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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工程经理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4

  中铁工程经理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我昌宁高速L1标经理部全体员工和工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全体员工和工人应认真遵循消防法,以法治标,加强消防,确保工地施工安全。

  为了有效地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全体施工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维护本标段安定,保障施工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

  经理部安劳部是本标段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具有以下工作职能:

  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汇报经理部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结合不同时期、不同季节工地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案。不定期编发宣传橱窗,向工人宣传消防知识,宣讲不同时期社会火灾的重大案例,以活的典型事例对工人进行消防教育,警醒工人提高消防意识,深切理解“消防工作重于泰山”的重大意义。

  2、对工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不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二、组织消防检查

  1、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经理部、工区、工人居住区进行全面或局部的防火检查,主要检查不同时期贯彻执行消防法的情况;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消防责任制是否落实;公共场所消防通道是否通畅,是否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火灾隐患是否存在等,并写出检查情况书面通报。

  2、通过检查,如发现有的部门违反消防法规定,或未履行经理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火灾隐患时,应向有关责任部门发出《消防整改通知书》,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消防处罚,必要时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三、配置消防器材、设施

  1、会同行政后勤管理部门根据经理部消防工作的需要,按消防要求,全面配置经理部及工区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2、建立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档案,对消防器材购置的变动、丢失、失效、报废建立帐簿进行登记,以确保本标段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整。

  3、会同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用电设备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4、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四、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1、制定经理部消防管理工作制度、消防值班制度、消防工作实施条例;

  2、划分经理部及工区防火责任区;

  3、编制设计消防处罚通知单、消防工作巡查日志、消防值班登记表;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等。

  五、落实消防责任

  1、落实消防合同

  (1)消防合同的拟定:根据经理部和工区工地消防工作的特点和各部门承担消防责任的不同情况,拟定经理部与工区消防责任合同;

  (2)消防合同的签署:具体组织签署消防责任合同;

  (3)消防合同的执行:检查消防责任合同的履行情况。

  2、安排消防值班

  (1)确定值班人员,编排值班表,且每次必须有副部级以上干部值班;

  (2)实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双方必须签字;

  (3)特殊情况的换班及值班、请假应严格按照手续办理;

  (4)值班人员应随时保持联系,有情况应立即上报。

  3、配备消防专干

  (1)确定保卫干部具体担负消防管理工作;

  (2)确定一名副部职干部具体领导、管理消防工作,安劳部长协助管理消防工作;

  (3)安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常过问消防工作。

  六、落实消防措施

  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施工人员离开工作场地,要注意正确停机、关窗、切断电源、检查烟头。对电线老化、漏电应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行政后勤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责任制及消防责任合同的签订

  我标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经理部、工区、个人防火责任制”,实行分级、分区负责,自觉履行职责,分担义务。

  一、消防责任人的确定

  1、项目经理全面组织、领导、负责工地的消防工作,是工地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经理部将消防责任按地域、设备、房屋等划分至有关部室。分管各系列工作的副经理直接组织领导所辖部室的消防工作,是所辖部室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3、分管各重点防火区域部室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组织重点防火区域的防火工作,并承担工地重点消防区域的消防责任,是该消防区域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部室对自己所辖防火区域担负消防的日常管理工作。部室主要负责人为本部室所辖消防区域的消防主要责任人。部室其他领导有义务协助部室主要负责人,做好本部室的防火工作。当部室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其他原因外出暂不在岗时,部室其他领导承担本部室的主要防火责任。

  4、本标段所有工人有义务认真履行国家消防法和经理部消防制度。每个工人在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的同时,亦承担相应防火职责,是自己担负岗位工作的消防直接责任人。

  二、消防责任合同的签订

  经理部在每一个聘任期内要逐级签订消防合同,把消防责任明确落实到每个部门和具体的消防责任人。

  (1)项目经理与项目副经理签合同;

  (2)副经理与所辖部室主要负责人签合同;

  (3)部室主要负责人与各分管副部长签合同;

  (4)分管副部长与工区签合同。

  第四条 失火责任的界定

  1、直接当事人应承担的失火责任

  经理部及工区失火并导致经济损失,应根据情节轻重、受损程度大小,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

  2、各级领导应承担的失火责任

  经理部失火并导致经济损失,属于个人为责任的,如属下列情况,除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外,应区分防火区域,分别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1)未安排落实好消防值班;

  (2)未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关于消防的指示要求;

  (3)未根据季节变化特点和消防工作活的事例,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教育;

  (4)未将消防工作列入工作重要日程;

  (5)未对所属员工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

  (6)下班后所辖工作场所未落实人员关窗、关门、关灯、关电、关总闸、关空调,未清理其他不应摆放在工作场地的易燃易爆物品,清扫烟头、火种。

  (7)因上述第6条原因导致电器起火,火源火种进入工作场所或自身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自燃自爆导致起火。

  (8)重点消防区域未安排专人登记消防日志。

  (9)对所辖防火区域的防火设施(如水龙头、水枪等)的损坏,灭火器具(灭火器、头盔、防毒面具等)的丢失未及时报告。

  (10)安排临时工独自在岗位值班,工作不力或失职。

  3、班组应承担的失火责任

  (1)由于教育不力,本班组工人在居住区使用经理部不允许使用的电器设备、在房间内用蜡烛照明、在工区、居住区、等处焚烧废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等而导致火灾。

  (2)未对工人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值班人员的失火责任

  (1)未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在失火发生时,本人未留在经理部、擅自离开经理部、未在工区或未在施工范围内失火时找不到人,致使无人组织扑救火灾、无人报警,造成公有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2)职工管理系列值班干部或值班人员失火时不在经理部、不在岗、未及时组织职工撤离火源地或因处置不力,导致工人伤亡。

  (3)值班电工在失火或电线起火时,不能在第一时间关闭变电房总闸,造成电线起火,火势蔓延。

  (4)值班司机擅自离开经理部,在失火时不能将汽车开出快速撤离火源地,导致汽车燃烧。

  5、部室失火责任划分

  办公室是消防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行政部承担供电和消防设施维护的任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经理部或工区一旦失火,经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存在,这两个部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消防管理部室的失火责任

  1)经理部行政办公室应承担以下失火责任。

  ⑴未预先安排好安全保卫消防值班。

  ⑵未定期检查各部门消防责任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消防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写出检查报告。

  ⑶未向各防火责任人及时通报检查发现的火情隐患或消防薄弱环节,必要时未及时向有关防火责任人发出整改通知书。

  ⑷未主动与行政后勤部门联系,在重大节假日和寒暑假安排好值班室用房和24小时留守电话。

  ⑸未及时检查值班电话是否畅通,未主动与行政后勤部门联系,保证晚保安值班人员必须有一台火警报告电话。

  ⑹值班人员请假未及时安排人员代班。

  ⑺对失效灭火器材未及时更换。

  ⑻对各部室各部门报告的火情隐患未及时主动与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或遇重大隐患未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

  2)行政部应承担的失火责任。

  ⑴未对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

  ⑵对反映的消防设施的损坏(水龙头、水龙带)、水枪、灭火器的丢失,未及时进行维修或采购补充。

  ⑶未对电线线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

  ⑷对反映的漏电或电起火问题未进行及时的维修。

  ⑸对各部室反映的属于行政部门处置的消防隐患,未进行及时处置。

  ⑹对容易导致电路起火的险情隐患,未组织及时的更换或维护。

  ⑺按经理部安保部门通知的区域和时间,于每晚或于某一时期时间段内,未按时关闭电路总闸。

  ⑻批准电工外出公干或因个人原因请假,但未在经理部安排电工值班。

  ⑼重大节假日前,未安排妥值班室专门用房及24小时固定通讯电话。

  第五条 奖励

  一、每月对经理部各部室和工区消防工作进行评比。对履行消防合同,成绩显著的部室消防责任人应进行奖励。对重点防火区域消防工作做得好的要对消防责任人进行重点奖励。

  二、对下列个人应区别情节予以奖励

  1、发现火情,及时呼救或及时拨打火警电话,有效地制止火灾。

  2、积极组织救火或个人积极参加灭火,表现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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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理工大学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理工大学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全体师生员工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自觉接受消防安全机构的监督、检查。

  2.学生公寓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寓内禁止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使用明火,禁止生火做饭,楼栋周围不准焚烧废物垃圾。

  3.学生公寓楼内及周边禁止燃放焰火、烟花爆竹;楼梯、楼道、楼顶不准燃烧废纸垃圾;宿舍内不准点蚊香、点蜡烛;禁止躺在床上吸烟,乱丢烟头。

  4.学生宿舍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禁止违规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在门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非灭火需要,禁止动用消防设施器材。

  6.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扑救初起火灾,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7.火灾扑灭后,火灾单位、个人应保护现场,协助查明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接受调查处理。

  8.任何单位、个人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并查实,除没收违章器具、设备外,还要根据校纪校规严肃处理。一旦引发火灾事故,将按照消防法规和《长沙理工大学火灾事故追究办法》执行。

篇3:农大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农大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条例》等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院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及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校园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院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是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院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保卫处是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机构,对学院整体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组织和实施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向学院负责。

  第五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通过建章立制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三)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制定本单位的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实施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实施演练并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保卫处在学院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定学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学院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对学院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五)组织管理院一级义务消防队;

  (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定期向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内各商铺、各经营单位统一纳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范围,总务处为责任单位,对院内商铺和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在校园内施工的基建单位,进行改建、装修和维修的工程,施工场所承建的主管单位明确的,由管辖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保卫处统一监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组织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消防隐患,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并责令迅速整改。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应每季度对管辖区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后要分析通报,及时解决存在的普遍性和突发性问题。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岗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对院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重要性进行审查,凡容易发生火灾事故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和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定期巡查。

  (一)保卫处与责任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内容应包括: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地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的,应书面报告保卫处。

  第十四条 院内举办*、晚会等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审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具体工作由基建处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院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和师生常规教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 保卫处和各消防责任单位要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网络宣传,举办消防知识讲座、竞赛、消防运动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保卫处应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的业务培训,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现场急救等消防演练,不断提高学院整体防火救灾能力。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学院对院属各责任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1.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工作消极、整改不力或发生火患的单位实施问责。

  3.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医院微生物室消防安全规定

  医院微生物室消防安全规定

  目的

  切实将防火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消除火灾隐患,制定实验室防火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范围

  适用于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职责

  办公室制定年度消防计划、对实验室防火工作负责,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防火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

  1.设施要求

  实验室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供电系统要有较大容量且布局合理。

  房间、走廊以及过道中应设置显著的火警标志、说明以及紧急疏散标志。

  实验室应定期检测消防系统,确保其正常状态。

  走廊、流通区域必须足够整洁畅通,且不影响人员流动和灭火设备的移动。

  在有潜在火灾危险的实验室区域都备有应急使用的灭火器。

  2.对易燃易爆品、化学品的要求

  a.实验室尽量减少可燃气体和液体的存放量。将可燃气体和液体放置在远离热源或打火源之处,避免阳光直射、通风。须冷藏的可燃液体应存放在防爆的冰箱内。

  b.应在适用的排风罩或排风柜中操作可燃气体和液体,严禁附近有产生火花的设备。

  c.不相容化学品应隔离存放。

  3.对电的要求

  a.严禁供电系统负载运行,一旦供电系统负载时,应立即关闭一些不必要的设施设备电源,防止电路超负荷而引发火灾。

  b.对供电系统和仪器设备电路系统定期检查、保养,防止电路老化破损,短路引起火灾。

  3.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实验室火灾警报系统是否正常。

  定期检查出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

  所有的防火设备都有固定的颜色便于识别。

  定期检查便携式灭火器是否在检定合格期内,以及是否在指定位置。

  4.消防安全培训

  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消防指导和培训。

  制定减少和避免火情风险的计划。

  定期进行失火消防演练及火灾自救演练。

篇5:华联超市消防安全规定

  华联超市消防安全规定

  一、严格执行《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办法》,凡配置、设立的消防设施,器材,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遮盖、埋压、堵塞、停用。

  二、各部门不得私自任意增设电源线路、电热器具,若因工作需要临时增设线路、电热器具的,经防损部审核同意,按有关制度执行,严格按章 操作使用和管理。

  三、超市经营场所、办公室及仓库,严禁储存汽油、煤油、液化气、易燃品及化学物品等危险品,因工作需要使用时,报防损部审核后,定时、定人、定点作预防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可小量储存,严格加强安全防火管理。

  四、各部门使用的电气设备、线路、照明灯具、微机、门窗,下班后要认真检查关闭,一旦发生火灾应急时报警,并组织人员进行有效扑救,各部门在自救的同时,迅速疏散其它人员及顾客,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尽量减少损失,并配合现场防损员做好火灾后的现场保护工作。

  五、凡违反国家消防法规、条例和超市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将按情节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交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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