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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2

  职业学院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工作公正、公平、合理,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和《z职业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主要是为校内的工程建设、货物物资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同时也作为广东省和z市评标专家人选向外推荐。

  第三条 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特殊专业领域可放宽;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z职业学院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严格依照评标规则客观公正地提出评标意见;

  (四)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库按以下类别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各种形态的物品的评标。物品包括仪器设备、物资、材料、图书文献、教材、医疗药品、粮油食品等。

  (二)工程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建设工程的评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探、设计、监理等。

  (三)服务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房屋招租、物业管理、资产拍卖等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的评标。

  第八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九条 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入库专家的建议名单,报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 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评。

  考评的内容包括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标和培训等情况,考评的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暂停其评标活动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制度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适宜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工作的;

  (五)不按既定评标规则评标的。

  第十二条 对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为三年,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补、调整专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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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房发〔20**〕77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我局对《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9月28日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理论知识、丰富实践经验以及熟悉前期物业管理评标工作和相应法律知识的社会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库是指房屋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下称市物业中心)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档案管理、日常考评、定期培训、年度考核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推荐及申报工作。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物业中心对评标专家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职业范围等类别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成员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以满足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入选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声望,关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具有从事物业管理评标工作的能力和时间,65周岁以下,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管理实践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从事物业管理理论研究或教学8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从事8年以上司法实践,代理过相关物业管理的诉讼案件;

  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专家学者、业主委员会委员,经由区房管部门或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进入评标专家库作为备选专家。

  第七条 申请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申报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需填报《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申请表》。个人自愿申请的应先征得单位同意,单位推荐的应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区房管部门负责受理评标专家申请资料工作,并对申报人员及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市物业中心。市物业中心负责各区推荐资料的整理汇总,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进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八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并经五天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并由市物业中心建档入库。

  第九条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未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且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职责

  第十条 评标专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要求积极参加评标活动及相关工作;

  (二)按照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三)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按要求填写评标表格及书面评标报告;

  (四)按要求提交个人年度工作鉴定,工作单位(包括兼任)、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应于一周内向市物业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一)应持《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二)评标期间不与外界联系,不擅离职守,不带走评标相关资料;

  (三)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四)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坚持独立评标,并对评标结论负责,不发表影响评标结果的倾向性言论,不干预其他专家的正常评标,不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已抽中的必须更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在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者事先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

  (二)与招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存在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该项目的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三)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回避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评标专家定期培训制度。评标专家培训一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业务知识、评标办法及评标案例等。市物业中心负责具体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在库评标专家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评标行为、出勤情况、培训与考试成绩等,考核不合格的及时予以清退。考核办法由市物业中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评标专家动态更新机制。为保证评标专家库正常运转,结合每年评标专家库的清退情况,补充引进新的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建立评标专家约谈机制。在日常评标管理、评审质量抽查、投诉举报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市物业中心组织对其约谈。拒绝参加约谈或一年内被约谈三次的评标专家,及时予以清退。

  第十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档案管理制度。市物业中心负责评标专家的档案建立与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出勤、培训、评标、考核、退出等情况。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给予暂停评标资格的处理:

  (一)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及培训的;

  (三)一年中参加评标活动迟到三次的;

  (四)因评标专家失职而造成评标结论被要求复议或重新评标的;

  (五)评标活动中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

  (六)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活动的;

  (七)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报告的;

  (八)对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被暂停评标资格的专家,一年内不得参与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调离本市工作的;

  (三)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者存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推卸、放弃评标专家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履行职责时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物业中心负责受理有关评标专家的实名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武房发〔20**〕41号)同时废止。

篇3:福建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

  福建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物业管理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物业行业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内开展下列物业活动需要使用省物业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

  (二)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评审;

  (三)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研讨、咨询、培训和宣传;

  (四)物业服务争议调解及重大事件调查;

  (五)物业管理课题调研;

  (六) 物业管理教材编撰;

  (七) 物业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的编制与审定;

  (八) 物业服务咨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专家,是指对物业管理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有专门研究,并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的,主要来源于物业服务企业、高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入库核准、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日常管理委托省物业管理协会承担。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2.负责专家库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制定;

  3.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的考核与审定;

  4.负责违法违规专家的处理。

  (二)省物业管理协会职责:

  1.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的初审;

  2.承担专家库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以及专家库动态信息的管理;

  3.负责专家的管理、使用和联络;

  4.负责违法违规专家的调查;

  5.建立专家库专家档案。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管理和监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公益、廉洁自律;

  (三)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行业规范和服务技术标准;

  (四)具有丰富的从业和实践经验,并且对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有研究;

  (五)无违法违纪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六)国内公民,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持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

  第七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行业从业满八年以上、担任企业领导职务满3年以上;或者担任企业工程技术部门或者项目经理满5年以上,并且具体主持或者承担创建过“市级”以上物业示范项目的从业及任职经历;

  (二)近5年内承担过两次以上省或者设区市组织的物业示范项目考评或者物业服务项目评标;

  (三)承担或者参与过设区市级以上物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规范标准的起草、制定;

  (四)在CN刊号杂志发表过两篇以上物业管理相关文章;

  (五)行政主管部门长期分管、从事物业管理或者相关研究的人员;

  (六)从事物业管理教育、律师、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入选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持有律师执业资格满五年以上,并且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做出过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专家资格的申请,由行业协会组织,并经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第九条 专家的征集、增补入选和调整调出专家库,经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 专家库由省物业管理协会实行动态管理。

  (一)入选专家应当在每年12月份通过网络平台向专家库管理部门申报专家活动情况;

  (二)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份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送增补入选、调整调出专家库人选名单建议;

  (三)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定的专家,及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送撤销资格或调出专家库建议;

  (四)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及时进行更新,或者于每年第一季度统一对上年度专家库信息进行全面更新,并且在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出专家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身体健康问题或者工作变动等,客观上不适合入选专家条件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专家活动累计两次以上的;

  (四)不能胜任专家资格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专家资格:

  (一)以专家名义活动,接受或者索取馈赠、宴请和不正当利益的;

  (二)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各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投诉行为,经核实查证的;

  (四)以隐瞒、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入选专家资格的;

  (五)被依法追究责任或者违法犯罪的。

  第三章 专家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在省内开展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的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可依申请使用专家库。

  第十四条 专家库的使用,按照“活动性质、专业对口、回避制度”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和指定相结合的方式,抽选专家参加物业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使用流程

  (一)使用单位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条件和要求,经使用单位责任人批准,可向专家库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专家;

  (二)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由省物业管理协会在专家库中按照1:2的比例随机抽选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使用单位负责从候选专家名单中依次联系专家,确定使用专家名单;若在候选专家名单联系中仍无法满足使用人数时,可按1:1的比例再次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名单,直至最终确定使用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 按照上条规定确定使用的专家,由省物业管理协会记录专家使用情况,并纳入专家个人档案信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申请。

  (一)专家评审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部门规章或者规定适用不当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论证编制单位对专家评审意见不服的,并有客观和事实依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专家禁止行为和回避制度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对物业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享有按相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

  享有自愿申请专家资格;

  享有自愿退出专家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物业活动纪律,保守评审活动的秘密或机密;

  (二)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加评审活动,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三)不得接受、索取利益及其关联者的馈赠、宴请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

  (四)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认真履行职责,对发表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五)不得干扰或者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

  (六)参与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

  (八)在参加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专家参与活动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所参与的活动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三年内曾在活动涉及的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

  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活动涉及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

  问的;

  曾与活动涉及单位发生过司法纠纷的;

  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当专家参与的活动涉及关联的或者其与组织方存在上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专家回避导致该活动无法满足条件的,应暂停该活动的开展,并依照本办法规定补选专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活动应坚持“依据充分、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原则,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根据专家违法违规的事实,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室举报或者投诉。

  第二十三条 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在活动中涉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物业管理专家库。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4:湛江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2018暂行)

  湛部规20**-22

  湛建物〔20**〕77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公共建设局)、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

  为在招标投标、项目咨询等行业各类活动中发挥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研究制定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详见附件),市法制局已审核同意,请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7月12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我局)负责建立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对专家库进行日常管理。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择优录取、动态管理、人才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基本理论、纲领、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从事物业服务行业专家活动的时间;

  (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

  (四)在以下三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条件中,至少具备

  其中一种:

  1.具有工程、会计、经济类高级职称;

  2.具有工程、会计、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时间超过5年;

  3.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

  (五)没有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和违章通报的记录。

  第五条 专家职责:

  (一)参与物业服务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评标工作;

  (二)参与物业服务项目的考评、论证;

  (三)参与物业服务行业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

  (四)为制定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前期论证和提供咨询意见;

  (五)参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项目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及评估,提出评审或评估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讲座和交流;

  (四)按相关规定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

  (五)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标、考评工作纪律,不得收受正常劳务费用以外的,来自委托或受托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提供的服务行为和成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三)参与项目任务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告知通知人;

  (四)与项目任务涉及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有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若发现行业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

  (七)及时申报工作变更事项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包括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八)根据我局的要求,按时参加各类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的专家业务知识培训讲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记作不良行为:

  (一)已接受工作邀请,但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者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四)不按照规定回答、拒绝解答物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局将解除其聘任资格: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不符合专家基本条件的;

  (三)故意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的;

  (五)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专家业务知识培训讲座的;

  (八)与项目任务涉及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九)泄露在参与项目任务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十)审查或咨询意见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

  (十一)在聘任期内有两次不良行为的。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自愿申请、物业服务企业推荐、我局审核批准的流程进入专家库。首次入库的申请人须参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 专家库长期接收申请,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递交申请。我局对评标专家按照申请一批、审核一批、入库一批的原则进行动态聘用管理,每两年颁发一次聘书。在聘任期内能忠于职守、积极工作者,聘期满可续聘。

  第十二条 在职的国家公务员和我局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我局负责解释,自20**年7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篇5: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6)

  文号: 中建〔20**〕23号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完善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评标活动,提高评标水平和质量,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13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9日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

  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完善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评标活动,提高评标水平和质量,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核查、批准后进入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库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8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物业管理经理以上岗位证书,或工程、管理、经济、财务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工作经验;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规范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记录;

  (四)身体健康,年龄符合相关规定(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和有从事评标活动的时间;

  (五)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六)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推荐入选专家库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

  2、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3、证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当存档备查。

  第六条 市住建局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决定接受申请或推荐,并在中山建设信息网公示七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建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聘书,录入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经本人自愿申请退出的,或调离本市工作,或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经市住建局审定,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专家入库后,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奖惩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四)取得合理的评标报酬;

  (五)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准时出席评标活动,且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三)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遵守评标管理规定;

  (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正常现象;

  (六)积极参加市住建局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七)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于开标前半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专家抽取后应当及时通知各个被抽取的专家,以确定是否可以担任本次招投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补抽或重抽:

  (一)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二)抽取的专家因故与招标人有特殊关系、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的。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为五人;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至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为七人;项目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九人。

  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在同一项目评标时,评标专家受聘于同一个单位的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建立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档案,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诚信等级评定的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为A级;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但不符合A级条件的专家,或总得分在80-99分(含80分)之间的专家为B级;评定分值在60-79分(含60分)之间的专家为C级;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专家为D级。

  市住建局制定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良好和不良行为评分标准及评分办法,详见附件《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经核实后的专家良好、不良行为信息即时录入专家诚信档案,作为对评标专家诚信分级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因诚信等级为D级、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除名,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不定期组织对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 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性的特定投标人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

  (九)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反评标专家管理行为的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等物业管理活动确有需要,经招标人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抽取专家库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1、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

  2、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1日

  附件1: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籍贯 照片

  出生日期 学历

  工作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编

  家庭地址 邮编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时间

  毕业学校 专业

  物业管理岗位证书、或职称名称 证书编号

  联系方式 单位电话 手机

  家庭电话 电子邮箱

  个人主要工作简历

  个人

  意见 单位

  意见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意见

  市住建局意见

  附件2: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了确保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加强对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监督管理,提高专家依法依规参与评标活动,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建立专家的诚信档案,实行评分管理制度。

  二、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档案包括日常及评标活动的诚信信息。经市住建局核准进入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对每一位专家建立诚信档案,诚信档案的初始分值为100分。

  二、市住建局制定专家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评分标准,并每年通过加减分制评定分值。

  专家的良好行为依据《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试行)》 (附表1)进行加分,从获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专家的不良行为依据《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良好行为扣分标准(试行)》(附表2)进行扣分,扣分分值有效期为1年。若专家在有效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使用期限将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三、专家诚信等级按照评定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

  (一)诚信等级为A级的专家,表示诚信优良,应具备如下条件:

  1.总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

  2.专家在考评年度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诚信等级为B级的专家,表示诚信良好,应具备如下条件:

  总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但不符合A级条件的专家,或总得分在80-99分(含80分)之间的专家。

  (三)诚信等级为C级的专家,表示诚信一般,总得分在60-79分(含60分)之间的专家。

  (四)诚信等级为D级的专家,表示诚信较差, 总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应予除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专家库。

  四、物业管理评标活动中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住建局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同一评标活动中涉及多项扣分内容的,采取累计扣分方式。

  五、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附表:1、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试行) 2、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试行)

  附表1: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试行)

  良好行为 分值 有效期

  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有关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5 1年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5 1年

  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陪标、串标线索,被查证属实的; 5 1年

  参加异地评标被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5 1年

  招投标活动中抽取的专家,全年参加评标活动出席率在80%以上的; 5 1年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 1年

  附表2: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试行)

  序号 行为 类别 执法

  科室 记分

  代码 不良行为描述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分值

  1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1 出席评标活动,不主动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不配合工作人员核验的; 5分

  2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2 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5分

  3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3 在评标区内使用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5分

  4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4 评标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的,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告知的; 5分

  5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5 在评标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 10分

  6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6 评标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评标区的; 10分

  7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7 参加评标迟到的或早退的; 10分

  8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8 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20分

  9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9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30分

  10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0 擅离职守; 30分

  11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1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30分

  12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2 私下接触投标人; 30分

  13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3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30分

  14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4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30分

  15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5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0分

  16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6 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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