。

  (10)主管处长根据审批权限,决定是否报主管局长审批。

  (11)处长或局长同意项目立项后,交承办人审核合同、章程,不同意立项项目交收发文室。

  (12)承办人通知申报者补充有关文件,修改合同、章程相关内容,并在《项目审批处理表》上记录承办过程。

  (13)承办人对申报材料齐备、规范的外商投资项目,草拟

  批准文件后,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并报主管处长,承办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草拟不批准意见后,报主管处长审核。

  (14)主管处长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决定是否报主管局长审批。

  (15)审批文件经处长或局长签发后送收发文室,打印批准证书批文。不批准设立项目交收发文室。

  (16)收发文室将打印好的批准证书、批文发给申报者,申报者凭回执领取,收发文室将不批准设立项目的审批意见,通知申报者。

  (17)外资局在收齐完备、规范的申报文件材料之日起,在12个工作日内决定项目立项批准与否。

  ●对超过本市审批权限,需外资局初审后,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批。

  (1)申报者去商务室领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批须知》、《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表》、《批准证书存根表》。

  (2)申报材料提交立项审批收发文室(申报材料见报批须知),

  收发文室受理后,做收文登记,填写《新上项目登记表》、《项目审批处理表》,并编号,编号方式如下:

  A**(年份)--****(流水号)

  发给申报者回执。

  (3)收发文室在收文当天交主管处长。

  (4)主管处长于《项目审批处理表》上签批,将项目交承办人。

  (5)收发文室在一周内将《立项审批表》和可行性报告送联审会各有关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准备下周的联审会(项目审批处理表签批)。

  (6)收发文室将申报材料送承办人。

  (7)联审会就联审会项目进行联合审批。

  (8)承办人根据联审会联审意见,在项目审批处理表上拟办立项意见。

  (9)承办人将立项意见报主管处长审核。

  (10)主管处长根据审批权限,决定是否报主管局长审批。

  (11)上报文件签发后送收发文室打印,报送有关部门。

  (12)外资局在1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会上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

  5.0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须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6.0相关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表》

  ●《批准证书存根》

  ●《新上项目登记表》

  ●《项目审批处理表》

  ●《回执》

篇3:华南大学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华南大学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为加强我校财务预算管理,增强资金调配的合理性、科学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对各类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定如下:

  一、立项的范围

  凡基建、维修、设备、家具购置、专项活动及其它需设专项管理的,经费超过一定额度时,均需先立项。

  二、立项审批程序

  凡需立项的项目,均应由使用或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立项原因,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及投资决策分析,经经费主管部门初审后,根据经费额度大小,遵照立项审批程序(由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会签→校长→校务会研究决定)获准立项之后,财务处才予以安排经费。

  三、拟列入年度预算内的项目立项审批

  各经费主管部门在制订年度预算时,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调研,且与使用部门充分协商,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制订预算,财务处汇总预算后,根据当年全校财务收支情况,制定校内综合财务预算,切块分配经费。财务预算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各块经费预算内,每个专项的安排按照额度大小(具体额度见附表),进行立项审批,同意立项之后,各专项按预算执行。

  四、新增项目的立项审批

  年度预算经校党委研究通过并下达执行后,确因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等实际需要,需要新增专项的,必须按第二条规定的立项审批程序经过立项审批后,财务部门才予以追加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审批额度为:10000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领导会签;10000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会签,校长审批;100000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校务会研究决定。

  五、项目超预算追加经费审批

  学校年度预算经校党委研究通过后,必须按照年度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设备、基建、维修及其它专项活动经费在实施、执行过程中确因工作任务调整或工作计划的变更超出预算的,相关主管部门应书面写出超预算原因分析报告,并按第二条规定的立项审批程序立项审批后(根据具体情况,有必要的专项应先由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后再进行立项审批),财务才追加经费,审批额度同第四条。

  六、各个专项经立项审批程序立项之后,经费的使用审批按《华南大学经费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七、对应列入立项审批项目而不进行立项审批的,除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外,还将扣减相关部门下年度的经费。

  八、附属医院可参照执行。

  九、本审批程序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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